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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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保留
二、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是在条约得以缔结或其广泛性与条约的严格性、完整性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的工具或手段。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相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二)保留的接受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能够作出同意或反对,即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相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拘束。《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知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国来说,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不妨碍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保留国明确表示反对条约在两国间生效;一国表示同意受该
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
成为有效。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修改了该保留所涉
及的一些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
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在该两国之间适用。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
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该法对缔约权、条约的起草、全权代
表的委派、双边条约的签署、批准、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条约的文字、保存、登记公布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