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黔商发[2013]227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227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 184 号)精神,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权限已下放(委托)各地,为确保下放后的审批和备案工作顺利推进,省商务厅制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审批流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切实做好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工作。
各地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合理设置企业(市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恶性竞争,促进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等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行业发展规划设置要求,认真审核申请设立的企业,严把准入关。
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地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年审,及时报告年审情况。
要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勒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注销,畅通退出关。
省商务厅对各地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情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纳税登记;(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黔建房通[2008]544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房通〔2008〕544号)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为了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附件: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的省外房地产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房地产类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在黔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城市房屋拆迁等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黔建设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审查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我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年来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新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48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11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
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396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09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95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733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264附件: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已于2015年11月12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评估并正式上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6号)要求,为更好推进我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企业、提升主管部门监管效能,现将一体化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一体化平台使用将关系到我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资质升级、诚信评价等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应用推广和宣传培训,积极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按要求在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相关业务的申报和办理,确保相关数据及时、高效、准确地采集和上传。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州)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建设;已建设有相关信息系统的地区应加快与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数据对接,确保数据和业务流程的互融互通。
二、强化工作职责(一)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我省一体化工作平台中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各业务流程在本单位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进行明确,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文件,并在日常工作中使用我厅发放的主管部门账户登录一体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平台的各项业务流程有序衔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黔府办函〔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贵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
贵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一、企业税务登记概述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义务行为,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缴纳税款,履行其纳税义务。
贵州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发展省份,其税务登记流程也是非常规范和严谨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贵州企业税务登记的具体流程。
二、企业税务登记流程1. 准备材料在进行企业税务登记之前,企业首先要准备好必要的登记材料。
一般来说,税务登记需要的基本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本登记材料;(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企业申请登记的具体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
准备好这些材料,是企业顺利进行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
2. 税务登记申请企业准备好了必要的材料后,就可以前往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申请。
在申请税务登记时,企业需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登记申请表,并将所有的登记材料一并递交给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会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所有的材料齐全和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企业才能进入下一步的登记流程。
3. 税务登记审核经过初审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会对企业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这个环节主要是针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核实企业的基本信息,验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会及时通知企业,并要求其配合完成。
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审核结束后就会颁发税务登记证明,并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税务系统。
4. 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就可以进行相关登记手续了。
企业需要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纳税人登记、发票申领等手续。
这些手续的具体要求和流程都是由税务部门规定的,企业在办理时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在完成了这些手续后,企业就正式完成了税务登记过程,可以开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了。
贵阳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贵阳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贵阳市进行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阳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主体贵阳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单位是指承担建筑工程监理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备案材料进行贵阳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工程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工程合同当事人资质证书复印件;4. 工程合同签订备案申请表;5. 工程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6.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贵阳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流程如下:1. 合同签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实际情况,签订工程合同。
2. 备案申请:合同当事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3. 材料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4. 备案结果:备案成功的工程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书。
5. 档案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的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归档管理。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贵阳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 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3.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4.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时提交备案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 工程合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总之,贵阳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外地施工企业入黔资料
附表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所需基本条件一览表附表2:省外建设监理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所需基本条件一览表附表3:贵州省年半年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人员和技术人员履职不到位等行为;2、本表填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页脚内容29附表4:贵州省年度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生产经营业绩情况汇总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企业类别:施工□监理□填报时间:年月日页脚内容292、本表填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30日前。
页脚内容29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施工□监理□企业名称:(公章)分支机构名称:(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入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业主要机械设备清单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审查意见电、信息产业、通信工程,须填写本表一式四份。
2、企业填报本表时,必须在表的首页注明是施工还是监理企业,即在相应的□内打“√”符号。
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黔分支机构备案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使用说明一、本证是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凭证,凡未取得本证的企业不得在黔从事建筑活动。
二、本证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如有遗失,应在《贵州日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补办。
三、经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企业发生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和入黔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营业范围、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五、本证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企业必须持本证按规定条件每年3-4月份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续期备案审查,办理续期登记。
未办理续期备案登记的,本证无效。
六、本证有效使用期为四年,期满后,企业继续在黔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及时申请更换本证。
外省设计单位入贵州省备案说明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webSite/main/pageDetail.asp x?fid=14c4eb98-f288-4714-8da3-1df8b79ff75c&fcol= 108001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省外入黔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使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勘察设计质量得到保证,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贵州省建设厅针对近年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工作的情况和反映,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6〕130号)文有关勘察设计方面的内容作相应的修订,以利在工作实践中便于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已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不再进行单项项目备案,实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见附件1),各分支机构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30天内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参照黔建施通〔2006〕130号文执行,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参加投标或直接承包项目的,应每次办理资质核验,相关条件参照黔建施通〔2006〕130号文执行,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验表》(见附件3)。
三、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承接到勘察设计项目时应当以公司法人名义办理单项项目备案,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1)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地省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证明原件;企业法人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签约人、备案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根据建设部令第167号文第三十条规定,民用建筑应由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负责人);(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
(3)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4)勘察设计项目中标书或勘察设计委托书;(5)勘察设计合同(建设部标准合同文本);(6)项目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
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黔建建通[2011]655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65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黔),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精神,提高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夯实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省“两加一推”的主基调以及“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的主战略,严格按照“三深化、三推进”的总体要求,以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为对象,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分类指导、企业落实的原则,稳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标化对象(一)建筑施工工地:在我省9个市(州、地)所辖的各市(区、县)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工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黔建建通[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12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到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同时,在我省已经成立分支机构或已经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办理企业资质核验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我省已经成立2年以上的分支机构,应按《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企业资质核验手续。
