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个人讲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议:第一部分穿插在案例中,不单独列出来,听着很枯燥。
第三部分应该强化,如何维权?包括赡养费的执行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
(1-7页)解决三大问题,三大板块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介绍,为了方便我以下简称《保障法》,今天我们要弄清楚《保障法》中的三大问题,一是《保障法》到底讲了些啥子,二是结合常见案例分析,三是老年人遇到事情该怎么处理?所以,我接下来主要是分三大板块跟大家介绍。第一大板块是《保障法》的具体内容,第二大板块是维权的典型案例分析,第三大板块是针对维权方式进行介绍,这三大板块是贯穿着整个《保障法》的,从头至尾来解决三大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成员中老人群体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仅仅是过去传统的养儿防老来保障老人晚年生活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现状了。到2050年,全国老年人口会达到四亿,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那时我国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可以想象一下我们走大街上,到处都是老人的情景。所有客观上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障。那这种现象他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其实是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文化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今年是《保障法》实施第十年了,他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人口老龄化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保障法》的实施,这十年来的每一次修订和完善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那我们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的第一大板块,解决第一个大问题,《保障法》到底讲了些啥子,具体规定了哪些权益,是通过哪些方式来实现的。
(8、9页)(一)受赡养权
首先来看一下《保障法》中的第一大项权利,“受赡养权”是指啥子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受赡养权指老人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养儿防老,老有所养”。目前,我国还有很大一部分老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赡养。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四类亲属,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大家都晓得,一般情况下,老人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他们没有赡养的义务,除非老人的子女死亡或者没有能力。
那《保障法》中“受赡养权”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二是生活上的照料,三是精神上的慰藉。
具体来讲,
(1)对老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的老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生了病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让他去医院看病,病情严重的还要对老人进行护理。
(2)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人因生病躺在床上,或年龄大了行动不便,有的老人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3)精神上的赡养,主要是照顾老人的心理需求,经常听到我们老一辈的人说“老小老小,老人就像娃儿”,心里脆弱,非常需要陪伴和交流。很多老人没有和子女住在一起,子女长期忙于工作,
没有时间陪伴老人,更谈不上交流了,虽然给了赡养费,但老人一年到头都见不到几次子女的面,长
期处于孤单无助的状态。所以这次新修订的《保障法》把精神赡养也纳入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范围,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给他们精神上慰藉,以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北京法院判了几起关于精神赡养的案子,法院判决子女定期回家看望老人。讲到这里我们看到“精神赡养”通过修订立法确实是《保障
法》与时俱进的表现,总的来说“受赡养权”是对老人基本生活最重要的保护性制度。
(10-11)二、居住权
讲完了老人的“受赡养权”我们继续看一下老人的第二大项权利,居住权是讲的啥子。
法律规定老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他人,出卖给他人。老人对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的租赁权,也就是说房屋的租赁权也是老人的“居住权”范围内的权利。
通俗点来讲就是,对于老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没经老人同意随意出卖,出租或者拆除老人自有的房屋。对老人自有的房屋,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也就是说,不仅不能干涉老人居住的房屋状况,房子如果需要维修还得帮忙,
对于老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没经老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得把承租人变更为自己或者他人,更不得将房屋交换或者给老人把租的房子退了。
子女在单位分配住房的时候,包含有老人份额的,老人有同等的居住试用权,在安排住房时,要照顾到老人的特殊需要,不得把老人赶出去,住到条件低劣的房屋里。
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人同意,不得将老人承租的房屋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强行占为己有。
《保障法》对老人的居住权规定得比较细,把老人对房屋的承租权也纳入了居住权的范围,以上讲的几点是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经常侵犯老人居住权的方式,总的来说,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是老人安度晚年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将直接影响到老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因此,保障老人的居住权成为老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质量的重要前提
(12-13)三、婚姻自由权
讲完了前面的两项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我们来看《保障法》规定的第三大项权利,“婚姻自由权”讲的啥子,这是从老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到精神生活保障的迈进,目的是让老人拥有幸福的晚年。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保障法》规定:“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通俗的讲,就是老人离了婚、死了老伴过后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也就是说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现实生活中经常听说,有些子女怕增加自己的负担,怕老人的财产流失等从个人利益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有些子女甚至说老人如果再婚了就不再赡养老人了,这些都是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权的表现。
另外,老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有些老人夫妻之间一辈子吵吵闹闹,但为了儿女一直没有离婚,待儿女各自成家,这个时候就想离婚了。很多子女就说一辈子都过了大半了就没有必要离婚了,离婚了会影响子女的名声等干涉老人离婚。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就是说实在过不下去了,可以提出离婚,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保障法》这项立法意义重大。因为子女大多忙于工作,很少在家,老人同样需要关爱和陪伴,精神的需求显得非常重要。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医疗条件也越来越好,人类的寿命越来越长,婚龄也越来越长。人到老年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相互之间的扶持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