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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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

指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一种是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主体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二、构成要素

客体——劳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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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消灭

●客观现象

(一)概念

(二)分类

1、事件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如人的生死、物的灭失

2、行为

●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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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用人单位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二)企业

(三)个体经济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幼儿园、学校、诊所、医院

律师事务所、民办职业介绍所

民办福利院、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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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李某于199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临时工。2002年7月,音乐学院将李某辞退。李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1)音乐学院支付李某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2)音乐学院为李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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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张兰是一家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当张兰休完三个月产假上班后,其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了,学校与其解除了尚有二年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张兰找学校理论,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学校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即使在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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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

其他通过劳动(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一)调整范围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家庭保姆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除外

现役军人

(二)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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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年龄条件——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外国人18周岁)

劳动能力条件——不能顶替、有人身自由

智力条件

(三)劳动者条件

健康条件

★童工

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人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专业文艺工作者

特种工艺工作者

运动员

除外

条件经监护人同意,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大学生、实习生、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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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被告曹某介绍原告张某(15岁少女)到赵某开办的家具厂工作。2002年1月21日上午,张某在工作时左手不慎碰到正在高速运转的电锯,手掌当即断裂。经司法鉴定,张某已构成六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赵某作为用人单位的业主,疏于审查被招用人的身份年龄,构成了事实上的非法使用童工;且赵某未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电锯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张某人身伤残的严重后果,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曹某将未成年人介绍到家具厂工作,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判决雇主赵某和介绍人曹某赔偿张某各种损失21 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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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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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小王是某大学广告专业大二学生。去年暑假,她到学校附近的一家KTV做服务员,工资为10元每小时,每天工作2小时,工资每周结算一次,还和这家店签了书面合同,其中一条款规定:“迟到一次,扣一天工资。”上班第三天的时候,她因为有事迟到了一次。一周后结算工资时,老板只给了她60元。她去理论,老板却说:扣一天工资是按一天工作8小时计算,所以一次扣8×10=80元。她把这家店投诉到了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得到的答复却是:很是同情,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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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董女士从2000年起在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2007年3月5日,董女士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至今仍需治疗。但物业公司于2007年7月突然停发工资。董女士认为公司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董女士还说,自己在物业公司工作近8年,但该公司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女士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某物业公司辩称:董女士是甘肃天水长城控制电气厂退休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故董女士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请仲裁庭予以驳回。

仲裁委认为:董女士在2003年9月30日退休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自退休之日起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董女士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审理。最终驳回了董女士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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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小李是河南省某高级技工学校2005届化学制药系学生,2004年2月16日,她被学校推荐到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在从事该项工作时,实习单位未告知她此项工作有毒,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两个月后,突然感到浑身酸疼,腰部疼痛厉害。经河南省职业病医院诊断,并经询问得病时的工作情况和化验,最终被确诊为汞中毒。小李在治病前期已花去各种费用一万元。其父代她找到实习的某药业公司,商量让该公司一些医疗费,但遭到拒绝。无奈小李的父亲起诉到了郑州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该药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1.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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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工会

(一)概念

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 , 集中斗争力量 , 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二)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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