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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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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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组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954年由中国首次提出,之后成为了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的准则,是中国对于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3.国际法委员会:(1)谁设立的:联合国按照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章程》成立的(2)哪一年成立:1947年(3)干什么:国际法委员会职能: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4)干成了什么:在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公约草案基础上通过了: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61年和1963年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

(5)评价:国际法委员会曾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

另一方面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4. 域外庇护:指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庇护外国人,又称外交庇护。

拉美有些国家一般承认外国使馆有权予以庇护,如拉美国家签订的1928年《庇护公约》、1933年《政治庇护公约》和1954年《外交庇护公约》都规定了使馆对政治避难者的庇护。

但是在整个拉美地区及其之外的区域,外交庇护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5.《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步形成。

这三个法律文件连同《世界人权宣言》和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1、名词解释2、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4、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5、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6、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7、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8、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10、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1、国籍: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2、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13、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14、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15、领土指国家所拥有的土地,也就是在国家主权的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部分16、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17、领海: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8、领海基线: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19、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20、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线21、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 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句话说,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国际法的效力:4.国际法的客体:5.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

6.硬法、软法: 软法(不规定法律义务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并非无拘束性的比较灵活的国际协议)7.强法、弱法:8.国际条约: 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9.造法性条约: 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 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10.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 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 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1.国际习惯: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12.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个法系、各个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原则。

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普遍的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 普遍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文明与国际法律法律文明。

1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 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 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 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14.强行法:是指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了强行法, 都会成为无效的法律。

相对一般法律而言, 宪法属于强行法, 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

15.国际法的编纂: 指国际法的法典化, 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称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16.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 亦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主权、国家间的条约、国际组织等方面,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各国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参照系。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主要以战争的规范为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间的交往方式发生了变化,国际法也逐渐演变为涉及和平与合作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核心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

国际公法主要通过国家间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进行规范。

国际条约是以合同的形式订立的,是国际法的一种基本来源。

国家在条约中约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利益和保护国际和平的目的。

国际私法是指处理私人间跨国纠纷的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对私法关系进行解决,并在国际上予以承认。

例如,在跨国商业合同中,各国的法律适用原则将根据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或国际商事惯例进行判断。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国际法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

通过规范国家行为,防止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滥用。

其次,国际法维护了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对战争行为进行了限制,例如禁止侵略战争和使用集体武力等。

此外,国际法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解决争端的机制,如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

然而,国际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国际法的适用与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由于国家间的利益差异和政治斗争,国际法的适用和监督常常受到限制。

其次,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具备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机构,因此一些国家可以逃避责任或违反国际法而不受惩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不断努力加强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

例如,通过加强国际机构,如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的作用,促进国家遵守国际法。

此外,一些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如国际组织和区域合作组织,也为国家间的对话和解决争端提供了平台。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1.International Law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2.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International Customage: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

5.Jus cogens: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6.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7.Aggression: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8.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三个条件):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9.Unitary State10. Composite states: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

11. Federal states: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12. Confederated states国家联合。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13. Independent states14. Dependent states: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15.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和国家间关系的一门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是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的重要工具。

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各个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互动和相互关系。

国际关系主要包括国家间外交互动、经济合作、军事活动等方面,是国际法的基础和背景。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和自治权。

主权原则认为各个国家应该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并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法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但也规定了一些原则和限制,以保证国家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是合法和符合国际义务的。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地理上划定的疆域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间领土的争端处理方式。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各个国家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进行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框架和规则,规范了国家间的合作行为,保障了合作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国际交往:国际交往是指各个国家间的外交活动和交往方式。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外交豁免权、外交使团、领事机关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国家间交往的正常和有序进行。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指一个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法律责任原则,包括国家间义务的履行、国家间争端解决、国家间补偿等。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其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

国际法帮助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对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国际法的效力:4.国际法的客体:5.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

6.硬法、软法:软法(不规定法律义务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并非无拘束性的比较灵活的国际协议)7.强法、弱法: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9.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10.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1.国际习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12.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个法系、各个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原则。

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普遍的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普遍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文明与国际法律法律文明。

1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14.强行法:是指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强行法,都会成为无效的法律。

相对一般法律而言,宪法属于强行法,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

15.国际法的编纂: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称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16.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17.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18.国际法在欸国内适用的方式:国际法如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19.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一、名词解释1. 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2.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按缔约方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4.一般法律原则,①一般国际法原则;②“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③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5.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6.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7.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舍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

内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四、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侵略;他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5、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6、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8、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9、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10、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2、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3、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名词解释:国际条约、独立权、最惠国待遇、国家继承、引渡、割让简答题: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关系、国家承认的效果、国籍方式的取得、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难民的法律地位论述: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国际法1.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2.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4.国际强行法: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方式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

