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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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非税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 政府性基金收入;3. 罚没收入;4.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 国有资本收益;6. 彩票公益金收入;7. 特许经营收入;8. 中央银行收入;9.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10.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 其他非税收入。
三、管理职责1.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2. 财务处: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3. 执收单位: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4.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征收管理1. 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财务处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并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
2. 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3.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资金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1. 财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财务处提出修改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医院非税收入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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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开展科研教学等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各项资金收入。
第三条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性、规范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非税收入的范围、征收标准、使用方式和监督机制,确保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第五条医院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急诊收入、特需服务收入等;(二)科研教学收入:包括科研项目资助、教学项目资助、成果转化收入等;(三)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收入等;(四)捐赠收入:包括现金捐赠、物资捐赠、校友捐赠等;(五)其他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第七条医院应设立非税收入征收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和上缴工作。
第八条医院非税收入征收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征收职责、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确保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非税收入使用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非税收入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非税收入精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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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精准管理制度一、总论(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非税收入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非税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逐渐增加,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做到对非税收入的精准管理和有效利用,有必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以确保非税收入的合理获取和正确使用。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的获取和使用,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精准管理,推动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获取方式(一)非税收入的种类我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具有约束力的费用。
2.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指的是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出售、转让、租赁国有资产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3. 城市建设工程收益:指的是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4. 事业单位收入:指的是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5. 其他非税收入:指的是一些临时性的、不具有稳定性的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获取方式非税收入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等。
2. 招标、拍卖、竞价、协商等方式取得收入。
3. 依法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
4.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事业性收入、公益金等。
5. 其他非税收入的获取方式。
三、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一)非税收入的核算和归集1. 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预算法律法规确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制,合理核定其收入项目,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应当编制核算草案,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定后,向财政部报请核定。
3. 将核定后的预算外非税收入记入地方财政预算,归并财政收入科目。
4. 重大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编制收入预算,报请上级部门核定。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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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范文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非税收入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执照经营费、行政许可和认证收费、公证收费、公积金收入、财政拨款、国有资本收益、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票据是指用于确认非税收入的凭证,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均可。
第四条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非税收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票据,确保票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归集、报告和使用收入,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和用途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种类:(一)执照经营费收据:用于确认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支付的费用。
(二)行政许可和认证收费票据:用于确认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认证手续时支付的费用。
(三)公证收费票据:用于确认个人或单位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支付的费用。
(四)公积金收据:用于确认个人或单位向公积金账户缴纳的款项。
(五)财政拨款票据:用于确认财政部门向各级单位拨付的资金。
(六)国有资本收益票据:用于确认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七)其他非税收入票据:用于确认其他类型的非税收入。
第七条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以下用途进行分类:(一)收入确认票据:用于确认非税收入的发生和金额。
(二)支付票据:用于确认非税收入的支付和交付。
(三)冲销票据:用于确认非税收入的冲销和退还。
(四)转移票据:用于确认非税收入的转移和调整。
第八条发票票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票据名称和种类。
(二)开票单位名称。
(三)收款单位名称。
(四)收款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六)收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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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组织的财务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入管理规定(一)收入来源1. 非税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服务收费等。
b.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企业利润分红、股权交易收入等。
c. 经营性收入:包括租金、承包经营收入等。
d. 资本性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罚款等。
e. 其他收入:包括捐赠、遗产收入等。
2. 所有收入必须合法来源,严禁违法和腐败行为导致的非法收入。
(二)收入管理责任1. 收入管理责任应明确到岗位和人员,每个岗位和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收入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税收入的核算、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收入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给财务部门,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收入的登记、核对和报账。
(三)收入登记和核对1. 对于每一笔收入,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收入的来源、金额、时间等信息,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于重要的非税收入,应进行双录入制度,即由两名不同岗位的人员独立进行登记和核对,确保核对的准确性。
3. 对于收入登记的单据和凭证,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财务部门应对收入的凭证和账目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收入使用和监督1. 非税收入必须用于合法和规范的用途,禁止将收入私自挪用或滥用。
2. 收入使用必须按照预算和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
3. 对于收入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收入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五)收入报告和统计1.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收入的报告和统计数据,包括收入的分类、金额、来源等信息。
2. 财务部门应对收入报告和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相关领导。
三、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组织的财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中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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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文中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收入的使用和廉洁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学的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中学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各类捐赠款项2. 学校门票3. 学校出版物的销售收入4. 校内商业活动的收入5. 教学辅助材料的收入6. 学生手续费7. 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中学非税收入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有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中学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收支核算、宣传、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中学非税收入的收入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负责收取、核算、存储、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计划收入:中学应制定年度收入计划,明确各项非税收入的金额预算和使用范围,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收入核算:中学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的分类进行核算,明确来源及用途,并保证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收入存储:中学非税收入应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来得及存入的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入账。
第十条收入报告:中学非税收入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包括收入的实际情况、支出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收入使用:中学非税收入应按照计划使用,用于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和费用,并保证合理、公正、透明。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中学非税收入支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确保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支出预算:中学应制定年度支出预算,明确非税收入支出用途和金额,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支出支付:中学非税收入支出应经过部门、财务核准,严格按照程序支付,确保款项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支出备案:中学非税收入支出应立案备案,明确支出的项目、金额和用途,并保留有关文件和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中学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审核与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和虚假支出。
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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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四)高效便民,服务教学。
第二章收缴范围第四条学校非税收入包括:(一)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考试费等;(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竞赛、讲座等活动的收入;(四)学校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五)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三章收缴程序第五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一票制”管理,执收单位统一使用学校财政票据。
