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价值与宗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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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价值与宗旨
张昕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北京 100029)
[摘 要]反垄断法的价值必然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要包括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多元多层次价值在一定时期冲突是难免的,因此应该遵循工具价值服从结果价值的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竞争作为工具性目标应该服务于经济效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价值,经济效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衡应该是着眼于长远的利益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关键词]竞争;经济效率;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DF4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77(2009)03-0066-05
价值是指事物的有用性,是可供人们利用的性能、功能,是事物客观上具有的一种属性,是标志客体与主体关系的范畴。法律价值目标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体系。尽管自由、秩序、正义、效益、安全等是法所中介的最一般的价值,但是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时期的同一法律部门的价值定位又各有侧重。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就是指国家在创制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的考虑,对其所赋予的特有的价值使命。社会主体的需要是多元的、多层次的,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相应也是有多元性与层次性的。反垄断法的价值首先体现在立法的目的或者宗旨条款里。
著名的经济学家与反垄断专家R. Bo rk法官认为:“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什么,或者说它有哪些目标?只有在我们十分肯定的回答这个问题后,我们才能做出理性的推测。才能问及下一个(是否执行或者如何执行反垄断政策)问题。执法人员是受多元价值观念还是一元价值观念的指导?如果是多元的,在这些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他们如何取舍?只有解决了目标问题之后,反垄断政策才可能形成一个具有实质规则的连续整体。”[1]
因此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有重大的意义,首先这是在立法环节进一步完善竞争法的具体依据。明确的政策目标可以减少或避免立法文件中的歧义、含混、疏漏或失误,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的政策目标可以成为法官们统一解释和适用竞争法规范的一般指导原则,尤其是处理复杂案件的基本依据;明确的政策目标有助于经营者们把握法律条文的内在精神,更好地事先确定其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便利经营决策和预防违法。
一、反垄断法价值概述
根据学者对反垄断法价值的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包括竞争、效率、消费者权益、社会整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另外还有促进市场统一,消除壁垒等。
(一)竞争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来看,首要的价值就是保护竞争。竞争是反垄断法最直接的目标,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的保护对象,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的载体。金泽良雄先生对反垄断法所下的定义就是以自由竞争的目标为核心的,
2009年6月枣庄学院学报Jun.2009
第26卷 第3期JOURNAL OF Z AOZHUANG UN I V ERSI TY Vol.26NO.3
①[收稿日期]2009-03-16
[作者简介]张昕(1987-),男,山东聊城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商法、反垄断法研究。
反垄断法乃“是为了防止并排除随着资本主义高度化发展所带来垄断的弊端,为促进自由竞争而规定的法律”[2](P170)。
竞争本身是对市场秩序的抽象表述,它在具体价值取向上存在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与有效竞争之分。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与有效竞争三者虽然统一于竞争范畴之下,但是它们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自由竞争起源于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竞争理论,亚当・斯密认为:自由竞争制度是最佳的经济调节机制,是保持市场活力的最合理的“自然秩序”;在自由竞争过程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每一个人,把他们独立分散的经济活动协调为一个整体;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然得到协调。[3](P8~9)在古典经济学家那里,竞争是一种天然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因此极力张扬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公平竞争更多来源于社会伦理思想,“无论经济民主主义还是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的都是保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并不是以经济学理论中崇尚的效率为着眼点才倡导反垄断法的。”[4](P232)
有效竞争被视为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是一个生气勃勃的你追我赶的过程。一些具有开拓性的企业,即熊彼特意义上先锋企业,它们为了在市场上取得领先地位,会努力地进行创新活动,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而且,先锋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显著,它们对其他企业的激励性就越大,其他企业就越想努力赶上甚至超过先锋企业。在竞争的作用下,后进企业就会对先锋企业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进行模仿,或者在此基础上开展其他创新活动,这就使先锋企业的创新扩大到整个经济,使所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能够适应市场和整体经济的需求。其结果一方面会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另一方面也会改善消费者的福利。[5]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究竟选择自由竞争还是公平竞争或者有效竞争取决于其具体社会条件和阶段发展规划,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盲目的照抄照搬。由于竞争的三个价值取向本身都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所以这使得各国以及相关地区立法上很做出难绝对的取舍。不同的竞争价值取向在反垄断法宗旨上有所不同表现,自由竞争取向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公平竞争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经济民主上面,有效竞争更多的关注竞争机制下的经济效率。
(二)经济效率
追求效率本来就是经济法的特点之一,作为经济法子系统的垄断法,将效率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反垄断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生产效率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福利的未来增长,因为低生产成本是反复性和累积性的;相反,配置效率仅仅是在某个时点上的社会现有资源存量的消费价值的最大化,所以和配置效率相比,生产效率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更大。熊彼特提出创新效率概念,认为创新效率就体现为技术的改进和产品的改进,或者是通过在生产性资产和研发上的最优投资所实现的长期产出最大化。在这三种效率中,创新效率最重要,因为它可以实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是长期内社会福利增加的关键来源,经济学家坚信社会从创新效率中可以比从静态效率中获得更多的好处。[6](P57)
在反垄断法司法、执法中,应该综合考虑每一种效率的损益情况,而不应该单独考虑其中的某一种效率,最佳状态当然是三种效率都能够最大化,但是事实上三种效率之间还是存在矛盾的,在权衡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当时的经济条件以及对于社会整体的效率的实现,来确定具体在某一特定案件中重点保护哪一种效率。
(三)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促进竞争的目标是通过对资源进行有效率的分配利用,引进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开发新产品,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的质量,以增进消费者福利。
“竞争法中的消费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费者选择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权利。因为限制竞争实际上就是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所以可以说,竞争法中的任何规定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P22)例如,卡特尔是侵犯选择权的典型形式。无论是价格卡特尔,还是数量卡特尔和地域卡特尔,都会产生掠夺消费者剩余,减少社会福利。因为“如果一种产品的生产商联合抬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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