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
国内案例评析一
20
司法鉴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为邱兴华提供了两套心理测试,得出分析结论—— 邱兴华属“变态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何兵: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如果不和当事人见面,不了解他们的家族精神病史 就随便下结论,是很不妥当的。而且心理学家只能够断定邱兴华有无心理障碍,但是心 理学家未必就是精神病学家。 刘锡伟:李玫瑾没学过医,隔行如隔山。她研究的犯罪心理学,是针对正常人的心 理学,这是两码事。 李玫瑾:刘锡伟没有资格来评价我的研究,他虽然对这个案子有热情,但却不了解 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只是根据自己作为精神病医生的一些知识来做判断,而且还是十 多年前的一些知识。再说在精神健康方面,所有的人多多少少都会有些问题,重点要看
15
庭审细节
●在10月19日第一次庭审前,邱甚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一封信,要求解放台湾。 ●邱兴华不愿意接受二审辩护律师张桦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万一被鉴定为精神病,自己正在写作当中 的《金笔定江山》、《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部书就没人看了。 ●坚持认为铁瓦殿的主持调戏了他的妻子。他认为他的杀人行为就像牛吃了他的庄稼,没人管,他把牛杀了 ,于是有人来抓他了。 ●起诉书中“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他提出应为“拿出”而不是“搜出”;对 于“抢得现金、雨伞、手提灯等物”,邱兴华指出只有“现金、雨伞和手提灯”,不应再出现“等物”字样 ……
14
案情回顾
7月15日晚10时许,凤凰山下的村民们看见山顶发生大火。次日上午,6名护林员上山扑火 ,登至海拔2128米的道观铁瓦殿,殿内躺有死者,血迹满地,两间房被烧塌。当地平梁镇派出
所警察赶到,往里搜寻,总共有10人分别死在3个房间,其中6人是道观人员,4人为香客,9男
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
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文章标题: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20xx年6月19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幷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自此,实行了多年,对广大“农民工”群体构成人身威胁和居留权侵犯的收容遣送制度得以废除。
新闻传媒,尤其是市场取向的新闻传媒被认为在这一制度的废除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最终引起这一制度废除的事件――“孙志刚事件”――正是通过新闻传媒,尤其是市场取向报纸的报导被得以揭露,这一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喧哗,进而对国家的政策议程构成了直接的民意压力,直接促成了制度化的成果。
在这一过程中,从表面看来,作为城市社会新生弱势社群的农民工得以通过新闻传媒表达了自身的利益诉求。
本文即以此个案为关注点,它希望回答的是两个问题。
首先,当代中国的新闻媒体是如何为农民工这个弱势社群提供公共表达的?也即,这些媒体是如何报导这个与农民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的?其次,它为什么会提供机会和空间来表达这个弱势社群的声音,倡导这个弱势社群的权利?为什么以城市主流社会为主要市场对象、幷仍然受到国家严格控制的新闻媒体会为一个幷不属于其市场追求对象的农民工弱势社群提供公共表达?回答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有助我们理解中国新闻改革的现状及前景。
在当代中国这个经历迅速变迁的社会,“社会”正在分化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群,特别是,在具体的社会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有强势社群或主流社群与弱势社群之分。
同时,中国的报业结构正在变得多元化。
在这种状况下,新闻传媒会否成为多元意见得以呈现的空间?传媒能否成为系统表达弱势社群声音的场域?反过来说,当代市场化条件下的新闻传媒有没有象其它研究者所观察的那样,成为为少数精英阶层所用的精英媒体?本研究的资料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首先是各报在该议题上自20xx年至20xx年6月该制度被废除之前这个时间段所从事的相关新闻报导,本文对这些新闻报导或新闻表现从事了细致的文本分析。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82.10.15•【文号】民[1982]城80号•【施行日期】198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了建立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机制,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种机制对于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执行中出现了扩大收容遣送对象、不适当地使用强制措施等情况,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导致收容遣送工作弱化了救助功能,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明确规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今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再通过“收容”方式实现,而是在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求助的情况下,由救助站无偿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
《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政府财政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现就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均应当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分析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分析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特殊的谋生或者生活方式,是古今中外所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流浪乞讨人员都是常见的。
尤其在灾难连连的近代中国,乞丐更是普遍。
新中国成立以后,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新生政权的考虑,国家采取了控制人口流动的政策。
中国乞丐群体的规模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一度缩小,在有些地区甚至已经绝迹。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社会流动限制的削弱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日渐增加。
近几年,由于原来强制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被更具人性化、自愿性的救助管理制度所取代,更多的人走上了流浪乞讨的生活道路。
由于其谋生方式的特殊性,加之不时曝光的欺骗性乞讨、高收入及经营乞丐现象,社会诚信和转型期人们的脆弱神经遭遇极大的挑战。
转型时期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大焦点和棘手的社会问题。
针对该现象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在2003年出台后,已实施多年。