第六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并告知缴款人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收缴单位应及时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挪用。
第八条收缴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汇总报送财务部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专项审计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违规收缴非税收入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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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医院非税收入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和开展其他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培训费、科研课题费、药品加成费、设备租赁费、场地租赁费等。
第二章收入征收第四条医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3. 便捷高效,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入项目确认:明确非税收入的种类、标准、范围和期限;2. 收入通知:对收费项目进行公告,告知患者和有关单位;3. 收费核算:根据收费标准,对收费项目进行核算;4. 收费结算:及时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5. 收入上缴:按照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至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使用第六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3. 用于医院建设和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医疗技术提升等方面;4.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编制非税收入使用预算;2. 预算审批:预算经医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3. 项目实施:按照预算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4. 预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经医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八条医院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
第九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对非税收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1. 收入核算: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收入核算,确保账实相符;2. 收入监督:对收入征收、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3.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非税收入财务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非税收缴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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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秩序,保障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加强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原则;(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弥补公共产品和服务成本。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建设和维护。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所得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前,应当明确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等。
(二)征收时,应当向征收对象出具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
(三)征收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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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核算、管理和使用。
三、非税收入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2. 政府性基金;3.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 其他非税收入。
四、非税收入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2. 收费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申报和核算;3. 会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4. 审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
五、非税收入收缴1. 收费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确保资金安全;2. 收费部门应建立健全收缴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3. 收费部门应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等非正规票据;4. 收费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非税收入核算1. 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核算制度,明确核算方法、科目设置等;3.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核算的检查和核对,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非税收入管理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4.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八、非税收入使用1.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预算安排进行;2.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和事业发展需要;3.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九、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门非税收入规范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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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非税收入规范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收入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制度适用于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非税收入管理。
第三条民政部门非税收入是指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依法征收的与民政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证明、备案、审批等费用。
第四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来源清晰,征收依据明确,使用合理有效。
第五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相结合,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六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程序。
第七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民政部门的非税收入包括各类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九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征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开具收费凭证,明确收费项目、金额及征收依据。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确保收费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标准、程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和调整,及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非税收入的统一收缴制度,定期将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年度非税收入预算。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非税收入预算数额。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制定非税收入使用计划。
收入的使用计划应当与支出计划相协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对收费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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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今天为你整理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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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票据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非税收入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安全、保密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票据的安全,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责任到人原则:明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责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四条非税收入票据的购买,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票据供应单位购买。
第五条购买非税收入票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购买申请表;(三)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购买,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购买人办理购买手续。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七条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内容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篡改;(二)票据的填开必须规范,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变更内容;(三)票据的金额必须准确,不得错收、漏收;(四)票据的开具必须及时,不得拖延;(五)票据的保存必须妥善,不得丢失、损毁。
第八条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九条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票据的保管应设专人负责,建立票据保管台账,实行双人保管;(二)票据的存放应选择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盗的场所;(三)票据的领用、退还、销毁等手续,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处理;(四)票据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票据销毁第十条非税收入票据的销毁,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票据的销毁,应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二)票据的销毁,应在监督下进行,确保信息安全;(三)票据的销毁,应做好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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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保障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类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非税收入种类(一)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规定,由我单位代征、代管或自行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指我单位为特定项目或目标筹集的资金。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我单位依法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罚没收入:指我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我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取得的收益。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我单位对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以上收入的其他非税收入。
四、管理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核算工作。
(二)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征收管理(一)征收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征收非税收入。
(二)征收方式:根据非税收入的种类和特点,采取现金、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征收。
(三)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
(四)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六、核算管理(一)收入核算: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准确、及时核算。
(二)支出管理:非税收入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与考核(一)审计部门定期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二)业务部门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
