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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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级 侦 查 人 员及 其 主管 人 员都 应 当进行 严 格 审 核 ,
在认 为不 需 要 或者 不 应 当适 用 技 术 侦查 措 施 的 , 即
侦查 、 秘 密侦 查 、 控制下 交 付 三种 特殊 侦查 措施 进行
了规 定 。 推动 了我 国技 术 侦查 制度 的法 治化 进程 , 并
【 关键词 】 技 术侦 查 措 施 ; 存 在 的 问题 ; 对 策
【 中图分类号 1 D F 7 9 3 . 2
【 文献标识码1 A
【 文章编号 1 1 6 7 1 - 5 1 0 1 ( 2 0 1 4 ) 0 6 — 0 0 5 5 — 0 6
为 打击 严重 犯罪 , 采取 相应 的技术 侦查 措施 , 是
各 国的通 行做 法 , 也是 追究 犯罪 的需 要 。 并 且考 虑到
且解 决 了技 术侦 查 措 施证 据 合 法 性 的 司法 困境 , 是 我 国侦查 制度 构建 的一 大 突破 ,对 于保 障人 权 和惩
治犯 罪均 有重 大 意义 。
技术 侦查 措 施也 是侦 破案 件 的重要 侦查 手 段 ,尤其 是在 今 天工 业化 、 信息 化社 会迅 速 发展 的过 程 中 , 技
施。 通 常包括 电子 侦 听 、 电话 监 听 、 电子监 控 、 秘密拍 照 或者 秘密 录像 、 秘 密获 取某 些物 证 、 邮件 检查 等 专 门技术 手段 。_ 1 《 刑 事 诉讼 法 》 第 1 4 8条 对 其适 用 范 围作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具 体 可分 为公 安机 关 侦查 的
并且考虑到技术侦查措施也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尤其是在今天工业化信息化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技术侦查措施对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

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王玉;陈广计【摘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对于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宽、信息不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措施与机制,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期刊名称】《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2)002【总页数】5页(P47-50,60)【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完善对策【作者】王玉;陈广计【作者单位】芜湖广播电视大学,安徽芜湖,241000;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芜湖,24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自修正《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先后建立了一系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但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对付日益严峻的职务犯罪的需要,应引起立法、司法和学术界的重视。

我们现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情况为视角,着重从加大办案力度的角度,实证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完善对策,以期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和规范有序开展。

通过实际调研,我们发现,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要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搞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犯罪人自首等渠道。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1]因此,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十分缺乏。

根据我们对近三年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所立案查办的245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有不到10%的案件是从举报、信访中查获的;有约40%的案件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搜集线索或以案找案、深挖串案窝而获取的;有约45%的案件来源于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公职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地位,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损害,因此,如何完善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已经成为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两个维度来分析如何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

一、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要想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首先就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反腐败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且在执行方面也是严厉打击,但问题仍然存在: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化,不断变更,加之国际间金融刑事犯罪的频繁出现,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依法治理,必须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跟上了时代的步伐。

要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首先需要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个有关方面的配合和协同。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对于职务犯罪的行政监管。

目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监管机构并不统一,这并不利于对职务犯罪的及时发现和依法治理。

因此,需要加强职务犯罪的行政监管,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职务犯罪监管机构,以确保职务犯罪得到及时发现和打击。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除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

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来说,他们的技能素质和侦查能力的提高,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而且也能够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成功率,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高法律水平。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掌握国内外刑事法律法规,了解刑事诉讼程序,提高执法能力。

2、增强网上调查手段。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网络调查方法,掌握网络侦查的基本操作技巧。

3、提高对于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了解先进的科技手段,如DNA检测和人脸识别等。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I p o e e t e s r s o o lm s f r e t e h n s fOf ea i sI v si a o m r v m n a u e rPr b e M f o Cu r n c a imso f il m i Crme n e tg t n i
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孙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的建立需要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遇到了新的挑战,本文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26-01职务犯罪侦查是职务犯罪侦查主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已发生了的职务犯罪收集相关证据、查找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职权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反腐斗争不断的深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如涉案人员群体化、作案过程交织化、作案手段智能化、法律认定复杂化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明显增大。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手段落后现在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智能化,然而我国职务犯罪的专门侦查手段仍采用询问、讯问、搜查等传统的调查手段,并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需求,不利于职位犯罪侦查的开展。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只拥有拘传一项强制措施的执行权,对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都只有决定权,不具有执行权。