附件: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5日附件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到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入滇备案流程
入滇备案流程一、入滇备案概述。
入滇备案是指外地企业或个人在云南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程序。
入滇备案的目的是规范外地企业或个人在云南省境内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入滇备案条件。
1.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 在云南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3. 遵守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入滇备案材料准备。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2.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3.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方的证明文件;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特殊行业许可证等)。
四、入滇备案流程。
1. 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外地企业或个人向云南省相关部门提交入滇备案申请材料;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3.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外地企业或个人即可完成入滇备案登记,获得备案证明文件;4. 监督检查,备案登记后,外地企业或个人需遵守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入滇备案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备案材料,确保材料齐全、规范;2. 遵守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3. 定期进行备案证明文件的更新和续展,确保备案信息的及时有效。
六、入滇备案的意义。
1. 有利于规范外地企业或个人在云南省境内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2. 促进外地企业或个人与当地企业的合作交流,推动经济发展;3. 为外地企业或个人在云南省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七、结语。
入滇备案是外地企业或个人在云南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程序,也是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希望各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备案规定,依法经营,共同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关事宜通知-黔建建通[2012]19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关事宜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关事宜通知(黔建建通〔2012〕19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我厅决定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下放到各市(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从2012年6月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
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到贵阳市办理备案。
省外入黔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在出租或安装前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但不得增减法定条件。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采用全省统一编号规则,编号规则严格执行我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建施通〔2008〕487号)。
备案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不得重复备案。
四、起重机械备案实行统计上报制度。
各地应当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地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含Excel电子文档)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电话:************)。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黔建法发[2013]55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10.16【实施日期】2013.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意见(黔建法发〔2013〕550号)各市(州)和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黔东南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各附属事业单位: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向市场、企业、基层放权,激发市场机制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营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就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简化省外企业入黔备案手续(一)简化省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入黔备案手续1、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告知性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随时接收外地企业的备案材料,并即时办理入黔备案手续。
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入黔备案手续仅限于对外地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填写外地企业入黔备案表一式两份,承办机构保留一份存档,入黔企业保留一份备查。
2、省外企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后,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再要求其重复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外地企业未入黔备案为由,限制行业准入。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省外入黔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及时发现,即时制止。
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
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办理流程:1、企业按照《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准备备案材料;2、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入黔备案窗口;3、办理贵州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认证卡领取后将相应的企业信息上报至入黔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系统;4、在备案材料和网上资料均上报后,进入审批;5、审批合格,颁发《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
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下载施工企业备案材料及注意事项:一、所需材料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造师(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证)、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数量要求为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5人,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二级(含二级)以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1、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不得低于总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2、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三名,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两名,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一名;3、领取备案证时,带取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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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
办理流程:?
1、企业按照《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准备备案材料;?
2、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入黔备案窗口;?
3、办理贵州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认证卡领取后将相应的企业信息上报至入黔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在备案材料和网上资料均上报后,进入审批;?
5、审批合格,颁发《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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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下载?
施工企业备案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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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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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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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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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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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造师(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证)、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数量要求为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5人,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二级(含二级)以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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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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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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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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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不得低于总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
2、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三名,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两名,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一名;?
3、领取备案证时,带取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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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备案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黔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黔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不少于5人的执证监理人员(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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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企业备案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黔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事检测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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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变更:?
(一)、涉及范围:?
公司名称、公司法人、公司地址、公司营业执照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资质证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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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资料:?
1、公司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黔备案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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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信息变更:?
(一)、涉及范围:?
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分公司信息员、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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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资料:?
1、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1)变更申请;?
(2)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
(3)总公司任职文件;?
(4)变更后人员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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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变更?
(1)变更申请;?
(2)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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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公司信息员变更?
(1)变更申请;?
(2)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4、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变更?
(1)变更申请;?
(2)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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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办: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换证?
1、遗失补办?
(1)公司出具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要求法人签字);?
(2)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遗失声明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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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损换证?
(1)公司出具的证书污损换证申请(要求法人签字);?
(2)污损的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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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办理:1、违反国家和贵州省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清除出贵州省市场的企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予以注销,并通知有关单位;?
2、企业自愿退出贵州省市场的可以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交回备案证原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