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问题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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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一、试述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3、楔形文字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4、楔形文字法出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系;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首先将习惯法成文化,开始了人类成文法的最初尝试,推动了人类法律的发展与进步。

楔形文字法诸法典,特别是《汉穆拉比法典》,内容丰富,形式完备,条文缜密,立法技术发达,表明其已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高峰,对后世奴隶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以《汉穆拉比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楔形文字法,体现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两河流域得到长久的应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而且还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沉声了一定的影响。

二、简述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1)《古兰经》。

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

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以及为传教所需要的故事、传说、寓言等。

可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

(2)“圣训”。

是对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即先知的言行和默示,它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类比”。

是指对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4)“公议”。

最初是指伊斯兰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

三、简述人格的内容及其变更内容: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构成。

(1)自由权。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

(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变更: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即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但仍保留其自由人身份,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由原来的自权人降为他权人,但仍保留自由人与公民身份,称人格小减等.四、罗马法的私诉私诉是指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涉及私人案件的诉讼.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亦称就是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法理学自考题模拟17

法理学自考题模拟17

法理学自考题模拟1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第一部分选择题(总题数:0,分数:0.00)二、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法学能独立于社会科学之中的原因是其______不同于其他学科。

(分数:1.00)A.科学性质B.研究对象√C.哲学史观D.产生条件解析:[考点] 法学的研究对象[解析]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其他学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这是法学能够独立于社会科学之中的主要原因。

2.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______(分数:1.00)A.凯尔森√B.康德C.梅因D.萨维尼解析:[考点]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解析] 凯尔森是纯粹法学派的最著名代表。

3.法主要体现的是______的意志。

(分数:1.00)A.人民B.团体C.社会全体D.执政阶级√解析:[考点] 法的本质[解析] 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

4.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是______(分数:1.00)A.法的利益价值B.法的秩序价值√C.法的评判价值D.法的正义价值解析:[考点] 法的秩序价值[解析] 法的秩序价值是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这是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

5.“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是______的观点。

(分数:1.00)A.亚里士多德B.马克思C.康德D.柏拉图√解析:[考点] 法律正义[解析]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色拉叙马霍斯把正义说成是强者的利益。

6.下列关于法的作用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00)A.在当代中国,法的作用是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B.法即是刑C.“徒法不足以自行”√D.法的任务仅仅在于管理、调节、控制和监督解析:[考点] 法的作用[解析] 选项A忽视了在当代中国已经不存在阶级统治,因而“维护阶级统治”已经不是当代中国法的作用;选项B是对古代中国法刑不分的一种思维定式,因而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说明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也需要合适的人去正确地执行和运用,也需要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因而C的观点是正确的;选项D是对法的作用的一种片面的认识,因而D是错误的。

法律移植的原则

法律移植的原则

法律移植所应遵循的原则法律移植为舶来语,是自古至今人类法制史上的普遍现象。

它并不是简单的将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直接拿来生搬照抄,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的进行移植。

如何在移植的过程中避免外来资源在本土环境中的排异反应,从而达到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很好的结合,既保留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又包含现代理性的法治精神,这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为此,在当前的法律移植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适度前瞻性原则适度原则要求,法律移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审时度势,立足国情,秉持“世事变而行法度”、“中体西用”循序渐进的原则来创制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法制体系。

前瞻性原则要求法律移植要选择成熟的时机,不能急躁和冒进,同时也要考虑法律在现在和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都能发挥作用。

每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时期,都会有某种迹象表明移植法律的可能,此时及时认识并把握进行法律移植的时机是难能可贵的。

就我国目前而言,改革开放卓有成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法律移植将全方位展开,其中有许多进行法律移植的良好时机,不应错失。

选择什么时间移植法律与法律移植能否产生预期效果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太超前或滞后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1986年我国制定的破产法就被看作是过早植入法律的例子。

所以,坚持适度前瞻性原则是法律移植不容忽视的问题,要善于认识并把握重要时机。

科学性原则遵循科学性原则,就是法律移植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立足现实需要而进行,即要有“科学的移植观”。

