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b47e9ab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c5.png)
公司高管违规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一、案情介绍汪某系某小贷公司的总经理。
2012年6月, 汪某与许某就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共十笔借款计380万元达成展期协议, 约定: 借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12月15日, 月息11.65万元, 某小贷公司就汪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并加盖公章。
2012年7月, 许某与汪某签订130万元借款合同, 约定: 汪某向许某借款130万元, 借款期限十个月, 月息3.25万元, 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 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 并加盖公章。
2012年10月, 许某与汪某签订40万元借款合同, 约定: 汪某向许某借款40万元, 借款期限自三个月, 借款月息1.2万元, 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 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 并加盖公章。
2013年6月, 因汪某到期未还款, 许某诉至法院, 要求: “汪某归还其借款本金550万元, 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付息16.35万元直至还清时止, 某小贷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小贷公司辩称, “借条上某小贷公司的印章系汪某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同意私自加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本案担保无效。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对于本案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未经股东会同意, 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违反了《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故该担保条款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四条所依据的《公司法》第六十条已被删除,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 并未规定高管违反此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效力, 故该担保条款有效。
三、案例分析《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8934c51a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99.png)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一、引言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与合作伙伴、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提供担保的行为。
担保可以是连带担保、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等形式。
然而,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总是明确的。
因此,本文将探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并分析相关法规及判例法的规定,以供参考。
二、相关法律规定1. 公法和法律法规层面在公法层面,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1)有合法的担保行为: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必须通过正式的决议、授权或合法的行政程序等方式确定进行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有合法的代表人签署合同。
(2)明确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必须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连带担保、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3)担保债权具备合法性:被担保债权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债权,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时,一般会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1)担保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法院会审查担保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签署、授权、担保方式等,以确定担保行为是否真实有效。
(2)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有担保的决策程序,并核实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3)公司的可支付能力:法院会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以确定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4)担保债权是否存在争议:如果被担保债权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会对担保责任进行调整或解除。
三、效力认定的具体情形1. 公司无合法授权和代表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如果公司无合法授权和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担保行为无效,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2. 担保金额超过授权范围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超过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超出部分可能无效。
然而,担保合同在其他方面仍然有效。
3. 公司破产或清算如果公司破产或清算,担保合同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影响。
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cd6baaf4da38376baf1fae41.png)
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同时突出公司在对外担保问题上的法律规制和自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规定了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即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但对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而对外进行了担保的效力以及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对外担保的效力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下面本文就谈下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一、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违反了该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首先应该明确《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会必然无效,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款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内部限制,即公司章程只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该款规定担保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相关责任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势必不利于善意相对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494a4c55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1a.png)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或企业往往需要通过对外担保来获取融资、扩大业务、增强信誉等。
然而,在担保过程中,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权力和合法性来进行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公司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未经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决策机构批准对外进行担保时,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公司越权对外担保。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门在担保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担保,但此权力是有限制的。
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担保权力时,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超越权限进行担保,这种担保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和限制。
其次,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还与后续债权人的知情与善意行为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当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担保合同签订时,可以合理地认为公司有足够的权力和合法性进行担保。
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知情和善意是影响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签订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进行担保,该担保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和限制。
此外,法院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也会进行审查和裁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对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进行审查和判定。
如果法院认定公司担保行为超越了其法定权限,法院可以裁定将该担保行为的效力限制到公司法定权限范围内,或者判决担保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债权人的知情与善意以及法院的裁决都会对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产生影响。
因此,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明确权限范围,并确保相关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4f429a1f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8a.png)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其中担保行为是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
然而,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却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法律条款、案例分析、影响因素、规范行为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常常受到质疑。
