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设施 竣工验收标准 (试行) 济南市市政公用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供热设施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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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初稿,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 总则-----适用范围2 总体验收流程3 制定依据4 验收标准4.1 室外供热管网4.2 换热站4.3 建筑物热力入口4.4 建筑物内系统4.5 户内系统4.6 建筑节能(采暖部分)4.7 供热计量4.8远传抄表管理系统4.9 系统水压试验和冲洗4.10 系统试运行和调试5 附录5.1术语5.2 表格1 总则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可集中供热的房地产竣工项目供、用热设施的验收”,内容包括房地产项目规划红线内室外供热管网、换热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建筑物内系统、户内系统、和建筑节能(采暖部分)、供热计量、远传抄表管理系统、系统水压试验和冲洗、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2 总体验收流程验收流程:申请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开户申请(应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供热单位受理,书面答复——具备条件,用热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开户协议——开户协议报供热办审批、备案——政务审批中心申请交费——委托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室外供热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供热单位参与的供用热设施冷态验收——冷态验收合格后,签订热态调试协议——用热单位组织材料报市政公用局窗口提出验收备案申请——行政审批处组织供热办及供热单位进行现场复验、备案——热态调试——签订供热合同——实施供热备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所需材料1、供热开户协议;2、济南市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联络单;3、供热工程施工合同;4、管材、设备、阀门、热表、温控及热力调节装置等材料的入场材料检验证明(材质分析报告、材料安装使用说明、打压试验报告、合格证),热表首次鉴定报告、调试合格证明;5、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6、系统冲洗及压力试验记录;7、竣工图纸(纸质竣工图纸及电子版图)、竣工报告;8、规划红线内室外、室内管网及换热站按照《济南市数字市政管网设施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和《济南数字市政数据标准》要求进行管线物探测量提报相关资料。
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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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济南市市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业务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无偿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一)是否按照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以上内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二)项目所包含的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或缴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以上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地红线内排水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水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项目用地红线内环卫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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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章:基本制度及内容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要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代替履约合同保证书)没有综合验收,所有房屋不能进行房屋初始登记济建发[2011]7号文下发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共四条,现改为两条:1、分期综合验收备案2、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开发项目管理基本制度:1、政府确立开发项目2、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3、建设条件意见书4、开发合同5、开发项目手册6、开发经营权7、详细规化方案审查与变更审批制度8、转让登记备案制度9、以地价作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10、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3.1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1、项目性质(土地用途)用地供应方式及年限要求2、商品住宅户型比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3、项目规化设计要求4、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水、电、暖等)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6、住宅产业化技术,建筑节能和建设品质要求7、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分期开发、预售、验收)8、商品房预售、现售要求9、开发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要求10、其他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6.1住宅产业化特征1、建筑设计标准化(中小户型及保障性住房)2、部品生产工厂化(部品认证)3、建造施工装配化(预制装配、钢结构、轻钢结构)4、土建装修一体化(成品房销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在的问题1、重视房屋工程,不管室外工程2、重视工程验收,忽视配套验收3、重视工程质量,忽视住宅功能4、重视整体工程,轻视分户验收5、重视竣工验收,不管交付使用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代表验收水电暖不在物业验收范围内二次供水问题不归物业,归自来水公司第二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4)、土地使用权证书(5)、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就进行办理,无此证不能卖房及转让)(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9)、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规化核实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其中: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农村住宅以及己办理房产证的建设工程元需规划核实)(10)、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11)、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详办事指南第28页)(12)、开发项目代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3)、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核实内容:1、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移交使用情况2、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情况(14)、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办事指南第17页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从项目报建至工程竣工验收所有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都准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文件2、工程竣工结算备案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5)、《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代替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明时领取,记录各种手续办理的时间,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检验。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f30b095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0d.png)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3年10月22日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颁布时间:2011-10-31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三规范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附件: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723078bcc22bcd126ff0cc8.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ce950b9f121dd36a32d82d1.png)