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不利于保密、浪費人力资源,不仅影响案件侦查,还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侦查措施缺乏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犯罪和取得、固定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

其中包括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也包括派遣秘密侦查员的侦查措施。

我国法律只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检察建设】收稿日期:2023-09-15基金项目:2022年度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小丽(1972-),河北承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 恺(1986-),江苏镇江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殷海博(1991-),安徽亳州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亚宏(1990-),山东潍坊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李小丽,张 恺,殷海博,王亚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0)〔摘 要〕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法律制度。

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大局、维护司法公正、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具有较多价值功效。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线索来源匮乏、侦查能力不足、案件侦办难度较大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最大程度发挥检察机关自侦制度的功效,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认识,通过数字检察手段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加强检察干警办案能力建设,建立侦查办案机制,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质效水平。

〔关键词〕 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26-04 一、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思想认识尚不到位一是对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一些检察人员尚不能从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反腐的政治高度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有的检察机关向党委、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不及时、不主动,与办案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充分、不到位;还有的检察机关侦查重点不突出,侦查思路不清晰,案件侦查计划缺乏整体性、前瞻性,未形成检察侦查一体化的整体合力。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适用与完善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适用与完善
∥ 婆 墩

z h i g o n g在 职务犯罪侦查 工作 中的适用与 完善
桂 林 市 象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课 题 组
( 5 4 1 0 0 2 广西壮族 自治 区桂 林市象山区人 民检 察院 广西 桂林 )
