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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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天能公司发〔2008〕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构筑企业科技开发主体,合理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推动科技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科技兴企”战略,运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科技资源,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以培育公司核心技术能力为目标,营造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科技创新工作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和不竭动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有关法规。

2.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科技创新成果管理。

3.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申报上级科技和创新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5.申请上级科技创新成果鉴定、申报上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6.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7.建立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8.有计划地组织对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9.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公司与外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10.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管理工作,防止科研成果泄密与流失。

第二章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的产生

1.项目的来源:

(1)公司决策层提出的战略性课题;

(2)基层单位提出的课题。

以上课题提出者需填写《兖矿***年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于每年8月底之前报地测部科技管理办公室。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将公司所属单位的课题统一报送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核筛选后报集团公司科技中心。

2.项目确立程序:

公司领导审核筛选集团公司科技中心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批准。

每年年底前下达下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3.项目选项条件:

(1)公司生产、安全、发展急需的重大技术攻关;

(2)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可形成主导产业,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装备与工艺技术研究开发;

(3)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节支降耗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

(4)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引进、消化与应用。

第五条项目管理:

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划分为“集团公司项目”和“煤业公司项目”,由公司科技工作负责人统一管理,项目资金从公司统筹的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项目实施

列入《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统一交煤业公司计财部安排《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确定计划资金。

被列入《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成研究小组,制定设计方案,报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或审查,通过后,签订《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中确定项目研究的详细内容、考核目标、投入经费、完成期限以及项目组成员等。需外协的,科技中心同时审查批准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拟订的《技术合同》和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如项目组提出的方案第一次论证未通过,经修改后进行第二次论证,仍未通过的,从计划中取消。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七条项目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参加项目的实施,并能熟练掌握关键技术,项目负责人应能掌握成果的全部主导技术,并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存和保密。

第八条鼓励公司内部员工自主承担、独立完成项目。凡独立完成或基本独立完成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周期和难度,在《计划任务书》中可列支一定额度的设计、开发、研究、试验等劳务补贴费,由课题组自主分配。需要外部协作的项目,应择优选择合作单位;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不得将项目全部外委。

第九条项目审批后,项目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并完

成项目,一般不得延期。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期满仍没有完成者,视为违约,科技中心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中止《计划任务书》,取消项目计划,由承担单位管理,费用自理,已结算过的资金,从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十条新上项目一年内没有实施,制定下年度计划时,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计划下达后,财务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使项目审定的资金按期到位,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中所需的材料、仪表、设备等,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购并办理必要的手续,项目组可参与采购。

第十三条公司及各单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和部门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鉴定”或“评议”,以下简称“验收”)

1.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和研究报告,经公司领导和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即可上报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或申请上级鉴定。

2.项目验收应严格遵循《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项目验收,应有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和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4.选聘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部分重要项目可聘请国内知名专家;

(2)具有与课题内容相关的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参加验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验收的项目发表自己的见解;

(2)有权向被验收项目负责人询问该项目的有关技术问题。

(3)对被验收项目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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