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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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介绍
题纲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
二、加工贸易的作业流程
三、加工贸易报关及常见问题解决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
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processing trade)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经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监管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统称。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其转让、出售、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是指由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1)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方式
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有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监管的其他条件,海关可以批准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时先予以全额保税,加工后以实际出口部分所耗加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自然予以征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按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要求办理。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2)对口合同方式
我方与外商分别签订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价款,加工成成品出口时再收取成品价款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
物办理进口报关和征税手续。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3)定额征税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及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经海关审核无讹后,分别予以补税或退税。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历程
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加工贸易业务,当时为区别于一般贸易方式,称之为灵活贸易或新型贸易监管.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78-1987年为加工贸易的低速发展时期,特点是加工方式以简单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业务为主;加工地区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地区;贸易方式以来料加工为主体;
1988-1995年,为加工贸易快速发展时期,特点是加工地区向其他沿海省市和内地扩散,加工企业遍布各地;进料加工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加工方式逐步向资本、技术炔型过渡,形成与大量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并存的格局,同时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也十分严重;
1995年以来,加工贸易持续高速增长,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进出口总额中第1次超过50%,达到1466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商品总值的51%;1998年为53.4%,2000年为48.5%,2002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更是创纪录地达到了3022亿美元,已经连续多年占据了我国外贸的半壁河山,成为我国对外经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加工贸易的作业流程
加工贸易业务操作分四步:
第1步对外合同的签订
第2步加工贸易的备案与审批
第3步报关
第4步手册核销
第1步对外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是加工贸易的第一步,没合同的签订就没有后续其他工作的进行,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般是我国的经营单位/外贸企业与外商。
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来料加工:
(1)外商提供料件、设备,和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2)进口料件、设备,和我方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境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等;(3)加工成品的用料定额、损耗率及工缴费的标准;(4)合同的有效期和违约、撤约、
索赔、仲裁的办法;
(5)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
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进料加工:
(1)进口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
(2)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还须写明出口成品所用料件的单耗和总耗。
(3)双方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后,应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公司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进出口总公司、局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进料加工批准书》,凭以办理海关加工合同进口料件备案手续。
第2步加工贸易的备案与审批
加工贸易的备案和审批是经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单证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过程。
需提供单据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必要的其他单证
合同审批作业流程
预审—预录入—初审—业务报批—复审—打印银行台帐取系单—银行建帐—登记银行通知单—打印合同清单—登记盖章—核发手册
预审
(1)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资格审核(企业是否在海关备案、经营范围、有无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走私违规行为等);
(2)审核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
(3)审核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商品编码、征免性质、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4)审核企业备案的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商品,单耗是否合理;
(5)审核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6)对初次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提出验厂建议。
对审核无误的合同,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同意录入”章,企业凭此录入。
不予受理备案手续的几种情况
(1)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3)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