为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探讨。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形式、程序及效力等;《公司法》则强调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及对外担保的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在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时,应以下标准:一是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担保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三是担保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例如,政府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扶持政策可能导致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性发生变化。
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也会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政策可能影响其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的意愿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若股东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予认可或拒绝配合,则可能导致该担保行为无效。
某上市公司A为另一企业B提供担保,为其向银行贷款1亿元提供保证。
A公司在担保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并递交了股东大会决议。
后B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以其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此案中,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原因如下: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对外担保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约束。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分析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26b8f3d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39.png)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分析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向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提供担保,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往往需要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此获取融资或者开展业务合作。
对外担保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一直是企业管理者面临的难题。
在法律上,公司对外担保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合法目的、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并且需要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策。
如果公司对外担保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公司和担保人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是需要严格依法遵守的。
二、相对人的义务在公司对外担保的过程中,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是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被担保人在获得担保后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1. 履行债务被担保人在获得公司的担保后,需要按照债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
无论是贷款、担保业务还是合作项目,被担保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债务的履行。
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那么公司作为担保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偿还担保责任3. 接受通知和诉讼作为担保人,当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需要向担保人发出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需要及时接受通知,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债权人对被担保人提起诉讼,担保人也需要及时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对外担保是一种风险较大的行为,如果管理不善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进行合理管理和风险控制。
1. 制定担保政策公司需要制定明确的对外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范围、条件和限额,避免因为盲目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无谓的损失。
公司需要严格规范担保活动,加强对外担保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加强风险评估在对外担保前,公司需要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因为被担保人的违约而造成担保损失。
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0c10327f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63.png)
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草色日月《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这项表决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16条第1款主要涉及一下几个问题:一、该款的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1、纯粹性的任意性规定:依据文义解释,该条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2、纯粹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3、复合型规定: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即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在二者之间加以选择。
对此《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
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三种观点:1、公司章程有对外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已经登记公示;2、公司章程无对外效力,因为章程仅仅是公司的内部文件,且法律明确规定章程只能约束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章程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其有无对外效力,包括(1)原则上,公司章程仅仅是公司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2)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这些情形包括:A、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特别干预,第三人负有应知的义务;B、依契约约定获得外部效力,但这种效力仅对特定的第三人有约束力;C、一定的实时状态可以使章程获得对外效力。
对此,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主要是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的一种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
对于第三种观点认为的特殊情形下,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一种误读。
所列的三种特殊情形并非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体现,而是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依契约所产生的对外效力,事实上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自己对自己的约束;对于一定事实状态产生的对外效力,事实上亦并非如此,在此情形仅仅是第三人乃恶意第三人,法律实无保护之必要。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79b31ff6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e8.png)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公司对外担保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权限限制。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是指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或超越其法定权限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关于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的几个关键点:1. 法定程序和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通常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 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资产时,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决议,如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2. 越权担保的效力:- 如果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对外担保,该担保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但是,如果债权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公司越权,那么担保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3. 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权限。
- 如果债权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可能无法主张担保合同的效力。
4. 公司内部责任:- 公司内部人员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担保,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合同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法律后果:- 如果担保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 但是,如果担保合同中存在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公司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6. 救济措施:- 如果债权人因公司越权担保而遭受损失,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 公司也可以通过内部调查和法律程序,追究越权担保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对外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浅析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63ee6b29aeaad1f347933f01.png)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浅析摘要: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进行商事活动的重要手段,同时公司法第16条对该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条文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所有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立法目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商事活动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公司也要兼顾稳定、安全的交易过程。