摘 要 : 新刑 诉 法 对技 术 侦 查 措 施 进行 了详 细 规定 ,检察 案 件 以及 利 用 职权 实 施 的情 节较 轻 的侵 犯公 民人 身 权利 的犯 罪 机 关可 以采取 技 术 侦 查 手段 辅 助 侦查 ,通过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所获 案件 则不 能运 用技 术侦 查措 施 。 取 的材料在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 二 、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所 获 取 的 证 据 使 用 问题 集 固定 证 据 方 面 的优 势 已经 显现 , 同时 对 职务 犯 罪 嫌疑 入 产 生 1 . 证 据 需转 化 为 法定 形 式 极 大 的震 慑 作 用 ,技 术侦 查 措 施 必将 成 为检 察 机 关 严惩 职 务 犯 新刑 诉 法第 4 8 条规 定 可 以用 于证 明案 件 事实 的材 料 ,都 是 罪 的一大 锐利 武器 。 证 据 ,并 规 定 了证 据 的法 定 形式 。第 1 5 2 条 规 定采 取侦 查 措 施 关键 词 :技术 侦查 措施 ;职 务犯 罪 ;侦查 工作 ;完善 收 集 的材 料 在 刑事 诉 讼 中可 以作 为 证据 使 用 。 因此 ,技 术 侦查 措 施 获得 证 据 材料 需 要 进行 转 化 ,转 化 成 为 以上 刑诉 法 所 规 定 新刑 事诉讼 法在 “ 侦 查”一 章 中增设 了 “ 技 术侦 查措 施 ”。 的证 据类 型进 行使 用 。 叫确 规 定 了人 民检 察 院对 重 大 贪 污贿 赂 犯罪 案 件 ,根 据 侦 查需 2 . 当庭 使 用和 庭 外 核 证 要 可以 采 取技 术 侦 查措 施 ,并 增 加 了严 格 规 范 技术 侦 查 措施 的 庭 审 中需 要 对 证 据进 行 质 证 ,大 部 分技 术 侦 查 措施 获 取 的 有 关 规 定 ,但 如何 将 技 术 侦 查措 施 运 用 于职 务 犯 罪案 件 中 ,是 证据 和其 他证 据一 样都 需要 进行 公开 质证 。同时法律 也规 定 了 , 摆 在各 级 检察 机关 面前 的重大 课题 。 如 果 使用 该 证 据 可 能危 及 有关 人 员 的人 身安 全 ,或 者 可 能产 生 技术 侦查措 施的基 本理论 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 、技术方法等 1 . 技 术侦 查措 施 的概 念 保 护措施 , 必要 的时候 , 可 以 由审判人 员在 庭外 对证 据进 行核 实 。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是 指 侦查 机 关 利 用科 学 技 术及 现 代 科 学技 术 3 . 非 法技 术 侦 查 措 施 取 得 证 据 的 排 除 装 备来 收集 证据 、查 明犯罪 事实 的侦 查措施 的总称 。包 括监 控 、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所 获 取 证据 经 过 转化 作 为 证据 使 用 之 后 , 同 全 程 录 音 录像 、拍 照拍 摄 、电子 定 位 、网络 监 视 、信 息 数 据恢 样存 在非 法 证据 排除 问题 。关于 非法 技术 侦查 措施 取得 的证据 , 复等 等 。技 术 侦查 措 施 偏 重 于侦 查 手 段 的 高技 术 含量 ,此 处 的 呵以 参照 一 般 侦查 措 施 取 得 的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 由非 法技 术 技 术 并 不 同 于侦 查 人员 在 办 案 实践 中所 积 累 的办 案技 巧 、办案 侦查 行为 所 获得 的言 辞证据 , 一律 予 以排除 。 对 于非 法实 物证 据 , 经验,而是指科学技术衍生下的科技手段、技术设备等 如 侦查 机 关 超越 职 权 进 行 技术 侦 查 、技 术 侦查 获 取 的 资料 不 完 新《 刑事诉讼法 》 将 “ 技术侦查” 作为专门的一节列入其中, 整 、审批 手 续 有瑕 疵 等 ,可 以根 据 其违 法 程 度 区别 对 待 ,可 能 从 适 用范 围 、 适 用条 件 、 使 用 主体 、 适用 程序 等方 面进 行 了规制 。 严 重 影 响 司法 公正 的 ,应 当予 以补 正或 者 作 出合 理 解 释 ;不 能 同 时 ,因应 刑 事 诉讼 法 的修 改 ,公 安 部 也对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刑 补 正 或者 作 出合 理解 释 的 ,对 该 证 据予 以排 除 。 同时 ,也 要 注 事 案 件 程 序规 定 》进行 了修 订 。新 《 公 安 机 关 办理 刑 事 案件 程 意 “ 技 术 侦查措 施 ”的特殊 性 , 着 重 注意其 取证 的程 序合 法性 , 序 规 定 》也将 “ 技术 侦查 ”专 门规 定为 一 节 ,用 1 1 个 条文 从公 因为 一般 技 术 侦查 措 施 取 得 的实 体 证 据较 为 可 靠 ,因 循 合法 程 安机 关 对 技术 侦 查 措施 的适 用 范 围 、审 批执 行 程 序等 方 面 做 了 序取 证就 显得 更 为重要 。 更 加 细 致 的规 定 。其 中 ,在 审批 程 序 上 ,公 安 机关 由设 区 的市 三 、完善检察院 自侦案件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级 以 上公 安 机 关 负责 人 批 准 ,人 民 检察 院须 向公 安 机 关 提 出 1 . 完善 自侦案件 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 申请;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 ,更加详细的列举了部分罪名等。 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 文件来 2 . 