科学性原则要求伴随法律移植范围、内容的广泛和深入,在移植之前有必要首先研究本国的法律在该领域的现状,明确是否需要移植、移植什么、移植多少;其次是研究输出国的法律形成过程及其社会环境乃至最终的社会效果;再次,还要对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进行比较,看某法律规则的原产地与移植地、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相似;最后才可以决定是否进行移植。

坚持科学移植才能避免法律移植的盲目性,有的放矢,杜绝急于求成片面追求法制表象或数量上的所谓现代化现象。

伊斯兰法(曾尔恕版本)

伊斯兰法(曾尔恕版本)

四、其他渊源 简要介绍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 外来法律等辅助渊源。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一、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介绍和分析念、拜、斋、朝、课五功的内涵及其 社会功能;简要介绍圣战等其他宗教义务。 二、财产制度 瓦克夫制度。 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是指 捐献给真主的财产,既包括土地,也包括房产、 牲畜等其他形式的财产。瓦克夫可以分为公益瓦 克夫和家庭瓦克夫两大类。这种财产不得以任何 方式转让和处分,捐献者也无权收回其所有权。 瓦克夫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因为捐献者仅 转移了用益权,仍可保留占有权。
第三章 伊斯兰法
韦志明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伊斯兰法的相关知识,加深 对法律与宗教密切关系的理解,了解人类法制文 明的多样性。 教学重点: 伊斯兰法的渊源、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伊斯兰婚 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的内容、伊斯兰法的基本特征 和历史地位。 通过本文要思考的问题 1,法律移植何以可能? 1,法律移植何以可能? 2,伊斯兰法如何实现现代化?如何处理传统与现 2,伊斯兰法如何实现现代化?如何处理传统与现 代的关系? 代的关系? 现代化=西方化? 现代化=西方化? 全球化=西方化? 全球化=西方化?
二、“圣训” 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 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 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 地位仅次于《古兰经》 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 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教法学 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 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 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 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涵义,从而推倒出 新的法律规则。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 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正是 “公议”和“类比”等创制法律手段的广泛 运用,伊斯兰法的规则不断丰富,体系不断 完善,以符合阿拉伯社会发展的需求。

唐律、《高丽律》法条比较研究

唐律、《高丽律》法条比较研究

唐律、《高丽律》法条比较研究。

张春海“【摘要]高丽在移植唐律时,对之进行了重大的改造。

这种改造之所以会发生,是由高丽的社会分层结构、权力格局、文化意识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而这些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主要是通过“华化”与“土俗”之间的张力表现出来的。

高丽对唐律的移植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而制度的变迁就意味着对既得利益的调整,这种调整是以制定规则时的博弈表现出来的,并披上了文化之争的外衣,其结果便是在“华制”与“土俗”之间进行折中,从而就使唐律在高丽的立法过程中发生了大规模的变形。

[关键词】《高丽律>唐律法律移植众所周知,唐律对古代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以庸律为母法,以日本、高丽、安南、琉球等国法为子法的中华法系。

然而,因为《高丽律》的亡佚,到目前为止,学界对唐律和《高丽律》关系的研究停滞不前,使我们对中华法系的认识缺少了必要的一环。

鉴于此,笔者对《高丽律》进行了辑佚与复原,并对其所反映的时代及辑佚与复原条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①这一工作的完成为我们对唐律和《高丽律》进行文本上的比较研究打下了基础,本文就尝试对两律的法条进行较为详细、全面的比较分析,并对导致两律出现重大差异的历史背景进行探讨,望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名例律通说认为唐律的《名例律》“主要规定全律通用的刑名和法例是为总则部分”。

② 其具体的规定和设置如何,基本上决定了整部律典的性质,是一国总体社会状况和政治格局的反映。

因此,尽管《高丽律·名例律》乃移植和借鉴唐律而来,但所包含的内容及·本文是南京大学985三期“社会转型与法制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一张春海,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南京:210093①参见张春海:《高丽律辑佚与复原及其反映之时代>,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秋季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下文所引《高丽律》律文,均见此文,不再一一注明。

116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秋季卷)因此而呈现出来的面貌却大不相同。

中国法制史复习概要

中国法制史复习概要

1、《法经》(战国魏李悝)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内容:《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囚法,囚禁、审犯。

