从欧盟法的性质看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欧盟法律体系作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框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欧盟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由《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构成。
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和原则。
《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是欧盟的最高法律文件,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和价值观,确立了欧盟的机构体系,以及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则进一步规定了欧盟的具体政策领域和运作机制,包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农业政策等。
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法律文件包括欧盟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欧盟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此外,欧盟的决定可以针对个别成员国或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成员国在法律领域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欧盟法律体系的原则,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但成员国法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国内法不能与欧盟法律相抵触。
如果成员国有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欧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违约行为的起诉,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其次,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在特定领域采取一致的立法和政策。
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相应的法规和机构,以配合欧盟的规定。
此外,欧盟法律也要求成员国就特定事务进行协作和协调。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作者:孙煜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0期一、概述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可以要求其国内法院依据欧盟法的管理规定保护其权利。
在直接效力原则适用之下,欧盟内无处不受到欧盟及其欧盟法的调控。
因此,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研究欧盟对成员国内部行政管理上的涉足程度和影响的关键切入点,研究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核心。
1二、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的产生及扩张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案2正式确立,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效力在1976年Defrenne案3中得到扩大。
(一)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产生的原因在Van Gend en Loos案中,申请人荷兰Van Gend en Loos公司因从德国进口化学物质而被该国相关职权部门征收了进口税,该公司认为政府征收进口税的行为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条“禁止对在成员国之间流动的货物征收关税或者有同等效果的费用”,最终欧洲法院支持了Van Gend en Loos公司对条约的引用。
欧洲法院在本案中树立了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直接效力原则:第一,“同时考虑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精神,总体结构,以及用词是非常重要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共同市场,本案解释条约第25条与这个目标是一致的;第二,“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序言不仅提到政府而且提到人民”,欧盟法不仅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还要规制成员国家和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本案荷兰公司作为条约适用主体具有正当性;第三,“欧盟法有意赋予公民权利。
这种权利已成为成员国公民法律遗产的一部分,其不仅仅源自条约文本中明确授予的权利也因为条约明确地对公民个人,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 Van Gend en Loos公司有权直接援引第25条的权利。
(二)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扩张的进程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效力在Leonesio案、Grad案中进一步扩大。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律体系摘要:欧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全新的实践。
欧盟法作为超国家法已经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自成一体法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趋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在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迄今为止学者仍未对欧盟法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认识。
其原因与欧盟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
因此,所有描述似乎都不能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 sui generis):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本文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如何成为自成一体法。
一、欧盟的主体地位和治理结构机制1、主体地位。
欧盟除了具备一般国际组织必须的独立承担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外,在国际事务中欧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现象--国际法主体资格。
欧盟成员国既拥有独立的主权,又是欧盟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载体。
如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进行对外活动;欧盟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代言人;在西方八国年度峰会上,除八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欧盟委员会主席和部长理事会主席国的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
2、治理结构。
在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的政府间合作和超国家平衡的混合体制。
欧盟层面表现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这四个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欧盟委员会的行政权和欧洲法院的司法权都体现了”超国家”性,但欧盟立法权主要在代表成员国利益协调的理事会,仍未完全达到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治法律体制,主要仍表现为成员国对欧盟的权力让渡。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欧洲共同体(欧盟)法在成员国中的直接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欧洲共同体(欧盟)法在成员国中的直接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欧洲共同体(欧盟)是一个由欧洲成员国自愿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目的是通过合作推进经济和社会进步。
