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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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民事、刑 事法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 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
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 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 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 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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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纵向型法律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另一 方当事人是学校、教师、学生等。双方地位不 平等,前者管理、领导,后者被管理、被领 导。 ——隶属关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
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
(2)义务: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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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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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 的权利和义务
本科教师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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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 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课 件等发明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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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首例教案侵权案尘埃落定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 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 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 至2002年,高丽娅先后交给学校教案本48册。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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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答: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⑴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⑵表现的形式不同;⑶实施方式不同;⑷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五、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答: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⑴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幼儿园政策法规3第三章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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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
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
教育行政立法权 教育行政决定权 教育行政命令权
教育行政处罚权
教育行政执行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
二、教育行政行为
抽象行为
A B
具体行为
抽象教育 行政行为
01 教育行政立法
02 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
8
具体教育 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收取抵押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
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做出适当处罚决定。鉴于本案
原告并未以收取抵押金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而 是以防止物品流失为目的,以自愿为前提,在领取物 品时收取,其数额亦明显低于物品价值本身。法院一 审判决,被告劳动局做出较高数额的处罚有失公正,
依法酌情予以变更,将罚款数额从25000元变更为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6 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 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负有不同
的管理责任;
分工负责:同一级政府内部各部门如教育、计划、
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对教育事 业发展负有不同的责任。
2.教育部门主管
《教育法》 第 1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 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
•第三章 教育行政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
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
育行政管理职能。
有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有别于 学校。
教育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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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基础综合练习题一一、填空题7.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_权利与义务_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判断题1.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
(×)3.后果模式是法律规范主体发生了行为模式的行为后应获得的某种结果,这种规范不是每部法必不可少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而制定的。
(×)5.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三、简答题1.简述教育法的涵义?答: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答: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3.简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答: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4.简述教育法遵守?答:教育法的遵守。
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不得做某种行为,应该做某种行为和可以做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
5.简述教育行政执法?答: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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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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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附属设施 场馆: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
体育馆、美术馆、艺术馆等
2、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学校乱收费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如对学生
、教师的处罚和奖励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如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 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 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 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平权 关系
在国家组织的各种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
门与考生就共同形成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前 者是行政主体,它有义务公正、公正地组织考试, 同时有权对违反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的考生作出一 定的教育行政处罚;后者考生是行政相对方,他 有权利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考试并获得公正评价, 也有义务遵守考试规程,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 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
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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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教育管理权.
《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5.获得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 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 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一)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
1.教育教学的自主权.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 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 善教学内容;
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 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 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 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分析: 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及其行使 (1)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每个公民都可拥有以言 论方式来表达思想、观点和看法的权利.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公民不得通过自身的言论自由来侵害他人权益; 公民不得利用自身言论自由破坏社会秩序。 尹建庭宣扬‚读书就是挣大钱娶美女‛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 规定的自由言论范围,与法律倡导的精神文明相违背。
[案例]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问题:原告高丽娅是否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 (1)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 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教案作为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可以并且应该 具有独创性。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 保护,是否公开出版并非‚作品‛的必要条件。 本案留存的4册教案本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独立创作,被告 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的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故教案内容 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对44册教案本是否属作 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学错误地进行了销毁或变卖处理,法院推定 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
教师资格证--第三章 教育法的基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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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 《教师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 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发展,制定本法。”这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 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 第一部全面规范教育领域的大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在各类教育法规中处于最高层次,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 高效力,处于“母法”地位。《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总法, 主要对教育领域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具有基础性、全面 性和统领性,为制定其他的教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于 1986年4月12日通过 , 同日公布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6年6月30日最新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同日公布 ,199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
• 《教育法》共10章,84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 分。
基本结构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第五章,受教育者。 •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 第十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解读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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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本章摘要:在教育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教育关系;在法律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法律关系。
当以法律手段作为规范教育关系的手段,使教育活动与法律活动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时,便产生了教育法律关系。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对正确理解教育法、处理教育活动中各种教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分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形式结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如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某一社会关系只有当它适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法律关系。
而经法律规范调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这里的社会关系具体就是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教育关系的一种。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可结成各种教育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等。