《捕法》追捕盗贼。

《杂法》关于“盗贼”外其他犯罪;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

“具其加减”属刑法总则。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奴隶制残余,法家“轻罪重刑”。

反应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利益。

历史地位:①战国政治变革重要成果,战国时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全面总结②体例、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2、春秋决狱:是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常引用最能体现儒家微言大义的《春秋》一书,故又称为“春秋决狱”。

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理案件,而不是依据汉律审案。

原则1.君亲无将,将而诛之2.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危害皇权的罪行除外 3.善善及子孙,恶恶止自身:但是对危害皇权政权的犯罪要诛连 4.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5.论心定罪。

评价:1.促进法律儒家化 2.与秦相比考虑更全面,量刑有所缓和3.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

3、五服定义:以丧服为标志计算亲属间的亲疏远近,认定亲属间身份关系,明确家族内部的尊卑贵贱关系。

由亲到疏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作为亲等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儒家化最明显标志。

作用:1.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a.结婚主婚权在祖父母、父母;b.无子立嗣应选择同宗有服近亲,应由近及远。

2.犯罪与量刑的依据:a.卑幼杀尊长,关系愈亲则量刑愈重;b.亲属相盗,关系愈亲在量刑愈轻。

C.亲属相奸,关系越亲罪越重。

4、八议曹魏《新律》将八议写进律典,标志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礼制与刑法进一步融合;法律儒家化加深。

定义: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八种人物犯罪以后,须奏请皇帝,以决定减免处罚的制度。

内容: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旧故)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5、十恶:定义: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作者:赵婷来源:《发展》2020年第03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其成功的经验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学界一直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呼声颇高,希望可以将其引入中国。

现在我国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能够发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的司法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而中美差异显而易见,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项制度,更是一度被认为此乃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确立。

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皆有公权力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协商性司法的内涵,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出现的初衷或者说是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善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的案件积压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协商后达成一份双赢的协议。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控方进行协商,以认罪为前提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能否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看作是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应该给出一个回答。

虽然认二者均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且皆以认罪为前提,但二者仍然存在着立法背景、协商内容、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同于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应该通过仔细比较研究体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正确认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背景之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反映在协商性司法上,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某些事项进行协商时,国家司法机关对整个协商进程占据主导地位。

建构与植移之制机障保励激证作庭出人证事刑议浅

建构与植移之制机障保励激证作庭出人证事刑议浅

浅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保障机制之移植与构建谢兼明题要: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均无证人当庭作证,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可能再造“佘祥林”式的冤、假、错案。

出现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常态化、出庭作证个别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当前尚未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导致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便是重要原因之一。

资本主义国家已建立较完备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

我国需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更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与保障机制。

我国应当移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与保障机制,诸如尽快建立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机构、刑事诉讼证人保险制度、免证制度、证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并进行必要的本土化构建。

包括激励保障机制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一大亮点,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历来特别重视证人出庭作证,把其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也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因缺失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等相关的配套措施,并不完整和完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并无证人当庭作证,证人在法庭上当庭接受讯问、质证仍然只是一句空话,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缺憾。

然而,建立包括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保障机制在内的、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却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法治意义。

笔者现就从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激励保障机制之现状、国外在该机制上的普遍做法、我国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等层面出发,对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无一个完整的体系,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程序、实体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以二个法律条文共三个条款对证人作证的保障问题作了泛泛而谈,且对证人作证的激励问题只字未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49条分别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浅议中国法律移植问题——由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同志答网民问引起的思考

