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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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颁布日期】2002.06.04 【实施日期】2002.06.04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

人员;

(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第五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数额、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在章程中列明,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二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

第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外部监事。

第八条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第九条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该商业银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我 国 的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姓名:吴志芳班级:09财务管理3班学号:00911163 时间:2011年10月16号

目录 引言 (2) 1 独立董事制度 (2) 1.1 独立董事的含义 (2) 1.2 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2) 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2)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3) 2独立董事的起源与发展介绍 (3) 2.1 独立董事的起源及“水门事件” (3) 2.2 独立董事的发展和相关介绍 (3) 3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4) 3.1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4) 3.2 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分析 (4) 4 中国独立董事的缺陷 (5) 4.1独立董事缺乏相关法律作支撑 (5) 4.2独立董事“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5) 4.3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融 (5) 4.4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5) 4.5独立董事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6) 4.6独立董事的行为缺乏制约性 (6) 5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6) 5.1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 (6) 5.2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6) 5.3采取有效措施,引进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 (6) 6 浅谈其他公司治理及相关介绍 (7) 6.1公司治理的定义 (7) 6.2公司治理结构图 (7) 6.3浅谈德国公司监控机制 (8)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后,逐渐成为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热点。虽然在理论与实践上一句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方案 1 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按来源分类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按功能分类可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属于外部,非执行董事。 1.1独立董事的含义 中国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具备独立性要求的董事。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独立于公司利益相关者。 1.2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独立董事具有不同于一般董事的法律特征。 1.2.1独立性 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经济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没有重要经济联系或业务往来,自身与公司不会发生利益冲突。 (2)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不是由股东大会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 (3)意见表示的独立。基于其经济、法律地位的独立,使其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主,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1.2.2专业性 独立董事通常拥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工程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资深人士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间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1.2.3客观公正性 独立董事因独立性和专家性而衍生的客观公正性使其意见颇具价值。独立董事凭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在对董事会决议发表意见和建议时能抱着比较客观的态度。并能排除公司其他人员的权益干扰,公正地履行董事职责。 1.2.4公益性 独立董事具有某种社会公益目的的董事。其职责主要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解决管理层控制问题而设计的。指在公司董事会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方式、报酬、职权、权利、义务与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1.4.1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外部的、客观的观点引入董事会,挑战公司内部的一致性思维。(2)驾驭公司渡过困难或敏感的时期。(3)规范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控制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的不当行为。(4)为公司建立更广泛的外

C11003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 课后测试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对证券公 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A. 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中国证监会 C. 证券交易所 D. 中登公司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要求,()负责记录跨 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A. 合规部门 B. 风险控制部门 C. 公司董事会 D. 公司监事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3.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处于信息隔离 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程序。 A. 跨墙审批 B. 风险检测 C. 跨墙备案 D. 合规检查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二、多项选择题 4.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 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知悉。(本

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存在合理业务需求的工作人员 B. 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 C. 公司内的一般工作人员 D. 公司的安保人员 您的答案:B,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5.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合规 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职责。(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审查 B. 监督 C. 检查 D. 咨询和培训 您的答案:A,C,B,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三、判断题 6.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 对与列入控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7. 证券公司可以组织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8.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发现 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对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O一九年七月修订 (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5年12月5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07年11月26日 第一次修订;2019年2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7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4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之内报告公司。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监督检查职能,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章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外部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

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有义务出席股东大会。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本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