欧盟法是指欧盟制定的法规和指令,旨在解决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
欧盟法的法律地位十分特殊,因为它不仅在欧盟层面适用,而且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
欧盟法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的问题是欧盟法律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对于欧盟法的实施和成员国的法律体系的调整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欧盟法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欧盟法的本质和成员国对欧盟法的态度,为欧盟法的实施和成员国的法律体系的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内的直接适用问题,并分析其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研究将重点分析以下内容:1.欧盟法直接适用的概念和范围。
分析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范围、限制和条件等问题。
2.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
分析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包括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等。
3.欧盟法直接适用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分析欧盟法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威性,以及欧盟法直接适用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和调整。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包括欧盟法相关的法规、指令、条约、报告以及成员国相关的法规、判例等。
案例分析主要以欧洲法院相关判例为基础,分析欧盟法在成员国内的直接适用问题。
四、预期研究结果1.明确欧盟法直接适用的概念和范围,探究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范围、限制和条件等问题。
2.深入剖析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分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等。
3.分析欧盟法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欧盟法直接适用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和调整。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问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欧盟法的本质和成员国对欧盟法的态度,为欧盟法的实施和成员国的法律体系的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摘要:欧盟独特的法律框架体系始终以维护、确保欧洲一体化为宗旨,其内容不仅涵盖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立法、司法制度上也有所涉及。
要正确的认识欧盟法律,就要对其性质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欧盟法;性质;特征一、欧盟法概述欧盟法是关于欧盟的机构及其职能的法律体系,是欧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纵观欧盟成立发展的过程,可以说欧盟法律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都是在成员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欧盟法通常是指欧盟缔约国之间签订的或是欧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欧盟法仅指《欧洲联盟条约》本身。
本文讨论的欧盟法是站在广义的立场上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欧盟法的性质。
二、欧盟法的性质目前学界中并未对欧盟的性质作出统一的界定,各种观点层出不穷。
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区域性国际组织;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联邦制国家;还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超国家组织”;同时,个别学者还将欧盟界定为“欧洲国家联盟”,即一种未能被现今国际法有关复合国家类型理论所涵盖的新的复合国家类型。
笔者则认为欧盟是一种随着国际法发展而出现的一个不同于以往类型的新型的国际法主体。
那么欧盟法也就不能单一的认定为国际法或国内法。
结合当前学界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欧盟法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类型,我们暂且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过渡性质的法律。
理由如下:首先,欧盟法不等同于国际法。
欧盟法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的,而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订则是各成员国意志相互妥协退让的过程,是“合意原则”的充分表达,各成员国通过自愿地转让部分国家主权给欧盟组织,从而实现欧盟一体化进程。
在这个角度来讲成员国是欧盟法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尽管欧盟法同国际法有相似性,但欧盟法在某些方面有显然不同于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规定国家的行为规范。
欧共体竞争法同成员国竞争法关系初探
种 平 等 管 辖 的典 型 案 例 。 案 中 , 国 4家 公 司 及 此 德
3名 经 理 因 参 与 有 关 限 制 竞 争 的 卡 特 尔 协 议 , 而
竞 争 法 的 优 先 适 用 性 ,希 望 能 对 我 国 的 竞 争 法 建
设 有所 裨益 。
适 用 范 围
受 到 德 国 卡 特 尔 局 依 照 德 国 反 对 限 制 竞 争 法 而 予
间 的 违 反 竞 争 行 为 对 欧 盟 成 员 国 之 问 的 经 济 往 来
请求 欧洲 法 院作 出先行 裁决 。
最 高 效 力 原 则 欧 盟 法 律 是 欧 盟 范 围 内 一 个 超 越 国 界 的 法 律
发 生 影 响 时 , 用 欧 共 体 竞 争 法 。 对 欧 盟 成 员 国 适 只 国 内 的 竞 争 产 生 影 响 的 违 反 竞 争 行 为 则 适 用 欧 盟 成 员 国 国 内 的竞 争 法 。这 一 规 定 划 分 了 欧 共 体 竞 争 法 和 欧 盟 成 员 阂 国 内竞 争 法 之 问 的 界 限 , 即 欧 共 体 竞 争 法 只 适 用 于 超 出 欧 盟 成 员 国 的违 反 竞 争 行 为 ,对 欧 盟 成 员 国 国 内 的反 竞 争 行 为 则 适 用 于
被 单 方 面 撤 销 。 这 就 暗 含 着 欧 盟 法 律 有 超 越 成 员 国 法 律 的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力 。 欧 盟 法 律 可 以优 先 于
欧 盟 成 员 国 国 内 的竞 争 法 。 是 , 着 欧 洲 共 同市 但 随 场 的 建 ,某 个 市 场 行 为 可 能 存 在 着 既 可 以 适 用 旺
问题 。
在成 员 国法律 和欧 盟 法律 的效 力 问题 上 , 欧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外国法制史综合测试(一)一、判断题1、"三藏"是古印度法中与婆罗门教有关的法律渊源。
×2、古希腊法是适用于希腊各城邦国家的统一的法律.。
×3、近代英国是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
×4、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参照了罗马法的《学说汇纂》。
×5、作为一个联邦国家,与美国相同,德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属于两个系统。
×6、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信托制、反垄断法制和违宪审查制等法律制度的国家。
×7.意大利被誉为中世纪"商法母国"。
√8.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曾有两部法律被称为"经济宪法",它们是德国的《魏玛宪法》和日本的《禁止垄断法》√9."分权与制衡"是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但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美国。
√10.欧洲共同体法的创始国都是普通法法系国家。
