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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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担保公司实际经营的是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规避风险是担保公司生存的基本能力。
担保风险的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2、做好风险防范
除每个项目要扎实落实反担保措施外,在申保行业、申保期限上做好分散,安排好风险准备金,降低总体风险。
3、建立风险控制流程
申保的项目首先由担保部(A、B角)初审,担保公司总经理复审,提交风险评审委员会决议审批。
担保部对申保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包括资料审查、财务审查和实地考察、技术与经济可行性分析。
评审委员会由田总、褚总、担保公司总经理、法律顾问、担保部项目调查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由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员组成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议决公司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
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人情担保,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
4、建立风险度测评体系
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费率系数表)
返回基本风险度评价方法
1、计算公式
基本风险度=变换系数×基础系数×过度系数
基本风险度最大值为100%,大于100%按100%计。
(1)变换系数=1.1-0.0075×资信评价总分
信评估指标及方法(见下表)(资信评价计分表):
(2)基础系数
它反映保证措施的强弱,按下表取值:
(3)过度系数
过度系数根据贷款资金使用期限限的划分,按下表取值:
2、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划分为三个档次:
基本风险度值为0.4以下(含0.4)的确定为低风险;
基本风险度值为0.4—0.6(含0.6)的确定为中风险;
基本风险度为0.6以上的确定为高风险。
5、坚持原则,坚决落实反保
要求被担保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必须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反担保时,本公司应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确定并取得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落实反担保物应把握的“五项原则”,一是易于变现的原则;二是易于评估的原则;三是易于执行操作的原则;四是易于抵押物登记的原则;五是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
申请人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应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6、项目监控,全程跟踪
一旦贷款担保成立,本公司从此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担保部必须对被担保人及其项目进行监控。
要核实贷款人贷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要求被担保人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并要求其严格按照《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季(月)向本公司如实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担保部在监控和跟踪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担保人的抵(质)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或有明显减少趋势;其财务状况极速恶化,现金流量匮乏;已陷于重大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件;或明显无还款意向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立即启动风险防范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要充分发挥单个项目推荐人的作用,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要求其监督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时掌握被担保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
7、资金监控
要求被担保人只能在担保人的协作银行开户,担保机构要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资金信息。
8、对担保项目的相关责任人施行重奖重罚
担保公司不但要有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制度,还要风险追责与每一个与申保项目有关的人员的利益挂钩。
一旦发生代偿项目,既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项目调查人员处以因该项目所得收益(提成+当月基本工资)的10倍罚款,总经理处以该项目所获净利润的10倍罚款,参与表决的其他风险评审委员会参照总经理的处罚标准处罚,在项目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不予处罚。
9、内部稽核,离职审计
成立由公司监事为首的稽核部门,定期对担保部、业务部、财务部和风险评审委员会进行稽核。
稽核人员不参与对借款人的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业务部的日常工作,以保持稽核工作的公正性。
担保项目的审批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员包括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岗位时,由稽核部门对其履行现职情况进行审计,离任者必须对审计结果负责。
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
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要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