该制度具体实施情况如何,相对于过去的收容遣送制度有什么优越性,又遇到了什么样的难题,救助管理制度本身有着怎样的局限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此将从施助者和受助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从而对这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做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
一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相关管理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相关制度的演变提及救助管理制度,人们很容易想到19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
其实,收容遣送作为一种对待特殊人口,尤其是流动人口的措施早已有之。
1949年5月,北京市政府成立以民政局为主,由公安局、卫生局、纠察总队、人民法院等单位及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代表共同参加的“收容处理游民乞丐委员会”,处理方针是一方面收容,一方面组织劳动,对有偷窃、流氓行为的送法院适当处理后,组织劳动生产;对游民乞丐,经过收容教育,分别采取遣送回原籍、组织劳动和收养、学习技术等措施处置,以达到促成其自谋生计的目的,这样较好地解决了乞丐问题。
收容遣送废除后建议
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及其对策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在我国实行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废除。
收容遣送制度肇始于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①]该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可见,收容遣送制度兼具社会救助和维护社会治安两种功能。
虽然在实际执行中,前一功能往往被忽视或者忽略,不但社会福利的性质得不到体现,甚至成为某些人侵犯他人人权、攫取不法利益的工具,造成了种种不良后果,影响极坏,并最终导致这一制度的全面废除。
但后一功能,也即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功能却体现得相对充分,比如,有统计数据指出,随着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盲流也相应增加,他们的成分和来源复杂,只有15%—20%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三无”人员较少。
这些盲目流动的人口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很大压力,70%的刑事案件就发生流动人口中。
其中又以盲流的作案率为高。
收容遣送对象90%以上有过轻微违法行为。
[1]因此,收容遣送对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以至于有人说:“收容制度是为了让无家可归者有一个藏身之所,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
”正由于收容遣送制度在执行中被扭曲,社会救助功能不但得不到体现,还往往妨碍维护社会治安功能的实现,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国务院及时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代之以救助管理制度。
然而,人们不希望看到类似孙志刚事件的再次发生,但也不会愿意看到城市秩序混乱、治安乏力。
据悉,老百姓最关心的两个社会问题,一是腐败,另一个就是治安。
如上段所述,盲目流动人口良莠不齐,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
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随着户籍制度和身份证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流动人口会越来越多。
关于对乞丐、流浪人员强制收容的建议
关于对乞丐、流浪人员强制收容的建议文:Suies2003年,武汉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后被殴打致死,导致施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同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我国实现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跨越。
然而制度的人性化也并未解决问题,相反冒出新的问题,乞丐、流浪人员增多的趋势,形成了以职业乞丐为主,黑性质团伙操纵老人儿童的恶劣状况,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城市的精神面貌。
操纵、控制流浪儿童或残疾人乞讨,不仅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影响,还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人们的同情心受到伤害,造成人与人之间更冷漠,人们的冷漠旁观经常见诸报端,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大家的关心。
建议政府恢复强制收容,对于打击职业乞讨,整洁市容,救助困难人员起多方面作用。
强制收容后,职业乞讨者可自由离开,一经发现重新乞讨,强制收容几天,对于困难的人给予帮助。
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修建完善的收容设施,对于公众对强制收容的争议,可将每次收容进行录象公布,包括收容过程、住宿、饮食等,公开接受监督,对于想离开的可自由离开,但不得再次乞讨,剩下需要帮助的人,设立捐助基金,在媒体的报道下,呼吁人们进行捐助。
同时兴办手工等加工厂,让救助人员工作,工作时间限制在5——6小时,由政府出面负责销售,给他们发放工资。
对于流浪儿童,帮助其上学,抚养至成年。
对于强迫、引诱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乞讨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除公检法各司其职外,城管、民政、卫生、妇联、残联等也应行动起来。
在法律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城乡低保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只有民众生活好了,就不会有人出来乞讨了。
城市更加美丽,社会更加和谐,这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从孙志刚案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从孙志刚案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唐杏湘;李志刚;匡映彤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2003(000)007
【总页数】4页(P4-7)
【作者】唐杏湘;李志刚;匡映彤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知难行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对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制度的考察——以朱苏力的语境论分析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 [J], 张倩阳
2.论收容遣送制度和救助管理制度的两种极端表现--写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之际 [J], 郑厚勇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审查程序研究--由《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谈起 [J], 龙非
4.擦鞋女"肆无忌惮"城管怎么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后直面新问题 [J], 陈都