(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一)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范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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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范本参考非税收入需要进行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店铺为你整理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希望你喜欢。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责任单位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二、责任人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四、征收管理范围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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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的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部门、员工及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定义1.非税收入:指企业除税收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服务费收入、租金收入等;2.非税收入管理:指对企业非税收入的收取、登记、归集、备查、使用和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3.非税收入管理人员:指企业内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级人员;第四条管理原则1.合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2.严谨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效益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经费使用权限1.对于项目拨款的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申请和批准程序进行,并在经费使用完毕后进行相关结算;2.部门领导有权对所属部门的经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并要求部门经理履行相关责任;3.部门经理有权对所属员工的经费使用进行审核,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经费使用限制1.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需要,不能超越购买目的和范围;2.员工个人不得将企业经费用于个人目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3.经费使用应符合企业内部规定的预算范围和限额;第七条经费报销1.经费报销必须按照相关报销流程和要求进行,凭有效发票和费用明细进行报销;2.经费报销须经过申请人、所属部门领导和财务审批,确保合规和准确性;3.未经批准的经费报销将不予支付和核算,需遵守相关退回流程;第八条经费监督1.经费监督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2.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经费使用的相关材料和账务凭证;3.内部审计结果应通过定期的报告和反馈,及时向企业高层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第三章单位收入管理第九条客户管理1.单位收入应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注明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2.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客户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主动与客户沟通和协商,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和问题;第十条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1.单位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2.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客户付款的方式和期限,并在收到款项后出具相应的收据;第十一条收费流程1.单位收费流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客户申请、收款、登记、核对等环节;2.单位收费环节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审核,确保费用的实际出处和合理性;第十二条收入核算与监督1.单位收入应及时进行录入系统,并做好相应的收入核算工作;2.财务部门有责任对单位收入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3.财务部门应定期汇总和统计单位收入情况,并向企业高层进行报告;第四章考核和奖惩第十三条考核内容1.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费管理情况、单位收入管理情况、绩效等;2.考核以数据和实际绩效为依据,结合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四条考核标准1.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进行考核;2.考核标准应合理、公平,并与企业整体目标相一致;第十五条奖励和奖励1.对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表现较好的人员,可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经济损失或严重失职的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第十六条效果评估1.非税收入管理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2.评估结果应及时向企业高层进行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1.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企业法务部门所有;2.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第十八条本制度的执行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相关人员。
非税收入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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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
(二)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确保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分类实施管理。
(四)公开透明原则: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和审计。
(五)负责非税收入的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明确征收主体: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明确征收主体,实行分级征收。
(二)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合理确定征收标准: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标准。
(四)加强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
第八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一)直接征收:由征收主体直接向纳税人征收。
(二)委托征收:由征收主体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
(三)定期征收: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征收。
(四)按次征收:根据非税收入的实际情况,按次进行征收。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民政部门非税收入规范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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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非税收入规范制度范文非税收入规范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本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高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和监管水平,充分发挥非税收入在单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收入来源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拨款、捐赠、债务收入等。
第三条本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和基层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高效。
第四条本单位下属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收缴、使用和管理非税收入,禁止滥用、浪费或挪用非税收入。
第五条本地方民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开展、依法监管、依法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征收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征收的依据、对象、标准和办法,确保征收程序的合规性。
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合理控制,不得超过被征收人的负担能力。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征收。
第九条经营性收费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制定和调整,不得滥收或利用垄断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捐赠、拨款等非税收入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征收的情况和程序,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使用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应当用于本单位的日常运行和服务事务,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当明确,不得超出法定范围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经过合理的预算安排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依法依规、合理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做到公开、便民、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管理第十五条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账务制度和报表,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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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规范企业非税收入管理,维护企业的财务秩序和正常运营,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非税收入的全面、准确及时的收集、分析和使用,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运作效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部门、岗位以及与企业合作的相关方。
3. 定义•非税收入:指企业除了缴税外的其他收入,包含但不限于出售商品或供应服务所获得的款项、捐赠款项、政府补贴等。
•非税收入管理人员:指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特地人员或所涉及的各级管理人员。
4. 全部权与责任4.1 非税收入归属:全部部门和岗位在产生非税收入时,应明确其归属单位,并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核算和收入调配。
4.2 非税收入管理责任:非税收入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管理和处理相关业务,保证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非税收入的收集与登记5.1 收入来源登记:全部部门和岗位应及时、准确地登记非税收入的来源和金额,确保所得非税收入来源真实合法。
5.2 登记记录保管:登记记录应妥当保管,不得涂改或随便更改。
登记记录应依照时间次序整理存档,并保管至少五年以上。
5.3 单位款项收入登记: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单位款项的收入登记、审批和核查程序合规,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6. 非税收入核算与分析6.1 非税收入核算:企业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可靠。
6.2 分析与报告:企业应对非税收入进行及时分析和报告,帮忙企业管理层订立相应的经营决策和财务规划。
7. 非税收入使用与监督7.1 使用管控:非税收入应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企业经营需要进行合理使用,不得私自挪用、私分和滥用。
7.2 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依照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确保非税收入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
8. 违规与惩罚8.1 违规行为:违反本制度的,包含但不限于:未按规定登记收入来源、私自挪用非税收入、弄虚作假等。
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2篇)
![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2篇)](https://img.taocdn.com/s3/m/0682e08f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ec.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包括公立、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三条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非税收入来源合法、用途正当。
(二)真实性原则:非税收入核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发挥资金最大效能。
第二章非税收入范围第四条中小学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学费、住宿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二)教材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教材费、教辅材料费等。
(三)服务性收费:学校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入,如校内餐饮、停车、校服等。
(四)捐赠收入: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的资金、物资等。
(五)其他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章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第五条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管理。
第六条校长是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二)组织制定非税收入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加强非税收入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四)定期检查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
第七条分管副校长、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一)协助校长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三)加强对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定期向校长报告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全体教职工职责:(一)遵守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收入职责。
(二)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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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143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Non-tax income management system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
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
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
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
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
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
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
《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
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
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Foonshion Design Co., Ltd第11页/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