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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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于1997年7月1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成克杰1997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审定和监督执行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自治区辖市(地)、县(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施、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实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实务项目阶段:四证一、 工作内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确定。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为:1、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分析;2、近场场区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分析;3、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4、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分析;5、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6、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7、场地基岩地震动参数确定;8、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9、地震小区划综合分析;10、地震地质灾害评价;11、震害预测;12、抗震性能鉴定;13、辅助工作与评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 工作时间开始时间:交地日后结束时间:抗震审查前周 期:2个月三、 责任部门:项目公司设计部四、 配合部门:项目公司成本部五、对接部门:无六、工作要点1、前置条件: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合同2、付款流程:项目公司设计部-项目公司成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副总-项目公司成本副总-项目公司财务副总-项目公司总经理3、模板;无七、完成标准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八、工作成果用途确定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用以编制可研报告及指导后续施工设计。
九、跟踪落实要点1、建设项目是否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选择与确定;3、项目公司应紧密跟踪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展,积极协调、协商处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出的各项意见,减少对成本的影响。
无锡市地震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震规[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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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震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地震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震规〔2014〕1号)各市(县)区地震局(办):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安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
经局研究决定,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原锡震规[2012]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实行报告预审、项目备案与结果运用办法。
一、报告预审(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所在地地震部门批复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申请表。
2、安评报告两份。
(二)预审1、市地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进行预审,视情提出修改意见。
2、市地震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二、项目备案(一)项目备案管理方式无锡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合同签订后,均应到无锡市地震局备案。
无锡市地震局震灾防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工作。
(二)项目备案时间:安评报告预审通过,即予备案。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震局(办)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结合我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25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震局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说明:1、本收费标准有多项是参照《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省财厅颁布的差旅费标准制定的。
如果这两个标准有调整,有关收费标准相应标准执行。
2、核电站、特大型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因工作内容复杂,要求高、责任大,其收费由委托方与承担方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商定。
3、凡需进行地震地质调查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的工程项目可按一、二、三相关部分计费。
4、施工准备费,除样品分析测试费外,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它各项工程费用总和的5%计费。
5、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十类以上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按本标准增加10%计收项目费用。
附表1 剪切波速测试收费标准注:①按测量次数计费,每米一个测点,在每测点处需按正反方向各测两次。
②钻孔费、塑管费另计。
③孔深超过50M,每增加20M为一档,按前一档的收费标准递增30%计费。
附表2 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收费标准。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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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义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市(地、州)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准,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七条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应积极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审批的内容。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

有关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原则旳告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震局(办)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原则旳告知》([1992]价费字399号), 结合本省执行过程中旳实际状况, 现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原则》, 并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旳单位应按本告知规定执行。
请告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本告知自1998年10月25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震局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阐明:1.本收费原则有多项是参照《工程勘察收费原则》和省财厅颁布旳差旅费原则制定旳。
假如这两个原则有调整, 有关收费原则对应原则执行。
2.核电站、特大型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因工作内容复杂, 规定高、责任大, 其收费由委托方与承担方根据工作内容和规定参照本原则约定。
3.凡需进行地震地质调查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旳工程项目可按一、二、三有关部分计费。
4、施工准备费, 除样品分析测试费外, 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他各项工程费用总和旳5%计费。
5、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旳单位,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时, 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旳单位, 承担十类以上地区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 可按本原则增长10%计收项目费用。
附表1 剪切波速测试收费原则注:①按测量次数计费, 每米一种测点, 在每测点处需按正反方向各测两次。
②钻孔费、塑管费另计。
③孔深超过50M, 每增长20M为一档, 按前一档旳收费原则递增30%计费。
附表2 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收费原则。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中震发防〔2005〕51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2—中国地震局负责附表一所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1.15•【文号】国务院令第3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现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024年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知识(2篇)

2024年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知识什么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科学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立为地震灾害预防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以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具有合理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工程抗震应做哪些基础工作?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哪些工程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第58号令)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大中城市的建设,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凡是“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以及在“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和“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也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云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024年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知识(2)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概念和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筑、结构或区域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可以评估建筑或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性能,为设计、改造和维护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提高地震灾害的抵抗能力,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建筑、结构或区域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2. 评估已建成建筑、结构或区域的地震安全性,并提供改造或加固建议;3. 为地震设计和结构抗震指标提供科学依据;4. 为地震风险管理和灾害防治提供决策支持。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指标体系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借助于地震工程学的理论和方法,包括基于经验、基于响应谱、基于非线性分析等不同的方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7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34ae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41.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是全国抗震设防重点城市,其所处的珠江三角洲是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对于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努力把地震灾害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为此,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8月16日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或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四条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民防办)负责市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
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市政府聘请有关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工程地震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专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八年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dd2c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3f.png)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1996年7月10日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
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省地震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直接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交通工程: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2、铁路干线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I级挡水坝;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站;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6、供水、供气、供热、贮油工程。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震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震发〔2018〕40号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相关文件要求,推进园区“多评合一”综合评估评审工作,市地震局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16日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评估评审。
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采购方式,择优选择符合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或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政府统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
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在通过评审后30日内,向市地震局提供数据库和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建筑场地地震安全评价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工程勘察
• 勘察任务
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旳地段, 提供建筑场地类别和地震地质灾害(如滑坡、倒塌、 液化和震陷等)评价。
• 工作内容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调查 场地钻探 场地岩土体物理力学特征测试 地震地质灾害勘查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筑场地类别划分
• 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根据。
各类建筑场地旳覆盖层厚度(m)
等效剪切波速
Vse (m/s)
Ⅰ
Vse >500
0
500≥ Vse >250
<5
250 ≥ Vse >140
<3
Vse ≤140
<3
场地类别
Ⅱ
Ⅲ
≥5 3~50 3~15
>50 18~80
• 地震影响系数
∵ G = mg,m为建筑物质量, g为重力加速度
∴ F = G = mg 对照牛顿第二定律: F = ma,a为水平地震加速度
有
g = a
即பைடு நூலகம்
=a / g
可见,所谓地震影响系数,就是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之比。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影响系数
建筑构造旳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 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构造自振 周期以及阻尼比拟定。
wave velocity
➢
SeismicB C
testing between – Striking Horizontally
– Blasting
di
sbtor ri beuhtoiloens
in
the
Receiver
DB13_T501-200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

