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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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相关要求,遵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责划分
第一条地质测量科负责矿井探放水设计的编制、探放水钻孔的标定和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钻机队根据探放水设计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和措施的要求施工。

第三条施工区队负责探放水工程所在巷道的加固、支护、铺底、水沟等的管理,以及探放水期间排水设备(供电、供风、水泵、管路)的管理,确保排水系统满足探放水要求。

第四条通防科负责探放水地点的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管理。

第五条安监处负责对探放水措施的监督执行。

第六条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地点的通讯、工程的调度管理。

第二节技术管理
第七条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

第八条地测科要定期对周边小窑、采空区、老巷道、导水断层、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等进行调查和上图,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探水线。

第九条地测科根据生产计划和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并上报矿总工程师。

由总工程师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采掘工作面到达探水线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第十一条探放水结束后,地测科根据探放水情况,写出探放水总结。

第三节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钻机队在接到探放水设计后,应当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参加施工的人员学习贯彻,筹备探放水所需物资、材料。

施工探放水钻孔前,全体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钻探目的、探放水钻孔各类技术参数、地层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三条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施工,在确定主要探放水钻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探放水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在钻孔钻进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做到准确判层,正确计算钻孔深度,并严格交接班制度。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
应立即停止钻进,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区域的人员,然后向矿调度室汇报,采取安全措施,派防治水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钻机队必须对钻探记录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及时向防治水专业人员汇报出水量等探放水情况。

凡发现记录不实或编造记录的,每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当钻探出水后,地测科应及时组织人员观测水量,按排水能力有控制地进行放水。

若钻孔堵塞,应及时投孔。

第十八条在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地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十九条所有参加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中有关规定,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单项探放水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进行钻孔质量验收,由地测、安监、及现场施工负责人对探放水钻孔进行验收,填写探放水钻孔质量验收单,实现探放水工程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探放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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