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60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定供热单位(一)本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由所在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且具有五年以上同等规模的住宅区供热运行经历,运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不良的信用信息。
(三)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1、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2、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等;3、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四)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
(五)居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建设项目供热采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供热采暖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供热采暖系统是否具备供热条件;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供热单位对采暖工程分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供热采暖系统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缺陷,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
(四)新、改、扩建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供热设施备案变更手续。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https://img.taocdn.com/s3/m/82a5a7523b3567ec102d8af8.png)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先期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
第八条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第九条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
第十条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先期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市政公用设施综合验收备案资料备案表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市政公用设施综合验收备案资料备案表](https://img.taocdn.com/s3/m/432921ec856a561252d36f16.png)
编
项目 名称 开发 单位 报验 内容 □ □ 供水 供热 □ □ □ □ 供气 排水 □ □ 项目 地址 建筑 面积 联系人 供气 排水 房屋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单
项目燃气专业规划设计图纸 审查意见 燃气工程建设合同 项目1:500规划总平面图电 子版、纸制各1份 供气 方面 项目1:500规划设计管线综 合图电子版、纸制各1份 项目1:500竣工地形图电子 版、纸制各1份 项目1:500竣工管线综合图 电子版、纸制各1份 燃气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证明 供热开户协议 供热工程施工合同 入场材料检验证明、热表首 次鉴定报告、调试合格证明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供热 方面 系统冲洗及压力试验记录 竣工图纸、报告 (纸质及电子版) 规划红线内室外、室内管网 及换热站等进行管线物探测 量提报相关资料 项目雨、污水排水分项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项目1:500总平面图 电子版、纸质各1份 项目1:500雨、污水工程竣 工图纸电子版、纸质各1份 排水 方面 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 有关材料 符合规划要求的管线综合图 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联合审查 市政公用局意见证明 项目工程施工排水许可相关 手续证明材料(非配套费缴费联络单 及发票
供水 供热
用户报装工程资料单 相关手续(申请、证明、批复) 客户接水报装申请表 客户管线、营业、违章用水情况调查表 水表安装领表单(复印件) 开工报告 施工过程控制表 用 户 工 程 管道工程冲洗检验及水量核定表 水压试验合格证明 管线开(合)口审批表 材料明细表、材料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 附属设施验收表 二次加压设施验收证明 设计图 竣工图 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供水企业客户工程联合验收单 开工报告1份 外管线质量验收单2份 供水 户 方面 表 工 程 设计图1份 竣工图2份 水表单1份 报验单1份 竣工单3份 竣工图 室 内 材料明细表、材料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 水质检测报告 管 线 通水试验记录 工 水压测试报告 程 室内管线验收单 二 《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备案登记表》 纸质、电子版各1份 次 供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技术资料 水 纸质、电子版各1份 中水处理设施及室外中水管网竣工图 节 纸质、电子版各1份 水 设 《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 纸质、电子版各1份 施 中水设施竣工技术资料纸质、电子版各1份 1.相关资料由房地产项目开发单位提供; 2.资料完备的请在相应位置划“√”; 说明 3.若部分资料缺失,请在相关资料位置说明; 4.项目如有其它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b8cbf470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b5.png)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1. 城市集中供热范围:济南市建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符合条件的建筑物。
2. 供热营运单位的责任:供热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供热指标,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
3. 用户的权益:供热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热服务,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4. 热价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济南市实行居民和非居民供热热价差政策,合理确定供热热价。
5. 缴费管理:用户应按时缴纳供热费用,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缴费。
6. 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供热企业要进行供热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7. 安全管理: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实施供热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供热设施和供热运行的安全监控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供热安全。
8. 催缴和违约费用:对于拖欠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采取催缴措施,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违约费用。
以上是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用户关注当地政府的相关通知和规定。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二)【导言】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供热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活动,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的温暖生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包括居民供热、机关单位供热、商业供热等。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中涉及的名称解释如下:1. 城市集中供热:指通过管网将热能从供热厂传输至区域内各用户的供热方式。
2. 供热厂:指负责供热热源的设施。