×二、选择题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C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2、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BCD )A、古印度法中的"石柱法"是指摩奴法典B、在古代印度社会只有四大种姓C、古代印度法在发展中,都围绕种姓制度规定基本内容的D、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唯一的法典3、在古罗马,在解决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时适用(C )。
A、.市民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万民法 D。
自然法4、欧洲中世纪初期,大土地占有者通过(A )掠夺农民土地,迅速扩大自己的领地。
A、委身制 B.种姓制C.采邑制 D.信托制5、教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 ABCD)。
A、一夫一妻制 B.禁止离婚 C.禁止近亲结婚 D.夫妻不平等6、在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C )被市民视为自由"保护神"。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拥有自身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这套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有较强的约束力,并在欧洲内部产生一定的法律统一与标准化。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一、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文件为基础,主要由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盟法规(Regulations)构成。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等内容。
欧盟法规则是在欧洲联盟条约授权下由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并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理事会(Council)共同通过的法律文件,具有直接适用性,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外,欧盟的法律体系还包括欧盟指令(Directives)、欧盟决议(Decisions)和欧盟法规的执行规则等等。
欧盟指令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出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落实指令的规定。
欧盟决议则针对具体的案件或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构成。
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法规和指令、执行欧盟的政策和决策,掌握着法律制定的主导权。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行使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欧洲法院是欧盟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的法律,对成员国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欧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地维护了欧盟的权威和一体性。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成员国的法院都必须接受并尊重欧洲法院的裁决。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欧盟内部的法律统一和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欧盟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欧盟的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欧盟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成员国之间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法学作业答案
法学作业答案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答:(1)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2)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
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
新分析法学派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反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
新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
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主张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学的关键”在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反对将道德或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当作这种中心或关键。
(3)社会法学派 19 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超国家法”与“国家法”——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
Supranational Law and National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uropean Law and National Laws of
Member States
作者: 史国普[1]
作者机构: [1]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出版物刊名: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87-92页
主题词: 超国家组织;超国家法;欧盟法
摘要: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法”的特点,不是传
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也不是国家法。
欧盟在依法行使其作为共同体的权力的同时,又注意充分反映共同体全体成员国的意志。
在区域一体化及法律融合方面,欧盟的经验值得借鉴。
浅谈欧盟法的适用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10(Su m No.78)浅谈欧盟法的适用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周天实(长春税务学院,长春130117)摘要: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要正确认识欧盟法律,就要对其法律特征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
本文从“欧盟法的适用”、“欧盟法的适用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和“欧盟法存在的局限性”三个方面,对欧盟法的运行和不足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其中谈到,欧盟法是国际法中新型的法律秩序,以其直接适用原则和优先原则最具代表性;欧盟法律的运行是基于对于成员国主权的限制,即成员国让渡了一部分主权给欧盟。
这是它的独到之处。
关键词: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主权限制;主权让渡中图分类号:D 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122—04欧盟法是关于欧盟的机构及其职能的法律体系,是欧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实质性的制度化的内容。
由于欧盟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组织,在成员国之上没有强制机构,因此欧盟法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欧盟法的适用(一)欧盟法和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法是和欧盟诸国的国内法并行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关系。
在处理和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关系问题时,欧盟法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欧盟法怎样直接地在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中产生法律效力;第二,当共同体和成员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由于欧盟法具有一种既不同于国内法,也不同于国际法的独特法律性质,在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就不能简单地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的理论和原则,只能进行新的法学探索。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欧盟司法制度1概述