对外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事手段,在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由公司的决策机关做出,但归根结底还是自然人的意思表示。
自然人基于不同的商事目的,同时基于不同的利益衡量,当然可能出现违背《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1]的情形。
未经决议的对外担保不仅对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且还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以及公司决策机关的管理权,使得民主决策的机制被架空。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公司法第16条,其目的是想约束公司决策者,使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外进行担保活动。
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绕开此条规定擅自对外担保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基于此分析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
二、《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想要理清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应该首先从主观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法条,探析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当然首先要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一方面,现代商业社会中商机瞬息万变,公司对外担保往往是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的,因为公司想借此获得更多、更好的商业机会。
另一方面,对外担保风险巨大,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就要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公司的财产以及经营必定会受影响,往往还可能危及股东的利益。
所以从立法原意来看,保障公司意思自治的同时,意思自治又要受到章程的约束。
公司章程要求决策者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作出对外担保的决策。
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分析——兼论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
![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分析——兼论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7362cefe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0d.png)
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分析——兼论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檀文芳【摘要】《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不仅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指引.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担保相关事项,不仅是内部管理规范,也具备一定的外部效力,唯担保债权人处于善意时可以对抗.而善意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审查.但相对人的这种审查义务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审查,并不涉及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在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之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若公司董事、经理违背此义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应负个人责任.【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8页(P78-85)【关键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善意相对人;形式审查;忠诚义务【作者】檀文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公司担保分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和对外提供担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担保的法律规定,集中设置在第16条,其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但由于此款规定的不完整,理论和实务界对其解释与适用均存在颇多争议。
在判断担保合同效力时,是否需要视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决定是否对其加以保护,还是只要公司的董事、经理“代表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即对相对人一概保护?本文拟从《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说起,从法条解读、价值衡量等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①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担保事项沉默,事实上不会产生过多争议,理论上或是实践中,大多认为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是董事会的决议均可支持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
因此,本文的中心放在探讨公司章程对担保事项确有规定,但公司的董事、经理在对外提供担保时,未遵循该规定的情形。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情形的效力认定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情形的效力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16275e8edd3383c4bb4cd263.png)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情形的效力认定作者:赵金存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5期摘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
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是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先分析几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然后再确定合同的效力。
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担保债权人的主观心态对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影响甚大。
关键词:对外担保;主观心态;效力认定一、公司章程未规定对外担保情形一种情形是公司在成立时所有人都不同意对外担保,但没有写入公司章程。
可以从担保债权人主观方面考虑,如果担保债权人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股东一致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实际是禁止对外担保的或者是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那么担保行为可撤销或者无效。
另外一种情形是,对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会有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在成立之初并没有想到,并且发起人也未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以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没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由于公司章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担保,虽然公司章程具有公示的效力,作为担保债权人有义务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并了解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条款。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用信息,债权人并不能在公司章程中获得。
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如果担保债权人明知公司实际上禁止担保则签订的担保合同可撤销或者无效。
二、公司对外担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数额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超过担保限额部分的不影响担保限额内担保合同的效力。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担保,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均有效,超过担保限额的部分担保无效。
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超过公司担保权限数额部分还是没有超过的部分都应该认为无效。
从公司章程的内部协议性质来看,公司章程对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所以无论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还是没有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问题论文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问题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7c99c21b4431b90d6c85c78b.png)
浅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摘要】违反新公司法中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外担保的,其效力究竟如何,至今仍是个众说纷纭的局面。
本文从不仅从法律专业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更从政治、经济的角度分析了此种担保的最终效力。
【关键词】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担保效力一、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既有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违反上述条款,对外担保,其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呢?有的人认为,此种情况下,担保行为是有效的。
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理论,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违反,是指对其强行性规范的违反,而不包括对公法和私法任意性规范的违反。
