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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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交满15年后,每月获得的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

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

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新社会保险法:将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养老金全国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
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透明等。

那么,社会保险法对企业方有哪些直接影响呢?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服装英才网于5月27日主办了题为“《社会保险法》解读及其对企业影响”的主题沙龙,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直击问题根源,解除疑虑。

加重违法成本,扭转逃避缴纳各项保险局面
从以往社保征缴条例、监督检查办法来看,对于未办理登记的企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社会保险法》来看,未办理登记的企业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往未足额缴纳处罚为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新法处罚力度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如果想通过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来降低用工成本不但不能减少费用,相反由违法带来的风险更大。

新法覆盖人群广泛,全民保障体系健全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阎律师提醒企业负责人,对于农民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灵活用工等人员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即使员工主动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协议,企业也不能逃脱法律责任,因为无论以何种原因不缴纳社会保险均属于违法行为,均要受到处罚。

企业须与劳动者言明社会保险法对其自身以及全民的保障作用。

对于劳动者关心的享受养老保险条件,阎律师指出,只要满足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满15年这三个条件,即可按月领取。

同时关于领取地点问题,目前上海已经实现在上海连续工作满15年的外来人员即可按照上海市规定
领取相应养老金,这一方式有望在全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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