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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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指一个单位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确定员工每天或每周应工作的时间,旨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工作纪律,保障员工权益。
标准工时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确定每天或每周的工作时间。
一般来说,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也可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制定考勤制度。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上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对于迟到早退、旷工等不合规定行为,要进行相应的扣减工资或奖罚措施。
此外,还可以对加班时间进行计算和报酬,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立假期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员工也有法定的休假权利,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的休假时间,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和放松的机会。
标准工时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一系列的好处。
首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集中精力完成工作任务,不会出现低效工作和无意义的加班现象。
其次,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就可以按时下班休息,这种明确的工作时间安排能够减轻员工的心理负担,提高工作满意度。
此外,标准工时制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合理的工时制度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企业,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最后,标准工时制度还能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就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避免了被非法加班和超时工作剥削的现象。
然而,标准工时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员工的接受问题。
一些员工习惯了无限制的加班文化,对于规定的工作时间可能会存在抵触情绪。
此外,标准工时制度的实施也需要确保员工的休息和放松时间,否则过度的工作时间可能导致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
另外,标准工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也是一个难点。
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
总的来说,标准工时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时长管理方式,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
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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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劳动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作为企业劳动力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定义、内涵、实施原则以及在我国的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定义和内涵1. 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定义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和经营需求,结合国家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制定出的符合实际生产需要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时间的一套制度。
2. 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内涵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时间:指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如日、周、月、季、年)应完成的劳动任务的时间。
(2)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为恢复体力、保持身体健康所必需的休息时间。
(3)加班时间: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因生产需要而延长的工作时间。
三、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原则1. 合法性原则: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确保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合法性。
2. 合理性原则: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特点和经营需求,制定合理的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3. 公平性原则:企业应确保劳动者在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下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公平合理。
4. 激励性原则:企业应通过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我国实际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实践1. 标准工时制度的实践我国实行的是以小时为单位的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企业在制定实际标准工时制度时,应遵循这一规定,并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和经营需求进行合理调整。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实践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我国针对部分特殊行业和岗位实施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可以将工作时间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进行综合计算。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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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综合工时制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 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注: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在于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同,前者是以周为周期,后则周期则更长不定时工时制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根据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注: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时制度和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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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和用工制度一、工时制度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安排和管理规定,旨在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1. 标准工时标准工时是指企业规定的每天或者每周的正常工作时间。
普通来说,标准工时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根据具体行业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标准工时也会有所调整。
2. 加班工时加班工时是指员工在标准工时之外的工作时间。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班政策,明确加班的条件、报酬和歇息补偿等规定。
加班工时普通应限制在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3. 歇息时间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企业应规定员工的歇息时间。
普通来说,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的员工应享有1小时的午餐歇息时间,每天工作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员工应享有30分钟的午餐歇息时间。
4. 节假日和年假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规定员工的节假日和年假制度。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享受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者调休。
二、用工制度用工制度是指企业对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和离职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稳定就业。
1. 招聘与录用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求,制定招聘与录用的程序和标准。
招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招聘程序,不得歧视任何人。
录用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岗位职责和权责明确企业应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权责,确保员工清晰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
岗位职责和权责应通过岗位说明书、工作手册等形式进行详细说明和传达。
3. 薪酬福利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合理制定薪酬福利政策,保障员工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
薪酬福利可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终奖金、带薪年假等。
4. 培训与晋升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素质,企业应制定培训与晋升制度。
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岗位轮岗等方式,提供员工的个人发展机会,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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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1.3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制度。
二、标准工时2.1 工作时间2.1.1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1.2 员工每周休息日不少于1天,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
2.2 上下班打卡2.2.1 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并按时打卡。
2.2.2 员工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应提前向上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3 加班申请2.3.1 员工如需加班,应提前向上级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3.2 加班时间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加班费。
三、休息休假3.1 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权利。
3.2 员工休假期间,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3.3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工作时间调整4.1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如生产需要、市场竞争等,可进行工作时间调整。
4.2 工作时间调整应充分考虑员工利益,并提前向员工说明原因和调整方案。
4.3 员工对工作时间调整有异议的,可通过正当途径表达意见和建议。
五、违反本制度的处理5.1 员工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解雇等处理。
5.2 员工对公司的处罚有异议的,可通过正当途径申诉。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6.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注:本制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公司工时制度时,请务必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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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旨在规范工时管理,确保员工休息与工作之间取得平衡,提升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2. 企业应确保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且每周至少安排一天休息。
二、工时规定