检 察机 关技 术侦 查措施 的种类 明确 技术 侦 查 措施 的种 类 、使 用 期 限 、使 用 对象 等 具 体 问题 , 技术侦查权从权属划分上看 ,它应 当属于公权的范畴 ,而 对 技 术侦 查 措 施 中 “ 严 格 的审 批 程 序 ”做 出 明确 的解 释 ,来 补 公 权 的 行使 是 需 有 法律 明确 授权 并 受 到 严格 限制 和制 约 的 ,缺 正 和 完善 刑 事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在法 律 上 保证 技 术 侦 查措 施 的合 乏 有 效 制 约 的公 权将 会 导 致 公权 行 使 上 的任 意 性 ,而 缺 乏法 律 法性和合理性 ,以期实现指引检察机关办理 自侦案件的作用。 授 权 或 超 越法 律 授 权 的公 权 行 为 则是 违 法 的、无 效 的 。 因此 , 2 . 赋 予检 察 机 关技 术 侦 查 措 施 的 执 行 权 检 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 行使 技 术 侦查 权 也 应 当有 法 律 的 明确 授 权 , 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 ,理应包括具体的执行权。因此赋予 并 严格 按照 法律 的授 权范 围行 使该 权力 。 检察机关对于 自侦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 的执行权也是合理的。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 有限采用原则是指可供检察机关决定采 检察 机 关 在 得 到技 术 侦查 措 施 的使 用审 批 之 后 ,如 果 即 予 以 取 的技术侦查措施 的种类应当是确定的 ,检察机关不得为案件 执行 有 利 于获 取有 效 的 案 件信 息 ,及时 侦 破 职务 犯 罪 案 件 ,从 办 理 的便 利而 任 意 创设 技 术 侦查 措 施 ,只能 在 法定 的技 术 侦查 而实 现治 理 职务犯 罪 的 良好 效果 。 措 施 种类 范 围 内决定 所 需 采 用 的技 术 侦 查措 施 。 为 了确保 检 察 3 . 结 合 自身 实 际 ,运 用 好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机关 规 范运 用技 术侦 查措施 , 减 少和 避免 可能 出现 的负 面影 响 , 国家安 全 机 关 、公 安 机关 开展 技 术 侦查 上 作 多 年 ,检 察 机 在 有 关 立法 解 释 或 司法 解 释 出 台之 前 ,检 察 机 关可 以依 据 《 公 关借 鉴 其 成 功 的实 践 经 验 ,结 合 自身实 际 ,l 打 u 以 完 善 区别 对 待 安机 关 办 理刑 事 案 件 程 序规 定 》 ( 公安部令第 1 2 7 号 )中有 关 运用 技 术 侦 查 措施 侧 重 点 的不 同 ,检 察 机关 重 在 已明确 职 务 犯 技 术侦 查措施 种 类 的规定 , 采 取记 录监 控 、 行踪 监控 、 通 信 监控 、 罪 嫌 疑人 ,经 初 查 有 职务 犯 罪 事 实 客观 存 在 的前 提 下 ,采 取 技 场所 监控等措 施 。 术 侦查 措 施 收集 能 够 证 明犯 罪 事 实 的证 据 。运 用 现 代科 技 信 息 3 . 检察机 关技术侦 查适 用的对 象 技术 ,实现 职 务 犯罪 侦 查 专业 化 。2 l 世 纪 ,人 类 社 会跨 人 信 息 检 察 机关 可 以运 用技 术侦 查 的对 象具 有 特定 性 或者 有 限性 。 时代 。信息 化 、数 字化 正在 改变着 我们 的生 活方 式 和生产 方式 。 具体来讲 , 从适用主体上 ,它只能由检察机关的 自侦部门采用, 每个 人 不 管 愿 不愿 意 都 已 经身 至 其 中 ,身边 接 触 的 ,手 中使 用 其 他 部 门无 权 采 用 ;从 案 件 性质 上 ,它仅 仅 适 用 于贪 污 、贿 赂 的都 和数 字 信息 保 持 着联 系。 侦查 工 作 作 为人 类 社 会管 理 的 一 以及 利用 职权 实施 的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的职 务 犯 罪案 件 ,不 能 种手 段 ,必 然 随 着 科 技 的发 展 而得 到 改 进 和增 强 。科 学 技 术是 适用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从案件的严重程度上 ,必须 第 一 生产 力 ,是 推 动社 会 发 展 的动 力 ,也是 推 动 刑 事 司法 向前 是 重 大 的 职务 犯 罪 案件 ,即 “ 涉 案 数额 在十 万 元 以上 的贪 污 、 发展 的动 力 。侦 查 信 息化 是 指 侦查 主体 为 实 现侦 查 目的 ,在 刑 贿赂 犯 罪案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缺 乏F  ̄ J I , 『 生 的监 督 , 任何 制度都 不 可能执 行完 美 , 因此 , 应 加 强对
退 回补充 侦 查案 件 的监 督 才能 尽可 能使 补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 年龄、 有无犯罪记录等主体身份的证 期 所 要达 到 的标 准 , 确保 监 督效 果 , 监督 措 施的 内容 应 为 : 其一, 对
制度的完 善 。本文认 为 , 可 以从 以下几个 方面完善 补充侦查制 度 。

