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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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一、航空法的国际性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三、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四、航空法的独立性
四、航空法的独立性
国际法的 新门类、新学科
自成一类, 独立的法律学科
独立性是相对的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综合性:
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 ,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综合在一 起构成为航空法。(特别法优于一般 法)
什么是法?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道德高于法律, 法律是靠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执行, 有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摄力, 道德是靠人的良心与社会舆论,没 有约束力。
什么是法?
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单元 民航法规概述
背景知识: 1、航空法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以
民用航空活动为主要调整对象,内容兼跨公法和私法。
公共航空运输:Public Air Transportation, 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在区域 之间进行位置移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 输(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主要形 式是包机)。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是指公共航 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 包括航空作业、航空急救、航空训练、航空 体育、其他通用航空等项目。
1.1 航空法的概念
一、航空法的名称 二、航空法的定义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四、航空法的性质
一、航空法的名称
当今普遍采取的名称: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使用的术语
英文“Air Law” 法文“Le Driot aérien” 中文“航空法”
系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其法律调整已分别 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
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 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 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下列个部分组成: (1)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 (2)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 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5)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 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 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 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 活动的发展。
囊括公法与私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 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 规定” 来理解,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 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 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如: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 ,当高等教育方面两都存在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 适用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教育法的规定。
兼顾公法和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 有机统一体。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 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1.2 航空法的特点
航空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个有机组成 部分,但是由于它主要的调整对象是民用 航空活动——有别于其他法律,因而具有 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这是认识、 理解和适用航空法时不可须臾忘怀的。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公法——解决的是诸如主权、领土 、国籍、国家关系等问题。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囊括公法与私法
“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 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 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 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航空私法——解决的是诸如财产权利、 航空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等问题。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 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 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 的国际性。
民用航空: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 一切航空活动。
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目 的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执行公务 而进行的航空活动。例如,海关缉私、公安 机关巡逻、追捕逃犯等项使用航空器进行的 航空活动。
“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民用航空划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 航空”两大类。
二、航空法的定义
空中航行基本要素:
——空气空间,即空域 ——航空器 ——航空人员 ——地面保障设施
二、航空法的定义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
军用航空的关系。
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 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 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 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 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四、航空法的性质
民用航空法,并非调整一切航空活动的 法律。
航空法不是“航空工业法”。航空法只调整 使用航空器于民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