强行性法规可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两种,强制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
有学者认为,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
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标准之一便是,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该规范就不应属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
将上述标准用于分析本条规定会看到:首先,该条没有规定如没有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担保将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如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有效,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是公司的股东,而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款规定是取缔规范,违反该规定的后果是当事人可能面临其他处罚,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https://img.taocdn.com/s3/m/adbc1591aeaad1f346933feb.png)
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债权人是 否具有审查义务?
•个人认为公司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债权人不具有审查债务人公司 章程的义务 。理由如下:
•(1)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此条实际上已经废除 了我国以前的越权理论。且《公司法》第11条也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并没有将第三人纳入 章程所约束的范围。所以“章程具有对世效力”一说, 无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 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 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第三,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的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虽 然违反该规定,但如果让该合同继续有效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 家利益,只会损害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的,属于管理性规定。
•就《公司法》第16条同时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个人认为第16条属于管 理性强制性规范。理由如下:
•首先,第16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条规定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4)否定第三人对交易相对方的公司章程负有审查义务的合 理性还在于交易成本和第(2)提到的我国当前工商登记制度 的不完善。 从交易经济的角度分析, 如果课以第三人有查阅章 程的义务,那么为了避免交易风险的发生,他将不得不在每次交 易前到有关部门查询公司章程并进行仔细研究,那么他将被迫为 资讯搜索查询这些资料而付出巨大代价。久而久之,自然就会打 击到第三人交易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
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3篇)
![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0a19d35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8d.png)
第1篇一、引言企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我国,企业对外担保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根据《担保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对外担保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然而,企业在对外担保过程中,若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依据1.《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担保需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
2.《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
3.《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对担保债权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1.担保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规定若企业对外担保违反了《担保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则担保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等情形若企业对外担保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企业承担赔偿责任(1)主债权到期未偿还若企业对外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未偿还,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偿还主债权、支付利息、承担违约金等。
(2)因担保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若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担保人过错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担保人需赔偿损失。
3.企业内部责任追究(1)违反公司章程若企业对外担保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规操作若企业对外担保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如未进行尽职调查、未履行审批程序等,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企业信用受损企业对外担保过程中,若出现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等情况,将严重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导致企业在融资、合作等方面受到限制。
浅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
![浅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0c67e8802d276a200292efb.png)
【 关键词】 司; 公 违规对外担保; 担保效力
一
、
公 司违 规 对 外 担 保效 力 问题 的既 有 观 点
补偿公司因对外担保招致的损 失。
由此可见 , 现在对这个 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同时
公司法第 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 : 公司 向其 他企业投 资或者 “
为他人提供担保 , 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 、 这也说明了新 公司法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 公司法》 股 东大会 决议 ;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 第 1 条 虽然 明确规 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的规则 ,但是法 6
经济与涪
浅析公 司违 规 对 外 担保 行 为 的效 力 问题
赵 肠
400 ) 5 0 1 ( 郑州大学法学院, 南 郑州 河
【 要】 摘 违反新公 司法 中第十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 , 对外担保的 , 其效力究竟如何 , 至今仍是个众说纷纭的局面。 文从 不仅从 本
法律专业角度阐述了 自己的观点, 更从政治、 经济的角度 分析 了此种担保的最终效 力。
力 性 规 定 的合 同 才作 为无 效 的合 同 ,而 违 反 了取 缔 性 的 规 定 ,
1 .从法律专 业的角度 。我认 为, 违反 《 公司法》 1 第 6条规
定 的公 司 对 外 担 保 应 该 属 于 无 效 的担 保 , 由如 下 : 一 , 合 理 第 从
可 以 由有 关 机 关对 当事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不 一 定 宣 告 合 同无 同法 来看 , 但 担保合 同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 的强制 性规定应 为无 效 。 关 于 效 力 性规 定 的 区分 标 准 之 一 便 是 , 律 法 规 虽 没 有 明 效 根据 醑 法 合同法》 5 条第 5项规定, 第 2 合同有“ 违反法律 、 行政 确 规 定 违 反 禁 止 性 规 定将 导致 合 同无 效或 不成 立 的 , 反 该 规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违 的情形, 应为无效。这里的规定没有明确是 定 以后 若 使 合 同继 续有 效 并 不损 害 国家 利 益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 ,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分析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3c18946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1d.png)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分析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作为交易的一部分。
对外担保合同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中公司同意为债权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本文将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
1. 法律背景在中国,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受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该法规对公司担保行为的有效性、担保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特点3.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要素3.1. 合同的形式要素根据《合同法》,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应当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债权的内容和标的,否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3.2. 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素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内部程序,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不正当行为,或者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3.3. 公司法人资格要素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担保行为的效力受公司法人资格的制约。
如果公司存在无效登记、已注销、被吊销等情况,其对外担保合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3.4. 公司章程要素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的担保行为可能有特定规定。
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4.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分析方法4.1. 法律效力分析通过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制约和保障。