力 范 围之 内的 , 就应 当由检 察机关 自行补 充侦查 。 3 、 明确检 察机 关作 出补 充侦 查决定 的程序

细 化法律 规定
1 、 明确 退 回补 充侦 查的适 用条件
目前 , 实施 补 充 侦查 的 条件 为: 犯 罪 事 实不 清 、 证据 不 足 、 遗 漏
完善我国 补充侦查制度的 措施
政 治 与 法 律
完善我 国补充侦查 制度的措施
陆晓萍
( 西昌 学院
【 摘
四川 西 昌 6 1 5 0 1 3 )
要 】 本文提 出 了完善我 国补 充侦 查制度 的具体 措施。要 细化 法律 规定 : 明确 退回补充侦查 的适 用条件 ; 明确检察机 关应 当自行
补 充侦 查 是我 国刑 事诉讼 的 一种 非常 态 的诉讼 制 度 , 设 立该 制 方 面 有着 较大 的 悬 殊 , 因此 , 对 退回 公安 机 关补 充侦 查 的案 件应 为
度 的目 的是 为了 实现 追求 实体 真实 、 补充 完善 证据 , 惩罚 犯 罪 , 保 障 关 键证 据之 间存 在矛 盾 、 犯 罪嫌 疑人众 多且 案 情复杂 、 取证 困难 、 案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 价值 。但 在 司法实践 中由于 补充侦 查存在 一些 问 件 的 主要事 实没 有查 清等 情况 的 。而 对于 犯罪 事实 已查 清, 主要 证 题, 已经 导致 补充侦查 偏 离了当初 设置 的 目的 , 必须加 强对补 充侦查 据 已 收集 且 能相 互 印证 的案 件 需要 补充 侦 查的 事项 在检 察 机关 能

完善职务犯罪证据守则的六点建议.doc

完善职务犯罪证据守则的六点建议.doc

完善职务犯罪证据制度的六点建议-我国法律没有就能否运用诱惑侦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在我国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以各种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是否定了诱惑侦查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这是我国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主要法律障碍。

但是也要看到,在法律严格限定运用诱惑侦查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情况下,在我国贿赂犯罪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仍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诱惑侦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证据收集方法,它能够有效地克服贿赂犯罪中难以取证的问题。

其次,将贿赂犯罪的诱惑侦查手段看做实务应对犯罪态势的积极侦查策略,不失为一种“相对合理”的做法。

再次,诱惑侦查手段的最终立法规制,也应允许实务部门“相对合理”地进行试点。

总之,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作为一种实务操作策略,在贿赂犯罪中适度地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没有逾越公众认同的国家司法廉洁性和公信力的道德底线。

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犯罪性质严重、又难以取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意图已明确暴露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可以采用诱惑侦查手段。

翻供翻证的预防和对策被告人和证人当庭供述和作证的优势并不当然地说明庭审供证的证明力就优于庭前供证。

为防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出现翻供、翻证情况,建议采取如下对策: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仔细审查判断供述和证言;对律师介入侦查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的思想动态,及时打消其翻供变证苗头;快侦快办、提高办案效率;做好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从实体法上看,赃款去向不属于财产型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程序法上看,赃款去向不属于检察官举证启动诉讼的范围。

将阻却违法及阻却有责等各种事由规定为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无疑无限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

《2024年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侦查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背景与现状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通过整合资源、协调力量,形成统一的侦查体系,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和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为主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各机关之间通过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职务犯罪。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各机关之间协作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畅;侦查手段单一,缺乏创新;以及部分地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和质量,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问题分析(一)协作配合问题目前,各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作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不够充分,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其次,各机关在案件移交、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侦查手段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隐蔽和复杂,传统的侦查手段已难以应对。