浅议中国法律移植问题——由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同志答网民问引起的思考

21 年 3 1 00 月 1日晚 , 邀 m席 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三次 会 议 的 两 位 应 代 表 和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一位 负责 人 听 取 和 审 议 法 院 工作 报 告 后 , 就 司法保 障 民生 问 题 与 网 民进 行 了现 场 交 流 。 在 此 交 流 中 , 院 副 院 高 K张 军 称普 通 老 百 姓 、 里 、 庭 生 活 巾发 生 一些 矛 盾 是 很 正 常 的 , 邻 家 能 不 打 官 司 量 不 要 打 官 司 , 加 不 要 敢 于 打 官 司 。打 官 司 , 劳 更 既 民伤 财 , 义伤 感 情 。咋 一 看 甚 是 不解 , 业 法 律 工 作 者 竟 然 也 会 有 职
植 的 深 刻 涵 义 和 全 部 特 征 。综 合 各 种 概 念 , 律 移 植 是 指 在 国 与 法 国 之 间 或 一 国 之 内各 行 政 区域 之 间 就 法 律 条 文 、 体 的 法 律 原 则 具
此 当百 姓 之 间 发生 纠 纷 时 ,公 断” 要 付 出 更 大 的成 本 。在 封 建 等 “ 需 级 森严 和官 僚 特 权横 行 的时 代 , 即便 公 断 也 难 得 到 公 平 正 义 。故 而 r 网 民众 心 里“ 不 与官 斗 ” 视 为 传 世 经 典 。厌 讼 早成 为 中 国本 土 I I 民 被 资源 的 重要组 成部 分之 一 。传 统 的本 土 资 源 对 本 国人 民思 维 方 式 和 行 为 方式影 响 大 。张 军法 官 的话 也从 一 个侧 面体 现 了这 一点 。 建设 法 治 社 会 的 今 天 , 面对 法 律 混 乱 状 况 , 治 与 本 土 资 源 越 法 发 越 显 得 格 格 不 入 。 对 本 土 资 源 的 褒 扬 、 现 代 法 治 建 设 的 异 议 对

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范本模板】

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范本模板】

我们认为,作为法律发展史上的基本事实,法律移植的确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就理论还是实践来说,法律移植都是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

世界法律的发展史已经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发展其法律的必由之路。

早在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初期,土利乌斯在改革中就采纳过雅典城邦的立法经验;在中世纪,日本曾全面引进中国盛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贯穿于日本封建社会始终的“法令制度”,从而使日本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文化向前迈进了几个世纪,史称“大化革新”。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移植更是一种普遍现象:欧洲大陆各国一度视法国民法典为楷模而竟相仿效;土耳其凯末尔当政时期大量采用欧洲法律,特别是瑞士民法、意大利刑法和德国诉讼法,使它在阿拉伯国家率先实现了法制现代化,较早地进入了现代社会;日本在明治时代,出于争取与西洋诸国的平等主权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需要,全面引进了德国法和法国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六法全书,使日本在不长的时间里建立起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又大量引进了美国法,加速了日本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改造和法制现代化进程。

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

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却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

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经济。

三议一表决——精选推荐

三议一表决——精选推荐

三议一表决三议一表决”(即:三议是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一表决是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制度实施方案。

实施“三议一表决”制度,将对新农村牧区村级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土地承包、租赁、征用及补偿分配、计划生育、农牧区低保、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制定村规民约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民族团结、管理宗教事务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等具有重大作用。

三议一表决。

一是党支部会提议。

对村里实施的项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调查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讨论研究并提出初步实施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二是村“两委”会商议。

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三是党员大会审议。

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

在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必须将方案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达到村全部党员的半数以上,审议事项必须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提交群众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再修订、再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是群众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表决。

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召集全体群众或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广大群众或户代表会议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表决通三培双带三培双带:把优秀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党员中的优秀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充分发挥农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作用。