2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理由
成员国借口国内立法上的困难而不执行欧盟法
成员国因为分权而产生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
成员国没有基本平等地实施欧盟法和国内法。 成员国以“自助”为名违反欧盟法。
3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
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是指在诉讼 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实 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欧委会和 成员国。
欧 盟 的 司 法 审 判 制 度
司法审判的界定 司法审判的提起 司法审判的诉讼阶段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司法审判的特点
司法审判的界定 概念
欧盟的司法审判是指,欧盟的主要司法机 构欧洲法院针对违约成员国的裁判活动。这 种活动主要处理欧委会和成员国之间、成员 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欧盟司法审判的法律根据
第二级法律渊源 包括条例 、指令 、 它们被 赋予了派生 的法律约束力 也称派生渊源 决定、建议与意见 等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欧盟法适用的范围,包括欧盟 法作用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 二是指欧盟法的地位,即欧盟法相对于 成员国法律的宪法性地位,包括欧盟法的 直接效力和欧盟法的最高效力。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欧洲法院判决的执行
司法审判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指当
欧盟法的渊源
就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 , 欧盟法 的渊源按效力 、 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两 级:( 一) 第一级法律渊源。( 二) 第二 级法律渊源。
“ 欧洲煤钢共同体约 具有毫无限制的 第一级法律渊源 “ 欧洲经 济共同体约 绝对优先适用的效力。 也称基础渊源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以及建立欧盟的 “ 欧洲联 盟条约” 和修改欧盟条约 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欧盟法的分类
外国法制史综合复习题及答案
外国法制史综合复习题及答案(二)答案一、填空题1、楔形文字法的代表是《汉穆拉比法典》。
2、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
除佛教法外,几乎所有古印度法的内容都是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姓权利义务的规定。
3、德拉古、梭伦、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的四次立法改革代表了雅典民主和法律制度的开创、建立、发展和完善四个阶段。
4、古罗马的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四部分。
5、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教法学家的研究起了很大的作用。
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
6、在我们所学的法律制度中,属于神权法的有:古印度法、希伯来法、伊斯兰法和教会法。
7、在我们所学的法律制度中,非属于一个独立的国家法的法律制度有楔形文字法、古希腊法、日尔曼法、欧洲中世纪城市法。
(至少填四个)8、"分权与制衡"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但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美国。
9、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曾有两部法律被称为"经济宪法",它们是德国的魏玛宪法和日本的禁止垄断法。
10、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俄罗斯实行联邦制,联邦由自治州、自治区、州和共和国、边疆区、直辖市等六类平等的主体组成。
11、在欧洲联盟中处于中枢地位的欧盟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理事会。
二、选择题1、B;2、A;3、B;4、A;5、BC;6、BCD;7、A;8、ACD;9、C;10、ABD。
三、简答题1、古印度法中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渊源有:吠陀,即婆罗门教的经典;法经,即用以解释吠陀的经典;法典,即婆罗门教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三藏,即佛教经典。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应宣布纽约州的这项立法违宪。
因为美国通过1801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3、在建立封建法律过程中,日本主要参考、学习了以中国隋唐法典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体系和内容,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影响;在明治维新以后创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时,日本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作为一个整体,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要求,以确保成员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一致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有着直接的影响和约束。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法以及它对欧盟成员国法律要求的影响。
一、欧洲联盟法简介欧洲联盟法是由欧盟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旨在统一成员国间的立法和行政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和法律框架。
欧洲联盟法包括主要法律文件如欧盟条约、欧洲联盟宪章以及欧盟法规和指令等。
欧盟法规是欧盟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文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而欧盟指令是欧盟制定的法律文件,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执行。
欧盟法规和指令在成员国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
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欧盟成员国作为欧盟的一部分,必须遵守欧盟法规定的法律要求。
这些要求涵盖多个领域,包括经济、环境、就业、消费者保护等。
1. 经济要求欧盟法对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
成员国需要遵守欧盟的竞争法,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得到维护。
此外,成员国还需遵守欧盟关于货币政策、财政稳定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欧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和稳定发展。
2. 环境要求欧盟致力于保护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成员国的环境政策有着严格的要求。
成员国需要制定和执行符合欧盟标准的环境法规,其中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水资源、推动可再生能源等。
欧盟还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指令,确保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3. 就业要求欧盟致力于促进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通过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在就业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要求。
成员国需要确保实施公平的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限制、职业安全等方面。