4.2. 公司内部程序分析研究公司的内部程序,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程序,评估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在程序上是否合规。
4.3. 公司经营状况分析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法人资格是否有效、公司章程是否有约束力等,评估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在公司法人资格和章程要素上的合规性。
4.4. 合同条款分析仔细研究合同条款,评估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包括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以及担保的范围和期限等。
结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效力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浅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浅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f6964c194431b90d6c85c790.png)
浅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一、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的争议现今针对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归结起来,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的有两个依据: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需报送提交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第三人得经由登记机关得知章程之内容而决定是否与之发生交易关系,所以章程可以对抗第三人。
2.《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这无疑表明法律在提示第三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章程中所规定的有权机关是谁,并对公司章程中有无限额规定负有注意义务。
针对上述两个观点,笔者认为,以上两点都不能证明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也不能因此证明第三人负有审查章程的义务。
二、章程登记的效力思考就公司章程公示的效力,笔者认为,不能仅就公司章程进行登记就认定其具有对外效力。
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理由在于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长期奉行的”推定通知理论”和以其为基础的”越权理论”。
即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因登记便取得对外公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通过登记机关查询到与其交易公司的章程,假如第三人在与公司交易前没有了解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法律上也推定第三方已知悉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第三人不能以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规范为理由对抗公司章程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问题:1.现实证明,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不确定和不合理的结果。
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修订章程的方式将一项原本超过目的条款的行为纳入其中,使得越权理论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对于一项完全合法的交易,公司却可以通过主张超越其目的范围而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在束缚公司行动的同时,更为严重的是,它打破了第三人的合法期待,影响了交易安全,稳定和公平。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96f0a6b5727a5e9856a6172.png)
浅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作者:姚邢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2期摘要: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以公司的资产、信用或是同债权人订立对外担保合同的行为称之为公司对外担保。
从公司法的角度研究公司的对外担保,在现代的社会中是公司对外融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
然而不能忽视这其中种种关乎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全部股东以及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问题。
本文探究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提出问题,分析在不同情形下对外担保的效力,以期给予我国的司法实践些许启发。
关键词:公司法;对外担保;效力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62-02作者简介:姚邢(1992-),女,浙江人,硕士,就职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完善有序的公司担保,让公司能够有效地以资产为他人债务担保,能够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以及提升公司的整体综合实力。
1993年《公司法》第69条第3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公司资产担保其他人的债务,应当取消担保,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所得由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用自身的信用或其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公司自治的范畴。
但是我国法律为了维持市场上公司资本的确定,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在公司里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担保能力进行限制。
为了明确法规,以及避免社会各界的无谓争论,1993年12月29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的1999、2004和2005年分别对《公司法》进行了三次修改,现行《公司法》为第三次修正。
本文以公司法的角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给予相关部门及人员一些借鉴和启发。
二、问题的提出公司的对外担保是一种很重要的融资手段,关乎一家公司能否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
倘若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将会造成一系列损失。
浅析新《公司法》下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
![浅析新《公司法》下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aea467730b1c59eef8c7b49f.png)
浅析新《公司法》下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摘要】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比原公司法科学而系统,但是仍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争议,最大的争议即是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和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
本文就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新公司法违规担保法律效力一、对于公司违规担保效力的不同观点(一)公司违规提供的担保一律无效有人认为公司违规提供的担保一律无效。
该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合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无效。
这里的规定没有明确是订立合同的程序还是合同的内容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法理来看,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形式、程序抑或是内容,只要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有违反的情形,就应该认定合同无效。
从《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来看,都是对公司担保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公司违规担保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二)公司违规提供的担保有效有人认为《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的规定虽然是强制性规定,但该种强制是针对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士而言,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担保仍然有效,但公司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公司以《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为依据,主张担保合同或者投资合同无效的,应不予支持,但被担保人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毫无疑问,《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并不能由此简单的认为公司违规提供的担保无效。
正如王保树先生所言:“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使违反行为无效。
是否使违反行为无效,应取决于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性质与立法目的。
”从境外立法例看,《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1条在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之同时,又规定:“法律不以之无效者除外。
论违反法定程序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分析
![论违反法定程序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af9e08e167ec102de3bd8993.png)
论违反法定程序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分析发表时间:2019-08-28T11:45:19.2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6期作者:龙怡君[导读] 摘要: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决定对外担保权限,允许公司自治。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 610072摘要: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决定对外担保权限,允许公司自治。
不同学者从不同方向对本条的定性和效力有无产生不同的学说。
结合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坚持商事规范利益平衡、尊重效率的基本原则,从类型、审查义务,恶意与否、无效等方面探讨对外效力。
从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内涵、外延、界限,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探讨违反程序的内部责任。
关键词:公司章程,效益原则,审查义务,利益平衡民商领域强调意思自治,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对外担保权限,其既涉及公司决议内部效力,又涉及公司外部行为效力。
对内,公司章程规定是公司内部组织形式、权限分界的基础;对外,公司与债权人的担保合同也须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强调交易秩序和合同的稳定。
