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例
未成年人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2岁,系某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
小明性格开朗,热爱运动,尤其擅长篮球。
然而,小明在一次篮球比赛中与邻居小李发生了纠纷,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演变成了法律纠纷。
小李,男,13岁,系小明邻居。
小李性格孤僻,学习成绩一般,业余时间喜欢上网玩游戏。
二、纠纷经过2019年5月的一个周末,小明和小李在小区篮球场打篮球。
双方在比赛中各有胜负,但由于竞争激烈,两人产生了摩擦。
在比赛过程中,小明不小心将小李撞倒在地,导致小李的腿部受伤。
事发后,小明非常关心小李,主动陪小李去医院检查。
然而,医生诊断小李腿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小李的家长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明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小明家长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小明家长认为,小明只是不小心将小李撞倒,小李受伤并非小明故意为之,拒绝赔偿。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的规定,本案中,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在篮球比赛中不小心将小李撞倒,导致小李受伤,小明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小明的责任小明在篮球比赛中不小心将小李撞倒,导致小李受伤,小明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小明监护人的责任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小李家长的责任小李家长在事发后,要求小明家长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要求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小明及其监护人只需承担小李的合理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五个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小王,15岁,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了一群网友,其中一名网友邀请小王参与网络赌博。
小王在网友的诱导下,用父母给的生活费进行网络赌博,最终输光了所有资金。
小王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诈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小王在网络赌博过程中,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和欺骗。
警方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案例二:未成年人拐卖案案情简介:小丽,14岁,被拐卖至外地。
拐卖团伙利用小丽的无知和天真,将她拐卖至外地,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和性侵。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成功解救了小丽,并将拐卖团伙成员抓获。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拐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成功解救了小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案例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案情简介:小明,13岁,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对同学进行殴打,造成同学轻伤。
学校得知此事后,及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小明因故意伤害同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案例四: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案案情简介:小张,16岁,因家庭原因外出流浪乞讨。
法律故事案例未成年人(3篇)
第1篇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案例,了解未成年人如何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一、案件背景小明,一个十岁的男孩,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
由于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小明与母亲相依为命。
然而,小明的生活并不幸福,母亲沉迷于赌博,无力照顾小明。
在学校,小明经常受到同学的欺凌,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二、事件经过一天,小明放学回家,发现母亲正与一群赌徒在家中赌博。
小明劝阻母亲,但遭到母亲的辱骂和殴打。
小明忍无可忍,拿起一块石头,将赌徒们赶出了家门。
然而,赌徒们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小明。
第二天,赌徒们找到了小明,将他带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对他进行了毒打。
小明被打得遍体鳞伤,昏死过去。
幸好,附近的一位村民发现了小明,及时报警。
三、法律介入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
同时,警方对赌徒们进行了调查,将他们一一抓获。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小明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
为了保障小明的合法权益,警方联系了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将小明送到了一个温馨的家庭。
四、法律救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小明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他走出阴影。
同时,工作人员还联系了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小明提供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小明母亲因涉嫌虐待儿童被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母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小明抚养费。
五、小明的新生活在新的家庭中,小明感受到了关爱和温暖。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走访,了解小明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帮助他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在法律的保护下,小明逐渐走出了过去的阴影,重新树立了信心。
在学校,小明努力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他还积极参加各类活动,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作为一名未成年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
在法律的保护下,他得到了及时的救助。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威力。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本案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聪明伶俐的孩子,本应享有快乐的童年。
然而,在他9岁那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为了保护小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案例经过1. 家庭变故小明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感情深厚,对小明的关爱有加。
然而,在他9岁那年,父亲因工作原因外出,母亲因意外事故去世。
小明失去了双亲,生活陷入了困境。
2. 未成年人保护法介入在母亲去世后,小明的生活无人照料。
社区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对小明实施了临时监护。
3. 寻找合适监护人民政部门积极寻找合适的监护人,以确保小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经过一番努力后,民政部门将小明送到了一个温暖的家庭,由一对有爱心、有责任心的夫妇收养。
4. 小明的成长在新家庭中,小明得到了悉心的照料和关爱。
夫妇俩不仅关心他的生活,还注重培养他的兴趣爱好。
在他们的帮助下,小明逐渐走出了阴影,性格变得开朗,学习成绩也不断提高。
5. 法律援助在成长过程中,小明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他在学校受到了同学欺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援助,小明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6. 成长成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下,小明茁壮成长。
他不仅顺利完成了学业,还考入了理想的大学。
在大学期间,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
毕业后,他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本案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小明的合法权益,还为他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 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本案中,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爱小明,为他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培养能力的地方,社会则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舞台。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导语: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然而,由于不少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识不足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中国法律体系为背景,重点介绍两个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并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一:虐待儿童案件2024年,湖南县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案件。
