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服务规范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有限公司 2013.1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液化石油气站是甲级防火防爆单位。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二、液化石油气站内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消防器材,应保持完好并放置在 明显位置上,设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了解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站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业,需动用明火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 火;现场必须派人监护,动火后的现场要认真检查清理,防止发生火灾。 四、液化石油气站内严禁施散液化石油气和倾倒残液。 五、发现漏气的钢瓶,要移到指定地点处理。 六、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要着防静电服装。 七、液化石油气站内的接地装置每年要做一次接地试验。 八、严禁将火种带入生产区。 九、进入生产区的外来车辆必须带灭火器和火花熄灭器。发动机熄灭,关 闭收音机。 十、罐区和消防通道严禁堆放各类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每次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 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二、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 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三、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 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四、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 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五、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 及时完成。 六、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 其进行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本着以安全教育为主,业务教育为辅的方针,在全站职工中树立“有安 全,就有液化气公司”的观念。 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三、定期进行劳动纪律教育,杜绝各种由于思想麻痹,违章操作而产生的 事故。 四、积极参加上级的各种培训教育,逐步做到全体职工都取得岗位操作证 书。 五、定期对站内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安全技术和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考核。 每年至少二次。 六、新工人入站,必须进行安全消防知识和一般生产技术的培训,考试合 格后,方可上岗;各种操作工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部门及消防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七、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对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结合站内实际,进 行现场教育。 八、建立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 一、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 液化气储罐是液化气站中的重要设备,液化气站中液化气一般用液化气储罐贮存,一个50立方的储罐可以装载20吨的液化气,按15公斤的钢瓶充装,可装1000多瓶,气瓶充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来。 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规程 1、充装前 (1)检查是否超过检验期,超过检验期的气瓶不予充装。 (2)检查气瓶是否为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否则不予充装。 (3)检查气瓶是否有严重的裂纹、损伤或腐蚀。 (4)检查气瓶是否经过改装,改装气瓶不予充装。 (5)原始标志是否符合规定,钢印是否清晰。 (6)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7)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发现缺少瓶帽和瓶罩时,应予以补齐,瓶帽破损、松动应予以更换。无泄气孔的瓶帽应更换。 (8)颜色、字样、字色、色环等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9)瓶阀的材质、结构形式和出气连接方式是否符合欲装气体性质的规定,其锥形尾部连接螺纹的剩余牙数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10)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省去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11)新投入使用,经定期检验或因故放尽气体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均应作极好,按规定进行置换或真空处理。 (12)用手摇晃或滚动气瓶,检查有无积水。

(13)残液积存量超过充装质量45%-5%的气瓶,应进行抽空。 (14)音响检查气瓶是否存在隐蔽缺陷。 (15)进口气瓶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否则不予充装。 (16)非标准钢瓶或有火烤,烧伤现象的气瓶一律作废。 2、充装后 (1)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等严重缺陷。 (2)充装后压力气体纯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瓶阀与瓶口连接是否良好。 (4)气瓶附件是否齐全。 (5)温度是否发生异常。 (6)合格证是否填写准确。 (7)是否填写充装记录,记录是否准确。 (8)是否粘贴警示标签。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 2007-06-09 13:04:54|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钢瓶|字号大中小订阅 钢瓶 气瓶是一种盛装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已纳入国务院2003年3月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的范畴。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 月发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规定》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气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八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至2002年底全国在用气瓶总数为8974.61万只,其中液化石油气瓶为8001.13万只,占气瓶总数的89.15%。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很大,在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必须确保其制造质量和充装、使用的安全。本文仅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为题,浅谈学习《条例》和《规定》的体会。 1.《条例》、《规定》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和从事的充装活动作出了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造就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充装规定的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符合必备的条件,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履行对气安全全面负责、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等义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气体的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2.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有关规定 2.1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 石油气通常是指在石油提练过程中分离出的气体,主要是由丙烷 (C3H8)和丁烷(C4H10)组成的混合气体。石油气具有很高的热值,是一种理想的工业和民用气体燃料,它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但在一定的温度和一定的压力下呈液态,故称为液化石油气。 2.2 液化石油气钢瓶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和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