5.行政法人文关怀研究——从《收容遣送办法》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J], 陈占雄;贾珂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社会保障学结课论文姓名:风儿去又回学号:日期:2012年12月29日关于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案例回顾:案例一: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案例二:贵州毕节流浪儿童闷死事件2012年11月16日清晨,5名身份不详的男童,被发现死于贵州省毕节市城区一处垃圾箱内。
贵州省市警方展开调查后得出死亡原因。
五名流浪儿童平均年龄十岁,为躲避寒冷,躲在密闭的垃圾箱内,用木炭生活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已经长期存在。
流浪乞讨人员作为社会边缘群体,逐渐被主流社会所忽视。
其实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人们随处都可以看到它们的身影。
作为一种历史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
也对我国的城市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为契机,国务院废止了已经实施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新办法打破法规对救助对象的严格限制,明确规定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权益。
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再强制收容遣送,而是实行人性化的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管理。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法律的修改,词语的变化,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社会主义社会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
可以说,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大进步。
然而,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城市流浪人员冻死病死的案件,让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特别是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措施依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外来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外来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今年8月1日,国务院正式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而代之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地收容遣送站先后转变为救助站,强制收容遣送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转化为纯粹意义上的民政上的救助制度。
这对一个国家来说,确实是法制不断健全,文明和进步的象征。
在新的《救助管理办法》逐步走上正轨的过程中,本市外来人员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本文试从今年7-9月与去年同期本市虹口区刑事犯罪案件的数据比较,分析说明新形势下外来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外来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外来人员本身具有的特点是流动性大,无户籍、无固定居住地,暂住地无固定的亲戚、朋友、社会关系和社交圈。
应该看到,外来人员的来沪打工对促进本市的经济繁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外来人员违法犯罪也已成了许多大城市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在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本市虹口区外来人员犯罪更是趋于上升趋势,有其新特点:1、作案数量明显上升。
去年7-9月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数为86件114人,而今年7-9月犯罪案件数达到136件165人,外来人员作案数同期上升44.7%.由此数据反映,在对三无盲流人员取消强制收容遣送后,大量无一计之长而又不愿意凭合法劳动谋生的在沪盲流人员就产生了犯罪的意图,于是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这条快速致富的歧途。
2、外来人员罪犯年龄偏低、文化程度不高。
去年7-9月35岁以下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数为70件95人,占同期外来人员案件数的 83.3%,今年7-9月35岁以下罪犯犯罪案件数为113件136人,占同期外来人员案件数的82.4%.由此可见,外来人员犯罪的年龄一直趋于低龄化。
去年7-9月外来人员中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为99人,占同期68.8 %,今年7-9月外来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为147人,占同期89.1%.由于外来人员文化程度低,缺少合法的谋生手段,因而从事犯罪活动。
改变中国法律的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3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一民工孙志刚因未办理暂住证被当地派出所收容审查。
在收容期间,孙志刚被收容人员殴打致死。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开始质疑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合法性。
2003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
二、案例经过1. 孙志刚案的发生2003年3月,孙志刚因未办理暂住证被长沙市芙蓉区治安大队收容审查。
在收容期间,孙志刚遭受了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亡。
经调查,收容所工作人员对其殴打致死。
2. 社会舆论关注孙志刚案发生后,社会舆论纷纷指责收容遣送制度的不合理。
许多网友在网上发帖,呼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
同时,媒体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报道,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
3. 政府回应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政府开始反思收容遣送制度。
2003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收容遣送制度。
三、案例影响1.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孙志刚案成为推动中国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契机。
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在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2. 提高立法质量孙志刚案使政府意识到立法质量的重要性。
此后,中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提高立法质量。
3. 加强执法监督孙志刚案使政府认识到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此后,中国加强了执法监督,提高了执法水平。
四、案例分析1. 法律观念的转变孙志刚案的发生,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法律观念的滞后。
随着案件的曝光,人们开始关注法律与人权的关系,促使法律观念发生转变。