然而,当前部分地区的侦查手段仍较为单一,缺乏创新和突破。

此外,部分侦查人员对新兴科技的应用不够熟练,影响了侦查效率和质量。

(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部分地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对案件的定性、量刑等方面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此外,部分地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进措施(一)加强协作配合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和质量,应加强各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一、加强预防和教育1.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定期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向干部职工普及职务犯罪案例,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和廉洁意识。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1. 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举报制度,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2. 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职务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

三、加强协作与合作1.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2.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共同防范职务犯罪的合力。

四、加强案件审查和立案工作1.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案件立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力度,维护社会公正。

五、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

2. 统一司法解释,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指导,提高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六、加强执法力量建设1.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加大对执法力量的投入,提供充足的执法资源,确保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1.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加强舆论引导,倡导廉洁从政,弘扬正气,营造清廉政治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职务犯罪行为。

2. 加强与国际反腐败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提升职务犯罪打击的水平。

九、加强监督和问责1. 建立健全的职务犯罪监督机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 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十、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化建设1. 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

2.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效率。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完善和适用探讨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完善和适用探讨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完善和适用探讨[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侦查程序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这无疑将大大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

但新法中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亟需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细化。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职务犯罪侦查;完善;适用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内容,并且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查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但是,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适用原则、程序、救济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加以明确,在有关部门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实践之前,本文试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浅谈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完善和适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的欠缺1.相关定义不明。

如何谓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何谓“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适用程序的规定过于宽泛,操作任意性较大。

如何谓“严格的批准手续”?“严格”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是自己立案自己批准?还是报到法律监督机关批准或者报到人民法院批准?延长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经过谁批准?3.缺乏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

如没有规定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或者侵犯人权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等。

4.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

新《刑事诉讼法》对被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救济只字不提。

5.未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权。

职务犯罪侦查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手续繁杂、涉及人员广、信息反馈滞后、机动性差、浪费司法资源、保密性差、查办公安机关内部的职务犯罪案件非常被动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二、国外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实体与程序原则(一)必要性原则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出于案件侦查的目的,且只有在穷尽所有任意性侦查措施都不能有效侦查犯罪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同时要保证在适用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实施的侵害最小化。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王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了应从立法层面上对职务犯罪措施进行完善补充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作者简介:王峰,河南省中共濮阳市委党校,法学硕士,讲师。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检察权的配置还不够完善,导致检察机关自身所能运用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极不适应。

虽然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但这仍不能扭转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困境,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期不断适应检察机关的办案需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概念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调查活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通常包括一般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根本途径和依据。

①所以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研究,对于检察机关能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其实可以称为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工作,而在检察机关则通称为线索管理工作。

所谓线索发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检察机关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中国目前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尚处于起步阶段,群众被告知的往往仅仅是公务处理的结果,而履行公务的过程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无疑是神秘和不可知的,人民群众对于履行职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无从发现,甚至是仅凭结果而臆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那么这类的举报或控告中的有价值的信息量就很少,或者完全是失实的,所以仅通过公民的举报来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是不现实的。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适用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适用问题及对策
察 机 关 应从 软 件 、 硬件和制度建设三方面入手 。 “ 三 管 齐下 ” 提 升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的科 技 含 量 . 加 速 职 务 犯 罪 侦 查模 式 从 人 力 密 集型 向 信 息 密 集型 、 技 术 密 集型 转 变 关键词 : 职 务 犯 罪 侦 查权 技 术侦 查 侦 查技 术 检 察 权
犯 罪 侦 查 中使 用 技 术 侦 察 措 施 的 规 定 首 见 于 1 9 8 9年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联 合颁 布 的《 关 于公 安 机 关 协 助人 民检 察 院对 重 大 经 济 案件 使 用 技 侦手 段 有 关 问题
罪 侦 查 权 运 行 中贯 彻 刑 诉 法关 于技 术 侦查 措 施 新 规 定 技 术 的 区分 及规 范适 用
4 4 l 中囡格祭宦 { 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
职务 犯罪惩 治与预 防
责任编辑 付磊
职 务 犯 罪 技 术侦 查 措 施 与现代侦查技术适 用 问题及对 策
王 凤辉 文
内容摘 要 : 在 刑 诉 法赋 予检 察 机 关技 术 侦 查措 施 决 定权 的 背 景 下 . 职务 犯 罪侦 查权 运 行 中检 察机 关 面对 的 首要 问题 是 正 确 区 分并 规 范适 用 “ 技 术 侦 查措 施 ” 与“ 现 代 侦 查技 术 ” 区分 “ 技 术侦 查 措 施 ” 与普 通 “ 现代 侦
刑 诉 法 赋予 检 察 机 关 技术 侦 查 措 施决 定 权 .既 是 惩 治腐 败 、 查 办 职务 犯 罪 的 工作 需 要 . 也 是将 侦 查 权 进

