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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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
(2002年8月15日广发影字[2002]838号)
前言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达的执行国标委计划(〔2002〕41号)的文件(广技监字〔2002〕73号),《星级影院评定标准》列为国家标准。
由于目前国际上没有可参照的相关国际标准,且标准中涉及到建筑设计、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服务质量等多学科、多方面的问题,为慎重起见,考虑先制定本要求,经一段时间试行、修改后,再定为国家标准。
中国电影科研所接到任务通知后,组织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有关专家编写了《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本要求编制中参考了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GB/T15397-94《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环电声频率响应特性测量方法》,GB/T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GY/T183-2002《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在视听技术环境和服务质量方面对电影院进行了规范。
对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引用标准中的其他条款,只要与本要求中的相关条款不相冲突,均可视为有效或被引用。
本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要求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要求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
本要求起草小组:《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工作组;
本要求为首次试行发布。
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电影院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要求及条件。
本要求适用于对外营业、配有固定式电影放映设备和还音设备的电影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及礼堂等放映单位的星级评定(统称电影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15397-94《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环电声频率响应特性测量方法》
GB/T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GY/T183-2002《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3.定义与代号
3.1定义
3.1.1星级
用星表示电影院的等级。
3.1.2代号
星级用五角星表示。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4.星级的划分和依据
4.1电影院划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影院等级越高。
4.2星级的划分以电影院的设备和设施,视、听技术条件及服务质量为主要依据。
5.安全、卫生、环境和建筑的要求
电影院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
6.星级的划分条件
6.1一星级
6.1.1设备和设施
6.1.1.1有醒目的电影院和观众入场标志以及位置图(多片电影院分布图、安全出、入口示意图及座位图),各种文字和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6.1.1.2有面积宜不小于每座0.10平方米的门厅(包括休息厅和有中、英文标识的售票厅)。
6.1.1.3有方便观众休息的座椅,卖品部和其它服务设施。
6.1.1.4采用计算机售票系统。
6.1.1.5有醒目的显示映出节目单(包括片名、片长、国别、声音制式、画幅格式等内容)、映出时间表、价格表的显示设施。
6.1.1.6有宣传广告橱窗和其它宣传设施,宣传面积宜不小于10平方米。
6.1.1.7观众厅应配有牢固、舒适的软椅。有不对银幕形成干扰光的排号灯或通道照明灯及有中、英文标识的安全出、入口指示灯。
6.1.1.8观众厅应有明显的温度指示。
6.1.1.9配有合格的35mm固定式电影放映设备及还音设备。能放映各种画幅格式(包括普通银幕、遮幅宽银幕、变形宽银幕)和模拟立体声影片。
6.1.1.10配有播放场间音乐和其它映前宣传设施。
6.1.1.11配有必要的测试片和维修工具。
6.1.1.12有固定的银幕架。应采用穿孔、放映时无可视拼缝的银幕。设有可调节
的幕框机构。
6.1.1.13卫生间应有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所规定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进口处宜设有隔屏,清洁无异味;有洗手池、面镜和挂衣勾,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装置;设蹲、坐式便器、分离式小便斗,厕位分隔,有冲水装置,放置防臭剂,防滑、安全地面;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厕位。
6.1.1.14设有通风换气和冷暖设施(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8℃)。
6.1.2视、听技术条件
6.1.2.1观众座椅两扶手中心到中心宽度应不小于0.50米,净宽应不小于0.4 4米。
6.1.2.2观众座椅短排法(每排座位数不多于22座)排距应不小于0.85米,长排法排距应不小于0.90米。
6.1.2.3设计视点高度应不高于2米。
6.1.2.4最近视距不应小于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0.50倍。
6.1.2.5最远视距不应大于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3倍。
6.1.2.6每排视线超高值应不小于0.10米。
6.1.2.7最大仰视角应不大于45°。
6.1.2.8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应不小于6米。
6.1.2.9银幕中心亮度应为55±15cd/平方米。且两台放映机之间的亮度差应小于7cd/平方米。
6.1.2.10银幕亮度分布应在65-80%之间。
6.1.2.11银幕杂散光干扰度应不大于0.50%。
6.1.2.12银幕反射光色温应为5400±400K。且两台放映机色温差应小于150K。
6.1.2.13银幕画面稳定性
影片在片槽内的横向晃动应小于0.03毫米。纵向抖动应小于0.03毫米。
6.1.2.14银幕画面清晰度
中心视场应不小于56线对/毫米。周围视场应不小于40线对/毫米。
6.1.2.15放映光轴的水平偏角应不大于3°。
6.1.2.16放映光轴的垂直偏角宜不大于4°,应不大于6°。
6.1.2.17影片在放映中,应无触发干扰声。
6.1.2.18观众厅动态本底噪声应符合NC35噪声评价曲线要求,多厅电影院须增加相邻影厅用B环粉红噪声发生器总声级为95dBC的测试条件。
6.1.2.19观众厅声场分布声压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应小于6dB,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应小于3dB。
6.1.2.20观众厅混响时间,应符合立体声电影院混响时间要求。
6.1.2.21观众厅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应符合立体声电影院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所规定的允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