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腐败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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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腐败问题及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攻坚阶段,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各类矛盾不断显现出来,相应的官员腐败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对我国当下腐败问题简要的从制度、监督、人性和文化四个维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中国;腐败;对策

一、我国腐败的现状

1.腐败对象高层化

从相关部门披露出的腐败案件显示腐败呈现出层级分布的态势,腐败已然从一般干部贪污腐败现象(基层腐败)发展到中级干部(中层腐败)甚至高级干部(高层腐败)腐败现象。这种态势的腐败的程度加深,腐败人员职务更高,给社会危害性更大。

2.腐败案件群体化

近年来腐败现象呈现出个人腐败转向集团腐败的发展态势,各类串案、窝案等案件明显增多,腐败行为形成了一种群体意识、团体形态。与此同时,腐败渗透面也逐步扩大,从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逐步蔓延到金融、医疗、卫生等社会各个方面。腐败也从简单对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侵占,从资金的积累发展到资本的积累,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

3.腐败手段创新化

随着传统的腐败行为不断被披露,腐败分子表现的更为谨慎,在腐败手段上更加的新型化、智能化。一方面,腐败从隐蔽操作向半公开、公开发展,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利用制度中的漏洞为其权力腐败服务;另一方面,作案手段也从简单的个人牟利向共同作案、利益关联方相互利用作案发展,腐败的类型也从单一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复合的权钱交易。

4.腐败领域多元化

随着国际经济、文化的融合发展,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行业外、地区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腐败官员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境外商人非法提供制度内外的资源,作为回报通常获取赃款赃物等好处和便利并把家庭移居国外,一旦败露就逃到国外逃避打击。

二、腐败的原因分析

1.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缺乏完善的制度是导致腐败案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制度的设计偏向金字塔型顶层的结构,使得拥有丰富权力资源的管理者(既得利益者)缺乏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为权力的异化提供了空间。另外,缺少独立的反腐架构是腐败的另一重要原因。法律监督机制从总体上对腐败进行预防但无法深入到每个角落,需要独立的反腐机制和机构进行预防。现行的反腐机制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乏力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2.权力运行缺乏监督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即权力的特性能够使得任何掌握权力的人可能滥用权力。虽然存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行手段,但对有共同利益的内部的相互监督基本等同于形同虚设,信息的不对称使群众和媒体等外部监督并不能系统、有效、全面的进行监督。当权力缺乏监督制约时,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3. 经济人固有的弊端

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西方经济学角度即“理性的经济人”。腐败成为了公务人员将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私利化”的一种行为,是通过不合法(无成本或低成本)的手段获取个人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在利益的驱使下,人总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并存在“机会主义”的倾向,只要有可趁之机就会利用各种手段谋取私利。

4.历史文化的劣根性

封建社会以来高度集权和等级制森严模式的社会架构让“入仕”改变命运、发财致富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旦“身居高位”为达目的便腐败、寻租。因此,腐败文化作为历史遗物,是传统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机构下这种文化催生了腐败。

三、反腐败的对策分析

1.完善相关制度,使其不便为

法律约束制度的建立对官员能够起到约束力,而专门的反腐机制对规避腐败行为起到不便的效用,根据腐败的特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对一项公权要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尤其对权力运行的薄弱环节、盲区制定出有效的控制制度。另外,在制度落实层面也要严格把关,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如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实施细则、廉洁自律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健全要做到合法合理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处罚条款要明确清楚,要根据实施的效果不断修订、补充、完善,做到“与腐俱进”。

2.加强权力监督,使其不能为

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约束监督是建立健全制度、监督、教育并行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保障,是对腐败行为起着不能为的预防作用,具体就是:第一,加强内部信息披露。如果任何一项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能够完全公开,贪腐发生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就会降低。第二,完善外部监督模式。群众和媒体监督能够发挥很大的监督效果,然而现行的制度环境下很难为群众和舆论提供一个便利的平台,外部监督实施成本一旦过高就抑制监督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因此需要构建出一个外部监督制度,固化专门的监督渠道,使外部监督模式运行更顺畅。

3.提高腐败成本,使其不敢为

腐败行为的发生从经济角度可视为获取的收益要大于所付出的成本,较低的腐败成本还会助长腐败的发生,因此要进一步加大贪腐的人身成本和经济成本:第一,加大执法力度,杜绝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第二,加大腐败的法律成本,让腐败者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三,加大腐败的经济处罚,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巨大的腐败成本使腐败分子感到震惊和后悔,更能警示后来者望而却步,不敢重蹈覆辙。

4.提高思想觉悟,使其不愿为

从制度层面的预防和监督,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只有从思想的根源上让权力控制者们意识到贪腐行为的危害性,合理的教育和引导他们使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一方面,可以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和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另一方面,丰富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作用。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的教育不断提高权力控制者的思想觉悟,从而不断的从根本上减少贪腐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2]段培相.”经济人”假设与腐败治理[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3(1):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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