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2016统一版)及最高法院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就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得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就是新发布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得,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与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
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
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
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予高度关注,并注意其与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评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残标》)相关内容的异同,可望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当前常用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总体把握与实际应用能力。
1 关于损伤与伤残的概念及其应用 1.1 损伤不同的鉴定技术标准因其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决定了其条款制定时势必各有侧重。
《道标》因为重点关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伤残情形,当然尽量涵盖各种机械性损伤,兼顾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损伤,而对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对少见、罕见致伤因素引起的伤情则较少甚至不予涉及,如对甲状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等均未作残级规定。
《工标》重点在于处理劳动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受伤人员的致残等级鉴定,故更加关注工伤事故中受伤机会较多的损伤(如手损伤等)以及较常见的职业病类型。
本次制定《新标准》的大背景与《侵权责任法》密切相关,根本目的在于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故《新标准》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其具体适用领域,其确切的适用领域将由相关权力机关决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原创版】目录1.引言:介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背景和意义2.概述:介绍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3.分级标准:详述各个级别的具体标准和特点4.应用场景:说明分级在司法、保险等领域的应用5.结论:总结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重要性和意义正文【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于人身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在司法、保险等领域,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也成为了重要的评估内容。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
本文将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解读。
【概述】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根据损伤对人体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将损伤分为十个等级。
分别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四级残疾、五级残疾、六级残疾、七级残疾、八级残疾、九级残疾和十级残疾。
【分级标准】以下是各个级别的具体标准和特点:1.一级残疾:损伤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顾。
2.二级残疾:损伤导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长期照顾。
3.三级残疾:损伤导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一定程度的照顾。
4.四级残疾:损伤导致工作能力明显降低,但生活尚能自理。
5.五级残疾:损伤导致工作能力部分降低,生活基本自理。
6.六级残疾:损伤导致工作能力轻度降低,生活自理无碍。
7.七级残疾:损伤对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生活自理。
8.八级残疾:损伤对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生活自理无碍。
9.九级残疾:损伤对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生活自理。
10.十级残疾:损伤对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生活自理无碍。
【应用场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司法、保险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司法领域,分级标准可以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在保险领域,分级标准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客观、统一的评残标准,便于理赔。
【结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于评价损伤程度、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
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docx(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2016年伤残等级标准
2016年伤残等级标准
伤残等级标准是指针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导致身体功能受损的个体所制定的
评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条例》和《伤残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16年伤残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了伤残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等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条例》,伤残等级主要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伤残是指全残,即全身功能完全丧失;二级伤残是指重残,即全身功能的三分之二以上丧失;三级伤残是指中残,即全身功能的三分之一以上丧失;四级伤残是指轻残,即全身功能的三分之一以下丧失。
五至十级伤残则是指相应的部分功能丧失程度。
其次,根据《伤残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16年伤残等级的评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评定,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精神状态。
根据这些方面的评定,结合具体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伤残等级。
在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充分了解被评定者的伤
残情况,包括事故或疾病的起因、诊断证明、治疗情况等。
二是要根据伤残等级的标准进行客观评定,不能主观臆断或偏袒。
三是要尊重被评定者的意见,听取其对于伤残情况的陈述和解释。
四是要进行综合评定,不能片面看重某一方面的情况,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影响。
总的来说,2016年伤残等级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导致身体功能受损的个体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优待和帮助。
因此,在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同时,也需要尊重被评定者的意见,充分听取其陈述和解释,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6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6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2016年颁布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对伤残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于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伤残程度的认定和理解。
本文将对2016年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解读,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首先,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明确了鉴定的范围和标准。
对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了肢体功能、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方面。
鉴定标准则根据不同的功能障碍程度,分为轻伤残、中伤残和重伤残三个等级,具体的评定标准在标准中有详细说明。
其次,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对鉴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定。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功能评定,同时还需要结合临床资料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另外,人体伤残鉴定标准还对鉴定人员的资质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进行伤残鉴定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同时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人体伤残鉴定标准还对伤残鉴定的结果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经过伤残鉴定后,鉴定机构会出具伤残鉴定书,其中包括了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伤残程度、鉴定结果等内容。
伤残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认定伤残程度的依据。
总之,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16年的颁布对于伤残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认定伤残程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伤残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受伤残影响的人士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月1 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 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予高度关注,并注意其与GB 18667 —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评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 —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残标》)相关内容的异同,可望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当前常用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总体把握与实际应用能力。
1 关于损伤与伤残的概念及其应用1.1 损伤不同的鉴定技术标准因其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决定了其条款制定时势必各有侧重。
《道标》因为重点关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伤残情形,当然尽量涵盖各种机械性损伤,兼顾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损伤,而对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对少见、罕见致伤因素引起的伤情则较少甚至不予涉及,如对甲状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等均未作残级规定。
《工标》重点在于处理劳动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受伤人员的致残等级鉴定,故更加关注工伤事故中受伤机会较多的损伤(如手损伤等)以及较常见的职业病类型。