6.国家: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领土的、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7.单一国: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8.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符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9.永久中立国:指根据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10.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不受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地位上平等的权利12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

14.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一切人、物和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

15.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

16.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17.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位和犯罪的国籍。

18.国家豁免: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国家间进行交往和合作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准则。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旨在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境内拥有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了国家平等和自主权。

三、国家国家是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的合法结合体。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关注的重点。

四、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权法公约、宣言和决议等各种文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五、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和减轻战争影响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公约和额外的议定书,规定了在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限制军事行动的规则。

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

七、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机构是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常见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人权组织。

八、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标准是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们包括各种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九、国际人道援助国际人道援助是为满足在灾害或冲突中受影响的人们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援助。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被灾民众的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义务。

十、裁决争端国际法庭裁决争端国际法庭是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庭。

它通过裁决和解释国际法来解决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边界争议和条约解释等。

十一、国际人道援助法国际人道援助法是保护和规范国际人道援助行动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人道援助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人道性,并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国际法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平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引言:深入理解国际法,是学习国际关系和法律的基础。

本文将通过解释国际法考试的一些重要名词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国际法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定义与特征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公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旨在维护国家间平等、和平与合作的关系。

2. 国际法的特征- 法律与国际关系的结合:国际法以法律形式存在,对国际关系有指导与规范作用。

-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尊重各国主权与平等地位,不干涉内政。

- 自愿性原则:国家自愿选择参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与权利。

- 缺乏强制性:国际法缺乏统一的执法机构,依赖国家自觉遵守与执行。

第二部分:国际法领域的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独立国家在其领域内自主决定事务的能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权力。

2.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有权行使管辖权和主权的地理区域,包括陆地、海洋和空间。

3. 权益权益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如领土完整、自然资源开发等。

4. 义务义务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义务,如履行条约义务、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

5. 公约公约是国际法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指由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6. 裁决裁决是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由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7. 法庭法庭是国际法领域中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间的争端,如国际法院。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生命权等,国际人权法保护个人不受国家违反人权的侵害。

第三部分:国际法的原则与规范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相互尊重独立自主的权力。

2.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在争端发生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进行解决,如谈判、调解等,以避免战争。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指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国际法名词解释(4)

国际法名词解释(4)

国际法名词解释(4)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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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第2章:
【保护性管辖权】(p65):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政府继承】(p85):
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政府继承的内容:条约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
第3章:
【安理会的双重否决权】(p106):
是指关于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的决定,也必须以9个理事国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可决票决定之,这就是五大国在安理会享有的所谓“双重否决权”。

第4章:
外交保护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p145):
【概念】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的国籍国直接采取外交手段或者以国家间司法协助方式追究该外国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行使条件】
1.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而且此种侵害是由于所在国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2.受害者从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3.受害人已经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仍无法获得救济。

【双重犯罪原则】(p153)
又称相同原则,即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权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罪和劫机罪等。

【庇护】(p156)
又称领土庇护、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本国迫害(通缉或追诉)的外国人,依其请求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的国家行为。

第6章
【先占】(p194)
又称占领,是指国家对无主地有意识地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

【国际地役】(p200)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在特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而永久使用。

这是对国家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

第7章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的权利(p221)(无害通过权概念含义)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但通常不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该行为已威胁及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
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或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6.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无害通过权】
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无须事先申请批准,均享有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权的含义:
无害通过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的航行,该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第二,“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专属经济区】(p224)
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p228):
1.两者形成方式和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在自然科学的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基于陆地向海自然延伸的事实;另一方面又根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承认。

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概念,只有在沿海国家明确的宣告后才产生权利,并非依据自然延伸。

2.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3.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仅限于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对专属经济区还包括水域部分。

在超出200海里达350海里的大陆架,将采取单独的法律规章。

对超出部分大陆架上的开发收入要适当与他国分享,其上覆水域属于公海,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登临权】(p235)
是指一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检查的权利。

【平行开发制】(p239)
是指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发活动可由企业部进行,也可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的开发制度。

第10章
【条约的保留】(p315)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必守原则及其例外:
【条约必守原则】(p320)
是指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例外:条约与强行法规则冲突、情势根本变迁
【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p322)
是指条约原则上只对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对非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例外(此点慎用):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如果该义务已经成为国际习惯,则无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明示同意接受即可成立。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须经第三国的同意,但在第三国无相反表示时,应推定其同意。

第11章
【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p348)
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和作为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

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1)未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发生。

(3)使馆馆舍及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第13章
【报复】(p401)
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措施。

(报复的目的是迫使对方停止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迫使对方对其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进行赔偿)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p410)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1.诉讼管辖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
(1)诉讼当事方。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只能是国家。

(2)管辖范围。

(p411)
2.咨询管辖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咨询请求方。

(2)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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