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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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

一、基本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距1700公里,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2.3%。人口约2400万。内蒙古自治区多年以来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2002年至2009年期间,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40.9亿元增加到9725.8亿元,年均增长25.9%;财政总收入由206.8亿元增加到1378.1亿元,年均增长31.1%,经济总量和财政实力进入全国中列。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市场建设环境逐步成熟。特别2003年实行厂网分开后,内蒙古电力企业产权结构逐渐明晰,形成了电网投资运营单一化,发电投资主体多元化,发电结构多样性的电力市场格局,电源和电网建设保持了高速发展。

截至2009年底,内蒙古电网已形成辐射型的500kV骨干网络,统调装机容量达3400万千瓦,2009年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4044小时,形成了电力供应大于需求的局面。

本方案所指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多边市场”)开展区域限于内蒙古电网覆盖区域。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19号)精神,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

发展规律,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建设基于华北区域电力市场统筹考虑的“面向发电企业、面向大用户、面向区外”的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促进内蒙古经济、环境和电力工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原则

1、安全稳定。多边市场必须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供应质量。

2、节能环保。通过市场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统筹兼顾。按照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合理规划多边市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及有关各方参与电力市场的积极性,兼顾发电、用户和电网等各方利益。

4、积极稳妥。充分利用内蒙古电力体制的有利条件,稳妥起步、积极推进、分步实施、规范运作。

三、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

(一)总体目标

作为华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突破口,内蒙古电力市场化改革由多边交易起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环境的成熟,根据市场实际需求,逐步扩大市场主体范围,丰富市场交易品种,构建适合自治区体制特色和内蒙古电网特点的开放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最终实现与华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融合,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分阶段市场建设内容

结合内蒙古实际,多边市场分阶段建设内容详见下表。

四、第一阶段市场建设内容

(一)市场模式

多边市场第一阶段模式为:部分发电机组和部分大用户参与的有限电量竞争交易。电量包括计划电量(含区外计划电量)和市场电量,市场电量以协商交易为主、集中竞价为辅。

市场电量比例原则上按自治区政府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20%安排,每年根据市场供需平衡状况,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与电力监管机构确定市场电量比例,保障市场合同的优先执行。

交易品种包括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直接交易(以下简称“大用户直接交易”)、区外电能交易、发电权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模拟运行);交易周期分为长期(一年以上)、年度和月度,以月度交易为主。

1、大用户直接交易

开展年度大用户协商交易、月度大用户协商交易和月度大用户竞价交易。条件具备时,鼓励发电企业、大用户和电网企业签订三方长期价格联动协议。大用户直接交易是指准入市场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按市场规则开展的电力交易。

2、区外电能交易

开展年度区外电能协商交易、月度区外电能协商交易和月度区外电能竞价交易。区外电能交易是指网内发电企业委托内蒙古电力公司代理与区外电网企业之间的市场电量交易。在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步建立后,网内发电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内蒙古电力公司代理参与区外电能交易。

3、发电权交易

开展年度发电权协商交易、月度发电权协商交易和月度发电权竞价交易。发电权交易是指按市场规则实现发电机组之间电量有偿出让和受让的交易行为。市场第一阶段,计划电量指标的有偿出让方式包括:关停小火电、燃煤机组“以大代小”和“低能耗代高能耗”、“水火置换”及电网阻塞管理等。

(二)交易组织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的组织工作,及时发布各交易品种的年、月市场电量预期额度,并根据当月实际需求滚动调整月市场电量额度。

年度交易只组织协商交易,成交电量超过额度时,按比例削减各笔交易电量;少于额度时,剩余电量滚动进入月度交易。

月度交易按确定的市场电量额度组织月度协商交易,成交

电量超过额度时,按比例削减各笔交易电量;少于额度时,开展月度

集中竞价交易。

(三)价格机制

1、交易电价

市场电量中,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的电价由购售双方协商形成,集中竞价中标电量的电价由市场出清形成。

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电网输配电价在国家发改委批复前,暂按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价格执行。

计划电量的电价执行国家批复价格。

2、市场限价

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对协商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实施限价。限价的上下限幅度相同,原则上不大于20%。

3、交易费

各市场主体均有义务根据实际成交电量缴纳交易费,以补偿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和运营费用,缴费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核定。

第一阶段实行单向收费。即在每一笔市场交易中,由成交电价低于目录电价的大用户或成交电价高于政府批复电价的发电企业按成交电量缴纳交易费。

(四)阻塞管理与安全校核

电力调通中心应按规定公布电网输送能力及相关信息,负责预测和检测可能出现的阻塞问题,并进行必要的阻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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