一对夫妇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居住,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
这对夫妇在长时间的贫困环境下,对孩子抱有不满和焦虑情绪,无法正确对待和教育孩子。
案发时,他们对儿子进行了多次体罚和虐待,导致儿子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将夫妇逮捕并起诉。
法院最终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并扣押儿子的抚养权。
此案例揭示了社会对贫困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的忽视。
这对夫妇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知识,无法给予孩子基本的健康和教育需求,导致了孩子的受虐。
这要求社会各界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提供他们生活和教育上的支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2024年,广东城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一名40岁的男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名15岁的女孩,并建立了亲密关系。
男子通过使用网络虚拟身份,逐步获得了女孩的信任,并最终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
女孩在得知男子真实身份后,勇敢报案。
警方依法对男子展开调查,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并对女孩提供心理辅导和保护措施。
该案例揭示了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威胁。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交友和接触到各种不良信息,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引导,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受虐的心理辅导,都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结语: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虐待儿童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社会中并不罕见,这需要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启发。
加强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关注都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
未成年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男,15岁,初中生。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未成年人因网购诈骗而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
小明也不例外,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一名自称是“卖家”的网友。
在网友的诱导下,小明购买了价值数千元的手机。
然而,当小明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协商无果。
在无奈之下,小明向警方报案。
二、案件经过1. 诈骗过程小明在社交软件上结识了网友“小丽”,两人互加好友后,小丽向小明推荐了一款低价手机。
小明对这款手机产生了兴趣,便询问了价格、型号等信息。
小丽声称该手机是二手的,但质量很好,并承诺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货。
在取得小明的信任后,小丽以优惠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小明。
小明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明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他多次联系小丽要求退换货,但小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承诺。
2. 报案过程小明在尝试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决定向警方报案。
他向警方提供了与卖家“小丽”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手机照片等相关证据。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警方通过调查,发现卖家“小丽”的真实身份为张某,男,20岁,无业。
张某在网络上以低价手机为诱饵,骗取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然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
警方掌握了张某的犯罪证据后,将其抓获。
2.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由于张某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未成年人保护在此案中,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缺乏辨别能力,容易受到诈骗。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警方提醒广大未成年人:(1)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低价诱惑。
(2)在网购过程中,选择正规平台,了解商品信息,核实卖家身份。
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年龄的限制,他们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侵权等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选取五个未成年人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例背景:小明(化名),14岁,因家庭贫困,偷窃邻居家的钱财,价值3000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明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由于家庭贫困而走上盗窃之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虽然未满十四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然而,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案例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案例背景:小王(化名),15岁,与同学发生争执,用水果刀将同学刺伤,致其重伤。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王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四、案例三:未成年人侵犯知识产权案案例背景:小李(化名),17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同学的作品发布在网络上,侵犯了同学的作品著作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小李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的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深思。
这五起案件发生在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环境中,它们共同揭示了性侵未成年人问题在我国社会中的普遍存在和严重性。
这也给我们提供了机会去认识和反思,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第一起案件是湖南省一名13岁女孩被两名赌徒绑架到一所学校的厕所中被轮奸的案件。
这起案件暴露了未成年人在校园中受到侵害的危险性。
该案件还揭示了相关部门对于学校安全的监管和保护措施的不足之处。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广东省,一名12岁女孩被同村的男子性侵并多次威胁,最终导致女孩选择自杀。
这起案件中的性侵和威胁对于该女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这也提醒我们,性侵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对于身体上的侵害,更是对于他们心灵的摧残。
第三起案件发生在江苏省,一个性侵犯团伙在互联网上勾引未成年人,并进行性侵犯,其作案手法千变万化。
这起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隐患和危险,网络空间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性侵的温床。
第四起案件发生在山东省,一名12岁的女孩被培训机构的老师性侵,并录制裸照和视频进行威胁。
这起案件揭示了培训机构中存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漏洞和师生之间权力不均衡的问题。
最后一起案件发生在重庆,一名女大学生深夜遭遇陌生男子性侵。
尽管受害人已经成年,但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性侵和对于性骚扰的态度问题,需要更加严厉的法律和更加完善的社会意识。
这五起典型案例被最高法公布出来,不仅是为了让人们认识到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也是为了提醒相关部门和社会大众要密切关注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如何预防和应对性侵未成年人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家庭、学校、社会各个环节都要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加大对性侵犯的打击力度。
最高法公布这五起案例,意在提醒我们要对于性侵未成年人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并在识别、报警、调查和审判等环节上进行有力的配合。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加健康和快乐的童年。
侵犯儿童权利的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儿童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例讲述了一位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件,旨在引起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二、案例描述(一)事件起因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决定利用课后时间为学生补课,以赚取额外收入。