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纵横向分析

股份制商行纵横向对比 一、稳定性 1.资产规模 ...................................................................................................................... 2 2.贷款规模 ...................................................................................................................... 2 3.存款规模 . (4) 二、盈利性 (4) 1.总资产收益率 .................................................................................. 4 2.净资产收益率 .................................................................................. 6 3.成本收入比 ...................................................................................... 8 4.收入结构分析 .. (10) 三、安全性 (12) 1.资本充足率 .................................................................................... 12 2.不良贷款率与拨备覆盖率 ............................................................. 12 3.贷款呆账准备金 . (12) 四、流动性 (12) 1.贷存比 ............................................................................................ 13 2.流动资产占比 .. (14) 金融机构部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第三十九条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要求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督导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督导 第三节挂牌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督导 第四节信息发布与暂停股份报价 第五节现场检查 第六节违规处理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息披露督导是指主办券商持续指导、监督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督导期限自挂牌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日起,至挂牌公司终止挂牌之日止。 第四条主办券商应勤勉尽责地对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督导并承担督导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本指引仅规定主办券商履行信息披露督导职责的最低要求。主办券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为充分的督导。 第二章人员要求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担任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应取得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其中,具有财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至少各一名。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于任免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后五个报价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主办券商应为每家所推荐挂牌公司指定一名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具体负责该公司信息披露督导工作。 第十条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指导、监督挂牌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关注挂牌公司的重大变化、公共媒体有关报道,以及股价异常波动情况,并督导挂牌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把这一制度作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一种制度保障。独立董事是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经营管理者等内部人不存在重要的业务关联,并且没有在公司内部任其它职位,可以独立客观地判断公司具体事务的董事。不同于公司其他董事,其独立定特点要求其在选聘程序、人格、经济利益、权利行使等方面不受公司内部人限制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中小股东等弱势力量的权益受到侵害。然而,在很多投资者眼里,独立董事这一角色不过是供人们欣赏的摆设,并不可靠。 就我国目前实际状况来看,中小股东力量较分散,独立董事较多地受大股东控制,“内部人”现象频发,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没有对各方利益相关者起到力量制衡作用,没有发挥出独立董事应有的决策、监督职能。持不同意见者认为独立董事并不能使公司决策效率有实质性的提高。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不合理,获取决策信息不够及时和充分,有些兼任独立董事专业技能和时间精力缺乏,不能保证职能履行。有的独立董事自身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可能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甚至无法独立行使相关议案表决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土壤并不成熟,选聘机制、追责机制及薪酬发放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仍需不断发展完善。 二、制约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因素 1.选聘机制方面; 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具备其应有的独立性这一争议,和选聘来源有着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提名、聘任不合理,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何提名非常关键。从我国实际状况来看,在合法的程序下,小股东的力量分散,达不到应有的民主。大多数独立董事候选人是由管理层或公司的大股东提名的。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推荐自己熟悉的人可以方便沟通,这种关联关系不利于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不免令中小股东对其独立性存在疑问。 如果“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表面上看符合程序的董事会决议就可能存在不合理性。所以,基本情况是“人情董事”,这种由关系人推荐的独立董事,或处于人情原因,或处于客观状况,在实际中履行监督职能是相对困难的。这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首要因素。 2.追责机制方面; 主要表现在权责定位不明确、不协调,责任与保障不对称。 一方面,我国独立董事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建议的性质,提出的建议董事会很大程度上并不会采纳;再加上独立董事虽然表面看也是董事之一,但身份上是是受聘来的外来人员,这就使其一定程度上受到排斥;独立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时往往会受到阻挠,权利过虚,长此以往,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同时法律上也没有对独立董事行使权利进行强制性的规定,独立董事态度消极,仅仅只是“跟风”,没有合理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笔者认为应该有专门的协会制定一个详尽的手册,规定一个独立董事应有的评判标准和行为准则。 另一方面,欠缺独立董事的具体责任追究规定。关于独立董事没有尽职的追责规定不够严格,惩罚力度不够。如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侵害,甚至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现在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关于独董失职问责的缺陷,极易导致独董不独立。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问责评价机制,从而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心,促使其工作更加勤勉。 3.薪酬来源方面; 主要表现在薪酬来源不独立。目前,我国挂牌的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薪酬都是从上市公司中直接获得的,并且薪酬津贴的多少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薪酬的多少标准上具有有较大的随意性,薪酬不一,标准不一,并且多数独立董事薪酬是固定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从经济来源上切断。在这种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则可能在履职过程中由于“内部人”的关系,顾虑重重,手脚受到束缚。独立董事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会提出与大股东相背离的决策建议。多数独立董事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能为大股东代言,出发点更多地是人情关系和其自身利益,实质上没有实现独立。 三、独立董事内部运行机制上的改进思路 1.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独立董事运行机制上,首先从选聘机制这个源头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之后的行权、追责机制的设计才能更好地进行。可以借鉴一些西方的做法,强制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专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 【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唯一标志】36676 【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44篇)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

监事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监事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经2019年3月15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18年度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促进监事会正确规范监督履职,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权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监事会有权不受限制地监督检查公司所有管理文件、业务资料、会计信息,有权监督检查董事会、经营层及其成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以及所有员工的履职全过程,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预、阻扰。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知情权: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以及监事会认为重要的如“三重一大”事项类的业务专题会,掌握和监督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决策的全过程。 (二)检查权:有权对包括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等事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要求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三)调查权:监事会认为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财务管理异样、内控管理混乱、风险管理薄弱时,可组织监事会成员及其他力量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调查。 (四)监督权:有权对董事、高管层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当监督对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监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高管人员的,监事会有权建议予以罢免。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层进行履职评价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独立报告权。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有权独立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督检查重点 第三条财务检查:突出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和重要财务决策执行检查,突出外部审计机构聘用、解聘、续聘的合规性监督。重点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 (一)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等情况; (四)成本费用控制特别是敏感费用控制情况; (五)重大财务政策调整情况; (六)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关联交易情况; (九)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十)外聘审计机构条款和酬金公允性及独立性和有效性情况; (十一)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履职检查:突出董事、高管人员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监督检查,重点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赵玉萍1,2,邢保帅1,王宁宁1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25105) 2.辽宁大学,(110035) E-mail:Xingbaoshuai521@https://www.360docs.net/doc/9d14803832.html, 摘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监督和平衡的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人员结构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缺陷,这不仅直接阻碍了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也影响着中国公司治理的进程。因此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应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提高其素质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素质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全面启动独立董事制度。五年来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制约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 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世界银行,1999)。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中,回顾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关键职能是监督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出现盈余操纵行为,制约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同时还可以监督公司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诸多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防止盈余管理方面的欺诈。 2.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现状 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大多数董事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大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董事会,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价值贡献几乎很小。这一现象与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英美国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我国董事会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正常关联交易。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质量衰退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 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技能可以为股东的利益提供较好的服务,有着公司业务相同背景的独立董事能更有效的履行职责。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学家和技术型专家。尽管经济学家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技术型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仅仅有精通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家和了解公司主营业务技术的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根据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担任外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外部监事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成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在本行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六条本行聘请的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第七条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17-03-06 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