“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一、明确决策内容。

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进入刑事诉讼法的反思

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进入刑事诉讼法的反思

护 的权利却是不 可转让 的 ,正是 出于对个人 自我保护基 《 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 》中 “ 公 不得强迫 自证其 本权利 的捍卫 ,坚决维护它 的不可侵犯和剥夺性 ,霍布 罪 ”与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 中的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 自 斯才始终主张人人都拥有 ‘ 不被强迫 自证其罪 ’ 的权利 。 由此可 见 , “ 对 强迫 自证其 罪 ”原 则 源 自西方 反 析得 出这样 的结论 :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 中的 “ 不得 强迫 政治哲学 思想 ,其政治哲学基 础主要是契约理 论和西方 任何人 证实 自己有罪 ”原则是对于刑讯 逼供 等非法审讯 的人性论 。但其实 即使 在西方 ,对于该 制度也不乏反 对 行 为的否定 ,而并非 赋予犯罪嫌疑人 在面对 审讯时 的沉 的声音 。著名 的功利 主义哲学大师边沁 就曾经对其进 行 默权 利 ,犯 罪嫌 疑人 依然 具 有如 实供 述 自己罪行 的义 批 判 : “ 如果每个级别 的罪犯聚集在一起 ,并且按 照他 务。并且 ,中国当下刑事诉讼过程 当 中存在 的最主要 问 们 的愿 望设 计 出一 种 制度 , 了保 护他 们 的安全 ,除 了 为 题还是刑讯逼供 等非法获取证据 的行 为 比较突 出 ,立法 这 项规则作为首选 ,还 会是什么 ?无罪 者绝对不会利 用 己有罪 ”所 表达 的实质 内涵 并不相 同。从这一点 可 以分
用对象 的范围上都不尽相 同。按照刑事诉讼法修 正案的 致人们之 间经 常因财产 、意见 分歧 等而彼此互 相加害 。 规定 ,面对 侦查人员关 于犯 罪事实 的讯 问 ,犯罪 嫌疑人 霍布斯 说 : ‘ 果 一个人 尽全力 去保 护他 的身体 和生命 如 依然无权保 持沉默 。这个 问题的着 眼点在 于 “ 强迫”二 免遭死亡 ,这既不是荒诞不经 的 ,也不应受 到指责 ,也

法律英语翻译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法律英语翻译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法律英语翻译的问题与改进建议阴沙万里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域外优秀法律制度的移植,对于域外法律研究的重要工具即法律英语也越发受到重视。

但目前法律英语翻译中仍存在翻译不准确、缺乏对法律文化进行考虑以及优秀的法律英语翻译人员缺失等问题。

本文拟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域外法律研究、法律英语翻译提供帮助。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移植;翻译[中图分类号]H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167(2021)12-0030-0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水平均有了显著提高,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立法、司法问题亟须解决,因而法律移植作为我国借鉴他国立法经验、技术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体现在环境法研究领域。

由于我国环境立法的开展比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都稍显落后,因此,对国外环境法中的先进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将其化为我国的环境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

例如,我国2018年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CERCLA),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再如,目前实效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也有较多是对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借鉴。

综上,法律移植对于我国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法律移植中最基础的外语翻译,直接决定了对外国法的借鉴质量。

本文以法律英语翻译为研究视角,提出了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常见问题并给予建议,以期为研究国外法律制度提供帮助。

1法律英语翻译中的问题1.1法律英语翻译准确性有待提高准确、简练、合逻辑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的标签,在法律英语中也是一样的,法律英语翻译同样应讲求准确、简练、合逻辑。

首先,用“法律”来举例子,英文上能够代表法律的单词很多,包括但不限于law;statute;act;code。

其中law的内涵较为广泛,既可以指代宏观上的法律体系,也可以指代具体的部门法,但其一般不用来作为某个特定法律命令的名称。

法律移植论

法律移植论
和必要性 。
例 外 。 就 使 国 内法 越 来 越 具 有 涉 外 性 和 外 向性 , 国 的 法 这 各 律 在 处 理 涉 外 问 题 和 和 跨 国 度 问 题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逐 步 与 国 际 社 会 同行 的法 律 和 惯 例 接 轨 , 而 法 律 移 植 就 是 其 基 本 方式之 一 。
化 外 国的 法 律 , 之 成 为 本 国法 律 体 系 的 有机 组 成 部 分 , 本 使 为 国所 用 法 律移 植 有 其 必 要 性 . 法律 有很 多 种 移植 形 式 。法律
移植也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 : 法律 移植 必要 性 具体 形式

方法
注意 事项
个 社 会 对 外 开 放 的 应 有 内容 。 世 界 是 一 个 开 放 彼 此 联 系 的 世 界 , 以不 仅 仅 政 治 、 济 、 化 都 要 对 外 开 放 , 律 也 不 所 经 文 法
和 国际 法 律 及 惯 例 。 二 法律 移 植 的必 要性 作 为 法 律 发 展 史 上 的基 本事 实 ,法 律 移 植 的 的确 确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 论 就 理论 还 是 实 践 来 说 , 律 移 植 都 有 其 必 然性 无 法


