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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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招标投标法》第《招投标法》第四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三条,第四条 十九条
避招标的
A1-2-02
A1-2 招标 发包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 《工程建设项目勘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法》第五十条,《工 法》第九条,《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建设工程质量管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理条例》第七条、理条例》第五十四
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第十二条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A1-2-31
《建设工程安全生《建设工程安全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产管理条例》第十产管理条例》第五
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条
十五条
A1-2-32
《建设工程质量检《建设工程质量检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
测管理办法》第十测管理办法》第三
构进行检测的
二条
十一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五十五 理条例》第七条

A1-3-01
A1-3 质量
A1-3-02 安全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
《建设工程质量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
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
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产管理条例》第八产管理条例》第五
施费用的
条、二十七条 十四条、六十三条
A1-4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拖欠
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合同法》第十六
工程
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云南省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云南省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2:
云南省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008版)
A.注册造、法规、规章依据
G2a-1
资格
G2a-1-0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G2a-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B.造价员
行为类别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G2b-1
资格
G2b-1-01
未取得造价员从业专用章,而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G2b-1-0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G2b-1-05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从业手续而继续从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G2b-1-06
不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或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G2b-1-07
前一验证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从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G2b-3管理
G2b-3-01
未按照要求向管理机构提供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G2b-3-02
不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珠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在珠海承接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珠海市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6、3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报告建设主管管理部门的,并在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合格的不予记分;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5分;
(2)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扣10分,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2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建设局
诚信行为认定书
珠建认[]号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下列良好\不良行为:
①;
②;
③;
上述行为将按照《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记入你单位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在珠海建设信息网()公示。

签收人员及电话:、
签收时间:年月日
珠海市建设局(公章)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当事人、市建设局各执一份。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X1”指注册在该企业的一级注册造 价工程师的人数,“X2”指注册在该
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中自 动获取。
企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数。
“X”为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从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数量。
会员服务系统中自动导
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入,如导入数据与实际不
、高级会计师等与造价相关的职称。 符,由企业自行申报。
1*X1+0.5*X2
15
1.基本 情况
1.1.3 每有1名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得 职称结构 0.4分
0.4*X
2
与造价相关的其它职业资格是指咨询 师、建造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 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师(注册结构 1.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 2.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没 工程师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 有的由企业自行申报。 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律师等相关 职业资格。
统计报表制度”由信用评
2、其它业务收入=招标代理业务收入 价系统从“工程造价咨询
+项目管理业务收入+工程咨询业务收 统计报表系统”导入企业
入;
上年度相关数据。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2.1 经营能力
三级指标
2.1.2
评价标准
按地区排名评分,详见附件2《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 收入评分表》

2.经营 管理
企业有职业标准指南或自行编制的咨
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模板)或
3
3
作业指导书,得0.5~3分
根据职业标准或指南内容完整、规范
1
、指导作用的程度,加0.5~3分,没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建设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湖南省建筑市场严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造价方面)

湖南省建筑市场严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造价方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4-01
G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 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 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 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七条
G1-2-02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 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G1-2-04 转让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G1-3-01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 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 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提供虚假报告 》第五条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 义承接业务 十四条
GZ-04
GZ-05
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 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十四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
GZ-06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 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 七条
附件1:
湖南省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工程造价)
市场 主体 行为 代码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