得 对外 公 开 。 较 为 权 威 的观 点认 为 . 技 术 侦 察措 施 指 国

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几点建议

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几点建议
依、有章可循。 • 加强技术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技术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 • 强化技术侦查手段的监督和制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 • 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成果 • 提高了技术侦查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率:通过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法律法规和加强人员培训,技术侦查活动的
加强新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反馈,不断优化和改进技术侦查措施。
开展新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侦查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新技术能够得到 充分应用。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交流与 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 互通和共享,提高技术侦查措施的效
率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的技术侦查人员考核机制,定期对技术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和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技术侦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技术 侦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
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提高技术侦查人员的技术更新和创新能力
加强技术侦查人员的技术培训 ,提高其对新技术、新方法的 掌握和应用能力。
鼓励技术侦查人员进行科研创 新和技术攻关,推动技术侦查 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在技术 侦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技 术侦查人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 会。
04
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技术研发 和应用
加大技术侦查措施的科研投入
。 • 技术侦查的价值 • 提高社会安全感:通过准确发现和打击犯罪,可以增强公众对社会安全的认识和信任,提高社会安全感。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预防犯罪和提供技术支持,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浅议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摘要本文结合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力的相关规定,分析立法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完善作者简介:陆达新、胡彬,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一、新刑诉法在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上的不足新刑诉法将已有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以刑事诉讼法的形式加以肯定,使其走向法制化,同时也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可以说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但笔者认为仍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第一,“技术侦查”概念不明确。

一直以来,关于技术侦查的界定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以技术性为视角,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现犯罪和证明犯罪的一种秘密侦查活动。

有学者以秘密性为视角,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设备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

新刑诉法仍未明确技术侦查的概念,这是其不足之处。

第二,技术侦查的种类不明确。

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的权力,但是没有对技术侦查的种类予以明确。

这固然有现代科技发展迅猛,具体的技术侦查手段无法予以一一列举界定这方面的因素,但这与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相矛盾,使得技术侦查的规范化与明确性仍嫌不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补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专门技术手段的技术侦查措施”,但“秘密获取某些物证”的表述仍然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邮检”也很难说是专业的技术侦查措施。

除此之外,其所列举的6种措施也不能完全涵括现代技术侦查措施,比如互联网监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在实践中较广泛采用,但法律地位仍不明确。

第三,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不够具体。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时间:2011-05-18 16:11 作者:高伟新闻来源:正义网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 | 中 | 大字号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现状(一)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的组织和保障我国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分为以下几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职务侵权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分别由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具体办理。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在内的检察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免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相应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所需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由检察长任免。

而在检察官的职责中,有一项专门规定,即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由此可见,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是以“块块为主”的地方管理机制。

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和渎职侵权检察机构都自上而下形成系统,但这种系统性主要体现在侦查业务的管理,其机构从属于各级检察院,辖域从属于相应的行政区域。

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内部也是按照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按行政层级和称谓进行组建。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是在各级检察院总编制名额内进行配置,检察院编内人员由地方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进行选任,然后履行法律程序。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纳入检察官系列管理,其待遇、晋升、奖惩等完全套用行政管理模式和严格对应行政级别,实行的是行政系列制,按行政干部管理,地方党政机关掌握着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的任免、升降大权。

另外,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及其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经费都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拨款供给,在西部地区和其他欠发达地区,长期存在财政困难。

在这些地区,职务犯罪侦查经费往往难以保障,上级检察机关及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没有保障下级办案经费的职能,导致一些案件难以依法侦办。

