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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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公休假领导不同意要怎么办

休公休假领导不同意要怎么办

休公休假领导不同意要怎么办劳动着是享受休息休假权利的,因此每年职工都有一次的公休假机会,那要是申请休假领导不同意怎么办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休公休假领导不同意的处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休公休假领导不同意的处理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条例》第7条又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

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

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

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劳动者如何证明实际工龄

劳动者如何证明实际工龄

劳动者如何证明实际工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即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权利,漠视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只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标准。

那么,劳动者如何证明实际工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劳动者如何证明实际工龄,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者如何证实自己的工龄1、就业登记证:离职时要关注就业登记证是记录员工在不同企业工作时限的书面记录凭证。

凡是正规企业,在员工入职及离职时,都会将该员工的合同信息,及时送到当地劳动就业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入职有用工,离职有退工,这样劳动手册就连续记录了本人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年限,也是最有效显示员工工龄的方式之一。

因此不论本地或外地户籍的员工,在离职时,都应关注下你在原单位工作的记录是否都在就业登记证上显示清楚了。

2、社保缴费记录:网上查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始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等同于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因此社保缴费记录也是记录员工工龄的有效证据之一。

当你需要提供本人工龄证明时,也可登录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输入本人社保个人编号及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出历史缴费记录,以证实本人工龄年限。

3、人事档案:可提供工龄证明一份完整的人事档案,应涵盖当事人自学校开始到历任企业工作的全部相关资料信息。

特别是规范化的企业,在管理或托管员工人事档案时,都会定期将员工在该企业工作的相关资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中去。

特别是工龄时间较长的员工,由于历史原因,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都未能保存完整或提供完全的,就更应当关注好个人人事档案的材料是否完整。

因此,完整的人事档案也是提供工龄证明的重要方式之一。

年假天数按累计工龄算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见,年休假与工龄密切相关,劳动者工龄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其可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1988年9月1日起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 1989年1月20日起施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 1991年9月2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1995年5月23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995年8月4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008年1月3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跳槽的员工能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跳槽的员工能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跳槽的员工能不能享受带薪年假跳槽的员工能享受带薪年假吗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于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或12个月以上"如何理解,一开始存在很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指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而另一种颇有市场的观点则认为应该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应该说,后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了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从上一用人单位刚刚离职,便立即进入了新用人单位,在入职之前,其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则该劳动者一入职便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是要提交他在上一年度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证据。

跳槽的员工带薪年假怎么休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假天数与其自身的工龄挂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有的单位会根据员工加入的时间长短来给予一些福利假,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该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带薪休假条例的内容相关条例如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假仲裁诉讼时效规定是有多久

年假仲裁诉讼时效规定是有多久

年假仲裁诉讼时效规定是有多久职工的年假是法定假期,因此未休是要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补偿的,那年假是怎么规定的呢?未付补偿的仲裁诉讼时效是多久?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年假的仲裁诉讼时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年假的仲裁诉讼时效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中可以看出,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其中蕴含了在安排年休假的事情中,单位起主导作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

而劳动者从未表示过放弃年休假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跨年年休假的安排亦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决定权,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

虽然用人单位规定未休完年休假视为作废,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补偿义务。

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了劳动者年休假而劳动者拒绝。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第一款规定即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第二款规定即“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之争,本质是对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争议。

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年休假的

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年休假的

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年休假的一般工作制都是份标准的工作制和不定时的工作制的,那不定时的工作制的年假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年休假?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年休假是没有分工作制的,最好跟公司协商好。

辞职后的年休假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年假规定单位可不可以强制休

年假规定单位可不可以强制休

年假规定单位可不可以强制休年假是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带薪假期,并且规定单位是要保障职工休假的,那年假能不能强制性的要求休假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单位能否强制休年假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单位能否强制休年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可知,年假是由单位统筹安排的(也可自己申请),主动权在单位,虽然要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但怎样才算是"考虑",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大。

年假未休需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按照这个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或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可以主张到200%的工资赔偿,而非300%。

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

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年假的申请规定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假计算方法

职工带薪年假计算方法

职工带薪年假计算方法职工带薪年假计算方法职工带薪年休假也简称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不受休假影响,。

那么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应该如何计算?请看YJBYS就业指导网为你准备的相关内容吧!带薪年假的计算方法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1)带薪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

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2)应休未休的处理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年休假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之一,职工在休假期间还规定着有工资的,那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标准(1)带薪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

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龄、年假和福利的制度

工龄、年假和福利的制度

工龄、年假和福利的制度事实上,工龄关系着你的补贴+休假+福利!为了自己的权益这些事情还不了解你就亏大了↓↓首先,我们先要知道,工龄是什么?这些待遇都与工龄息息相关!工龄对职工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社会工龄越长,个人累计缴纳养老金年限越高,则基本养老金越高,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越多;本企业工龄是衡量职工医疗期的长短、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多少、病假工资多少、部分单位内部的福利待遇分享的重要依据。

逐个字看!以下这些重要的补贴+休假+福利都跟工龄有关!你还蒙查查?1.带薪年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此外,根据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还有这些年休假政策↓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医疗期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间。