补课过程中,李某发现部分学生成绩较差,便采取严厉的教育方式,以督促学生努力学习。
(二)事件经过1. 虐待学生在一次补课中,李某发现学生小张成绩较差,便对其实施了体罚。
他用手掐小张的脖子,导致小张呼吸困难,面部发紫。
其他学生目睹了这一幕,吓得不敢作声。
2. 侮辱学生为了提高学生的成绩,李某经常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侮辱。
他称成绩差的学生为“笨蛋”、“废物”,并公开批评他们的家庭背景。
这使得学生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产生了自卑心理。
3. 限制学生权利为了让学生安心补课,李某禁止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甚至不允许学生上厕所。
这使得学生身心俱疲,对学习失去了兴趣。
(三)事件结果1. 学生家长发现异常,向学校反映情况。
2. 学校对李某进行了调查,确认其行为违法。
3. 学校对李某进行了处分,撤销其教师职务。
4. 小张因心理创伤,成绩下滑,家长带其就医。
(一)侵犯儿童权利的表现1. 体罚学生:李某对学生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2. 侮辱学生:李某在课堂上侮辱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3. 限制学生权利:李某禁止学生参加课外活动,限制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身心健康权。
(二)原因分析1. 教师职业道德缺失:李某为了个人利益,忽视学生的权利,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
2. 学校监管不力:学校在发现李某行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
3. 社会环境因素:当前社会竞争激烈,部分教师为了提高学生成绩,不惜侵犯学生权利。
四、启示与建议(一)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1. 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例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7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因家中贫困,萌生盗窃的念头。
某日,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得现金3000元、手机一部。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因家庭贫困而走上盗窃的道路,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家庭贫困、教育缺失、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年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二、案例二: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6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2019年4月,李某与同学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约在某广场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最终导致斗殴事件,造成他人受伤。
这反映出未成年人冲动、不计后果的性格特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年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三、案例三:未成年人强奸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2019年5月,赵某利用同学小芳(女,14岁)年幼无知,采取欺骗手段,将其强奸。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赵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今年12岁,居住在我国某城市的一个普通家庭。
小明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
由于母亲工作繁忙,小明大部分时间由年迈的奶奶照顾。
奶奶虽然疼爱小明,但对其教育监管不够严格,导致小明在学校表现不佳,甚至沾染了不良习气。
某日,小明在放学途中,被一群不良少年围攻,身上多处受伤。
事发后,小明向奶奶和母亲哭诉,但二人并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几天后,小明再次遭遇类似事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二、案件调查在了解到小明的情况后,我国某城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小明遭遇的事件并非个例,而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到位、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监管不力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法律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四、案件处理1. 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小明母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 学校监管加强:学校针对小明的情况,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司法保护:对于小明遭受的暴力侵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4. 心理辅导:针对小明身心受到的伤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其提供了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教育缺失:小明母亲由于工作繁忙,未能给予小明足够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其沾染不良习气。
2. 学校监管不力:学校在安全管理、学生教育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预防小明的违法行为。
3. 社会环境复杂:不良少年的存在,给小明等未成年人带来了安全隐患。
六、启示与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年仅13岁的男孩,生活在我国一个偏远的小镇。
由于家庭贫困,小明从小就要承担起家庭的重担,过早地进入了社会。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小明在成长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的法律困境。
二、案例经过1. 小明被拐卖小明在一次外出玩耍时,被一个陌生人以带他去大城市游玩为诱饵,拐卖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
在这里,小明被迫从事劳动,遭受了肉体和精神的摧残。
由于年龄较小,小明无法意识到自己被拐卖,也无法寻求帮助。
2. 小明被迫参与盗窃在拐卖过程中,小明结识了一些成年人,他们告诉小明,只要参与盗窃,就能获得丰厚的报酬。
在利益的驱使下,小明开始参与盗窃活动。
然而,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小明被警察抓获,被送进了少管所。
3. 小明寻求法律帮助在少管所,小明认识了一位律师,律师了解到小明的遭遇后,决定帮助他。
律师为小明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他申请了法律援助基金,并为他提供了法律咨询。
4. 小明获得法律救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明成功获得了法律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小明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此外,律师还协助小明与拐卖他的犯罪分子进行了诉讼,最终使小明获得了赔偿。
5. 小明回归社会在律师和家人的帮助下,小明在少管所接受了教育改造,逐渐学会了遵纪守法。
出狱后,小明在律师的推荐下,进入了一所职业学校学习。
在学校,小明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小明在成长过程中遭遇了拐卖、盗窃等法律困境,这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2. 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的作用本案例中,律师为小明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他摆脱了困境。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有关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分析一、背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于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保护法》)。
该法律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规定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措施。
下面将以具体案例来分析《未成年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网络欺凌事件背景小明(化名)是一名初中生,因为长相普通而受到同学们的欺凌。
不仅在校园里受到歧视和排挤,还经常遭受网络上同学们的侮辱和诽谤。
这些网络欺凌事件严重影响了小明的心理健康。
过程小明向学校报告了这些网络欺凌事件,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学校立即采取行动,与涉事同学进行谈话,并警告他们不得再进行网络欺凌行为。
然而,这些警告并没有起到作用,小明仍然持续受到欺凌。
小明的父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决定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警方接受了报案,并依据《未成年保护法》对涉事同学进行了调查。
结果经过调查和取证,警方发现这些涉事同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明的网络欺凌。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打击。
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和涉事人员的年龄等因素,公安机关决定对这些涉事同学进行训诫教育,并要求他们向小明道歉。
此外,学校也加强了网络教育和相关培训,提升同学们对网络欺凌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三、案例二:家庭暴力事件背景小红(化名)是一名高中生,在家庭中遭受到父亲长期的家庭暴力。
她常常被父亲殴打和辱骂,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
过程小红在学校里向班主任倾诉了她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
班主任非常重视,立即与学校的未成年保护工作组取得联系,并通知了小红的父母。