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比较

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比较 我国商业银行很多,其中数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最为雄厚,在我国的经营历史也最为长久,对市场的垄断力虽然随着银行业的改革和开放有所减弱,但依靠其庞大的规模和国有的信用保障仍然使其保持着强势地位;与起步较早的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国虽仅经历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其在企业制度、经营管理、业务和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具有不少突出的后发优势。 一.银行具体业务(以工商银行与深圳发展银行为例) A.工商银行的主要业务: B.深证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

▲深证发展银行的特色业务: 二.总体业务形势分析 结合上述两家银行的具体业务以及自身发展历史和中国金融业大环境,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发展状况以及业务的差别: A.国有商业银行: 总体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配置金融资源的主渠道,在我国的金融总量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与普通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其在存贷 款业务、资金清算及托管业务等方面业务种类较多,占据绝对市场份额; 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经过长期积累往往具有良好的资源基础与经验,在传统 的银行业务方面,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B.股份制商业银行: 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无历史包袱、经营机制灵活、经营效益相对较好,以及在风险控制能力强。从业务上看,股份制商业银 行在业务创新上有独特的治理结构优势,它的业务反应快,业务创新多, 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多,在争取中小企业中的较大客户方面显然有更充 分的优势;从治理结构上看,凡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能够从事的中间业务,

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能够开展;但其资信相对较差,在信用信息业务的竞争中也就处于劣势。另外,受规模、信誉及销售网点布局等各种因素影响,其发展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总体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还是健康的、良好的,如深圳发展银行等,既具有相当的资实力,也已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形象。 三.具体业务发展形势比较 1. 传统的银行业务比较 面对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挑战和内部压力,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发展历史悠久、资本丰厚、地位特殊性等,使其存贷款业务等传统业务方面仍保持优越地位,并预计能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继续保持。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受规模、信誉及销售网点布局方面的限制,其传统银行业务虽然今年来已快速发展,但却很难赶上国有商业银行,且受国家政策影响,对于其部分业务的开展仍存在一定限制。 2. 资产业务比较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与经营的能力应该说相对较弱,特别在信贷资产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导致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其主要原因是,是资产经营管理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经营机制不够灵活,经营途径单一。比如银行资产的绝大部分表现为信贷资产形态,而同业存放、票据贴现等的比例相对低。 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资产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由于成立时间短,行政干预小,在资产经营方面基本是自主决策,因此没有历史包袱。二是资产经营具有灵活性与多样化的特点,如在资产经营中票据贴现与证券投资的比重相对较高。 3. 中间业务比较 在中间业务领域,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较大优势。一是起步早。国有商业银

《农商银行外部监事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制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四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外部监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六条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公司外部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部监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部监事: (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治理制度

北大纵横治理咨询公司二○○二年四月 1 / 1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3)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3) 第五章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 (5) 第六章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评价 (5)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离职 (6) 第八章独立董事的经费及酬劳 (6) 第九章责任保险 (7) 第十章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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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依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有关规定。同时,独立董事应本着诚信和勤勉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代表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和专业的原则,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为了保证公司决策治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作用,凡应聘我公司的独立董事,除满足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董事资格规定条款外,还须满足以

下条件: (一)不是公司及附属企业当前和往常的高级职员或一般职员(过去两年之内),同时必须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如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等机构任职); (二)不在与公司直接和间接发生10万元以上交易的供应商或用户任职; (三)不是本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要紧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要紧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或上述人员的生意上的合伙人; (四)除了必须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之外,所聘请独立董事应是业内专家或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必须保证每年能够为公司服务至少个工作日以上,能够以充足的精力向公司提供服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的年龄应不高于_____岁。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需按严格的甄选程序进行。 (一)本公司董事局、监事会成员、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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