附件二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

13
14
15
16
企业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 府的表彰或奖励, 每获县级一项 加 0.5 分,每获市、 州级一项 0.5 分,每获省级一项加 1 分。 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咨询企 业获得市、 州级以上造价管理机 构或造价行业协会的综合表彰 或奖励,每获市、 州级一项加 0.5 分,每获省级一项加 1 分。 荣获各类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 表彰及奖 询活动中获市、 州级以上科技进 励 步奖或专利奖,每获市、州级一 项加 1 分,每获省级一项加 2 分。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 询活动中获市、 州级以上创新奖 或专项课题奖,每获市、州级一 项一等奖加 1.5 分、二等奖加 1 分、三等奖加 0.5 分;每获省级 一项一等奖加 2 分、二等奖加 1.5 分、三等奖加 1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
评分细则 执行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编制和审核有关管理规定, 在咨 询过程中有质量控制措施的, 每 项次加 0.5 分。 造价成果质量客观、 公正、 可信。 符合国家、省相关计价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每项次加 0.5 分。 报告书格式符合本省有关要求 每项次加 0.5 分。 招标控制价备 查每项 0.5 分。 企业为 50%以上人员办理了住 房公积金的加 2 分,达到 100% 的加 3 分。 参加造价管理(行业)机构组织 的学习、交流、例会等活动,及 时上报相关的资料信息。 派员参 加造价管理(行业)机构组织的 调研、测算、定额修编、质量检 查等业务工作,每项次加 1 分。 评价期内在国家级杂志发表造 价管理类文章每篇加 1 分; 省级 杂志发表每篇加 0.5 分;市、州 级杂志发表每篇加 0.2 分 (发表 载体均需有刊号或准印证)。 按照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条例》 、 建设部 149 号部令、 《甘 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与委托 方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每项加 0.3 分。 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咨询服 务费,每项次加 0.3 分。。 加分 最高加 分限额 20 提供资料 按企业提供的 目录逐项检查 打分 按企业提供的 目录逐项检查 打分 按企业提供的 目录逐项检查 打分 住房公积金缴 纳清单和凭证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精选文档】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精选文档】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湘建价协〔2017〕11号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精神,有效遏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乱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涉及收费的不良行为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造价咨询企业未制定本企业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在企业办公区域张贴,并向省市造价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2、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的。

第四条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的处理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价协”)统一领导。

省价协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负责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的日常处理工作。

第五条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限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业务),均应予立案:1、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实名投诉举报;2、对社会及行业关注度高、影响大、自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项目。

第六条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的惩戒: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的收费价格标准或未在企业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并且未按规定向省价协进行告知性备案的:信用评价扣10分,当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在省价协网站上设立的《行业自律》栏目中的曝光平台和湖南省《定额与造价》期刊中予以公示(简称“公示”);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第一次发生的:给予警示教育,当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扣10分,并予以公示;第二次发生的:直接记不良行为,企业信用级别直接降到最低级,予以公示,并在社会媒体公开曝光。

第七条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1、立案。

良好行为与不良好行为记录证明

良好行为与不良好行为记录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记录为:(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二)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三)委托人(及有关方)对执业行为和咨询成果的优良评语;(四)执业质量检查结论为优良;(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造价工程师的业绩;(六)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工程造价咨询理论、工作实务、案例等方面的文章;(七)为湖北省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系统输入的项目数目;(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九)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结业成绩为合格及以上;(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合格;(十一)其他应予以表彰或宣扬的行为。

第六条、良好行为记录依据下列有效文件或文书认定:(一)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文件;(二)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三)经核实的委托人(及有关方)的优良评语;(四)由秘书处或联络处发出的执业质量检查的结果文书;(五)经核实的咨询业务合同和咨询成果文件;(六)刊登其文章的有关刊物;(七)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结业成绩公告;(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的批文或公告;(九)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合格公告;(十)能证明良好行为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行为;(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的行为;(四)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业质量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六)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结业成绩不合格;(七)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依据下列有效文件或文书认定:(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由秘书处或联络处发出的执业质量检查的结果文书;(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结业成绩公告;(五)经核实的举报、投诉材料;(六)经核实的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

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

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

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1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2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2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2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讨论稿)(G1)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讨论稿)(G1)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G1)
行为类别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G1-1资质
G1-1-0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G1-1-0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G1-2-0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G1-1-05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ຫໍສະໝຸດ 更手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G1-2承揽
业务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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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行为类别
行为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G1-1资质
G1-1-0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1-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G1-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G1-2承揽
业务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G1-2-0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G1-3合同
履行
G1-3-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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