2. 公众意识的觉醒孙志刚案引发了公众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关注,使公众意识觉醒。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之思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之思考救助管理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变强制性收容遣送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这一变化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社会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也体现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重。
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空间比过去宽松了不少。
而职业流浪乞讨人员利用救助站骗助及他们成群成批涌上街头的情况,不但给城市发展建设带来消极影响,而且无形中助长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恶劣社会风气,也是对社会救助资源的浪费,从而反映出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性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目前救助制度需要完善的迫切性。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问题凸显。
职业流浪乞讨人员逐步增多。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很多是职业流浪乞讨人员,其中还混杂着一些流氓、在逃犯罪分子,有的已经形成了丐帮集团,给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达到乞讨要钱的目的,他们不惜采用一切形式和手段,有的租借残疾儿童,有的以裸露伤残丑陋部位以博取别人的同情,有的装聋作哑或扮成家境悲惨的失学学生进行欺骗性乞讨,有的占道乞讨和抱住行人强行索讨,更有甚者进行明偷暗抢。
究其原因,还是政策法规自身的缺陷和执行上的不力。
一是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流浪乞讨行为,因此乞讨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二是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涉及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职责都很明确,但实际操作上这些协作很难,往往视而不见,推而不管;三是救助站是依据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进行救助工作的,一些不愿意接受救助的职业流浪乞讨人员,我们是不能强行救助和送返,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正因为这样,职业流浪乞讨人员有“壮大”的趋势。
制度更替形成管理空档。
新的救助制度的根本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救助站的主要任务是对自愿到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登记,然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于那些不愿到救助站求助的职业流浪乞讨人员,尽管采取了巡视告知劝离,引导护送等主动救助措施,但效果不明显。
收容遣送废除后建议
收容遣送废除后建议自2024年12月起,中国正式废止了《收容教育办法》和《劳动教养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收容遣送废除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在过去几年里,社会各界对于该制度的废除有不同的看法。
然而,我认为废除收容遣送制度是正确的,且应该在废除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
首先,收容遣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这项制度容易导致滥用和滥权现象的发生。
在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人员经常滥用职权,将一些合法的公民以不合理的理由收容遣送,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和痛苦。
此外,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收容遣送制度使得公民被收容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虐待、酷刑和侵犯,废除该制度可以维护公民的人权和尊严。
然而,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不予追究。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公共教育,普及法律意识和公民责任感。
通过加强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教育,我们可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降低违法犯罪的发生。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制,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推进社会互助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通过建立多样化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体系,为那些失去收容遣送制度的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他们的良好融入社会。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探索和创新的机会。
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社会管理制度。
以往的收容遣送制度过于强调惩罚,而忽视了人的改造和教育。
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多样化的教育和康复机制,帮助那些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并且“罪改人移”的理念也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社区矫正和监管,通过提供社区服务和监督,对那些犯罪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中国收容遣送制度
中国收容遣送制度【原创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收容遣送制度的定义和历史背景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原因四、收容遣送制度的内容和可取之处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收容遣送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
然而,在 2003 年因"孙志刚事件"引发巨大的社会关注和争议,同年,国务院以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制度。
本文将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简要回顾,分析其被废除的原因以及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二、收容遣送制度的定义和历史背景收容遣送制度是指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并通过遣送回原籍地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当时是为了解决城市中的失业、贫困等问题而设立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原因1.收容遣送制度的立法原意是社会救助,但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沦为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2.由于收容遣送制度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涉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3.收容遣送制度在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方面效果不佳,反而导致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 2003 年,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
