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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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摘要:希腊文明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的思想被后人所继承、发展。

因此,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
古希腊是文明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梭伦、德漠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在继承和发扬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

在其后的中世纪、近代,以至现代的法律思想家中,都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产生
(一)自然环境
西方政治思想源于东南欧的古希腊,是学术界的共识,人类是在希腊开始进入科学、哲学和政治学说的领域的。

公元前6~前4世纪,在这个依存于海洋的世界中,哲人们即开始了他们深刻而又生动的政治思维,为后人建造了一座瑰丽的政治哲学宝库。

从地理环境来看,古希腊为航海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利的交通,使亚洲的大陆文明在这个岛屿上培育出来。

而经过了城邦制度的历史变迁,政治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政治学说,是整个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高峰。

(二)古希腊时期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影响
希腊人试图以法理而非伦理来调节社会,希冀能在现存的法定权利及义务的框架下,建构一种尽量不依靠”统治者”裁决的秩序模式。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古希腊城邦走向衰落的时代,他基于城邦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提出的法治理论是为城邦服务的,是为了挽救城邦的处境而设计的。

城邦以追求善业、达到正义为最高目标,于是城邦的善也就成了法律的最高目标。

对于实现这种目标,法治优于人治。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律的统治并不一定等于法治,因为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能达到法治,所以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法治的涵义
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是法律史的一个经典概念,也是我国的一个法律理想。

然而,关于何为法治,从古到今不曾有过一个明确的定义。

首先主张实行法治的亚里士多德也未能给予法治以明确的涵义,但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论述,以简练明确的语言提示了法治所必须具备的两
个基本条件:一是法治的前提是要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法治的关键是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与至上性,使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二)实行法治的根据
治理国家的方法大致有法治、人治和无为而治三种,如果不看好法治,自然就会青睐人治或无为而治。

亚里士多德从政治现实主义的立场出发,考虑到人性的误区和非完备之后,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鲜明地倡导法治,反对人治。

他认为法治之所以优越于人治主要是因为:
第一,人的本性总是有感情的,如果任凭个人感情用事,往往会导向偏见和腐化,而法律没有感情,因而,法治正是免除影响的理性之治。

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是经过大众审慎考虑之后制定的,大众的意见更具有正确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而不可能把一切细节都规定的完备无遗,它有待人们去审议。

不过,”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尽管法律本身可能不是十分完美,会有缺陷,但也比感情冲动的人治要合理得多。

法律一经制定不是随便可以改变的,轻率的变法不利于城邦的治理。

同时,法律
是借助规范形式,尤其是借助文字形式来表达,因而具有明确性。

这明显比人治更有利于城邦的发展。

第四,实行法治根源于制约权力的需要。

亚里士多德认为,统治权最终存在于法律之中,执政者实行合法统治,乃是法治的内在精神。

如果把全城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政治团体,都是不符合正义的,某个政治机构的权力过大也会有损于城邦生活。

为了限制权力,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对权力进行适当分解,他提出一切政体的公职分配制度都由三个要素构成,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

并且主张各个要素需要保持平衡,否则任何一个要素”不平衡的扩张也可引起政体的变革”。

为了保持平衡,一切政体都应定立法制,”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

这些思想为近代法治学说和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历史基础。

第五,法律是道德和文明生活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导致文明的重要力量,而绝非是一种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

”在他看来,必须让法律成为国家道德观念的具体表现,成为理想国家本身的要素。

如果不实行法治,就不会有文明的城邦生活,也不能够满足理想国家的道德要求。

(三)法治实现的方式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

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否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如果立法和守治均达成法治的要求,法治就将因内在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社会也就由理想转变为现实。

首先,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立法时要详细研究城邦的具体情况,包括国境的大小、境内居民人口的数量及与邻邦的关系。

另外还要注意规定私有财产的限额和保证军备的实际需要等等。

只有考虑到这些情况,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维护公民的日常生活,保障城邦的安全和统一。

第二,立法要与政体相符合。

政体决定法律,政体是法律的根据。

法律实际是根据政体来制订的,法律应该适应并反映政体。

比如民主政体,制定出来的法律就应当合乎民主平等和自由的原则。

第三,立法时应当保持法律灵活性和稳定性的统一。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进行不断的革新,如果一直守旧,那就荒唐了。

因此,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以求日益完善,更好地符合政体的要求,实现正义、善德和幸福。

不过,从另一方面看为了巩固法律的权威,也不能经常性地变更法律。

第四,立法时要考虑公民的权益。

法律能否切实实施,取决于它能否给公民带来利益,也就是说取决于它能否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

只有人们相信法律是保护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公正的事物时,人们才会尊敬、拥护和自觉地遵守法律。

这就意味着,在立法的过程
中,立法者要注意反映人们的权益需求。

其次,守法是法治的关键,”没有比别的什么事情比促使人们奉公守法更要紧了,在细小的方面尤其要严加警惕”。

亚里士多德主张培育一种有利于推行法治的法律文化。

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果仅仅靠国家的命令来推行法治,而不注重清除存在于法治的主体与法治的要求之间的不和谐因素,法治的实现将遇到极大的阻力。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国家的倡导和制度的力量而使”法律之治”得以推行,也必将与法治的精神相违背。

最后,亚里士多德还别强调执法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虽然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但是人类的预见能力不可能发挥得精确无误,不可能预见某个法律问题之内的所有可能发生的案件。

并且法律毕竟只是一般性的规则,而所要处理的案件却是个别的行为。

因此,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执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通,不过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

三、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评价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明确提出的法治思想,是几千年以来法治思想的源头。

充分认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理解法治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偏爱法治,他的法治不是一种政体,因为在他的政体分类标准中,只提到了执掌权力人数的多寡和政体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私利,并未提到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它是一个社会、一个政体保持自身优良品
性的内在要求。

亚里士多德充分论述了法治的内涵、法治的优越性与实施法治的具体操作,第一次提出了系统而完整的法治理论体系。

其中对实现法治所作的各种制度安排和设计,是法治的重要方面,没有它们就不会有法治可言。

而且,需要强调的是,仅仅靠这些硬件系统还是不够的,必然不会达到”法治”。

他在《政治学》中指出:”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精神-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

……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无论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了实现法治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即作为法治之软件系统的社会民情、公众法律意识、法律情感等。

理解这一重要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法治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法律态度。

法治意味着公民对法律充满了热情和期待,对法律产生了一种高度的认同感,因而能够主动地服从法律并参与其中。

也就是说,公民不会再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是把它看作是自己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法律情感是法治得以建立、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这种情感是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是一种宗教般的情怀。

第三,法治意味着公众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法治是一项需要社会公众全体
参与的正义事业,从立法、执法到守法无不需要公众的参与。

法律良恶与否是由公众判断的,从终极目的来讲,法治也是为了人本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

四、结语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非常大,从宏观方面看,它勾画出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从微观方面看,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构成要素规定着后世学者论述法治的角度。

他独特的视角充分论述了法治的内涵、实行法治的原因及实现法治的途径等一系列问题,建立了相对完善且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是法治理论当之无愧的奠基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决定了其作用和影响超越了时空的界限,不仅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也为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积极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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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维秀(1985-),女,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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