液化石油气站钢瓶充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液化石油气站钢瓶充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准备: 1、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手套。 2、清扫作业现场,向地面洒水,翻开排风机。 3、检查充装秤、液化石油气阀门、充装枪胶圈、软管、静电导线是否良好。 4、开启进液总阀,检查各部位压力表是否正常。 5、启动链条机前检查传动系统中有无异物掉入,系统是否完好,润滑系统是否畅通,确保无异常后再运送钢瓶。 第二条灌装操作: 1、由运行工启动烃泵或压缩机,待空气压力升至0.4MPa以上,液体压力在0.79MPa-0.99MPa时,可以充装。 2、对空瓶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钢瓶不予充装。 3、钢瓶应放在充装秤中间位置,装上充装枪,翻开钢瓶角阀,开始充装。 4、注意观察充装秤,防止跑砣超重。注意进液压力。严禁超重、超轻、超压、欠压灌装。 5、如发现压力过高或跑气应立即关闭有关阀门,通知运行工,停机处理。 6、灌装完毕,先关角阀,后卸灌装枪。

7、雷雨天停止灌装。 第三条停装: 1、灌装完毕,通知运行工及时停泵,关闭进液总阀和空气阀以及液 化石油气小阀门,并把小阀门后液体充入空瓶,移走充装秤上的钢瓶。 2、下班前,检查充装设备有无漏气及不因素,采取妥善措施,关闭 照明灯。 第四条DZC型防爆充装电子秤平安技术要求 1、电子秤电源要接入防爆开关。 2、电子秤整体必须有良好的可靠导静电装置。 3、秤台底角要垫实,保持秤台台面始终处于水平状态。 4、电子秤所有连接部位的管卡要紧固,防止液化石油气泄露。 5、传感器与仪表的联结必须可靠。 6、严禁在秤台上进行电焊操作或其他强电操作。 7、严禁在秤台上进行充装工作以外的称量。 8、当钢瓶灌装完毕时,待稳定指示灯亮后再将灌装完毕的钢瓶移走。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MGTC-QP-02-2013 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版次02/2013 编制: 审核: 批准: ×××有限公司液化气站 2013 年1 月19 日颁布2013 年1 月19 日实施

目录10.1 残液处理操作规程 10.2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10.3 液化石油气充装操作规程 10.4 设备操作规程 10.5 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装卸操作规程 10.6 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节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残液(残气)对周围的影响,杜绝盲目充装带来的隐患,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气瓶瓶内残液(残气)的处理。 3液化石油气瓶内残气的处理 3.1准备工作 3.1.1检查残液罐的液位、压力及有关管路阀门的开关位臵。气相系统:开通残液罐气相出口至压缩机进口管路的阀门,开通压缩机出口至另一储罐气相进口管路的阀门。残液系统:开通倒残液装臵至残液罐残液进口管路的阀门。 3.1.2通知设备操作员启动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当残液罐压力比储罐压力低0.2MPa后, 停压缩机。 3.1.3关闭残液罐气相出口至压缩机进口管路的阀门,关闭压缩机出口至已升压的储罐气相进口管路的阀门。 3.2气瓶倒残液 3.2.1开启已升压的储罐气相出口阀及倒残液装臵气相总阀。 3.2.2将待倒残液气瓶角阀与倒残接嘴连接,开启气瓶角阀和倒残液装臵气相管支路阀,给气瓶升

压。 3.2.3当进气响声很小时,关气相管支路阀,轻轻将气瓶倒臵,开残液管支路阀,使瓶内残液在压力差作用下,流入残液罐。 3.2.4待瓶内残液倒尽后,关残液管支路阀,正立气瓶,然后瞬间打开气相管支路阀吹扫角阀后立即关闭。 3.2.5关闭气瓶角阀。卸下倒残接嘴,移出气瓶。 3.3结束 3.3.1关闭倒残液装臵残液总阀和残液罐残液进口阀。 3.3.2关闭倒残液装臵气相总阀和已升压的储罐气相出口阀。 3.3.3填写残液处理记录表。 4.注意事项 4.1必须闭路回收瓶内残液,严禁乱倒。 4.2一次充气倒不尽,可再次充气倒残,如此循环操作,直到倒尽为止。 4.3搬运气瓶应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气瓶