法 律 移 植 论
黄 文 懿
(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 0 0 ) 北 北 0 0 0 摘 要: 法律 移 植 是 法律 发 展 演 变 的重 要 途 径 之 一 , 是 就 在鉴别 、 同、 适 、 合 的基础上 , 认 调 整 引进 、 收 、 纳 、 取 、 吸 采 摄 同
师 适 时地 给 予 引 导 与 支 持 ,针 对 不 同情 况 给 于不 同 建 议 , 在 教 师 积 极 的 鼓 励 和 适 宜 的 引 导 下 , 儿 的合 作 分 享 意 识 与 能 幼 力会逐渐得到发展 。

最新-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强世功 精品

最新-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强世功 精品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强世功导言一、问题的提出清末的修律运动标志着中国本土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自足的法律体系已告终结,从此中国开始大规模地、整体性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教育,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被纳入到依西方中心论而建立起来的世界法律体系之中。

1这一法律移植运动除了由于战争、革命等因素导致的短暂中断之外,一直延续到今天。

如果说晚清法律移植是西方世界殖民政策下制度霸权的产物,那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吸收、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

2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中国大陆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采取了大规模的法律教育,培养了大批的法律技术人才,并配之以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针。

3尽管如此,70年代末开始的建设和完善法制的运动到了80年代中期面临着一个危机虽然立法已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

……承诺与现实距离的逾法拉大,对法律和法治的期望逐渐化为失望。

4因为我国目前还并没有进入人们所期盼的法治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的现象随处可见,党的政策、行政命令和传统的伦理、习惯往往取代法律而成为维系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

一句话,总体上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法典层面上,是书本上的法,还没有成为浸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5移植而来的法律仅仅是一种正式制度,缺乏一种深厚的、源于本土文化的非正式制度作为其支撑。

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探索法律现代化的中国法学家,早在三十年代,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就面临同样的问题缺乏强有力的道德根基,被移植的制度与观念无从。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下列关于参照规章的含义理解错误的是:()A.“参照”不是无条件的适用,而是有条件的适用B.法院有权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C.法院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D.法院有权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理适当进行判断【答案】D2、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

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答案】C3、以下关于国家领土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的领土是国家的主权范围所及之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底。

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

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

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

【答案】B4、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下列哪一选项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A.运送在途的货物的所有权法律关系B.与民事主体之人身密不可分的不动产法律关系C.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所有权法律关系D.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答案】B5、关于宪法的渊源与结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往往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C.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D.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附则【答案】D6、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特征问题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在法的本质问题上,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把法归结为正义B.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法律移植与比较法浅议

法律移植与比较法浅议

法律移植与比较法浅议作者:刘桦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法律移植的问题在学界素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不能移植,有的学者持相反观点。

然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法律移植现象,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现代化进程使得法律移植成为必然。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要运用比较法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对法律制度加以考察,是法律在不同文化之间移植成功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移植;比较法;本土化对法律移植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英国著名法律史学者阿兰·沃森认为:“法律移植即一条法规,或者一种法律制度自一国向另一国,或自一族向另一族的迁移。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笔者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意识的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通过比较、调适、整合,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使之成为该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一、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争议在法律移植理论发展的早起,学者曾经围绕法律能否移植的问题产生过争论,这种争论现在依然存在。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不能移植。

孟德斯鸠认为:“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能是非常凑巧的事。

”现代的英国法学家卡恩·弗罗因德赞同此种观点,认为孟德斯鸠提出上述理论的某些社会条件在现代仍然适用。

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适合本国情况的,是难于适合另一国家的,用现代比较法语言来讲,也可以说是难于移植的,那么,阻碍法律移植又是哪些因素呢?卡恩·弗罗因德将孟德斯鸠所讲的构成“法的精神”的各种关系,解释为两大类可变因素。

一类是环境因素,其中又可分为三种:一是地理因素(包括气候、地理位置、土壤等);二是社会和经济因素(包括生产方式、人口、财富和贸易等);三是文化因素(包括宗教、传统和习惯等)。

法律上三异议案件(3篇)

法律上三异议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三异议案件是指涉及三个或以上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争议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复杂等特点,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从三异议案件的概念、特点、成因、处理原则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三异议案件的概念三异议案件,是指涉及三个或以上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争议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争议主体众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复杂。

三异议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三方合同纠纷案件: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涉及三方主体。