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

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看这↓↓3.病假工资根据《劳动法》职工病假工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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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二)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2、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劳动报酬(一)综合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二)高温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四、社会保险类(一)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二)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三)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六)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五、职业病防治、鉴定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七、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八、特殊职工(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未成年工、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九、就业促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一)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二)广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三)深圳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四)佛山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声明:•(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计算病假工资的“连续工龄”只限于本单位吗-.doc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计算病假工资的“连续工龄”只限于本单位吗-.doc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计算病假工资的“连续工龄”只限于本单位吗?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计算病假工资的“连续工龄”只限于本单位吗?2015年7月1日,小董大学毕业后到某机械厂工作,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

2016年7月1日,小董劳动合同期满后,到某食品店工作,月工资5000元。

2018年4月1日,因患重病,请病假一个月。

某食品店应当如何支付他2018年4月份病假期间的工资呢?说到病假工资的计算,本市规定:1、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有人问:以上规定中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本单位连续工龄”还是指“累计工龄”?小董的“连续工龄”到底应当如何计算呢?关注一什么是“连续工作时间”所谓“连续工龄”就是“连续工作时间”,既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也不是“累计工作时间”。

计算病假的“连续工龄”与带薪年休假规定中的“连续工作时间”的概念有相同之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

但是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中断了,就不是连续工作时间了。

前面案例中,小董从某机械厂跳槽到某食品公司,工作时间没有中断过,所以“连续工龄”应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病假系数为0.7。

按照这个标准,小董的病假工资为5000元的70%,也就是3500元。

国庆黄金周如何应对员工组团请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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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黄金周如何应对员工组团请年假适逢国庆假期来临,上班族休年假的小高峰也随之而来。

在员工休假过程中,HR则需做许多具体工作。

特别是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2008年9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企业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后,企业在对带薪年休假的理解及适用上存在着诸多疑问。

为使HR更清晰地认识和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及操作方法,本文对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简要的阐述。

掌握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那么,该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含义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中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其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该复函对《条例》及实施办法中未明确说明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否为同一用人单位进行了解释,明确在不同用人单位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假待遇。

但是,HR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连续”两字,严格意义上讲,连续要计算到日,隔日即为不连续。

计算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综合《条例》及《实施办法》来看,年休假天数是根据企业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应该怎么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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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应该怎么去改善带薪休假可能对于很多的上班族来讲都是陌生的,现在休假的落实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那应该怎么改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应该怎么去改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的改善办法(一)加强宣传,培养企业带薪休假意识在我国,休假尤其是带薪休假制度并未深入人心。

要想更好地落实此项制度,首先要让私营企业意识到带薪休假的优异性和长效性。

一方面,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深入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如广播、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宣传,帮助用人单位树立带薪休假的观念,另一方面,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进行监督,对遵守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诚信考核、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一再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首先,司法局应联合各相关部门举办“送法进企业”活动,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其次,相关组织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岗位科学分工和协作机制,顺势而为,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响全局。

相关组织应该支持并鼓励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让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的共识。

(三)完善立法,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将带薪年休假作为一个条款列入与每个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这将大大增加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其次要坚决消除强制劳动、无节制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保障最低工资,切实提高工资水平。

只有基本消灭了那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利、违反劳动法甚至刑法的普遍现象之后,强制带薪年休假才可能真正开始落到实处。

最后,劳动监察机关应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大检查,并对违法者严加处罚。

(四)配套支持,保障带薪休假权益充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工会其成立的主要意图是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

因此,工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并支持职工因此纠纷提起的诉讼。

年假换工资规定是有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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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换工资规定是有多少倍年假是工作到一定年限的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但有的职工辞职都未休假怎么办呢?年假未休工资怎么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年假未休辞职的工资计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年假未休辞职的工资计算第一步:看何时起连续工作满一年。

1、理论上可不同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

如员工失业半年后,在a单位工作了半年,后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半年,此时员工属连续工作满一年。

一般而言跳槽时工作多少有中断,中断多久就不算是连续工作了?法条上没有明确。

理论上认为,可以认为如果社会保险没断,则算是连续工作。

2、连续工作一年的时间可以是08年前。

如员工07年1月份开始上班,到08年1月份属于连续工作一年,08年当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第二步:确定一年应该休多少天年休假。

不同单位工龄累计计算,军龄应该计入工龄。

工龄累计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为5天,工龄10年以上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第三步:折算年休假天数。

1、按公历日历年度分别计算,剩余天数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折算。

如员工2008年6月1日起连续工作满了一年,则2008年剩下的日子应折算休年休假。

按公历年度分别计算,不要从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计算为一年。

同理,该员工如果2009年6月1离职,则2009年度应该休的年休假也应该予以折算。

2、余数不足一天不计。

如2008年剩余天数为180天,工龄为五年,则2008年应休年休假为5*(180/365)=2.46天,则按2天计。

注意不可四舍五入。

第四步:计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简单,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数,即为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员工未离职,那么当年的年休假报酬是不能要的。

因为在理论上,既然未离职,用人单位仍有可能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五步: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1、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应按两倍正常工资计.即相当于休息日加班。

也就是说,如果未休年休假为五天,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即为十天工资,接近半个月的工资(一个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工作满一年不满六年有没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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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一年不满六年有没有年休假年休假是劳动法规定给所有职工的假期,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申请休假,那工作满一年不满六年能不能休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工作满一年不满六年有没有年休假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工作满一年不满六年能否年休假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的申请规定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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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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