未成年保护工作组安排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小红进行心理疏导,并与她的父母进行沟通。
经过调查,工作人员确认了小红所说的家庭暴力事件,并告知父亲相关法律法规和后果。
结果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于虐待、遗弃、拐卖、收买未成年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拐卖未成年人案2024年,广东省城市发生一起拐卖未成年人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承诺给被害人家庭一定的经济利益,骗取未成年人离家,安排其在城市街头乞讨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该案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健康权等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拐卖行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助,保障其人身安全。
在该案中,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救出被拐卖的未成年人,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
此案提醒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法律意识,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例二: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2024年,县一名中学生因被同学恶意群发私密照片而选择跳楼自杀。
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对加害者的行为予以谴责。
这种网络欺凌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等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并加强公众教育。
在该案中,加害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社会各界共同呼吁建立不容忍网络欺凌的氛围,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
案例三:校园欺凌案2024年,一所城市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几名学生针对一名体弱多病的同学进行长时间的言辞辱骂和身体侮辱,导致被害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这种校园欺凌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尊严、身心健康、受教育权等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群体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行为。
在该案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处理,对加害者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加强了校园欺凌防治宣传和教育活动。
以上案例分析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真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他们的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的良好氛围,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法未成年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未成年保护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保护典型案例:
1. 未成年人李某某强奸、猥亵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某中学心理辅导教师期间,利用心理辅导便利,多次对未成年女生实施强奸、猥亵行为。
法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 未成年人徐某某抢劫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校园内持刀抢劫学生财物,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 未成年人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的工作便利,将收件人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案例涉及校园欺凌、性侵害、家庭暴力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的审理和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
案例一,校园欺凌事件。
在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一名学生遭到同学的欺凌,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校方未能及时制止欺凌行为,也未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惩处。
家长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及时制止和处理欺凌行为。
对于未成年的施暴者,也应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受害学生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学校加强对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案例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一名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遭遇了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的侵害,导致心理健康受到影响。
家长对网络平台和提供不良信息的个人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平台有责任过滤和管理不良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
提供不良信息的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相关网络平台加强信息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同时要求提供不良信息的个人赔偿受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失费用。
案例三,未成年人就业保护。
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外打工,却遭受雇主的剥削和虐待。
家长和未成年人本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就业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保护,雇主不得剥削和虐待未成年劳动者。
劳动监察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了调查,要求雇主支付未成年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保护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快乐生活。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近年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给予了越来越大的关注,针对未成年人在民事领域遭受侵权的案件,法院也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介绍几个典型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案例。
案例一:离婚后父亲未尽扶养义务小明的父母在他还很小的时候离婚,他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然而,自从小明上小学以后,父亲却很少给予他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母亲为了给小明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向法院申请了离婚协议书的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父亲按照离婚协议书规定的数额支付给小明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并对父亲的动产进行了查封,直到付清全部款项。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父亲未尽扶养义务的司法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小明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了他的生活和教育权利。
案例二:未成年女孩遭遇性侵小芳是一名14岁的女孩,她在上学的路上遭遇了一名陌生男子的性侵。
事后,小芳的家人报警并将案件移交给警方。
警方立即采取了调查措施,并将涉案人员抓捕归案。
之后,小芳的家人和小芳共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小芳。
这个案例反映了法院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司法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进行性侵行为。
法院在这个案件中,依法判决了性侵犯罪嫌疑人,并积极保护了小芳的精神权益。
案例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受伤小军是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他在驾驶一辆摩托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
小军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对小军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并确定了被告的部分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法院对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受伤的司法保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法对肇事者进行了相应的责任判断,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儿童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3岁,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小明经常在放学后去街头巷尾的小摊贩处购买零食。