1. 标准工时制: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弹性工时制: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可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且不超出法定工时上限。
3. 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工作难以按标准工时衡量的岗位,可按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确保平均工时符合法定要求。
三、加班管理
1. 加班必须遵循合理性、自愿性原则,不得强制员工加班。
2. 加班应提前申请并经过批准,记录加班时间和原因。
3. 加班工资按国家法律规定支付,不得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四、休假制度
1.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假权利。
2. 病假、事假等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 鼓励员工合理安排带薪年假,确保身心健康。
五、监督与考核
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工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处理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工时管理制度的个人或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其他处罚。
3. 定期对工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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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是我国企业常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其核心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和支付工资。
本文将从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定义、特点、优点、应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定义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是指以标准工时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和支付工资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标准工时是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员工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需的时间。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工时计算和支付工资。
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特点1. 科学合理: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基于科学的管理原则,通过对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出合理的标准工时,从而实现生产力的有效组织。
2. 公平公正: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工作,从而保证工资的支付公平公正。
3. 激励性强:标准工时工作制度通过对工时进行量化,使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灵活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工作岗位。
三、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优点1. 提高工作效率:标准工时工作制度通过对工作时间的量化,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生产力。
2.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有助于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降低员工流失率。
3. 降低管理成本:标准工时工作制度通过对工作时间的规范化,有助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4. 保障员工权益: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工作,从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应用范围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类企业,尤其是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
此外,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也逐渐应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等。
五、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实施要点1. 制定合理的标准工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出合理的标准工时。
生产员工工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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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员工的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部门的员工。
三、工作时间规定1. 标准工作时间(1)生产部门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标准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进行调整。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1)对于生产任务繁重、难以按时完成的情况,经公司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3. 加班工作(1)加班工作需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加班工资计算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150%。
四、工作时间安排1. 休息日和节假日安排(1)周末休息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休息日调休(1)因生产需要,部门经理可提出休息日调休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2)调休不得少于两天,调休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支付。
五、考勤管理1. 考勤制度(1)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员工需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
(2)员工需佩戴工牌,不得代打卡。
2. 考勤记录(1)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
(2)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绩效考核的依据。
3. 迟到、早退、缺勤处理(1)员工迟到、早退或缺勤,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连续迟到、早退或缺勤达到规定次数,公司将视情况予以警告或辞退。
六、监督检查1.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企业标准工时制度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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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工时制度文件模板一、前言为了规范企业的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工时制度。
二、工时制度1.标准工作时间本企业的标准工作时间分为工作日和休息日。
工作日为每周5天,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2.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休息和休假员工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4.加班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三、考勤制度1.员工应当按时到岗,按照企业规定进行考勤。
2.员工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当提前向上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勤。
3.员工迟到、早退的,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制度进行处罚。
4.员工缺勤的,扣除当天的工资。
四、特殊情况1.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执行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制定特殊的工时制度。
2.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予以调整。
五、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工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员工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监察部门投诉。
六、制度的修订1.本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
2.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制度。
七、附则1.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
八、其他1.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员工在试用期内,按照试用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离职的,应当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以上就是企业标准工时制度文件的基本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国家工时管理规定(3篇)
![国家工时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15fff57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07.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时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时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标准工时制度第八条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必须及时抢修的;(二)处理突发事件,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必须及时处理的;(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工作,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第十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将一定期限内的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或者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量,平均折算为每日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标准工时规定
![标准工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d4509b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e0.png)
标准工时规定标准工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员工应该完成的工作时间,对于企业来说,设置标准工时可以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
下面是一份标准工时规定的示范:1. 工时计算原则1.1 标准工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1.2 加班工时按照加班时间的1.5倍或2倍计算,并有明确的加班报酬机制;1.3 工时不包括午休和其他休息时间。
2. 工时核定2.1 员工应按照设定的工时规定完成工作任务;2.2 员工的工时记录应在每天工作结束后进行填写;2.3 工时记录需要与实际工作内容相匹配,具体项目和时间需要明确记录。
3. 弹性工时制度3.1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和员工个人情况,采取弹性工时制度;3.2 弹性工时制度需要明确弹性工作时间范围,如早上8点至晚上8点;3.3 弹性工作时间内的加班工时按照加班时间的1倍计算。
4. 加班管理4.1 加班需要经过部门主管或上级领导批准;4.2 加班时间记录需要由加班员工填写,并经过部门主管或上级领导确认;4.3 加班工时应有相应的加班费和调休安排。
5. 休息制度5.1 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午休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5.2 每周休息日至少为1天,员工享有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5.3 节假日休息时间及安排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6. 调休制度6.1 调休应经过部门主管或上级领导批准;6.2 调休的时间需要提前3天申请,并由部门主管或上级领导确认;6.3 调休需遵循公司的调休原则和政策。
7. 违规处理7.1 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员工将被视为违规,适用相应的纪律处分;7.2 多次违规加班的员工将面临辞退或其他严厉处分;7.3 拒绝加班或迟到早退的员工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扣款或奖惩。
以上是一份标准工时规定的示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但需要确保其合法、合理、公正。
员工需要严格遵守工时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享有合法的休息和加班权益。
同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机制,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竞争力。
