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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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第2章:

【保护性管辖权】(p65):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政府继承】(p85):

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政府继承的内容:条约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

第3章:

【安理会的双重否决权】(p106):

是指关于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的决定,也必须以9个理事国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可决票决定之,这就是五大国在安理会享有的所谓“双重否决权”。

第4章:

外交保护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p145):

【概念】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的国籍国直接采取外交手段或者以国家间司法协助方式追究该外国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行使条件】

1.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而且此种侵害是由于所在国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2.受害者从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3.受害人已经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仍无法获得救济。

【双重犯罪原则】(p153)

又称相同原则,即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权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罪和劫机罪等。【庇护】(p156)

又称领土庇护、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本国迫害(通缉或追诉)的外国人,依其请求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的国家行为。

第6章

【先占】(p194)

又称占领,是指国家对无主地有意识地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国际地役】(p200)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在特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而永久使用。这是对国家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

第7章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的权利(p221)(无害通过权概念含义)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但通常不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该行为已威胁及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

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或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6.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无害通过权】

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无须事先申请批准,均享有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权的含义:

无害通过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的航行,该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第二,“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专属经济区】(p224)

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p228):

1.两者形成方式和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在自然科学的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基于陆地向海自然延伸的事实;另一方面又根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承认。

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概念,只有在沿海国家明确的宣告后才产生权利,并非依据自然延伸。

2.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3.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仅限于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对专属经济区还包括水域部分。

在超出200海里达350海里的大陆架,将采取单独的法律规章。对超出部分大陆架上的开发收入要适当与他国分享,其上覆水域属于公海,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登临权】(p235)

是指一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检查的权利。

【平行开发制】(p239)

是指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发活动可由企业部进行,也可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的开发制度。

第10章

【条约的保留】(p315)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必守原则及其例外:

【条约必守原则】(p320)

是指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例外:条约与强行法规则冲突、情势根本变迁

【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p322)

是指条约原则上只对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对非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例外(此点慎用):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如果该义务已经成为国际习惯,则无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明示同意接受即可成立。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须经第三国的同意,但在第三国无相反表示时,应推定其同意。

第11章

【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p348)

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和作为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

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1)未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发生。

(3)使馆馆舍及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第13章

【报复】(p401)

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措施。(报复的目的是迫使对方停止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迫使对方对其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进行赔偿)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p410)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1.诉讼管辖权。其主要内容包括:

(1)诉讼当事方。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只能是国家。

(2)管辖范围。(p411)

2.咨询管辖权。其主要内容包括:

(1)咨询请求方。

(2)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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