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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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动土作业的管理,确保动土作业有关人员、机械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动土作业票办理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参建单位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榆能横山煤电一体化发电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工程部是动土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一)协调动土作业的实施。
(二)审核动土作业许可证。
(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认。
(四)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协调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主管单位进行会签,审核对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动土作业单位和作业机具、人员资质的审核、备案。
(二)审查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和风险辨识
与评价。
(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认。
(四)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要进行现场确认。
(四)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提供有效的单位资质和人员、机具资质证件。
(二)编制并落实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开
展工作前风险辨识与评价。
(三)标注动土范围(包括:长度、宽度、深度、面积等)以及
动土范围内地下设施和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三)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四)安排作业监护人。
第八条土地管理单位职责
根据施工位置对动土作业区域内油气、电力等原有地下设施
进行核实确认,提出防护要求。
第九条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主管单位职责
(一)核实动土区域内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核实地下设施、电缆、管线位置、走向,管线内的介质、流向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章制度内容
第十条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或安全措施未落实严禁动土作业。
第十一条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动土作业
(一)开挖深度大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虽未超过5m但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具体见工程部《危险性
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人员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二)需要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已审批,并编制了“一单四卡”(作业任务清单、风险辨识卡、风险控制卡、质量验收卡、能量隔离卡),组织了学习、安全技术交底。
(三)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四)作业人员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
(五)确认现场按方案要求已经配备动土作业支撑、防护所需的
设备及材料。
(六)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七)如有必要,动土作业开始之前必须制定抽水、排水方案,
准备好排水设备以处理动土期间任何可能的渗水。雨季要做好地面排
水设施,防止地面水进入基坑。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一)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改为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
下隐蔽设施。
(二)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
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
方可继续动土作业。开挖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等
应进行有效保护。
(三)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
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
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禁止在基坑周边超堆荷载。如施工过程中有不可避免的堆载,
在施工方案中应通过设计计算确认。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
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
距坑、槽、井、沟边沿1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
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
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
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
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
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
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四)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五)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六)夜间动土作业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七)在动土过程中如果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以下措施:
1.撤离作业人员。
2.撤出施工机具。
3.设置警戒围护,安排警戒人员。
4.通知相关人员,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人工挖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当进入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时应考虑是否需要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当坑体内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并确保有足够的氧气含量。
(三)作业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负责。
(四)基坑必须有效支护或放坡。
(五)基坑内必须提供至少两个合适的上/下的通道。
(六)相邻的开挖作业人员相隔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五条使用机械/设备动土应遵循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