2. 三方侵权纠纷案件:指侵权行为涉及三个或以上不同主体。

3. 三方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指财产权益纠纷涉及三个或以上不同主体。

4. 三方劳动争议案件:指劳动争议涉及三个或以上不同主体。

三、三异议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三异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需要准确把握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

2. 利益关系复杂:三异议案件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可能存在冲突,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3. 事实认定复杂:三异议案件的事实认定复杂,往往涉及多个事实,需要综合考虑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

4. 处理难度大:由于三异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利益关系和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处理这类案件需要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三异议案件的成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处理三异议案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司法解释不够完善等。

2. 证据收集困难:三异议案件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3. 利益关系复杂:三异议案件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4. 法律职业素养不高:部分法律职业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对三异议案件的处理不够专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理想。

五、三异议案件的处理原则1. 公平原则:在处理三异议案件时,应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各方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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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学术讨论中,经常有一些似是而非因而也容易被忽视但又实在应该予以澄清的问题。

如对于几乎伴随我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的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就存在几个这样的“盲点”:其一是对法律移植的概念没有能够比较全面地予以考虑和清晰地界定;因而其二也没能够将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关系进行认真分析、厘清;其三是对法律移植的时机问题——也即民族国家宜在什么时候、条件下进行法律移植存在一些看似合理但实则经不起推敲的看法。

法律移植问题三议
周 黄金兰
成为消费的前卫,或圣诞节期间装上最昂贵的灯彩,电费不惜几千元,家家户户暗中较劲儿,看谁的更张皇显赫。

近年,中国人新建小区,拟想中常有美国郊区的楷模或欧陆经典。

但在西方,反对、批判郊区生存模式的言论和运动此起彼伏,这说明人的社会存在,不是画地为牢,把自己和家人养在精致的鸟笼里。

在物质完美的社区中,公共政治意识的隐退,私人空间的膨胀,会把人逼向死角,形成社群生活的萎缩。

首先,关于法律移植的概念。

“移植”一词,来源于生物学,系指将植株从甲处以活体继续存在为条件而迁至乙处。

相对应的,法律移植即指一国(或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验进行的借鉴和吸收——而这正是大部分论者对法律移植概念的基本看法。

应该说,这个定义是大体上成立的,但正如语言分析哲学家奥斯汀所明确指出的一样:任何概念除了具有意义中心外,由于空缺结构(open texture)的存在还具有意义边缘——这样看来,由于这个定义内涵过于简单,因之其意义边缘的范围就必定更广。

更为“严重”的是,若套用上述概念,考虑到“法律移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一个系统工程而非一般的指物名词,因此处于意义中心也即典型意义上的法律移植可能非常罕见。

也就是说,在上述“法律移植”的概念中,意义边缘恰恰成为了其“重心”所在,而这就已经表明这是个经不起推敲的定义。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定义的不清晰之处,让我们举例进行。

太平天国运动早期的运动纲领(相当于当时太平天国运动的基本法)《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以及《原道觉世训》其原型就是一本基督教小册子《劝世良言》,而太平军的许多纪律也或直接或间接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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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吞活剥式的制度借鉴活动比较罕见),因此,上述直接从生物学中“移植”过来的法律移植概念就略显简单、苍白和含糊。

其次,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

我们的法理学教科书一般将法律继承定义为“一国(或地区)对其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的活动”,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的区别非常明显地在于借鉴对象不同。

前者是对历史上的域内法律,后者针对的则是所有域外法律。

然而,现实的吊诡就在于,它总是会产生许多与概念、理论“对着干”的现象——例如这里所言的两者间“非常明显的差别”在现实生活中恰恰变得很暧昧:例如,被许多学者“认定”为法律移植的西欧中世纪对古罗马法的全面借鉴活动,就很难轻易地否定其同时是一种法律继承现象。

为什么可以这么认为呢?其实只需要我们换个角度进行分析即可。

在笔者看来,那些认定对古罗马法的借鉴为法律移植的论者其观察的角度是现当代西欧各民族国家,因此,罗马法当然属于域外法,也因此对其的借鉴就当然地是一种法律移植。

但如果我们从古罗马帝国的角度去分析这种现象,我们会发现,这次借鉴活动恰恰是一种法律继承。

因为,在
自基督教义,如著名的“十款天条”就与“摩西十诫”存在着非常明显的联系,那么,是否可以说太平天国对基督教律进行了移植呢?从表面观之,这当然属于一种制度移植。