四、收容遣送制度的内容和可取之处1.收容遣送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并通过遣送回原籍地的方式进行管理。
这一制度在初期是为了解决城市中的失业、贫困等问题而设立的,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
2.尽管收容遣送制度在后期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沦为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但在其初期,其社会救助的目的和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五、结论收容遣送制度作为我国历史上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在初期有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最终被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所取代。
解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解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新网2003年6月24日电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法制日报今天报道称,新《办法》公布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舆论普遍认为,中央政府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废止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旧法规,颁行反映时代要求、人民意愿和人权保障的新法规,充分展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放在首位的公仆情怀,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决心和诚意。
本报今天特刊发对两位法学学者的专访,对新《办法》的重大意义进行充分解读,以飨读者。
尊重权利是最好的救助 ———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 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如果说,这一新一旧两个《办法》还有相同之处,那么应该为,二者都是出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至少初衷是这样。
但二者根本不同之处却在于对受助对象权利的态度上。
旧《办法》多为对受助对象权利的限制,而新《办法》却是以尊重和赋予权利为核心。
也正因此差异,才使得新《办法》处处以权利为本位,处处体现出人道主义的关怀。
那么,新《办法》规定的受助人员的权利都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曾参与新《办法》意见征询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回答了这一问题。
马怀德教授说,新《办法》对受助人的实体权利作了详尽、细致、周到的规定,涉及受助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方面及受助过程的各环节。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1,获得救助的权利。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要符合“生活无着”这一条件,就有获取国家和政府救助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括,1、在救助期间有获取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
公安部关于废止有关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有关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废止有关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同时废止。
今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再通过“收容遣送”的方式实现,而是在其自愿接受救助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救助站无偿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
为此,公安部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公安部单独制发的《公安部关于被收容遣送的时间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1号)、《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收容遣送工作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公通字[2003]42号)予以废止。
二、经商民政部同意,对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发的《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84]公发[厅]45号)予以废止。
三、对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的《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2]财文字第758号文件),分别由主办单位牵头废止,公安机关停止执行。
四、对公安部单独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公安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五、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自行制定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内容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要于2003年8月1日前予以修改或废止。
法的价值案例
1.《收容遣送办法》中的价值冲突
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问题突出以及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大,产生了农民大量进入城镇打工谋生的社会现象,这就是中国独特的“民工潮”。与此同时,许多农民却由于各种原因沦落为没有职业、没有固定收入,只能靠沿街乞讨度日的城市流浪人员,这些人的存在为城市治安秩序与城市形象美观带来了一系列麻烦,比如刑事犯罪案件增多。为了应对这些问题,1982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通过收容和遣返原籍的方法解决流浪问题。全国各大城市均设立收容遣送站,负责组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返工作。该办法还要求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并规定了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多至15天甚至一个月。
思考提示:
1.请列举出八个以上本案处理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概念。
2.请运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
解析:
1.协议(或合同)、债权和债务、越权经营、无效民事行为、主合同和从合同、抵押、拍卖、优先受偿权等。
2.
