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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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补偿、搬迁三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经过以下23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30日)

第七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是听证会(至少8天)

因旧城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另外搬迁期限一般是15天)

第十四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提供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

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步公告补偿决定(一般为7天)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流程

特别说明

(一)本流程图重点适用于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时,如何遵循并理解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本流程图系从事旧城改造专业团队集体讨论编制的民间版本,非官方司法解释版本,敬请阅读者注意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

(三)2011年4月1日

1 旧城改造立项,确定征收范围

1.1立项:市县级政府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决定进行旧城区改造。(条例第8条)范围:将旧城改造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行政管理辖区权限及地理特征确定征收范围。(条例第9条)

1.1.1 旧城改造立项及确定范围后,由市县级政府以招标、邀标或招商引资形式初步确定投资主体。以明确投资主体下一步应提供一定的必要费用,从而在经费上支持步骤3要求的工作目标达成。

2 确定征收部门

2.1 旧城改造立项及确定改造范围后,市县级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条例第4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条例第5条)(注:建设单位不得介入搬迁活动。)(条例第27条)

2.1.1 征收部门确定后,旧城改造投资主体按步骤1明确的义务,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应的必要资金,以利启动步骤3的工作。

2.1.2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拟改造区域内的户口迁入、旧房改建、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但暂停时间最长一年。(条例第16条)

3 对被征收物进行入户登记

3.1 房屋征收部门对拟改造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物进行初步物权状况登记,被调查对象应予以配合。(条例第15条)(注:登记物权状况系为拟定补偿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3.1.1 当被征收物权缺少法定权属文件或法定权属文件不完善时,征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无权属文件的物权进行认定或处理。(条例第24条)

4 草拟安置补偿方案

4.1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入户调查被征收物的概算合计价值、旧城改造估算容积率和可建产品预期收益,在平衡相关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草拟《征收补偿方案(建议稿)》报市、县级政府审议。(条例第10条第1款)

5 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5.1市、县级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建议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修改,修改后的《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应当以政府名义向公众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征求公众的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条例第10条第2款)

6 修订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布

6.1 《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限结束后,市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后的《安置补偿方案》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公布事项应包含公众对《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主要意见、修改或补充的情况等。(条例第11条第1款)

6.1.1 当被征收区域内的多数人对《安置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时,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

所组成的听证会,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市县级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多数意见,对《安置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并及时公布。(条例第11条第2款)

7 是否做出征收决定

7.1市县级政府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订具体的应对风险预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到一定值时,是否做出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结果系做出征收决定时,进入步骤8流程。讨论结果系暂不做出征收决定时,退至步骤4流程。

7.1.1 征收决定做出后,市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工作进度计划,结合定稿的《安置补偿方案》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主体搬迁资金使用概算,投资主体应及时对政府告知的搬迁资金使用概算数据进行财务投资分析,如财务分析结果无风险按概算要求准备并划拨相应的资金,如有风险应及时与制订搬迁资金使用概算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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