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7日)1. 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沙河口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
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
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
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行政和执行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行政和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4•【分类】其他正文行政典型案例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关联事实考量政府信赖利益保护违法过错责任处罚合理性【案情概要】2009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招商建设堆插村休闲农业项目,要求建设周期为2年,公开承诺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桃源公司通过琼山区政府的引荐与堆插村签订合作建设协议。
项目备案批准配套建设接待中心、驿站、景观点等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2年3月,海南省农业厅、琼山区政府将该项目确定为省休闲旅游重点项目、区政府重点旅游项目。
琼山区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桃源公司利用水塘岸边的荒坡废地、边角地、灌木丛坡地及村中空闲宅基地进行建设,并投入巨资为村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2012年6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
琼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函申请调转12亩预留宅基地用地指标,并给予办理农转用手续;琼山区旅游局向海口市法制局作出说明,介绍项目是政府主导的重点旅游项目,不存在非法占地的故意,建议免除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市国土局向桃源公司、堆插村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2013年5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此后,企业没有进行加建、扩建。
项目先后获评省五椰级乡村旅游点、2016年中国最美休闲农庄、2017年首批共享农庄示范点、中国乡村旅游金牌农家乐、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海口旅游名村、省休闲观光果园等荣誉称号,2014年获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2017年纳入海口市重点投资项目,2018年获共享农庄创建试点专项奖励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奉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单独把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22〕113号)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2〕5号),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等典型案例,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
重点涵盖以下4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法办〔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全面推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大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5、20、25、26、27、28、29、30、31、32号行政判决书〕2.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3.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447号民事判决书〕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诺维信公司与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5号行政判决书〕5.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6.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8.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9. 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再审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0. 汪紫平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 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2. 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10号民事裁定书〕3.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钱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4. 埃斯科公司与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5.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建阳顺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6. 李占全与赵金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684号民事裁定书〕7. 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8. 胡崇亮与佛山市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董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9.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书〕10. 克里斯提·鲁布托与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行保1、2、3号民事裁定书〕11. 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申请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诉前证据保全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证保2号民事裁定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2. 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40号民事裁定书〕13. 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及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14. 沈阳广播电视台与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15.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6.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7.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18. 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与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19. 参考消息报社与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20. 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570号民事判决书〕21. 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137号民事判决书〕22. 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23. 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与成都路虎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诚荣贸易有限公司、吴晓春、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24. 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高丽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25. 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与上海松江环福橡胶制品厂、重庆环德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元阀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26.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2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8. 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2136号民事裁定书〕29. 齐良末等与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200号民事裁定书〕30.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31. 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与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32. 叶宗轼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33. 上海美术电影制作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34. 安少康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35.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36.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37. 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与吉林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凤源春武当道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38.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39. 李瑞河、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与刘建致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40. 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宝庆、何金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41. 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42. 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1380号民事判决书〕43. 北京紫御湾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行政案件44. 吕汉杰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林明海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行政案件45. 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行政裁定书〕46. 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与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行政裁定书〕47. 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行政裁定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 沈靓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上诉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49. 邓丰成、程先荣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50. 彭梵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593号刑事裁定书〕。