形式合理的法律,要求运用法律事实进行法律推理和思维,去实现某种法律效果。本案中,(1)对处理案件结果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有:A.国家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和信用卡章程,对信用卡透支的限额、期限、利率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本案透支协议所涉的双方有关债权、债务的约定,对于透支金额、利率均不符合规定,且用途不明确。B.信用卡部在未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从事经营业务,属于越权经营,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综上两点,双方签订的透支协议应当认定无效。C.由于作为主合同的透支协议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信用卡部无权要求拍卖抵押品,并就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2)所实现的法律效果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名为透支实为借款,双方为自身利益,采用变通手段进行贷款,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
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导读:本文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秦前红由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烈讨论似乎要尘埃落定了,一些法律学人准备借由本案而启动法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初衷得到了隐晦的回应。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果敢的姿态和高效的办事风格,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准备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
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个人或许会对这一焦点事件表达不同的看法。
笔者不揣冒昧,也试对此事表达一点个人管见。
一、从“非典事件”导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到孙志刚案件引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步调,社情民意在政府那里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政府也表现出高度负责和高度亲民的色彩,制度建设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了合适的位置。
二、前后两个事件的应对有颇为浓厚的“从谏如流、民为国本”意味,普罗大众完全可以为这样的好政府掬一把热泪,道一声万福。
但法治建设的精义乃在于尽量减少人性不可靠带来的弊害,在于从各种利害的博弈中获得正和的结果,而防止“善于犯错误,又善于改正错误”的悲喜剧交替上演。
政府的决策和制度的安排应该是理性的和前瞻式的,而不能像有火扑火式的消防队员。
三、立法不是建“小汤山医院”,盲目追求速度,太过注重功利性的应对,那么就可能带来立法粗糙、品质不高的弊病。
笔者曾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理》出台后,指出过该条例法律位阶不高,不足以处理类似的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如传染病纺治法),超越立法权限,规制了应由立法机关规制的事项等等。
而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详细内容我们现在无从得知。
但我们自然可能要产生的疑惑是:为什么这个办法的出台不经过更广泛的讨论和更严密的论证?救助管理会不会又异化为人身强制?充满良好初衷的“善法”会不会还侵扰流浪的人格自尊和行动自由等等?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前置背景是几位血性公民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了合宪审查的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
秦前红
由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烈讨论似乎要尘埃落定了,一些法律学人准备借由本案而启动法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初衷得到了隐晦的回应。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果敢的姿态和高效的办事风格,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准备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
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个人或许会对这一焦点事件表达不同的看法。
笔者不揣冒昧,也试对此事表达一点个人管见。
一、从“非典事件”导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到孙志刚案件引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步调,社情民意在政府那里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政府也表现出高度负责和高度亲民的色彩,制度建设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了合适的位置。
二、前后两个事件的应对有颇为浓厚的“从谏如流、民为国本”意味,普罗大众完全可以为这样的好政府掬一把热泪,道一声万福。
但法治建设的精义乃在于尽量减少人性不可靠带来的弊害,在于从各种利害的博弈中获得正和的结果,而防止“善于犯错误,又善于改正错误”的悲喜剧交替上演。
政府的决策和制度
的安排应该是理性的和前瞻式的,而不能像有火扑火式的消防队员。
三、立法不是建“小汤山医院”,盲目追求速度,太过注重功利性的应对,那么就可能带来立法粗糙、品质不高的弊病。
笔者曾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理》出台后,指出过该条例法律位阶不高,不足以处理类似的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如传染病纺治法),超越立法权限,规制了应由立法机关规制的事项等等。
而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详细内容我们现在无从得知。
但我们自然可能要产生的疑惑是:为什么这个办法的出台不经过更广泛的讨论和更严密的论证?救助管理会不会又异化为人身强制?充满良好初衷的“善法”会不会还侵扰流浪的人格自尊和行动自由等等?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前置背景是几位血性公民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了合宪审查的建议。
建议的方式是理性的也是与现行的法律相容的。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对此建议作出正确的处置,则既可“渐收制度改良之功(胡适语)”,顺利启动宪法迈向宪政的进程,又可防止制度的突变带来的秩序的断裂。
因此对待建议,我们不能满足于国务院以实际行动废止一个“收容遣送办法”,更应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能真正担当起“护法之责”。
请慎重对待公民权利!请慎重对待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