3. 管网:指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中输送热能的管道网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f46d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4e.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公用事业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宜业宜居环境”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济南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阶段性特征,按照“补齐欠账、适度超前,满足需求、支撑发展”的目标,着眼于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不断深化市政公用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公用事业保障水平;坚持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着力解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不断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支撑发展的能力;坚持分类指导、适度竞争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特点,推进行业特许经营,强化政府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发展格局;坚持依法规范、政策支持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范标准,建立健全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可持续发展。
3.发展目标。
加快城市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城区改造升级,精心实施城市建设和综合整治重点推进项目,到“十二五”末期,主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8b4105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3e.png)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济政公字[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的通知(济政公字〔2010〕178号)《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达标的采暖费退费。
第三条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温度(不低于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五条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并约定测温时间。
每日测温时间为8时起至21时止(节假日不休息)。
第六条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测量计量器具的合格证。
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并各执一份。
第七条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
第八条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并预付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费用。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第十条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1.26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1.26](https://img.taocdn.com/s3/m/2fc8512f49649b6649d74748.png)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第期共期)
建设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
填表说明
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内容须真实完整。
二、此表应打印后提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提交时需验原件存复印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申请表》(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2、规划总平面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
5、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竣工结算备案表;
6、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该项留存原件);
7、供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该项留存原件);
8、小区内道路、绿化、照明四方验收证明;
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
10、现场照片。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单项验收情况一览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def830eefdc8d377ee3205.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相关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75de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6c.png)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确定热电联产年度上网电计划,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定后报经省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执行。
为保障热电联产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不得在热电联产机组上安装上网电控制器。
第四条《供热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二)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三)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四)城市增容资金;(五)节能贷款或其他贷款;(六)其他可用于城市供热建设的资金。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对已建成使用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停止使用通知书,实行集中供热。
对逾期未停止使用的,除按《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每年每吨/时一万元预收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在其使用集中供热时,预收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抵顶应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619e0157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e7.png)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1998年9月1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23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8年11月27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fa2b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78.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鲁建发[2009]11号发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鲁建发[2009]11号发](https://img.taocdn.com/s3/m/0913cb8ad4d8d15abe234e1e.png)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第一条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1.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4.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5.供水、供热、供电、煤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7.《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8.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10.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1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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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标准(试行)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目录1 总则-----适用范围2 总体验收流程3 制定依据4 验收标准4.1 室外供热管网4.2 换热站4.3 建筑物热力入口4.4 建筑物内系统4.5 户内系统4.6 建筑节能(采暖部分)4.7 供热计量4.8远传抄表管理系统4.9 系统水压试验和冲洗4.10 系统试运行和调试5 附录5.1术语5.2 表格1 总则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可集中供热的房地产竣工项目供、用热设施的验收”,内容包括房地产项目规划红线内室外供热管网、换热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建筑物内系统、户内系统、和建筑节能(采暖部分)、供热计量、远传抄表管理系统、系统水压试验和冲洗、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2 总体验收流程总体验收工作流程图备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所需材料1、供热开户协议;2、济南市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联络单;3、供热工程施工合同;4、管材、设备、阀门、热表、温控及热力调节装置等材料的入场材料检验证明(材质分析报告、材料安装使用说明、打压试验报告、合格证),热表首次鉴定报告、调试合格证明;5、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6、系统冲洗及压力试验记录;7、竣工图纸(纸质竣工图纸及电子版图)、竣工报告;8、规划红线内室外、室内管网及换热站按照《济南市数字市政管网设施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和《济南数字市政数据标准》要求进行管线物探测量提报相关资料。