欧盟还制定了就业政策和指导原则,进行协调和合作,以保障成员国的就业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
4. 消费者保护要求欧盟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要求。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是指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国家间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欧洲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欧盟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欧洲法律体系欧洲法律体系是指欧洲国家法律的整体结构和组成。
欧洲法律体系基于罗马法传统,并融合了法典法、法理学以及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具有自身的特色。
1. 欧洲法律的基础:罗马法罗马法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基于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具体规则的制定。
欧洲国家在中世纪时期广泛采用罗马法,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演变。
2. 法典法的影响法典法是一种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被明确地写入法典中。
法典法对于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联邦法典》。
3. 法理学的贡献法理学是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原则、逻辑和道德基础,并在欧洲法律体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4. 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一种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英美法系强调司法判例以及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推理,为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二、欧盟法规的特点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欧洲联盟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则。
欧盟法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直接适用欧盟法规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即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欧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2. 优先效力欧盟法规在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欧盟法规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成员国法院必须优先适用欧盟法规。
3. 欧盟法院的权威欧盟法院是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的最高司法机构。
它对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发出有约束力的判决,确保欧盟法规的统一和有效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72期2009年第34期Serial No.72No.34,2009一、欧盟法概述欧洲法律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都是在成员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欧盟法通常是指欧洲联盟缔约国国之间签订的或是欧洲联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欧盟法就是指《欧洲联盟条约》本身。
本文讨论的欧盟法则是站在广义的立场上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欧盟法的性质和特征。
那么如何理解欧盟法,如何从概念上真正把握欧盟法的内涵和外延?我们是否可以单纯将欧盟法归于既存的法律部门或者将欧盟法归类为诸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产生的法律文件?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探究欧盟法的法律性质,从而进一步明确欧盟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二、欧盟法的法律性质欧盟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在中外法学界仍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
各种学说观点层出不穷,有人认为欧盟法是“超国家法”,也有人将欧盟法界定为“联邦法”。
关于欧盟的性质,日本法学家大谷良雄认为欧盟是以传统形式的国家条约为基础成立的,但又与国际机构有着若干本质上的不同,它略微近似于“一面使成员国继续存在,一面又限制其主权,它是在一个虽然具有主权因素,但又不完整的国家团体。
”[1]笔者认为以上种种界定均有其合理性,造成欧盟法性质的不确定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复杂有关。
随着1993年《欧洲联盟公约》的诞生和欧盟的成立,三大支柱的建立使欧盟法的定性更加复杂,2004年10月29日问世的《欧洲宪法条约》更加给欧盟法的性质铺上了一层谜纱,这个条约冠以“欧洲宪法”的名称,意味着欧盟拥有自己的宪法。
同时将第一支柱的“超国家法”与第二、第三支柱法律的界限模糊化,统一为“欧盟的政策与职能”,凸现了欧盟法的独立性和超国家的特征。
因此,新的《欧洲宪法条约》的出现似乎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了新的变数[2]。
1.欧盟法不同于国际法。
欧盟法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的,而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订则是各成员国意志相互妥协退让的过程,是“合意原则”的充分表达,各成员国通过自愿地转让部分国家主权给欧盟组织,从而实现欧盟一体化进程。
所以,欧盟法的产生就明显带有传统“国家法”的痕迹和特征。
成员国是欧盟法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3]。
尽管欧盟法同国际法有相似性,但欧盟法在某些方面有显然不同于国际法的性质。
首先,从主体上讲,国际法上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解放组织。
个人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另外国际法院的判例也未承认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然而欧盟法则不同,其调整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成员国的政府亦可以是成员国的个人,同时为个人创设了权力和义务。
欧盟法中的部分法律对个人产生直接的效力,成员国国民可以依据条文来主张国内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两者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欧盟法除了根据“合意原则”产生的具有宪法性质的基础性条约以外,其他法律大多是由欧盟理事会制定、欧盟委员会负责实施的二级立法,欧盟有自主立法的权限。
同时欧洲法院多年来的判例也形成欧盟法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4]。
2.欧盟法不同于联邦法。
现在的欧盟虽然是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但它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虽然不是联邦国家,却具有联邦国家的某些特征。
欧盟法在成员国法院直接适用,与之冲突的成员国法无效。
然而,欧盟法与联邦法之间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欧盟法主要是调整欧盟统一大市场当中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而收稿日期:2009-06-28作者简介:苏杨(1984-),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研究。
从欧盟法的性质看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苏杨(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欧盟从最初的关税同盟到统一大市场,直到现在的全方位联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框架体系。