一天,小明在购买零食时,被一辆失控的摩托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1. 报案小明的父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者李某,男,20岁,无业人员,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李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 调解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小明的父母与李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李某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4. 诉讼由于赔偿金额较大,小明的父母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他们聘请了一位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判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酒后驾驶,造成小明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小明的年龄和受伤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小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复兴。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2. 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执法力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强化社会关爱。
社会各界要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男,17岁,系某市一所普通中学的高中生。
小明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平日里喜欢玩游戏,热衷于网络社交。
2018年10月,小明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17岁的女孩小丽。
两人通过网络聊天,逐渐产生了感情。
然而,这段感情并未得到小明的父母的认可。
2019年1月,小明因与父母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在一次与小丽的网络聊天中,小明得知小丽居住的小区附近有一家便利店,便萌生了抢劫便利店的想法。
经过一番策划,小明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晚上实施抢劫。
二、案件经过2019年2月15日晚上,小明约小丽到便利店附近见面。
在确认便利店内只有一名收银员的情况下,小明携带一把水果刀,闯入便利店,威胁收银员交出钱财。
收银员见状,惊慌失措,遂将装有3000元现金的收银台抽屉打开。
小明一把夺过抽屉,迅速逃离现场。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查、监控录像的调取以及周边群众的走访,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小明。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小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三、案件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小明是未成年人,且在犯罪过程中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件评析1.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本案中,小明通过网络结识犯罪对象,实施抢劫,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智能化。
2.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小明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教育的缺失密切相关。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小明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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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
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
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
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
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
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
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
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
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
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
2.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
3.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通过对该案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
该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一、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三、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四、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邵某出庭,寻求受害女童隐私保护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
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
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
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
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
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
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
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
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
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1日,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
因徐某某需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
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该寺庙抚养,由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
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寺庙支付了保育教育费、寄养儿童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9480元。
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
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至今未治愈。
【裁判结果】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徐某某生父母不详,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
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由某寺庙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某某的能力。
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
故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徐某的监护资格,由申请人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
徐某与徐某某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其监护人,但实际上徐某某一直由多人轮流抚养,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因徐某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无法进行手术医治,已严重影响了徐某某的健康成长,在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构成对徐某某的侵害。
徐某某年仅五岁,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无法主动维护其自身权益,其是一名弃婴,无法查明其亲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情况。
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徐某某进行了抚养、照顾,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由其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徐某某的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儿子耿某一。
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某一,给耿某一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耿某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公安机关在调查耿某一被殴打时,耿某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某一送至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为了保护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某、马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马某虽是耿某一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耿某一的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
兴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