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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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从此,我军的兵役制度,开始进入了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这种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兵是我军的主要成分,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左右,对士兵结构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从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原因在于,当时我军建设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没有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而已
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后来的实践,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1998年,实行“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央军委制定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明确提出军事斗争准备、军队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在继续减少军队数量的同时,大力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随着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各类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比例也在大幅度提高。在这一形势下,改革以义务兵为主体的兵役制度,减少义务兵数量,增加志愿兵数量,充分发挥志愿兵役制的作用亦势在必行。
新中国兵役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调整开始于1998年。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法国《费加罗报》曾载文称:“中国实行士官制度,开办士官学校,是中国七大改革之一。”士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服役共分6期,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为初级士官;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为中级士官;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为高
级士官。高级士官与团职军官的待遇基本相同,并可终身服役,直至退休。在我军历史上还首次出现了女士官。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调整了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扩大士官的选取范围,是上世纪末我国兵役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此,义务兵和志愿兵的数量在军队中再没有主次之分,甚至在某些特种部队中,志愿兵的比例还要超出义务兵。《兵役法》规定:服役达一定年限的志愿兵可享受家属随军、退休等待遇,大大增强了志愿兵的职业性质。通过这一次调整,更多的技术骨干和基层骨干被保留下来,部队的整体素质得到加强;同时志愿兵的选改和退役机制得以明确,激励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我军的志愿兵制度变得更为成熟,为锻造一支士气高昂、专业技术过硬的士官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更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2008-2011年,调整兵员征集主体,深化士官制度改革,修改完善兵役法
长期以来,我国兵员征集的主体一直是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文化程度普遍不是很高。随着新时期部队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现状与部队对高素质兵员需求急剧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毕业生走进兵营服义务兵役也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2005年10月底,国务院、中央军委冬季征兵令宣布:全面开展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在2008年征兵令中,第一次明确将兵员征集的主体,由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2009年我军更是首次大规模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直招士官,至年底共征集了13万名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目前,从高校毕业生中大规模征集兵员已经成为我军兵员补充的常态。新形势下兵员征集主体的调整,迈开了我军向教育要人才的新路子,有利于优化兵员结构,加强军队信息化建设。
随着人民军队职能任务的拓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化,士官队伍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2009年7月,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并于当年底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这是对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包括7个方面:第一,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第二,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取消原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增加了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了初级士官数量。第三,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第四,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第五,完善了士官体系,新任或晋升士官都要进行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第七,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调整士官津贴补贴。这些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士官人才队伍,加强我军核心军事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兵役制度中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和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的问题愈发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兵役法势在必行。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这一次兵役法适当调整了兵员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 周岁。同时,规定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将兵役登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