本次制定《新标准》的大背景与《侵权责任法》密切相关,根本目的在于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故《新标准》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没有规定其具体适用领域,其确切的适用领域将由相关权力机关决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及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及适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残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
从技术的层面上,《新残标》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下面,笔者从宏观上对《新残标》的理解,抛砖引玉,供同行们参考、斧正。
1适用范围的解读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民事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实务问题。
由于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较多[1],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赔偿方式给予了规定却又各不相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条款的不一致。
在我国的鉴定实务中,各种伤残鉴定标准,理论上均为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配套的法医学文件,故此,一个残疾鉴定标准出台后,总有其法律适用的范围,《新残标》颁布后,其法律适用备受关注。
《新残标》是为适应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需求而颁布的。
其适用范围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领域;为《新残标》适用范围的扩大留有充分的空间。
在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新残标》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工伤、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因此,目前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两个鉴定标准均为国家标准,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现阶段,《新残标》与其他两个主要伤残鉴定标准——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并行的情况仍然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该文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
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版)目录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背景和发布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具体内容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和标准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背景和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文件于2016 年 4 月 18 日发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它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以便更准确地判断受害者的损害程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具体内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的实施需要参考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对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
4.原则: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5.方法:鉴定方法包括现场勘查、检查、调查取证、专家会诊等。
6.内容:鉴定内容包括损伤程度、残疾程度、致残原因等。
7.等级划分:根据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的不同,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 10 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刑事案件等。
在具体操作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按照本标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进行鉴定,以确定受害者的损伤程度和残疾等级。
四、《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作用和意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实施,对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2016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6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16年颁布的《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对残疾人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供相应的福利和保障而设立的。
本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下面将对2016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2016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九级,分别为一级至九级。
一级伤残为最轻微的伤残,九级伤残为最严重的伤残。
不同级别的伤残对应着不同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一分级制度能够更加精准地评定残疾人的伤残程度,确保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其次,2016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伤残都有详细的描述和划分。
例如,对于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和鉴定方法。
这样的细化评定能够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确保其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再次,2016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在鉴定过程中注重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过程需要依据医学、康复、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综合评定残疾人的伤残程度。
鉴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和水平。
这样的科学鉴定过程能够有效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2016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对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鉴定结果,残疾人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和补偿,如残疾津贴、就业援助、交通优待等。
这些福利和补偿能够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2016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对残疾人伤残程度的科学评定标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对标准的详细解读和理解,能够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包容。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和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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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官员权威解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05-30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司法部网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权威解读
权威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
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
2013
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
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目前,有关部门表示,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要求,适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废止程序,这无疑将对进一步推动统一全国范围和各领域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分级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分级制定工作前后历时十余年,经过反复修改、精心打磨,凝聚了一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心血,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相比,分级对残疾情形的覆盖更为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人体损伤情况,且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
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
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
附录主要是对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和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的说明。
分级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特点,即关联性,尽量保持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之间的平衡、关联和一致;规范性,充分吸收和借鉴现代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研究成果,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与规范性;科学性,客观评估残情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在肢体大关节以及手功能评价方面适当考虑其是否处于功能位的因素,有助于促进法医学界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进一步研究;实用性,尽可能采用量化指标,明确分度、分级和分期,难以用数字做出规定,也不能用分度、分级或者分期来界定的,则加以适当的限制性条件;先进性,摒弃了一些现行鉴定标准中与临床医学发展显然不相适应的分级、分期以及诊断、评价方法,有助于对被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临床医学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采用。
记者:如何贯彻执行好分级,确保其准确适用?
答:为确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准确适用、严格执行分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分级具体条款进行权威解读,双方还将共同举办师资培训班,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
近日,司法部专门印发通知,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各地在分级正式施行前,完成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暂停执业资格,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执业资格。
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分级对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具备相应能力的才能授予其执业资格。
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将把分级作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分级执行与质量管理、监督处罚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提高鉴定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对各级法院法官
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分级内容,提高对鉴定意见判断和把握的能力水平,确保准确适用、依法审判。
统一鉴定标准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
相信分级的颁布施行,将对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