3制定依据3.1 相关文件3.1.1 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文),热源管网建设费按所建设项目的供热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78元。
3.1.2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需要增加供热管网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组织施工。
3.1.3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通知》(鲁建发 [2010]5号)规定:新建建筑和纳入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一并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依据本地供热计量规划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采购并组织安装。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安装。
3.1.4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通知》(鲁建发 [2010]5号)规定:无论新建建筑,还是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必须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225- 2001)规定:热能表首次使用须进行强制性检定,热能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3.1.6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第六条: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1.7 《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入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 [2011]11号)第五条:各级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政府供热计量管理职能,要从供热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闭合管理,达不到计量条件的,不得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新入网的,经一个采暖期的试用期后再办理入网手续。
3.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规定: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3.1.9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3.1.10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3.1.11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
3.1.12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规定:在验收阶段,要组织专家对既有建筑供热专项进行验收,对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供热专项验收进行审查。
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
3.2 相关规范与标准(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BG/T 50378-2006(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9)《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10)《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1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12)《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1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14)《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15)《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225- 2001(17)《城镇供热管网维修技术规程》CECS121:2001(18)《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19)《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20)《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2004(21)《城市测量规范》(CJJ8-99)(22)《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2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24)《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3)(25)《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26)《济南市数字市政管网设施普查技术规程》(试行本)(27)山东省城市住宅集中供热分户热计量系统设计暂行技术规定(鲁建发【2001】71号文)(28)《直埋供热管道工程设计》(29)《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30)《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4验收标准4.1室外供热管网4.1.1一般规定4.1.1.1本章适用于厂区及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的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室外供热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4.1.1.2室外直埋管网优先采用聚氨酯预制保温管,避免采用地沟敷设;聚氨酯预制保温管的质量满足《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14-2000的要求。
预制保温管进行施工现场后,必须进行蓬盖,避免聚乙烯外壳遭受日晒雨淋,造成聚乙烯外壳破裂。
4.1.1.3 供热管网的管材应按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小于或等于4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
(2)管径为50~20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GB8163标准)。
(3)管径大于200mm时,应使用螺旋焊接钢管(GB9711.1标准)。
4.1.1.4 室外供热管道连接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4.1.1.5 管网设计必须要有具备热力资质的设计院(所)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供热单位审核同意;管网施工前应向供热单位提供正式施工图纸3套和电子版一份。
4.1.2主控项目4.1.2.1 换热站、管网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补水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4.1.2.2管道及配件安装放线定位以设计图、规划审批为准,标明绝对坐标或相对坐标尺寸;施工图纸上必须标明检查井、补偿器、管道拐点相对于永久性建筑的定位尺寸。
4.1.2.3阀门关断阀应采用球阀或质量可靠的蝶阀。
4.1.2.4红线内一、二次管网设计图纸应符合济南市数字市政建设要求。
4.1.2.5外网的管道堵板设计严格按《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1996和《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等标准执行。
4.1.3一般项目4.1.3.1阀室及固定支座(1)首先核对施工几何尺寸与设计相符,墙体盖板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阀室井井口必须高于地面40-50mm;配筋数量及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2)砌筑;垫层、砌砖、抹灰及底板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注意如设计底板有配筋,而施工未按要求做,必须予以制止。
(3)现浇混凝土厚度按设计要求,注意监督井底设置积水坑。
(4)穿墙套管及挡板制作必须采用钢板,并进行满焊、刷防锈漆,套管穿墙处填石棉绳、抹沥青油封闭,井内爬梯需采用铸铁材质。
4.1.3.2回填砂(1)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下,管道管底至管上100mm垫中砂;其余部分垫基砂;(2)人行道和小区内地下管道管底至管上100mm垫中砂;其余部分垫基砂;(3)路基部分采用5%水泥石硝进行回填,保证路面不塌陷。
4.1.3.3管线标识(1)警示布在距地面300mm处,管道上敷设一层;(2)管道供水保温外壳顶部刷一道红油漆做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