标准工时管理规范最新
![标准工时管理规范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5b62f66b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92.png)
标准工时管理规范最新标准工时管理规范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时间安排,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营效率。
以下是最新制定的标准工时管理规范内容:一、总则1.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员工,确保工时管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2. 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工时管理制度。
二、工时制度1. 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弹性工时制度: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员工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企业安排,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 特殊工时制度:对于特殊岗位或工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工时记录与考勤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时记录和考勤系统,确保工时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员工应按时打卡或通过其他方式记录工时,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3. 企业应定期对工时记录进行审核,确保工时管理的合规性。
四、加班管理1. 加班应遵循员工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2. 加班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加班时限。
3. 加班应给予相应的加班费或调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休息与休假1. 员工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企业不得随意剥夺员工的休息权利。
2. 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年假、病假等休假,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
3. 休假期间,员工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不得因休假受到不公平待遇。
六、工时异常处理1. 对于工时异常情况,如迟到、早退、缺勤等,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2. 员工应主动向企业报告工时异常情况,并配合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企业应根据工时异常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七、培训与宣传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工时管理规范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工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工时管理规范,形成全员遵守工时管理规范的良好氛围。
八、监督与改进1. 企业应设立工时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工时管理规范的有效执行。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https://img.taocdn.com/s3/m/f0aa18ab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d.png)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一、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工时制度,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则按照法定的加班时间,按照加班工资进行支付,通常加班工资为平时工资的1.5倍。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单位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上的需要,不受标准工时限制,但是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规定的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是每周工作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弹性工时制度弹性工时制度是一种相对较为自由的工时制度,尤其适用于一些具有特殊工作性质或工作场所灵活性较高的单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弹性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是要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弹性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灵活性较高。
但是单位在实施弹性工时制度时,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综上所述,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弹性工时制度。
这些工时制度的设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工作时间,并提供相应的加班补偿和休息保障。
不同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单位和工作性质,以满足各类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劳动法标准工时
![劳动法标准工时](https://img.taocdn.com/s3/m/97edee44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1.png)
劳动法标准工时
劳动法标准工时是指国家规定的每日、每周、每月和每年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时间。
它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规定。
在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标准工时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标准工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这是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加班工作的补偿办法,确保劳动者在加班工作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避免超时加班对劳动者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损害。
其次,标准工时制度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可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调整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疲劳感,从而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此外,标准工时制度也有利于减少企业因加班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再次,标准工时制度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
合
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可以减少劳动者因长时间工作而产生的不满情绪,避免因工作时间过长而引发的劳资纠纷。
同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实
施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提
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士气。
总之,劳动法标准工时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
济发展、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
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
息和健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工时制度规定
![工时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1b8349b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d3.png)
工时制度规定一、制定目的工时制度是为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合理平衡,同时保障员工的健康与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工时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
对于特定岗位的工时安排,需根据工作特点及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三、工时计算方式1. 标准工时:每个工作日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
对于不同岗位工时的特殊安排,由部门经理或人力资源部门另行确定。
2. 加班工时: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为加班工时。
加班工时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批准,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
3. 弹性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弹性工时安排由部门经理及员工协商确定,并报批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四、工作时间安排1. 上班时间:公司的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6:00,每天工作8小时,包含1小时的午休时间。
具体的上班时间由各部门经理负责安排。
2. 周末及节假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部分员工可能需要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
对于这类员工,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执行调休制度或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
3. 加班工时记录:员工在加班时,必须在公司规定的系统中记录加班时间,由上级主管审批后生效。
五、休假制度1. 年假:员工每年享受带薪年假,年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绩效进行调整。
具体的年假安排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并记录。
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需提前向上级经理报备,同时提供医疗证明。
病假的天数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进行安排,具体的病假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并记录。
3. 事假:员工因特殊情况而需事假时,需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事假的天数由上级主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准,具体的事假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并记录。
4. 婚假、丧假、产假和陪产假:员工享受相应的婚假、丧假、产假和陪产假。
具体的假期天数和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工时制的三种标准
![工时制的三种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c193768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d8.png)
工时制的三种标准
工时制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3、无定时工时制,也叫不定时工作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管理规范最新修订
![标准工时管理规范最新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91b6e5f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d4.png)
标准工时管理规范最新修订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范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工时管理,确保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二、工时制度1. 标准工时制度: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弹性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安排。
3.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对于无法按标准工时计算的岗位,可实行以周、月或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加班管理1. 加班申请:员工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加班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 加班记录:所有加班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由员工和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3. 加班补偿:员工加班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加班费或调休。
四、考勤管理1. 考勤记录:员工应每日按时打卡,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和工时计算的依据。
2. 迟到早退:员工迟到或早退应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