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 液化石油气充装操作规程 一、充装前的检查和预备工作 1.引导罐车对准装卸台位置停车,待司机拉上制动手闸,关闭汽车发动机后,给车轮垫上防滑块。停车后驾驶员将车钥匙交与安全员保管,安全员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2.检查液化石油气检验单,检查罐车和接收贮罐的液位、压力和温度,检查装卸阀和法兰连接处有无泄漏。 3.接好静电接地线,拆卸快装接头盖,将装卸台气、液相管分别与罐车的气、液相管接合结实后,开启放散阀,用站内液化石油气排尽装卸管中空气,关闭放散阀。 4.使用手动油压烃泵翻开罐车紧急迫断阀,听到开启响声后,缓慢开启球阀。 二、槽车初次充装或检验后首次充装操作规程 1.购置和检修后的槽车罐体内部布满空气,如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将与罐内的空气混合而到达着火浓度,如遇静电或火花就会马上产生化学爆炸。 2.液化气槽车在购置或每次检修后,在出厂前或检修在修理厂内将必需将罐体时行充装氮气置换。到达充装后需持置换报告,安全员见置换报告才能对该车进展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 3.置换后的槽车到达充装站时,站内人员按《槽车充装治理制度》先对车辆时行安全检验,合格前方可入站充装。

4.槽车到达充装位置后,将车辆手闸拉住,将阻滑木放到车轮下。 5.把槽车的地线与操作台的地线网接爱,防止充装时产生静电火花。 6.把槽车的液相、气相阀门与充装台的液相、气相阀门用导管连通。 7.稍后翻开充装台的液相、气相阀门,从槽车一头的导管放散阀处,放散掉导管内的空气,放散后关闭放散角阀。 8.翻开槽车的液相、气相阀门和紧急迫断阀,开大充装台的气相、液相阀门,开头装液。 9.充装时要留意液位计与压力表的位置。 三、正常充装操作程序 1.槽车要按指定位置停,手闸制动,熄灭发动机。 2.由站内人员认真检查,并在检查过程中做好具体资料审查记录。 (1)汽车槽车使用证,并在有效期内。 (2)汽车槽车准运证,并在有效期内。 (3)驾驶员驾照和从业资格证。 (4)押运员必需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证,并在有效期内。 (5)汽车槽车罐体定期检验,并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6)首次投入使用的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槽车罐体,要有罐体介质置换报告,并检查罐体余压力值不小于 0.05Mpa。 3.汽车槽车资料不符合审查内容不得充装。 4.充装前汽车槽车罐体检查。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液化气瓶的管网和管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订立本规定。本规定依据《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家庭、企业等单位使用的液化气瓶。 第三条:瓶体检查 1.每次使用前,应对瓶体进行必要的检查,发觉变形、裂纹、腐蚀、泄露、磕碰等情况,应立刻停止使用; 2.每5年进行一次瓶体检查,对液化气瓶进行钢瓶外观检查和气密性检查; 3.检查通过后需贴上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瓶装气体 1.液化气瓶应装满或者充装到允许的最高压力,不能过度充装或过度放空; 2.未使用完的液化气瓶禁止再次充装,必需送交液化气瓶检验机构检查; 3.禁止在散热器或管道或其他始终处存放要求密闭保存的液化气瓶。 第五条:瓶装气体使用