本文结合理论界不同学说观点和司法实践探讨其效力,以求内外效力的平衡。
一、《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的效力定性和学说争议(一)违反程序对外担保的学说争议及性质认定合同法根据违反法律条文相关规定,是否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制性强制性规范。
前者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即无效。
后者认为仅违反,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并不当然导致无效。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有权规定对外担保的决定机关,投资程序,投资限额,明确对外担保外延。
法律条文中,多运用“不得”,“必须”等词,属规范性法律条文。
对于违反程序对外担保效力,仅笼统概述,并无条文具体化,司法实践中此种纠纷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理论学说界亦有不同看法。
主要包括三种意见:一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即无效;二是该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即无效;三是区分内、外决议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同时突出公司在对外担保问题上的法律规制和自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规定了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即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但对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而对外进行了担保的效力以及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对外担保的效力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下面本文就谈下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一、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违反了该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首先应该明确《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会必然无效,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款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内部限制,即公司章程只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该款规定担保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相关责任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势必不利于善意相对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因此,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担保行为并不必然无效。
二、若公司章程并没有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能否有对外担保的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也就是必要条款或者说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外担保并非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或者条款。
如果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对外担保的权利呢?《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005的新《公司法》也并未有规定公司不能对外担保的情形,因此,公司章程未有对外担保规定的,公司依法也可以对外进行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对外担保情形的,公司对外担保应该有那个机构来决定对外担保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议事程序作出规定,如果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依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机构只能是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即使公司章程有规定,公司章程也只能在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里选择一个作为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决定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对于具体实践中到底由那个机构决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都应该是有权决定的。
如果董事会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意见不一致的,到底应该是采用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呢,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新的《公司法》强调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没有特别突出董事会的作用,因公司权利来源于股东,股东会权力大于董事会权力,因此,在公司章程未对对外担保机构作出规定的情形下,出现董事会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意见不一致时,应该采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相应的担保决议程序、方式、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对于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程序、方式、内容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得从公司章程的性质谈起,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换句话说,公司章程对外并不产生效力,《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只是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等如对外担保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但对于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却没有规定。
有人认为,公司章程必须经过登记备案,经过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应该具有公示力和对世效力,第三人在交易时应视为已知晓该公司章程,基于此,对于违反公司章程程序性规定的对外担保应为无效。
公司章程具有对世效力的理论基础是推定第三人明知主义和越权主义。
对于推定第三人明知主义,势必要求第三人通晓所要交易的公司的公司章程。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对外公开,普通人根本无法查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如果赋予公司章程具有对抗力,势必意味着要求第三人在交易进行前审查公司章程,必然要求第三人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查询公司章程,而这必将大大影响交易的便捷和顺利开展。
而对于越权主义,许多国家都逐渐通过各种方式限制越权无效原则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三人基于对法人代表职务行为的信赖,对其代表权限一般不会产生疑问,而对于其他代理人,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也是一种信赖的基础。
而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形成的安全的交易秩序需要予以保护,这被称为表见代表制度。
事实上,在与法人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活动中,要求第三人于交易时必先查看法人的经营范围、权限范围、公司章程等,这既不切合实际,又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理由是,公司内部规定如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文件对公司法人代表权限的限制,因为属于公司内部文件,公司以外的人不能方便查知,所以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公司内部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能对抗相对人。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可能是法律限制、公司章程限制,也可能是内部决议限制。
除法律限制可推定第三人应当知道的以外,公司内部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
同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和约束,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不能对抗相对人。
与表见代表制度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法律取向相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能对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并未要求所有公司将其章程置备于营业场所供第三人查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但公司章程并不属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登记事项。
我国实务中第三人无法便捷地在工商登记机关了解公司章程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公司章程能够对抗第三人,也不符合我国国情。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具有对世效力,势必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在实践中,不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基于对法定代表人的信赖而所为的交易行为,第三人应属于善意。
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第三人无须举证自己为善意,如果公司主张第三人恶意的,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或者备案就认定公司章程对外具有对世效力。
既然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那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行为并非无效,只要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如代理人有代理权限,或者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或者基于法定代表人的信赖,该签字的有签字,该盖章的有盖章。
这样的对外担保合同应为有效。
四、若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对外担保,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是否有效?上面已经论述了公司章程对外不具有对世效力,即使公司章程规定了不得对外担保,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限,具体表现为有公司盖章的委托书;或者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虽然公司没有委托代理人,但代理人拿着盖有公司公章的委托书,这就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或者基于法定代表人的信赖,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以外,其代理公司的行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
因此,只要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使违反公司章程不得对外的担保的规定,也应视为有效。
(编辑:露露)(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