(二)涉案情报信息管理涉案情报信息管理,是指对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情报、消息等内容的收集、传递、储存、利用等方面的流程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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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补充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若干建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作出了新规定,初步构建起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

但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笼统,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缺失状态。

本文就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从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浅见。

关键词:技术侦查审批程序权利救济执行权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越来越多国家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对策,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在国际反腐环境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措施。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也作出了新规定,为侦查工作注入活力与发展空间,是一项符合国际公约精神、有利于顺应时势打击职务犯罪的举措。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也快速作出了相应修改,使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检察规则》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看来,我国主要从适用原则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初步构建起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机制:如对技术侦查的启动设置了重罪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审批原则,而对被查对象则设置了使用材料保护
人员和信息安全、必要时可以庭外核实证据、侦查人员保密义务、及时销毁无关材料、证据材料用途特定、辩护律师可获悉技术侦查情况等一系列权利救济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仍处于较为笼统的初步构建阶段,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依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缺失、空白的状态,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审批程序需进一步细化,包括审批主体、流程和方式的明确。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但是对经谁审批、以何种程序报批,《检察规则》中也只表述为”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都没有予以明确。

据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在讨论稿中明确规定,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随后在公布的草案一审审议稿中删除了这一较为明确的审批程序。

笔者认为,草案中原本欲将审批权一部分赋予公安机关的设计有悖于宪法关于公
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规定。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的侦查措施、诉讼活动及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正如所有刑事案件的批捕权都统一归属于检察机关一样,技术侦查属于侦查措施的一种,从法理上讲也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批。

至于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出于对侦查效率和效果的考虑,如果采取技术侦查须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
则耗费较多时间,往往会错失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比照职务犯罪批捕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技术侦查申请,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提出的技术侦查申请则由同级检察机关审批。

二、增加权利救济措施,制衡技术侦查权。

一是事后告知当事人,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第1款规定,一旦对侦查目的、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生命以及派遣的侦察员的继续使用不会构成危险的时候,应当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当事人。

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和以此获得的证据内容。

这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向当事人公开技术侦查证据,也有利于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职能;二是明确违法采取技术侦查的法律后果(包括处罚内容),规定违反技术侦查限制时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建立侵权行为可诉制度,从而在违反规定采取技术侦查产生违法后果或者因工作疏失而给无辜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被害者能够得到赔偿或者补偿。

三、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外核实方式。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如何进行庭外核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直接与侦查有关人员进行庭外接触,了解并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内容、来源和取证过程等情况并形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并收入审判案卷,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的意见后决定是否
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使庭外调查活动具有较高的隐秘性;缺点是,控辩双方均不在场,无法对进行侦查的有关人员提供证言的情况进行直接了解,也无法当场进行质证,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弊端。

为了保障质证权,在能够保证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较为妥适的办法是: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共同在场进行证据调查和核实,形成笔录;然后在恢复法庭审理后将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笔录内容或要旨告知被告人,听取其意见,进而确定是否将该证据采纳为定案的根据。

四、对技术侦查措施执行权应当有变通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这是指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后须交公安机关执行,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

但是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不少具体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执行动力不足,案件的侦破与公安机关的利害关系不大,在目前司法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难免优先考虑自身案件,检察机关技术侦查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无法保障。

以往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普遍反映协调公安机关使用技侦手段时效性差、容易贻误战机。

二是存在执行回避问题,当办理公安系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若仍由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很有可能会受到推诿扯皮甚至不予配合的对待,给办案侦查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是不利于保密工作,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的情况不在检察机关的可控范围内,增加了泄密的风险和追究泄密者责任的难度,一旦走漏消息就失去了采取技术侦查的意义。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样承担着侦查犯罪的职能,甚至对技术侦查有着比公安机关更为迫切的需要,且基于前述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申请上提一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批准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范围一定程度上能达到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应当被赋予技术侦查的执行权。

参考文献:
[1]李缓,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天水行政学院学2012年第4期;
[2]张建伟,特殊侦查权力的授予与限制--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得失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3]陈植,浅谈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12.06(下);
[4]张伟方,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07(下);
[5]张旻,技术侦查的依法使用与人权保障--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视角,福建省第四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汇编(三)第152页,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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