3. 缺勤处理:员工因私事缺勤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扣除工资。
五、假期管理1. 法定节假日: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2. 年假:员工根据工作年限享有相应的带薪年假。
3.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应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六、工时调整1. 工时调整申请:因工作需要,企业可提出工时调整申请,经员工同意后实施。
2. 工时调整审批:工时调整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 工时调整公示:工时调整方案应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征求意见。
七、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工时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工时管理规范的执行。
2. 考核机制:企业应定期对工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八、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工时管理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3. 本规范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进行公示。
九、结束语企业将不断优化工时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
工时工作制度怎么规定
![工时工作制度怎么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3b0b23e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af.png)
工时工作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本文将从工时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工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工时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时制度的基本概念工时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工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劳动者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防止过度劳累,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等。
二、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1. 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者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所作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标准:(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2)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3)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一个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超过部分视为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 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执行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三、工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1. 工时制度的制定工时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以及劳动者权益。
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核定管理制度
![标准工时核定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095094f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b0.png)
标准工时核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工时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工时核定管理,包括全日制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工时管理应遵循合理、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同时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健康。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工时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步骤。
第二章工时核定第五条公司应制定标准工时制度,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加班情况、休息时间等具体规定,如下:1. 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 加班工作时间应经过员工本人申请,并得到主管的批准;3.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并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4. 每日必须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5. 员工有权利拒绝超时加班,并不得因此被公司处罚。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特殊需求,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如弹性工作制、远程办公等。
第七条员工的工作时间记录应当真实可靠,每日签到、签退时间应有明确记录,加班情况也应有相应记录。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核定工时情况,并及时调整,确保员工工作量和工时的合理安排。
第三章工时管理第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工时管理,明确责任,落实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员工的工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向员工普及工时知识,培养员工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员工加班审核机制,确保加班工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工时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批评、警告等处罚。
严重者,可执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对于工时管理优秀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奖励,如表扬、奖金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工时制度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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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星期四
• 主要内容: • 一、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 二、加班工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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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 (一)定义: • 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
时间,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维护职工的休息休 假权利,通过法律规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 (二)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 • 1.标准工时制度; • 2.不定时工作制; • 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⒋计件工时制; • ⒌缩短工时制。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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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自1995 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 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 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其本人“法定工 作时间计件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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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范围 •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 • (2) 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 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 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 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 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外勤设备维 护人员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勤安装维修人员、外勤 设备操作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从事导演、制片、摄影 、美工、化装、服装、道具工作人员及乐团演奏 员,频道总监(副总监)、编审人员、统筹主任 、统筹编辑、策划编辑、播控主任、导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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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工时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1篇:标准工时制度与其他工时制度案情介绍: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王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
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按何种工时制度领取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市则从1995年5月1日起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
那么,没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或工作岗位怎么办?《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下列办法报批: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为“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基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工时的加班工资制度。
本案中,如果公司对驾驶员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则王某即使保存的二年来超过八小时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属实,其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案情介绍: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王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
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按何种工时制度领取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市则从1995年5月1日起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
那么,没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或工作岗位怎么办?《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下列办法报批: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为“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基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工时的加班工资制度。
本案中,如果公司对驾驶员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则王某即使保存的二年来超过八小时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属实,其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第2篇:标准工时制度与其他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与其他工时制度案情介绍: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王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
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按何种工时制度领取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本市则从1995年5月1日起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