海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05•【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海南高院发布10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梳理盘点海南法院2019年—2020年审理的有代表性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全社会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本次发布的10起案例包括行政机关“变通执法”案、新游艇变“二手”游艇案、创新执行方式成功执行房地不可分割财产案、兄弟串通恶意诉讼案、劳务抵偿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赔偿金案、“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得非法剥夺案、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功能广告案、疫情期间温度执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案、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案、侮辱英雄烈士名誉依法受到刑事制裁案等,广泛弘扬了文明、和谐、平等、公正、法治、爱国、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了人民法院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海南高院将继续做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梳理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
目录案例1: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2:海南某游艇公司与范某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3:崔某某与陵水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4:宁世某诉宁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案例5: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6:陈某诉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村民小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案例7: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虚假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8:申请人河南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置换保全案案例9:申请人美国某医院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医院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案案例10:被告人谢某某寻衅滋事罪侮辱烈士案案例一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履职“变通式”执法要不得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发现该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且经媒体报道后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7月1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一、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
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
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
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
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
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
法院判决错误的案例张
法院判决错误的案例张
12月9日,新京报记者获取张家慧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为少缴纳4600多万元的增容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夫妇向现任海口市秀英区法院院长请托,张家慧外甥向秀英区法院原行政审判庭庭长行贿,致一审判决支持张家慧丈夫公司的诉求。
二审中,包括海口中院副院长、时任海口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在内的海口中院多名法官直接或间接接受张家慧请托,致法官“在压力下作出维持原判的错误结果。
”
12月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书显示,张家慧因犯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12月9日,新京报记者获取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其中提到张家慧利用省高院副院长的职位影响,向承办案件法院的领导、法官提出要求、施加压力,让法院判决迪纳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家慧丈夫刘远生)胜诉。
最后导致迪纳斯公司在一起房地产项目中少缴纳4600多万元的增容费,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6年5月,为少缴或不缴纳增容费,迪纳斯公司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披露,为此,张家慧找人向多名办案法官请托、打招呼。
判决书中,现任海口市秀英区法院院长甘文萍的证言称,2016年张家慧夫妇邀请其在一家餐厅吃饭,之后她向时任秀英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会勤过问本案情况,要求抓紧办理。
后来李会勤一审判决支持迪纳斯公司的诉求。
新京报此前报道,李会勤曾因此案收受张家慧外甥刘磊送予的5000美元和两条烟。
2020年5月8日,海口市纪委监委通报称,李会勤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201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第二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一、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20日,吴轶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
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
”吴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
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
被告对于原告吴轶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
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迅猛,加之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群众不堪其扰、身心受损,需要有关部门以人为本,解民之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符合相关降噪标准。
特别是当不同部门职能交叉、界限不清时,相互间宜主动沟通,共同协调解决,不宜简单将群众关切与投诉问题归于信访,一推了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4年9月1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仍有个别法院及少数法院干警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教育和警示广大法院干警,现将各地法院近期查处的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一、贵州省江口县法院组织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及滥发奖金案。
2013年1月,该院以到海南省三亚市中院考察学习的名义,分两批组织本院69名干警前往海南琼海、三亚等地旅游,共计花费公款42.36万元。
2013年12月19日至20日,该院以召开年终总结大会的名义,组织全院干警在本院机关食堂连续聚餐3次,共计花费公款12484元。
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该院还以发放考勤奖和廉政保证金等名义为全院干警发放奖金53.3万余元。
案发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正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副院长田孟华、纪检组长陈兴无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
二、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超标准接待并饮酒致人死亡案。
2014年2月26日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杨广、办公室主任何丽霞等5人在韶关某餐馆安排晚餐接待来该院学习交流的本市仁化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蒙军、政工科副科长蒙万庭等一行4人。
席间,主客双方共6人饮酒,共喝掉了何丽霞从家中拿来的洋酒约两斤左右。
晚餐结束后,蒙军、蒙万庭等人乘车返回仁化县。
途中,蒙万庭出现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浈江区法院因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并导致蒙万庭饮酒后死亡的客观后果,陈杨广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何丽霞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一、前言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四、案例二:李某某、陈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案五、案例三:王某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责令改正案六、案例四:张某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案七、案例五:陈某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八、案例六: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九、案例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十、案例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十一、案例九:张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十二、案例十: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十三、结语正文:一、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在过去一年中审理的众多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张恩琪是一名工伤职工,他的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欺诈行为。
