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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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租房藏毒品,知情不举,亦有牢狱之灾

委托人:李某委托事项:为被告人李某作有罪从轻辩护

承办律师:陈铭审理结果: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

《起诉书》称:200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租给其姨夫居住的广州市某巷某号某房家里一衣柜内发现有一大包的物品,并打开翻看,见胶袋内装着一些绿色、橙色药丸的摇头丸时,就将其转移至该衣柜的最上层处藏匿。同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在其家里的衣柜上层缴获其藏匿的10包绿色、橙色药丸(经检验共重数千克,含有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份),然后将其人赃并获归案。

【律师观点】

辩护律师的观点:辩护人受案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又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本案确定存在诸多疑点。而被告人李某辩称:强调被告人李某的姨夫贾某(香港人)租住过该房,而被告人李某发现该房中有绿色“丸子”的塑料袋是亲戚的物品,碍于亲情,也没有及时报案,酿大错。且被告人李某属偶犯,上有70多岁的双亲,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等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为被告人作有罪从轻辩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明知毒品而将其窝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构成窝藏毒品罪。根据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中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处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罪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宗涉及到亲情犯罪的典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亲属犯罪时,公民一般会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种,大义灭亲,劝其认罪悔改,并带领其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第二种,知情不举,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知情不举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但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第三种,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追究。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其为窝藏包庇罪,并处以刑罚。

在中国历史上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儒家学说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的“父子相隐、亲亲相隐”的原则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循。“亲亲相隐”也就是亲属犯罪互相隐瞒,不告发,不论罪或减刑。在当今社会里,封建的传统思想还常常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被告人李某碍于亲情,知情不举,将亲戚的毒品窝藏,成为“亲亲相隐”受害的见

证者。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公民应吸取本案的教训,要学法、懂法、用法,摆正好亲情和国法的位置,才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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