1.使用液化气瓶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气阀,确保瓶内原 有的阀门橡胶密封垫聚乙烯膜等部件未失效; 2.使用液化气瓶时,应驳接液化气瓶阀门和安全气阀之间的软 管接头,中心连接的软管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标明使用年限,按规 定期限定期更换。 第六条:瓶子储存和运输 1.储存液化气瓶应避开日照长时间暴露,防止钢瓶骨架衰弱, 对使用性能影响,气瓶应存储在通风、阴凉、干燥的位置; 2.禁止将液化气瓶存储在有易燃、易爆风险的不安全区域; 3.运输液化气瓶时,应按规定的运输条件和标准,并应派专人 负责,确保运输安全。 第七条:应急处理 1.显现泄漏、裂瓶、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刻依照相应的应 急预案进行处理; 2.在使用液化气瓶的过程中,如发觉瓶体有异样或者异常请立 刻停止使用,报告上级主管和专业人员,适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惩罚措施 1.假如发觉液化气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有瑕疵还在使用,依照违法行为处理; 2.如因涉及违法犯罪等涉及刑事责任行为,应当适时报警或告 知有关部门,由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附则 1.本规定试行期三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9.18 •【字号】冀建城建〔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燃气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提升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事故发生次数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2025年,基本消除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强化行业规划引领 (三)科学编制燃气规划。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本着保安全、保供应、方便配送、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液化石油气企业数量;按照逐步整合充装站、增设供应站的总体思路,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明确建设时序,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促进形成层

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与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与液化石油 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⒈气瓶充装前应按规定设专人检查,未经检查不准充气。 ⒉各种充装的气瓶必须在定期检查周期内方能充装。 ⒊新气瓶首次投用或检验后需充装的气瓶,必须经置换和抽净瓶内的空气,严禁直接充气。 ⒋气瓶在首次充装前,在瓶体上应有总重量的明显标志。 ⒌气瓶允许充装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⒍气瓶充装后,必须进行充装重量复验,允许差额应小于0.5 千克,严禁过量充装。 ⒎发现超重和漏气气瓶严禁出站,并及时倒空修复。搬运和装卸气瓶时,要轻搬轻卸,严禁拖拉碰撞。 ⒏在充装过程中,应对气瓶进行检漏,并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和复检的三检制。 ⒐灌装接头处要设置静电接地线。充装接头和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校验,保证有可靠的气密性和准确性。 ⒑凡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火情、容器液压异常、气体泄漏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须停止充装、装卸工作。 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⑴漆色、字样与所充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⑵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⑶未表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第1 页共6 页

⑷检验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⑸超过校验期限的; ⑹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⑺首次充装,预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⒓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钢瓶编号、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等。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___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___,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___,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一)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 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XXX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 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 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 二)使用说明书; 三)出厂合格证; 四)制造质量证实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色彩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气瓶充装 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物资的正常供应,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产权属于本公司的所有钢瓶。 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钢瓶流转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每年新增12kg钢瓶由分管领导召集安技部和计财部,根据下年度 公司经营发展预测和当年公司周转瓶使用情况,制定下年度钢瓶需求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所属灌装站新增50kg、15kg、12kg,5kg等钢瓶 应制订年度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并报安技部备案。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需新增50kg、15kg、5kg等钢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部 门负责人认可,报公司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经公司安技部登记备案,方可到灌装站领用。 第七条业务单位销售瓶装气和回收钢瓶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遇到特殊 情况需要另行对待的,须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重大经营业务涉及钢瓶特殊对待的,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业务单位(包括销售部、供应站、便民点)必须严格做好钢瓶进出登记 工作,钢瓶出入库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登记瓶号及粘帖标签(仅限于15kg、12kg)的规定。电脑员打印销售单据确认标签号码交于送气员,经仓管员核实登记重瓶号码方可出库,上门送气时,应在送气单上填写回收瓶号码以及核对钢瓶标签是否正确,并请用户签字确认回收瓶号码和新送瓶号码并登记好送达时间,仓管员负责核实空、重瓶号码及标签号码,。确认无误后盖章确认,清洗干净方可入库。客户上门购气的,