张恩琪在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
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
2016年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统一海事审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落实了“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的任务。
据悉,2016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与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提升海事审判理念、统一海事案件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海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特选取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王某等15人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毛某某与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诉徐闻海事局行政处罚案,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等10件案例予以公布。
2016年十大典型海事案例2016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与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提升海事审判理念、统一海事案件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形成一批典型海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特选取10件刊载如下:1.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ChinaIn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位于渤海海域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于2011年6月发生溢油事故,导致该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由国家海洋局等7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关键词:离岛免税走私“套代购”案情概要:被告人王某曾在海口地区免税店工作,2018年初开始,王某利用离岛亲戚朋友的免税额度在网上订购免税品,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并办理即购即提,之后将免税品转卖他人,从中赚取免税店赠品。
2019年9月,王某失业后开始通过导游获取游客同意出让免税购物额度给其使用,利用游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使用自己或者其哥哥王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并将货提走。
2020年2月底,王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让钟某找“人头”,利用“人头”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
期间钟某用自己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帮王某支付免税货款,并带领“人头”离岛返岛。
同年3月份,王某开始通过付钱聘请“人头”的方式购买免税品。
经查,通过这种“套代购”的方式,王某偷逃税款270多万元,王某哥哥偷逃税款49万多元,钟某偷逃税款15万多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对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和引导境外消费回流、促进“双循环”格局加速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王某等人的“套代购”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关税损失,还违背了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初衷,对海南自贸港建设顺利推进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该案彰显了海南法院严厉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坚决维护自贸港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心。
典型案例2罗某诬告陷害案关键词:诬告公职人员案情概要:罗某为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后勤保障部经理,该公司负责陵水县某小区的物业管理。
2020年至2021年,该小区民宿客人因入住登记问题多次与物业保安发生纠纷,辖区派出所民警张某曾处理过有关纠纷。
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
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读行政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读行政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读行政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近年来,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们组织各地法院遴选,并先后发布了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对于正确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全部选自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尚属首次。
希望以此能够表明我们将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发布工作推向新高度,走好最后一公里的决心。
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在年底之前以专题形式分批次发布。
借此机会,我也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一下过去一年全国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行政审判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取得历史性新进展。
2016年,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331549件,同比上升10.6%,新收加旧存案件共计386886件。
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27429件,同比上升20%;结案率为84.63%,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这10个典型案例既涵盖了食品药品、盐业、证券等专门经济领域,也涉及房屋销售合同、餐厨垃圾处理等与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
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一、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基本案情】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对10家企业作出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加工单位备案,其中包括南京发尔士化工厂和南京立升废油脂回收处理中心。
201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作出江宁政发(2012)396号《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396号文),明确“目前指定南京立升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实施全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
”该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于2014年3月发出公函,要求落实396号文的规定,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和立升公司签订清运协议,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尔士公司)对396号文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文对立升公司的指定,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江宁区政府在396号文中的指定,实际上肯定了立升公司在江宁区开展餐厨废弃物业务的资格,构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
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作出的公函已经表明被告的指定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被告在作出指定前,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故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告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作出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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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三亚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例2 儋州市羊某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案例3 海口市邓某龙、扬某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例4 谭某会、贾某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5 海口市温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6 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诉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临高县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案例7 陈某英诉东方市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案案例8 琼海市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9 三亚市强制执行清场案案例10 网络拍卖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案案例1三亚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关键词:正当防卫(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和妻子孙某等人在三亚市某工地吃饭,同工地的容某、周某烈、周某明、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
陈某某和妻子吃完饭后,继续到建筑工地加班。
当晚22时许,容某、周某烈和纪某练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趁着酒劲对其言语调戏。
