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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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除了应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旅游规划外,还应提供旅游公共产品。
旅游业是借助于大量的公共产品运行的。
由于旅游企业只对短期效益比较灵敏,对涉及到周期长、见效慢或效益比较间接的旅游公共产品,一般不愿或无力生产和供应。
因此,旅游公共产品就必须由政府向市场提供。
如:交通、通讯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都需要政府向市场提供。
3.2 规制的制定及实施者
依法治旅必须要求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旅游政策法规,并以此推动都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尤其在都市旅游发展的初期,旅游法制建设不甚健全的时候,政府对旅游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实施就显得更为必要。
对旅游业的规制旨在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根本手段。
世界旅游组织认为:政府旅游部门在旅游业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开拓者阶段、规制者阶段和协调者阶段。
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即政府主管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正由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从旅游业发展初期到现在,已出台的旅游市场法规、条例、规定等有40余个,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
从范围来看,已初步涉及到旅游业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这些法规、条例在调整旅游业结构、规范旅游市场、解决旅游纠纷、保护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旅游规制还需进一步健全。
一是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首要前提。
长时间以来,《旅游法》未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旅游业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定模糊、难以规范的因素,又有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利益交叉等原因,还有相关法规的衔接复杂,需要理顺、统一的问题。
二是配套部门行政性规章的制定。
已出台的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这些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三是地方性法规建设。
在地方上,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法规、措施跟不上,导致很多突出问题,旅游规制的制定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3.3 信息推广及形象营销者
政府应完善窗口单位的旅游咨询服务网络体系,体现其作为信息推广者的角色。
旅游业的发展,虽然离不开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但重视宣传,搞好促销,才能提高本地区的知名度,特别对发展国际旅游显得尤为重要。
丰富的旅游资源,并不是自己知道就可以了,必须让国内外游客知道,才能带来客源市场。
每年旅游业的宣传重点是什么?向外推出的新项目又是什么?这些宣传活动只能由政府部门承担。
各个旅游热点的兴起,无不是从宣传开始的。
有效运用宣传品、广告、电影、录相等媒体和旅游纪念品等宣传手段,通过举办节庆活动邀请国外记者,社会名流作参观旅行等形式才能提旅游资源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
此外,政府还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旅游海内外促销力度,政府可通过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保证旅游市场促销的顺利实施。
特别是在当前企业外联促销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更应该由政府部门牵头,采取行之有效的奖励措施,带动旅游促销活动的广泛开展。
在宣传促销的同时,还应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3.4 旅游系统的管理监督者
政府通过各种法规政策建设以及严格执法加强对旅游行业管理及旅游市场的监管,通过社会激励、行为规范、行风建设等手段加强对旅游者的教育管理。
其目的是保证都市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标准,打击旅游企业不正当竞争及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形成良好的旅游社会风尚,促进整个旅游系统健康发展。
政府对旅游系统的监管是解决旅游市场失灵的一个有效方法。
为保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确保旅游服务质量,我国旅游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旅游政策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建立起了旅游市场准入制度,如许可证制度,以及对旅游价格的监管都能对规范旅游市场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