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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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社会学基本概念

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且在行为过程中心此为取向。

第一节、方法论基础

1、在这里意向是(1)、实际存在的意向;(2)、存在于某种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

2、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反应性的、不与主观上认为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

3、一切阐释如同整个科学一样,都力争具有“明确性”。

构建一个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作为类型(“理想类型”),在这些情况下服务于社会学,使它显然易懂,使它(保证合乎理性的)含意明确,便于理解受到种种非理性(情绪、错误)影响的现实的行为,把它看作是纯粹合乎理性的行为中所期待的进程的“偏差”。然而,这种程序当然不能理解为社会学的一种理性主义的偏见,而只能被理解为方法上的手段,也就是说,不允许把它解释为理性实际统治着生活。

4、对于一切行为科学来说,要考虑到非意向的过程和对象作为人的行为的诱因、结果、促进或阻碍。

5、“理解”可能是:(1)、对一个行动的所认为的意向作现实的理解;(2)、解释性的理解。“解释”对于一项研究行为意向的科学正好意味着:如,把握意向的相互关系,按其主观认为的意向,一项现实可以理解的行为属于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

6、“理解”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都是:解释性的把握:(1)、个别情况下现实所认为的意向(在作历史的观察);(2)一般地或接近地所认为的意向(社会学的大规模观察);(3)为一种经常现象科学构想出来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理想类型的)意向或意向的相互关系。

7、“动机”就是意向的相互关系,在行为者本人或观察者看来,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似乎是一种举止的意向上的“原因”。“意向适当”就是一种相互关系联地进行着的举止,其程度是它的各种组成部分的关系被我们根据的思维和感情习惯作为一种类型意向相互关系加以肯定。相反,“因果适当”是一种事件的先后顺序,其程序是按照经验的规则存在着一种机会:它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实际进行着。对一个具体行为的正确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外在过程和动机确如其身份地被认识,同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在意向的理解上也被认识。对某一类行为的正确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被认为是一种类型的过程既(在某一种程度上)显得意向适当,又在(某一种程度)可能确定因果适当。只有这种与一个社会行为易于理解的、所认为的意向相适应的统计的规律性,才是易于理解的行为的类型,也就是说,“社会

学规律”。只有在意向上易于理解的行为的这种合乎理性的构想,才是现实生活的社会学类型,在现实中至少可以观察到它们某种程度上接近。

8、

9、对于用社会学来对行为作理解性的阐释来说,这些机构仅仅是单个的人的特有行为的结果和相互关系,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只有他们是以意向为取向的行为是易于理解的承担者。

诚然,阐释性的解释比观察性的解释更为有效,而这种更为有效是有代价的,亦即通过阐释而获得的结查,更加具有假设的和残缺不全的性质。然而,这种更为有效正是社会学的认识的特殊之所有。

建立在不属于经验调查研究的纯粹价值判断的论证,往往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强调对于任何社会学来说没有任何人所真正否认的把功能问题置于首位的意义。

无论如何,有一种误解,仿佛“个人主人的”方法就意味着一种(在某种可能的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评价,这种天大的误解应该消除,正如这种见解必须消除一样,即概念形成的不可避免的、(相对)理性主义的特性,意味着相信合乎理性的动机占支配地位,或者甚至是对理性主义的积极评价。

10、人们习惯上把理解社会学的某些原理称之为“规律”,它们是存在着某些事实情况下,对社会行为所期待的过程,通过观察得到证实的典型的机会,这种机会从行为者们的典型动机和典型地所认为的意向上看,是易于理解的。

11、社会学构成类型的概念,探索事情的普遍规则。正如任何一种综合归纳的科学一样,社会学的抽象性质决定着它的概念性质,比起历史的具体现实,相对来说在内容上必然空洞些。这弥补这些不足,它所能奉献的是提高了概念的明确性。这种提高了的明确性是通过社会学概念形成所力争的、尽最大限度的意向适当来实现的。意向适当在具备合乎理性的(价值或者目的合乎理性的)概念和规则时,特别能充分地实现。

为了让这些话(如“世袭的”“官僚体制的”“魅力型的”)所指的是一些明确无误的事物,社会学方面必须构想出那些形式的“理想的”类型形态,类型本身显示出各自尽可能充分的、意向适当的前后一贯的统一性,然而正因如此,也许在现实中同样不会以这种绝对理想的、纯粹的形成出现,正如在一个绝对真空的前提下所计算的物理学反应不会出现一样。只有用“理想的类型”社会学的辨析才是可能的。

必须明白,在社会学领域里,只能在涉及仅仅质量上相同形式的、意向上特定的举止的程度不同的地方,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明确地形成“一般”,即“一般类型”。社会行为的那种理想类型的构想,例如经济理论的类型的构想,在这个意义上“对现实是陌生的”,即它们进行充分的探究,在理想的而且在纯粹以经济为取向的目的合乎理性的情况下,将会如何行动,才能理解受到传统妨碍、情绪、错误、非经济目的的干扰或者至少应该给以注意的因素所一起决定的现实行为。理想类型越是被构想得清晰和明确,也就是说,它们对世界越是陌生,在这个意义上就越能作出它们的贡献,在术语和分类方面也好,在启迪方面也好,情况无不如此。

第二节、社会行为概念

1、社会行为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

2、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包括外在的行为)都是这里的确定意义上的“社会的”行为。如果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那么外在行为就不是社会行为了。内心的态度也只有当它是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

3、并非任何方式的人与人的接触都具有社会的性质,而是只有自己的举止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具有社会的性质。

4、一种这样的仅仅由于单纯受“群众”本身影响的事实,而在其实过程中仅仅是反应性地引起或部分地引起的、不在意向上与此有牵涉的行为,在概念上并不是这里所确定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

5、纯粹“模仿”他人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反应性的,不发生自己的行为以别为的行为为取向,那么在概念上也不特别地是“社会行为”。

如同任何行为一样,社会行为也可以由下列情况来决定:

(1)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

(2)、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

(3)、情绪的,尤其是感情的,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情状况;

(4)、传统的,由约定俗成的习惯。

社会“关系”应该是一种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相互调节的、并以此为取向的若干人的举止。因此,这会关系毫无例外地仅仅存在于发生意向方式可以标明的社会行为的机会之中,而首先不管这种机会建立在什么之上。

即使所涉及的是所谓的“社会机构”如“国家”、“教会”、“生产合作社”、“婚姻”等等,社会关系也不例外地仅仅存在于已经发生过、正在发生着或者将要发生一种根据行为意向其方式可以标明的相互调节的行为的机会之中。这一点必须永远坚持。

社会关系完全和彻底建立在意向上互相适应的态度上,在现实中只是一种边缘情况。然而,按照我们的术语,只有当社会关系的后果是在实际上缺少双方行为的相互适应的相关性时,缺少“双方性”,才会排除“社会关系”的存在。

在社会行为之内,可以观察到实际的规律性,亦即在相同的行为者中相同类型的、所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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