但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都会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可见,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教育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小结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小结](https://img.taocdn.com/s3/m/0bc7a27ba417866fb84a8efc.png)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定义一、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与体系1、教育政策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纲领、决议中关于教育的内容,以及关于教育的决定、通知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
(基本上独立出去了)(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主体)。
(4)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如,199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三)教育政策要素(1)教育路线、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路线是教育政策的核心;一定程度上指引与规范教育的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当前我国的教育方针, 已通过教育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在《教育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政策要素包括:教育政策主体:政党、国家机关、团体(广义与狭义)教育政策活动:策略、行动方案、执行、反馈(重复、动态)教育政策客体:教育政策作用的对象二、教育法规及其体系结构教育法规(广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p21),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狭义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构制定。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1b1d2332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9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https://img.taocdn.com/s3/m/f104d2c02cc58bd63186bd76.png)
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由于教师行为作为职务行 为,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地表现予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 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平等的 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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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级财务活动等重大的、
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它是学校中统领全局的文件,
是学校的“基本法”,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居于龙头地位。学校应通过制定章程,
明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划清学校内部机构之间制、责、权的关系,加强
对学校的监督、管理、实行依法治教,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从而建
第三,不能越权,不能超越本小的职权或授权的范围把本应由法 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规定在校内的管理制度中。如罚款。因为罚款是行 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 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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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校
(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自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⒊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平行上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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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登记注册和审批,以学校的类别和层次不同,分别有不 同的主管机构负责。
(三)学校与企业法人不同
1﹒学校设置的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4﹒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教育法在授予学校法定的办学 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对其权能做必要的限制。国家应根据社会发 展的需要,敢于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以及学校的结构等。学 校所拥有的办学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招生分配权、学校财产权等 实际上在国家宏观的监督与控制之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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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教育行政机关本文所论及的行政主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又可称为公共行政。
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国开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任务1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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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见后几页
.学生应按照下述“教育法学学生自主学习记录表”中规定的学习进度,自学本课程的多种媒体学习资源,每学完一章,独立完成文字教材中该章的自我练习,并分别将自己的主要学习体会(包括学习本章的主要收获和遇到的主要问题等)填入表中。
最迟于14周周末前全部完成并提交。
2.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的学习进度和自主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并给出相应分数,每章占2分,共10章,总计20分(其中,绪论和第一章合计2分)。
与此同时,教师应针对每个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个别化指导。
答案:
“教育法学”学生自主学习记录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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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2)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管理 和制裁非法办学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 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县教育局对李某非法办学行使了 行政处罚权 。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 的权利和义务
本科教师教育课程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 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民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专用土地 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教室、实验室用房以及 其附属设施 场馆: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 体育馆、美术馆、艺术馆等
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2. 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 3. 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
评析(1)该案例中,县教育局是行政主体,是 权利人,李某非法办学,是行政相对方, 是违法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 关系。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评析: 本案中,该市教育局是行政主体,是权利人,文化艺术学院违规招 生,是行政相对方,违法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该文化艺术学院是经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法》,它拥有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但同时负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该案例中,文化艺术学院擅自扩 大其招生范围,是一种典型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该市教育局对文化艺术学院违规招生行为处理恰当。根据《教育法》第七 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 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该市教育局对文化艺术学院违规招生行为依法行使了行政处罚权。
(3)首先,李某私人办学不具备《教育法》第26条规定 的办学基本条件。 其次,李某私人办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属于 乱办学、乱招生的违法行为。《教育法》 第27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再次,李某私人办学以营利为目的,也违反了《教育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
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民事、刑 事法律责任。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2. 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 3.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第四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案例2 某文化艺术学院违反有关规定招生案
某文化艺术学院属教育培训机构,1994年 散 发严重失实的招生简章,擅自许诺“招收美术专 业四年制大学本科生,学成合格者,颁发毕业证 书, 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1994年 共招收学生90余人。
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该学院对此事做 出深刻检查,并对要求退学的学生退还全部学费。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试问教育局对该文化 艺术学院处理恰当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3:体罚学生
四川益阳市某小学四年级班主任蔡某,发现一食品袋扔在教室, 里面放着塑料,便问班里学生:“是谁放的?”无人回答,蔡某认为是 对老师不尊敬,竟一气乊下找来剪刀,将塑料剪成碎片,然后令买了 零食的22名学生逐个取一份吞下。由于塑料片嚼不烂,有的学生停下 不肯吃。蔡强调:“都要吞下去!”有个学生被卡住喉咙,很吃力地求 救。蔡某说:“那就喝点水咽下去!”那学生只得喝水艰难地将塑料片 吞下。乊后蔡嘱咐学生不准对家长说。事发后,孩子们头痛、喉咙痛、 呕吐等种种不适接连发生。当日,17名因吞食塑料片出现不适反应的 学生被送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6月9日,益阳市教育局对此作出处 理:给予蔡某行政处分,降工资一级,并调离城区,取消教师资格, 改作工勤人员。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 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 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 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 恶劣的。 ”
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首例教案侵权案尘埃落定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 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 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 至2002年,高丽娅先后交给学校教案本48册。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 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
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 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 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 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
二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权利: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 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即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 作为的许可。 教育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 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义务人不能 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将受法律 追究。
教育法律关系类型
按主体对等与否,主要分两种: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纵向型法律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另一 方当事人是学校、教师、学生等。双方地位不 平等,前者管理、领导,后者被管理、被领 导。 ——隶属关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 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 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平权 关系
行为罚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 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 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 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吊销办学 许可证。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教育行政处罚权
主要是: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类。 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方的名 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 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 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 等。
财产罚 :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形式: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 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
2、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学校乱收费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如对学生 、教师的处罚和奖励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如 辅导员、教师对学生日常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