由仓管员直接填写钢瓶号码并粘帖好标签。当日钢瓶进出记录应在当班结完帐后输入公司电脑服务系统进行查核(大客户部暂不执行标签工作)。 第十条钢瓶保洁必须达到:目测瓶体及护罩内无明显油渍和灰尘覆盖;手抹瓶 体及护罩无油渍和灰尘;空瓶瓶口无残余封口纸。回库空瓶必须保洁达标后方可送回充装站,充装站在卸空瓶的同时负责验收空瓶,对保洁不达标的空瓶予于点数登记,并由该车司机签名作 证。公司将对未俺规定执行的于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销售部门对之前因业务发展所借出的钢瓶,须签订手续并规范存档,按照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将欠瓶情况清理干净。今后不允许欠瓶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每个站点内必须配备有秤,负责人指定人员定期对钢瓶气量进行抽检并在《钢瓶抽检记录本》上做好档案登记。如发现不按规定充装或未进行抽检,一经查实,对供应站做出每瓶50元处理,对气库做出每瓶罚款500元的处理。 第十三条如发现供应站点销售过期钢瓶情况的,对销售部做出每瓶罚款50元 处理,对气库充装过期钢瓶的,对气库做出没瓶罚款500元处理。 第十四条如发现为对钢瓶标签进行及时清除的,供应站点内发现,对销售部进 行每瓶罚款50元,气库出现对钢瓶上未清除标签进行充装的,对气库做出每瓶罚款50元的处理。 第十五条如发现供应站点或待充装瓶(15kg、12kg)无胶圈的,对供应站点做出每个胶圈2元的处理,对气库出现重瓶无胶圈的,每个罚款20元的处理 第十六条凡原有客户的回瓶不属于本公司钢瓶的,报负责人同意后,请客户在 送气单上注明情况和签名,并补交检测费,否则仓管员有责有权拒绝接收。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液化气钢瓶的安全使用: 1、液化石油气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钢瓶,并且从正规渠道购买液化气。 2、液化气瓶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限压阀),禁止使用调压阀。 3、气瓶与灶具间的燃气软管长度应控制在1.2米三2.0米不得超长。灶具与钢瓶应采用单瓶单灶连接。 4、燃气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卡箍固定。 5、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软管穿墙应使用穿墙套管,并用不然材料封堵套管与软管间隙。 6、灶具间和气瓶库间分别设置液化石油气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连接,燃气泄漏时自动关闭。 7、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 8、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9、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10、不得自行拆、安装钢瓶角阀。 11、不得自行处理钢内的的残液。 (二)液化石油气瓶库的安全要求 1、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 kg,采用一用一备,不得存放多余的气瓶。 2、紧贴建筑物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

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3、瓶库通风要良好,应在门或墙的下部安装通风孔,通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为0.2米以下窗向外开,但不得通向操作间及其他房间。 4、瓶库内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 5、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6、瓶库内不得有暖气沟检查孔,不得有一漏,不得设置在何地下构筑物上面,地面应平整。 7、液化气使用人员应经常检查燃气软管不得有松动:老化、开裂的软管要及时更新,检查燃气泄漏报警器工作是否正常。 8、下班前应查司检查关闭灶具阀门及液化气钢瓶角阀后方可离开!

关于瓶装燃气管理条例

关于瓶装燃气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 第三章运输与配送 第四章用户管理 第五章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管理,预防瓶装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的生产、经营、运输、配送、用户管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瓶装燃气,是指用钢质气瓶或者复合

材料气瓶盛装的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不包括车用和工业用液化石油气。 第四条瓶装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确保安全、强化监管、规范服务、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瓶装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瓶装燃气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瓶装燃气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瓶装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瓶装燃气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瓶装燃气的规范摊点群和流动摊贩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违反瓶装燃气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瓶装燃气运输和配送车辆通行秩序管理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瓶装燃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与合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XX管理、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瓶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瓶装燃气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瓶装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用气一体化,并采取措施鼓励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管道燃气、减少使用瓶装燃气。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普及瓶装燃气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用户安全使用瓶装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瓶装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