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非税收入有哪些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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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有哪些纳税风险
上期我们结合有关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期将探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涉及的税收问题,同时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正确使用票据。
弄清楚“两金”征免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在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虽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但对这“两金”,税收征免政策也非常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
而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年度稽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年度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黑财非税[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年度稽查的通知(黑财非税〔2009〕9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和罚没、扣押财物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和《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2008年非税收入和罚没、扣押财物的征缴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稽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稽查范围和重点本次年度稽查的范围是各级执收单位2008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情况和执法机关罚没、扣押财物的管理情况。
必要时,可追溯稽查到以前年度。
稽查的重点内容是:1、各项非税收入是否依法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2、是否存在坐收坐支、隐瞒、截留、挪用和私存收入问题。
3、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问题。
4、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自立项目收费和对已经停止收费的项目继续收费问题。
5、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含中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情况。
6、罚款、罚金的收缴是否符合《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和《黑龙江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第5号)的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按照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7、罚没和扣押物品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管理,罚没和扣押物品的处理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有无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和扣押财物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冀政办[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冀政办〔2009〕21号2009年7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精神,结合《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
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建立起规范运作、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理顺政府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
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
各级政府或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流程设计,做到与审批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办理、限时完成,减少收缴环节,方便缴费人缴款。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09]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09〕5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0年1月份启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非税收入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非税收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印财政票据防伪底纹,第三联为记账凭证联,第四联为有关单位留存。
该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每册25组,成品规格为185mm×102mm。
三、原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现改为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该票据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每册100组,成品规格:175mm×62mm,票据制式:单联多用式,票面金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如需特殊面值定额票据,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票据、黑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款(物)票据、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均由非税收入票据替代,原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末。
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
一、政府性基金。
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专项收入,指使用被限定在专门的用途范围内的项目收入。
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等。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是指利用国有资源或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txt和英俊的男人握握手,和深刻的男人谈谈心,和成功的男人多交流,和普通的男人过日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 51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周政[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周政【200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基础,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保证,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防止滋生“小金库”,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按照实施意见,把认识统一到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上来,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工作。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家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五)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和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六)国有资源收益。
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宁政发[2006]261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宁政发〔2006〕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的基础上,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已将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稳步推进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2007年1月1日开始,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发〔2006〕88号)、《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宁政办发〔2006〕47号)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的具体工作部署,启用“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规范管理。
关于印发非税收入9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小学校、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教育部门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教育部门是指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活动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级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教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必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章收入范围第五条教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教育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的精神,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于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继续按规定执行;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逐步理顺,按《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四、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深化全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彩票资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嘉峪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及非税收入计划的制定、审核、汇总、收缴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征收。
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非税收入概念与范围的演变
非税收入概念与范围的演变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
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第一次将纳入预算管理的原“预算外资金”称为非税收入。
2003年5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文件中,第一次对“非税收入”概念提出了一个较明确的界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这种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
2004年8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综合[2004]53号,以下称“53号文件”)为标志,宣告预算外资金管理时期结束,全面进入非税收入管理新时代。
53号文件指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同时指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53号文件将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都纳入了非税收入管理范畴,为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今年3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再次明确非税收入概念,“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五)3、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4、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五)3、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4、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风景区门票收入是否应纳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
风景区门票收入是否应纳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王浩鹏【摘要】问:我是无名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财务人员.无名山国家森林公园(事业单位)自2000年开始进行立项设计、规划开发,于2003年开始建设,2006年元月开始接纳全国游客.自开业以来,我们一直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领取税务机关监制的无名山风景区门票,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各税.从2009年8月份开始,市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将我区收取的门票等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政体制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我们拒绝缴纳地方各项税费,所用票据也改为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请问,我们是应继续接受地方税务局的税收管理,还是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将门票收入上缴地方财政?【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6【总页数】2页(P88-89)【关键词】门票收入;税收管理;税务机关;风景区;“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森林公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作者】王浩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是无名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财务人员。
无名山国家森林公园(事业单位)自2000年开始进行立项设计、规划开发,于2003年开始建设,2006年元月开始接纳全国游客。
自开业以来,我们一直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领取税务机关监制的无名山风景区门票,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各税。
从2009年8月份开始,市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将我区收取的门票等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政体制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我们拒绝缴纳地方各项税费,所用票据也改为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请问,我们是应继续接受地方税务局的税收管理,还是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将门票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办[2009]2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冀政办〔2009〕21号 2009年7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精神,结合《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
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建立起规范运作、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理顺政府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
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
各级政府或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流程设计,做到与审批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办理。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益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09]3号)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非税收入实行市政务中心财政非税收入窗口统一征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原则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行“八统一”原则,即“统一收费账号、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减免政策、统一征管系统、统一电脑开票、统一信息发布”。
二、市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模式(一)市属学校实行“单位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资金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二)其他执收单位实行“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警支队两个政务分厅单位,由市财政局委派人员到分厅统一开票、银行缴款;2、除上述分厅单位外的所有执收单位,由市财政局驻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开票窗口统一开票、银行缴款。
三、对涉及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严格按照《益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益财综〔2008〕343号)规定,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缓减免窗口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从2009年4月1日起,除各类学校外停止发放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所有执收单位到对应的非税收入开票窗口审核、开票。
对个别执收单位的部分收费项目,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到非税收入开票窗口审核、开票的,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市政务中心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恢复供票。
(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加之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入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
一是严格把好收费基金审批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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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加之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入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
一是严格把好收费基金审批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其中,审批行政许可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二是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
三是规范收费基金征收行为。
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
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收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
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织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离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
要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高速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彩票机构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
要切实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彩票机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彩票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彩票公益金,并及时足额将彩票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和截留。
要进一步改进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方式。
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配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分配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同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主管部门应当与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彻底脱钩,逐步取消主管部门集中事业单位收入。
作为过渡性措施,目前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当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
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必、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式。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要继续扩大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完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中央财政、中央部门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及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保证地方代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或中央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
要加快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