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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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原则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体制 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 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 生动物科学研究。
2000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 了修订。名录中的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 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由1988年的80多种增 加到169种,分属于6门14纲32目65科。
中文名
脊索动物门 哺乳纲(兽纲) 鲸目 鲸目所有种 淡水豚科 白鱀豚 抹香鲸科 抹香鲸 海豚科 中华白海豚 铅海豚 鼠海豚科 江豚 灰鲸科 灰鲸 露脊鲸科 露脊鲸
重
点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保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护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的
野 生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动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
物
野生动物中水生动物。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 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稀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 生动物;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 经济价值,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 生动物。
是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2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发布2000年修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2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水族馆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3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31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体制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https://img.taocdn.com/s3/m/8f575a4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f8.png)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一、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根据国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许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包括纵向的层级以及横向的分类,从纵向上来看,我们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包括5个部分:第一,宪法。
《宪法》第9条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6条则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作出了规定。
这些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管理提供了立法依据,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指导原则。
第二,法律。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并专设海洋生态保护一章。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同国际法协调与接轨,促进了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健全,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渔业法》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其中,《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为加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第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程序》、《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第五,我国参加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条约。
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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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3.09.17【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3.10.05【实施日期】1993.10.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3]130号)农业部: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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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0f5975ea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14.png)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野生动物是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一、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
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
这些动物的灭绝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永远不可以挽回的。
如果物种不断灭绝,我们人类也无法单独生存下去。
二、食用野生动物极易传染疾病。
野生动物与人类共患的疾病有100多种,如狂犬病、结核、鼠疫、甲肝等。
它们的内脏、血液乃至肌肉中均含有各种病毒、寄生虫,如B 病毒、弓形虫、绦虫、旋毛虫等,有些即使在零下15℃的低温或100℃的高温下也不能被杀死或清除。
稍有不慎,就会得出血热、鹦鹉热、兔热病、脑囊虫、肺吸虫、血吸虫、肠道寄生虫病等。
例如我国主要猴类之一猕猴有10%至60%携带B病毒,而生吃猴脑者感染的可能性更大,一旦染上B病毒,人则必死无疑。
再拿人们吃得最多的蛇来说,它的患病率很高,诸如癌症、肝炎、寄生虫病等几乎什么病都有,在吃蛇的同时这些病就有可能随蛇而来;同时,蛇体毒很多,人喝蛇血和蛇胆酒,它所含有的神经毒会使人四肢麻痹,血液毒能使人出血不止。
而且,随着环境污染加剧,农药的使用,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进入野生动物体内,污染物长期积存其中,人食用后极易导致慢性中毒。
另外,一些捕杀动物者经常采用毒药毒杀的办法获取野生动物,其所用毒药常常会残留于被毒杀动物的体内。
再者,在广东地区,由于对饮食力求新鲜,食用生食和半生食,这使得食源性的.寄生虫发病率逐年增加。
据最近的调查,在广东省这种寄生虫病的感染率已达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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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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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17•【文号】农业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199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渔业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和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鳄鱼龟的养殖法律规定(3篇)
![鳄鱼龟的养殖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8b5d41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53.png)
第1篇一、引言鳄鱼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淡水龟之一,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药用价值。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鳄鱼龟的喜爱程度不断提高,鳄鱼龟的养殖产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鳄鱼龟养殖行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非法捕捞、非法贸易、环境污染等。
为了规范鳄鱼龟养殖行业,保障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鳄鱼龟养殖的法律规定。
二、鳄鱼龟养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鳄鱼龟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养殖、利用、运输等行为均受到该法律的约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渔业执法等内容。
鳄鱼龟作为一种水生野生动物,其养殖活动也受到该法律的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鳄鱼龟养殖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污染物,因此,该法律对鳄鱼龟养殖的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鳄鱼龟养殖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生物安全的原则、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鳄鱼龟养殖过程中涉及生物安全,因此,该法律对鳄鱼龟养殖的生物安全提出了要求。
三、鳄鱼龟养殖的法律规定1.养殖证制度鳄鱼龟养殖企业或个人在养殖鳄鱼龟前,必须向当地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
养殖证主要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养殖地点、养殖期限等内容。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a06409ffc4ffe473368abeb.png)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制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设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禁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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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究工作!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四条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第三十三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0534843e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1f.png)
经营利⽤⽔⽣野⽣保护动物的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出售、收购、利⽤的⽔⽣野⽣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野⽣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办理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A4纸,⼿写材料应当字迹⼯整、清晰,复印件申请⼈均应签名、复印清晰、⼤⼩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肇庆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通过⾏政服务中⼼领证窗⼝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捕捉青蛙的法律后果(3篇)
![捕捉青蛙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d2997a6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f5.png)
第1篇青蛙作为自然界中的一种生物,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生态价值。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们过度捕捉青蛙,导致青蛙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青蛙这一珍贵资源,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捕捉青蛙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捕捉青蛙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捕杀、猎捕、买卖、运输、携带、饲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青蛙作为一种野生动物,其捕捉、买卖、运输等行为均受到该法律的严格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规定,对捕捉青蛙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捕捉青蛙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非法捕杀、猎捕、贩卖、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捕捉青蛙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如果捕捉青蛙的行为构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捕捉青蛙的行为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处罚捕捉青蛙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民事责任如果捕捉青蛙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4.社会影响捕捉青蛙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渔政管理学试题
![渔政管理学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2eccd8fb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76.png)
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渔政管理学C》试卷一、名词解释:1.TAC制度:根据某一水域的特定鱼类资源状况,在特定时间内允许捕捞总渔获量2.生长型捕捞过度:种群的再生产机能和幼鱼的补充尚属正常,但由于幼鱼捕捞过多,使其失去生长机会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4.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5.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关决定的制度和活动6.渔政管理:渔业行政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渔业立法和执行手段,对渔业生产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以及监督等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7.补充型捕捞过度:种群的再生产机能已遭破坏,幼鱼得不到正常补充。
8.《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渔业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9.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二、填空题:1.渔政管理是渔业行政管理的简称。
狭义渔政管理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机构的行政执法过程。
2.渔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和局限性2个性质。
3.中国渔政101是黄渤海海区(或省)的渔政船;中国渔政37101是山东海区(或省)的渔政船。
4.辽瓦渔XXXXX表示辽宁省瓦房店市(或县)捕捞类型渔业船舶。
5.烟渔XXX表示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的渔轮。
6.美国海洋渔业行政管理由商务部国家海洋大气局来管理。
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原则为:取之于渔,用之于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13da07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a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67c0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d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已于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发放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门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四条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
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0203c4dd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6.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1994.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环保、公安、海关、动物检疫、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三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及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
![第十三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及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a73bee3bf111f18583d05a8a.png)
第十三章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及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第一节我国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法规地球上的生物资源虽然非常丰富,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以及它们的生存环境持续不断地受到破坏,许多生物已经灭绝,而且越来越多的生物处于濒危状态。
为了保护生物和它们的生存环境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我国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根本大法,其他有关的包括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等都是依“保护法”的精神原则而制定、施行的,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保护法”共分五章。
第一章,总则。
“保护法”的宗旨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本章其它各条主要内容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其主要内容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本章的内容主要有:对捕捉、捕捞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规定;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出口、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对猎捕证、狞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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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