欧盟法在制定、适用和实施过程中均体现出超国家性,然而正是这种性质复杂的法律在调整着欧盟自身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那么,欧盟法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欧盟法如何协调其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这样做的意义何在?笔者将从分析欧盟法的具体性质入手进一步讨论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欧盟法;成员国法;直接效力;优先地位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 (2009)34-0125-02125——关于政治政策、外交和国防安全方面的法律依然由成员国掌握和调控;而联邦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一个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防安全等诸多领域,而经济和文化领域则属于各州或者各国的立法权限。
因此,欧盟法显然不是联邦法。
其二,欧盟法的执行方面不同于联邦法。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92条规定,“强制执行受执行地所在国家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管辖……只有欧洲法院的决定可以中止强制执行。
但是对于强制执行方式不正常的指控,有关国家的法院有裁决权。
”由此可见,由于欧盟法自身缺乏强制执行力,欧盟法强实体弱程序的特点使得欧盟法的执行需要依靠成员国相关机构的配合。
三、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在欧盟内部,并存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比较完整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自有着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
这种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欧洲法院以其司法实践表明,处理欧盟法和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完全按照国家法与国内法之间理论和原则来处理,也不能适用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理论和原则,而应该在尊重基础条约的精神实质、反映欧洲联盟的特殊性的基础上,以欧洲统一运动的目标为最高准则[5]。
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法在成员国内部是否具有直接效力和直接适用性?二是当发生欧盟法与成员国内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
实践中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确立了欧盟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于成员国法原则,多年来一直指导着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1.欧盟法的直接适用和直接效力。
“直接适用”和“直接效力”分别涉及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中的两个重要的方面。
“直接适用”针对的是一项欧共体法在各成员国运作的方式,并未涉及是否产生直接效力的问题;而“直接效力”则说明一项欧共体法在成员国正式生效后的效力(尤其是针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言)。
《欧共体条约》第249条明文规定应该在“所有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
但是基本条约仅赋予条例直接适用性,并未赋予指令和决定这种法律属性。
而且基础条约没有解释“直接适用”的问题,欧洲法院也回避这一问题[6]。
“直接效力”原则是欧洲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确认和发展起来的,其含义是:欧盟法律自颁布生效之日起,为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个人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
公民个人可以依法请求国内法院保护,成员国国内法院必须保护欧盟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即使这些权利与国内法存在冲突[7]。
欧洲法院从欧共体条约有关条文的“精神,总体结构和措辞”来分析,在Van Gend en Loos一案中第一次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
这个效力原则可以细分为纵向直接效力和横向直接效力两个方面。
如果个人可以在国内法院援引《欧共体条约》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个规定来起诉政府不履行这些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时,这类法规便具有纵向直接效力。
本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在欧盟法这个新的法律秩序中其主体已经不仅是成员国,还包括国民。
关于《欧共体条约》条文的直接效力问题,目前欧洲法院已经形成了大量案例,从中可以得出并非所有条款都具有直接的效力,并且在认定是否具有直接效力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标准,如其内容是对成员国规定一定的义务,规定成员国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成分[8]。
那么欧盟法条文是否产生直接效力呢?如果个人可以在国内法院援引条约或欧盟法的法规,对其他个人主张权利,则这类法律被认为具有横向直接效力。
例如关于服务的规定,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定和竞争规则等一些条款就适用横向直接效力的原则。
欧洲法院通过确立直接效力原则,为正确解决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开辟了一条道路,有利于欧盟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欧盟的统一。
2.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欧共体条约》并未对何者优先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没有基本条约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的努力逐渐确立了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首次确立欧盟法优先原则的是1964年的“柯斯塔案”。
本案被告为一家意大利国有电力公司,原告为一自然人,当被告向原告收取电费时,原告拒绝支付,理由是被告公司的设立违反了欧共体法,而被告辩称其公司是根据意大利国有化法令而设立的,在时间上后于《欧共体条约》以及意大利有关转化《欧共体条约》为国内法的规定。
欧洲法院指出,《欧共体条约》与一般国际条约不同,它“创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共同体机构拥有“从对主权进行限制到国家向共同体移交权力中得到的真正权力”;法院同时指出,坚持国内法优先将使基础条约的许多条款变得毫无意义。
由此可见,欧盟法的优先效力已经非常明显地表现了出来。
同时,《欧洲宪法条约》的问世首次在欧盟法的基本条约历史上明文规定了欧盟法的优先地位,使其长期由判例法发展出来上升到由基本条约来确定。
欧盟法优先适用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欧盟法已经将成员国向欧盟让渡部分主权的原则以制度化的形式巩固下来,欧盟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是欧盟在政策上的优先地位的制度性保证。
参考文献:[1][日]大谷良雄.欧洲共同体概论———欧洲新法律秩序的形成:第1版[M].蔡秀珍,译.朱育璜,校.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2]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第1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3]刘光华,闵凡祥,舒小昀,杨豫.运行在国家与超国家之间———欧盟的立法制度:第1版[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4]王世洲.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隋伟,杨明光.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简论:第1版[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6]蔡高强,刘键.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J].河北法学,2004,(4).[7]谢罡.浅析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7,(1).[8]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第1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责任编辑吴明宇]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