从不远处过来的陈某某见状让容某等人离开,此时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并问陈某某是不是想打架,随后双方发生争吵。
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又捡起钢管追打陈某某。
陈某某在被围殴的过程中,其妻子倒地,陈某某半蹲着用一只手护住妻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刺中容某腿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另外2人受伤。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某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在其防卫中孤身一人,且面对的是三名手持足以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器械之人,其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侵害下,采取防卫,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两名受伤的结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件。
正当防卫制度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积极、充分地行使防卫权,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当”与“不当”之间“度”的把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正因如此,因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三亚中院这一案件宣判后,社会公众、学者一致认可,认为法院的裁判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有利于惩恶扬善,有效维护了人们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2 儋州市羊某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某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
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某记负责取款。
2014年9月4日,被害人王某英,为订购到广州的机票,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的网站,王某英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对方以可以代购机票及机器故障为由,骗王某英汇款。
王某英通过ATM机分两次转账42628元到指定的户名为符某秋的建设银行卡上。
同年9月13日,羊某记等人用同样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的机票款6945元。
羊某记随后持卡将上述汇款取出。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羊某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某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
目前对于在海南居住和工作、旅游的人来说,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
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海南儋州一度曾是公安部督查的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灾区,该案例与儋州市陈某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共同入选最高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3海口市邓某龙、扬某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关键词:毒品危害(一)基本案情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邓某龙、扬某玲合伙从广东购买毒品到海南进行贩卖,指使被告人杨某欣从广东将毒品运送到海南,并利用未成年被告人蔡某辉将毒品予以转移,组成了集购买、运输、储藏、贩卖于一体的贩毒网络,共贩卖、运输毒品5750.1克。
其中,被告人冯某石向该贩毒网络购买海洛因349.1克用于贩卖,并居间介绍他人买卖5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红贩卖毒品306.99克,被告人陈某学参与贩卖毒品72.93克;被告人钟某永贩卖毒品87.71克,并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钟某丽、刘某平合伙贩卖毒品100.02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扬某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石、陈某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上诉人邓某龙的死刑判决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数众多,邓某龙、扬某玲、杨某欣、蔡某辉四名被告人是该案毒品犯罪中的海口“上线”,涉案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达到5000多克,数量大,含量高,其毒品“下线”延伸到海口周边农村、昌江黎族自治县等海南西部少数民族市县,危害广,深度大,是省委确定的禁毒大会战打击重点。
另外,本案又是一个人间的悲剧。
被告人邓某龙和扬某玲是情人关系,扬某玲和杨某欣是姐妹关系,扬某玲和蔡某辉是母子关系,其中蔡某辉参与毒品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
扬某玲作为姐姐和母亲,却为毒品罔顾亲情人伦,将自己的妹妹和未成年儿子带上不归途,本案中另一名涉案人员杜某因吸食毒品身亡,该案警示着我们:“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毒品害己害家害人!案例4 谭某会、贾某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非法集资(一)基本案情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谭某会以黑龙江恒达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名义,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返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河北省、广东省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谭某会、贾某臣以海南恒宇公司或海南恒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海南省房地产项目的名义,通过投资公司及个人以签订购房意向书及借款合同并承诺回报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河南、河北、江苏、湖南、山东等地直接或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谭某会吸收资金数额为102090.023万元,贾某臣参与吸收资金数额为99977.523万元。
为了躲避集资参与人的追讨及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谭某会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江”的虚假身份证。
贾某臣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荆长福”的虚假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并以“荆长福”的身份证租房藏匿。
(二)裁判结果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谭宝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对贾贵臣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本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谭宝会、贾贵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金额达10亿元,涉案范围跨七省,受害人数有数万人之多,是2016年海南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范围最广,受害人人数最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至今为止,仍有大量受害人的资金未被追回。
该案作案手法并不复杂,利用了普通群众的贪利心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拆“东墙”的资金补“西墙”的利息,诱使广大群众积极投资借款,最终因资金链条断裂而东窗事发。
非法集资类案件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下易高发,其特点是高额利润作诱饵,受害人数众多,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特别警惕。
案例5 海口市温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关键词:食品安全实施细则(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7日温某某的胞妹(某腊味店老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刑。
温某某随后开始接手并继续使用其妹承租的民房,效仿其胞妹的生产制作方法生产、加工牛百叶、猪嘴肉等食品,并通过原来摊位的销售网络销往全岛各地。
2016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被告人温某某的食品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温某某,并现场扣押牛百叶、猪嘴肉、牛肚等食品若干。
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牛百叶、猪嘴肉及甲醛溶液、不明液体中检出甲醛成分;从温某某销售给他人的牛百叶、毛肚中也检出甲醛成分。
经审理查明,温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466.1斤,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猪嘴肉164.24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066.1斤,价值16776.5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温某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将所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温某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扣押在案的牛百叶、鱼肚、猪嘴肉、甲醛溶液等均予以没收销毁。
(三)典型意义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提出的统筹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2016年,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等工作进行了细化,统一了执法尺度,健全了工作机制,搭建了各执法司法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该案是上述实施细则出台后,法院宣判的首例案件。
案例6 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诉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临高县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关键词:首例环资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基本案情2015年4月9日,临高县环境监测站对原告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运营的临高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临高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悬浮物浓度为23mg/L(标准限值为20mg/L),悬浮物超标0.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