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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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会签表
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学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规定》,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条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依靠群众,群防群治。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建立在院长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主任(主管院长兼)、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负责全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工作。
第四条严格实行分级管理。院、部(直属系)处、部属系(科)逐级应有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设立一名治安员协助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五条院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院长是法人代表,是学院的第一综治责任人,对学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
产、行政管理的计划,做到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4.组织建立健全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授权一名院领导协助做好日常综治工作。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要亲自过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主管院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
2.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做到有研究计划、有布置检查、有总结评比。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建立健全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消除各种隐患,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5.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指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条保卫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保卫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学院各部门落实治安管理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3.定期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院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4.定期检查安全防范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5.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协助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主管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1.接受院领导和保卫部门布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部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细则,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做到有记录,发现隐患,协同保卫部门及时解决。
4.负责对本部门的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并保管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设施。
5.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对在执行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违反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发生案件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