全部
水库
蓄水量 1x100时及以上
城市上游一级挡水工程
全部
设区市引水主干线
全部
水利 、 电力 工程
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水 电站
热 电厂
全部 装机容量 200画W及以上
单机容量 300m W 及 以上或 总装机 容量 日的山W及以上
送 、变电工程
220k V及 以上
煤气、天然气及石油液化工程
日供气3x1护时 及以上
5 地展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见表 to
DB13/T 501一 2003
表 1 地,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
工程类别
工程项目名称
指标
干线铁路、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地下铁路
全部
地方铁路、支线铁路
长度30k m及以上
设区市铁路枢纽建设工程或者技术改造工程
改造投资额0.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ID k1N 501 一 2003
指标 全部 500张床位及以上 全部 全部 5000座观众席及以上 单体永久性建筑面积2x1口时 及 以上 全部 全部 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二及以上, 中软、软弱场地高度印m及以上 全部
河 北 省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 由河北省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 由河北省技术监督局归 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北省地震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运启 、王中来。
D日U /T 匀 1一 洲比3
DB1kT 1即 1一 创阅日
引言
本标 准 依 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GB1 7741一 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和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制定。
交通工程 城市高架路、轻轨铁路、大型立交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28•【字号】皖政[1993]27号•【施行日期】1993.04.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皖政〔1993〕2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震局、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拟订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增强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等。
第三条新建工程项目(计划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工程应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
对已做过并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区划,也可作为城市规划和一般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六条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四)占地范围较大,距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发改价格[2010]232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地震局: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芜政[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建设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64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0c720f844769eae009ede6.png)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64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震局(办):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结合我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25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说明:1、本收费标准有多项是参照《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省财厅颁布的差旅费标准制定的。
如果这两个标准有调整,有关收费标准亦按相应标准执行。
2、核电站、特大型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因工作内容复杂,要求高、责任大,其收费由委托方与承担方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商定。
3、凡需进行地震地质调查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的工程项目可按一、二、三相关部分计费。
4、施工准备费,除样品分析测试费外,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它各项工程费用总和的5%计费。
5、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十类和十类以上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按本标准增加10%计收项目费用。
附表1:剪切波速测试收费标准单位:元/次注:(1)按测量次数计费,每米一个测点,在每测点处需按正反方向各测两次。
(2)钻孔费、塑管费另计。
(3)孔深超过50M,每增加20M为一档,按前一档的收费标准递增30%计费。
附表2: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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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震发防〔2005〕51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中国地震局负责附表一所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依法须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依据本细则的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7~15份);(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依据、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主要技术思路和结果表述形式。
第十一条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符合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第十二条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根据需要,可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震局组织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由十五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持有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的专家不少于五人。
各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有严格的组织形式,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评审程序和管理办法,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和负责人。
省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组织形式、章程等,应当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
第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思路和方法、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基础资料的完备性、分析论证的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时,应成立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中,持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的专家应不少于三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可采用函审或会审的形式。
函审时,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七至九人组成;会审时,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九至十五人组成。
其中,地震地质、地震、工程地震等三个专业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评审过程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并根据需要接受评审专家组对关键资料证据的现场考核验证。
第十八条函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成立评审专家组,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二)专家对报告进行审阅,提出个人书面评审意见;(三)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成立评审专家组,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二)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确定会议时间,并提前三日告知申请人;(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现场工作、基础资料、技术思路和方法、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汇报;(四)评审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五)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组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六)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对计算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由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托其他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采取投票方式进行。
(一)评审专家组全票通过的为通过;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评审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二)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资料应妥善存档。
存档资料包含:(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报告及修改说明;(二)函审时,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三)会审时,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的会议记录;(四)评审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审查费用。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五条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十五天,该期限不包含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修改的时间。
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实施机关作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书面决定,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书面决定内容包括:确认区域及近场地震构造和地震活动性评价、主要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结论,核准设计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八条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十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开展补充工作,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省级地震局应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抄报中国地震局。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中国地震局负责对省级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评审的工作质量、许可的规范性、对申请人的服务质量、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举报,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组织对所准予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须经省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表1:中国地震局负责审批的项目*:本类工程审批由中国地震局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地震局根据产能规模具体商定。
附表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题词: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细则通知中国地震局办公室 2005年5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