但这种观点颇有疑问,因为正如费正清等人所指出的,“传教士发现他们很少与太平军一致之处,洪秀全的教义是完全不像我们那样从天父那里得来的”,“太平天国运用了基督教特别是旧约里的思想和仪式,例如施洗和遵守礼拜制度等,可是并没能接受基督教的许多基本道理,他们略去了爱、宽恕、谦卑、关怀自己邻人等等基督教特有的教义”(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八章第二节)。

也就是,洪秀全等人仅仅是从基督教中得到一定的启发,并借鉴了一些基督教的因子,但在这种借鉴的过程中,他们对之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基本精神的改造)。

我们还能将这种对借鉴对象进行根本改造的活动称为“移植”吗?答案当是否定的,或至少不应是肯定的。

因为,这就正如我们很难称生物的生长过程——通过吸收各种营养因素并经有机体 “改造”为自己组成部分的过程——为“机体移植”一样。

考虑到几乎每一次成功的制度借鉴活动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再创造或改造(应该说,像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那样
帝国时代,古罗马的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现代西欧国家。

也就是说,古罗马法曾经通行于这些国家,换言之,古罗马法是这些国家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很显然,从这个角度看,中世纪欧洲各国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法律继承活动。

与之相对的例子是,当下广东等地对香港涉及市场经济之法制的移植,若套用上述定义,则由于香港广东历史上本属一地,因此是一种典型的法律继承。

然而,最起码的法学感觉会让我们反对这种定性。

上述分析表明,我们目前对法律移植与继承的这种界分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笔者认为,欲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引入“法域”这个概念。

所谓法域,即具有某种共同特点的法律场,它可能与行政、地理疆域相重合,但也可能根本不同,如苏格兰与英格兰同属英联邦,但从法域的角度讲,则前者属于大陆法法域而后者属海洋法法域。

明确了法域这个概念,则我们不妨将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区别界定为借鉴对象是否处于同一法域。

如是,当可较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又次,关于法律移植的时机问题。

在二○○四年第八期《读书》上有一篇关于法律移植的文章,其中提及我国当下知识产权法制之所以会存在各种问题时将其归咎于移植时机不成熟,文中这样谈到:“……知识产权是最典型的一个移植过来的制度,但是这个制度的移植和其他的法律还不太一样,这是个被迫的移植,不像《民法》那样还有社会需求。

由于是被迫移植,我们缺乏为此所需要的一切准备,包括理论的、实践的,甚至是思想意识方面的……”简言之,过于仓促的法律移植是当下知识产权法制存在各种问题的关键性原因。

从原则上讲,本文亦不反对这种观点,应该说有相当多的学者持有这种观点。

但这种观点忽视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作为法制后进但又同处于全球化、现代化浪潮中的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有可能等到万事俱备时才进行相关法制的建设么?以中国为例,现实情况是,你在制度上不跟上全球浪潮,人家根本就不跟你玩!第二,这种观点忽略了法律除了具有解释地方性知识的功能外还同时具有建构地方性知识的作用(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相当的国内论者在谈及吉尔兹相关理论时,总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吉尔兹所强调的法律之于地方性知识的建构功能)。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我们承认法律具有建构作用,则很多所谓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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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需求”本就可以由移植过来的法律去创生。

事实上,米尔恩(A.J.M.Milne)等人所谓的“构成性规则”理论已经强有力地证立了法律可以创生社会心理、需求、秩序。

那么,何必等到“万事俱备”再进行法律移植?
一个半世纪以前,思想者密尔
曾慨叹,“如果没有新的事物要做,人类智慧岂非就不再必要了吗?”(《论自由》,69页)然而,现实的问题却根本不是什么“没有新的事物要做”,而是我们没时间、精力去应对这么多的问题——我们连老问题都还未解决呢。

买金牌
子:给我也买一块金牌。

母:不是什么东西花钱都能买到的。

这要靠自己拼搏才能得到。

丁聪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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