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荣 客车mbo案例分析 中国企业mbo可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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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客车MBO
案例介绍
2004年春节,宇通客车(600066)董事长汤玉祥和838名职工过了一个踏实祥和的好年。历时两年半,曾数度身陷舆论旋涡中宇通客车MBO终于有了最后的结果。
虽然上海宇通借助司法拍卖途径巧取宇通集团90%国有股权的做法遭到了非议,但无论如何,作为中国第一个敢于公开称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为收购对象的MBO案例,它的成败成为众多MBO 实施企业所关注。
业内人士指出,涉及宇通集团100%股权的拍卖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是,现阶段在中国实施MBO仍然缺乏政策环境。因此,MBO实施细则的出台就显得更为紧迫。
1月13日,宇通客车凭借一纸司法拍卖的执行文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做了股权性质变更登记,由国企变身为民企———第一大股东宇通集团持有宇通客车2350万股的股权性质,也由国家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有人认为这是宇通“绕道”国资委审批而导演的一出戏,也有人干脆定性为向国资委“逼宫”。
“进展到这一步,宇通MBO离完成还有一步之遥。”对现有法律相当有研究的一位MBO道中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即只要证监会出具对宇通客车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信息披露的“无异议”函,宇通就可顺利过关。
“在法律上,宇通客车完全可以不走国资委这一关。”MBO专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说。他分析,只有在协议转让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才需要国资委批准。宇通客车凭借司法拍卖执行结果做股权性质变更登记,不在国资委监管范围之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只需由地方财政局郑州市财政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核
准
即可。
宇通的行为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围绕此事各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文将试着从几个热点关注的问题入手,尽量看清事实的本来面目。
背景分析
到底什么是MBO?MBO是英文Management Buy-outs的缩写,发源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意思为管理者收购或管理层收购。
众所周知,人类总是以一定的组织形式来从事经济活动的。最初的企业组织形式以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为主,就是说,所有权人与经营者是合二为一的。而现代公司制企业则是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不断分离过程演变而来,这种分离的背后,其实是企业家职能的分解。所谓企业家,通常是指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经营管理并取得经营收入的人格代表。在现代公司制下,承担经营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的人主要是企业的所有者——股东,而从事经营管理的职责主要落在职业经理身上。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一些人既拥有财产,又具备直接经营企业的能力,他们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有一些人先是拥有财产,后来又具备了直接经营企业的能力,他们就可能从一个所有者企业家,转变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还有一些人,他们先是拥有直接经营企业的能力,然后又拥有了财产,他们就有可能从职业经理,转变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管理者收
购基本上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仅反映着财产与能力的分布不对称,也体现出资本经营能力与管理经营能力的一种分工。如果说企业家职能合一可以获得减少代理成本的好处的话,那么,企业家职能分离则可以享受劳动分工带来的效率提高。事实上,我们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到底是企业家职能分解还是企业家职能合一的效率更高。我们能够肯定的只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家职能的分解可能有更高的效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家职能合一可能有更高的效率。这里的分解和合一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和个人偏好,而是取决于能力的分布状况。也就是说,不是为了分解而分解,也不是为了合一而合一,而是能够合一就合一,不能合一就分解。
因此,可以认为,MBO就是人们在这分分合合、合合分分之间的一种自主的选择。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西方发达国家一些成功的家族企业业主由于年事已高,愿意出售企业股权,但又希望能合理避税并保留家族在企业的控制权。当时,只有两条途径:要么上市,要么将企业出售给大公司。但家族企业创始人通常不愿意上市,不希望把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企业交给自己不了解,且对公司长期经营没有兴趣的投资者;也不愿意把企业出售给大公司。为此,有人设计了杠杆收购模式,即把家族企业的大部分股权,出售给一个由股权投资者组成的投资团体。投资团体的收购资金来源于举债,即杠杆贷款。后来,由于有被收购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参与其中,就变成为后来的MBO。
作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MBO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外部融资机构帮助,收购其所服务企业的股权,从而完成由单纯的企业管理者到股东的转变。管理者收购是资产剥离的一种形式,是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杠杆收购”,即LBO(Leveraged Buy-outs)。因此,管理者收购也具有企业并购的一般特征和性质,对企业并购的一般分析,也基本适用于MBO。事实上,管理者收购的过程一般都是一个与其他收购者的竞争过程,当目标公司的管理者赢得了这场竞争,也就是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时,人们就把这样的收购称之为MBO。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收购主体的不同,使得MBO与其他形式的企业并购,有了不同的内涵和意义。恰恰是这种差异,使得MBO对中国的企业改革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MBO是一个什么样的进展情况?其实,最先发现MBO妙处的是民营企业。
1999年5月,由四通职工持股会投资51%、四通集团投资49%的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迈出了管理层收购的第一步。之后,人称“新四通”的四通投资,购买了四通集团持有的香港四通50.5%的股权,完成了中国第一例MBO。虽然从结果来看,四通的管理层收购并没有达到设计的目标,但它的示范效应是明显的。最起码,它告诉那些一直在为产权问题而苦恼的民营企业家们,可以将MBO拿来解决“红帽子”问题。典型的有深方大、粤美的。
就说深方大吧。想当初,熊建明怀揣8000元到深圳打天下,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私企常常会受到歧视。为此,许多人都设法找一顶“红帽子”戴。熊建明也找了几家集体企业作为股东,1991年12月,在深圳南山区成立了深圳方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来,经过股份制改造,方大新材料改称为方大集团。1994年3月,重新组建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时,方大集团以资产入股占90%,熊建明以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价入股占10%(后来此股份转让给了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这就是现在上市的深圳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1995年,深方大发行B股;1996年,深方大发行A股。其时,深方大的第一大股东为深圳方大经发公司,第二大股东为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实际上,深圳方大经发公司、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及深方大等数家企业的法人代表都是熊建明。换句话说,就是熊建明一人说了算。
如果不是中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熊建明们也许仍会满足于已有的地位,或许早已急流勇退了。但是,历史的车轮并没有停滞不前。
四通率先实施MBO,引起了广泛关注,当然也引起了熊建明及深方大管理层的兴趣。此前,熊建明一直在努力试图通过期权来激励他的管理团队,特别是随他一起创业的元老们。据说,深方大一上市就设计了三套期权方案,但是,由于在政策和制度上对解决上市公司的期权问题并没有提供保证,三个方案报上去之后就杳无音信了。虽然,曾有人向他介绍过MBO,但显然没有引起他的足够重视。
正是在熊建明无计可施的时候,四通的MBO实践使他得以重新审视、认识这一金融工具。经过一番研究,2000年11月,熊建明代表深方大,向大股东提出了管理者收购的动议,并很快得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