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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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个方法一个引导
一、《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受理与检查 (2)
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3)
第四章合同签署 (3)
第六章贷后管理 (4)
第七章法律责任 (5)
第八章附则 (5)
二、《流动资本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5)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流动资本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 (7)
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7)
第四章合同签署 (7)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8)
第六章贷后管理 (9)
第七章法律责任 (9)
第八章附则 (10)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10)
第一章总则 (10)
第二章受理与检查 (11)
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11)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11)
第五章支付管理 (12)
第六章贷后管理 (12)
第七章法律责任 (13)
第八章附则 (13)
四、《项目融资业务引导》 (13)
一、《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第 2 号
72 次主席会议经过,现《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第
予宣布。

本方法自觉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实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财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增强固定财产贷款谨慎经营管理,促使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赞同建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应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固定财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钱
人的其余组织发放的,用于借钱人固定财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展开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应该依照依法合规、谨慎经营、同样自觉、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美内部控制体制,推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认识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财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体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详细
部门和岗位,并成立各岗位的核查和问责体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财产贷款归入对借钱人及借钱人所在企业客户的一致授信额度管
理,并按地区、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成立固定财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钱人商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依照商定检查、监察贷款的使用
状况,防备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依照本方法对贷款人固定财产贷款业求实行监察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检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财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钱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赞同登记;
(二)借钱人信誉状况优秀,无重要不良记录;
(三)借钱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优秀的信誉状况,无重要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
切合其要求;
(五)借钱用途及还款根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切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并按规定执行了固定财产投资项目的
合法管理程序;
(七)切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余条件。

并要求借钱人恪守诚
第十条贷款人对付借钱人供给申请资料的方式和详细内容提出要求,实
守信原则,承诺所供给资料真切、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详细的责任部门和岗位,执行尽责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尽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借钱人及项目倡始人等有关关系人的状况;
(二)贷款项目的状况;
(三)贷款担保状况;
(四)需要检查的其余内容。

尽责检查人员应该保证尽责检查报告内容的真切性、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落实详细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财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论,并形成风险评论报告。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成立完美的固定财产贷款风险评论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钱人、项目倡始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
案、还款根源靠谱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论。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依照审贷分别、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财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保证审批人员依照受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合同签署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钱人及其余有关当事人签署书面借钱合同、担保合同样有关合同。

合同中应详尽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义务及违约责任,防止对重要事项未商定、商定不明或商定无效。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钱人商定详细的贷款金额、限时、利率、用途、支付、还
贷保障及风险处理等因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钱人商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本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
控制等与贷款使用有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含与贷款同比率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般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钱人商定对借钱人有关账户实行监控,必需时可商定特意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钱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有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钱事项切合法律法例的要求;实时向贷款人供给完好、真切、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有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要不利事项实时通知贷款人;
进行归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本质性增添债务融资等重要事项前征得贷款人赞同
等。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钱人商定,借钱人出现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商定方式支用贷款资本、未恪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打破商定的财务指标拘束等情况时
借钱人应肩负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纳的举措。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建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察。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钱人知足合同商定的提款条件,并依照合同商定的方式对贷款资本的支付实行管理与控制,监察贷款资本按商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合同商定特意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经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经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钱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本的支付进
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钱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拜托,将贷款资本支付给切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钱人交易敌手。

借钱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钱人的提款
申请将贷款资本发放至借钱人账户后,由借钱人自主支付给切合合同商定用途
的借钱人交易敌手。

第二十五条单笔金额超出项目总投资 5%或超出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本支付,应采纳贷款人
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本发放前审察借钱人有关交易资料能否
切合合同商定条件。

贷款人审察赞同后,将贷款资本经过借钱人账户支付给借钱人交易敌手,
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采纳借钱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钱人按期汇总报告贷款资本支付状况,并
经过账户剖析、凭据检验、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能否切合商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固定财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率的项目资本金
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钱人出现以下情况的,贷款人应与借钱人磋商增补贷
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合同商定停止贷款资本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誉状况降落;
(二)不按合同商定支付贷款资本;
(三)项目进度落伍于资本使用进度;
(四)违犯合同商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躲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按期对借钱人和项目倡始人的履约状况及信誉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状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颠簸状况、贷款担保的改动状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剖析,成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况时,贷款人对付贷款风险进行从头评论并采纳针对性举措。

第三十一条项目本质投资超出原定投资本额,贷款人经从头风险评论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倡始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率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对付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成立贷后动向监测和重估
制度。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对付固定财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钱人的整表现金流进行动
态监测,对异样状况实时查明原由并采纳相应举措。

第三十四条合同商定特意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商定依据需要对固定财产投资项
目或借钱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率和账户内的资本均匀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借钱人出现违犯合同商定情况的,贷款人应实时采纳有效举措,必需时应依法追查借钱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固定财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对付其进行特意管理,并实时拟订清收或盘活举措。

对借钱人确因临时经营困难不可以如期送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钱人磋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的确没法回收的固定财产不良贷款,贷款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连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犯本方法例定经营固定财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应该责令其限时更正。

贷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纳看管举措:
(一)固定财产贷款业务流程出缺点的;
(二)未按本方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检查、风险评论未尽责的;
(四)未按本方法例定对借钱人和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连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钱人违犯合同商定的行为未实时采纳有效举措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除按本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纳
看管举措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其进行处分:
(一)受理不切合条件的固定财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钱人串联,违纪违规发放固定财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方法例定签署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率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方法例定进行贷款资本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余严重违犯本方法例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财产贷款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应依照本方法拟订固定财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说。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觉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实行。

二、《流动资本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1 号
72 次主席会议经过,现《流动资本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第
予宣布,并自觉布之日起实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本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本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增强流动资本贷款谨慎经营管理,促使流动资本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赞同建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本贷款业务,应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流动资本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钱人的其余组织发放的用于借钱人平时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展开流动资本贷款业务,应该依照依法合规、谨慎经营、同样自觉、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美内部控制体制,推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认识客户信息,成立流动资本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体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详
细部门和岗位,并成立各岗位的核查和问责体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钱人运营资本需求,谨慎确立借钱人的流动资本授信总数及详细贷款的额度,不得超出借钱人的本质需求发放流动资本贷款。

贷款人应依据借钱
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色,合理设定流动资本贷款的业务品种和限时,以知足
借钱人生产经营的资本需求,实现对贷款资本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本贷款归入对借钱人及其所在企业客户的一致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成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依据经济运转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钱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立内部绩效核查指标,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九条贷款人应与借钱人商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本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财产、
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严禁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本贷款不得挪用,
贷款人应依照合同商定检查、监察流动资本贷款的使用状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方法对流动资本贷款业求实行监察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本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钱人依法建立;
(二)借钱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钱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钱人拥有连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根源;
(五)借钱人信誉状况优秀,无重要不良信誉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余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对付流动资本贷款申请资料的方式和详细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钱人恪
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供给资料真切、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纳现场与非现场相联合的形式执行尽责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
内容的真切性、完好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责检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钱人的组织架构、企业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状况;
(二)借钱人的经营范围、中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要投资计划等状况;(三)借钱人所内行业状况;
(四)借钱人的应收账款、对付账款、存货等真切财务状况;
(五)借钱人运营资本总需乞降现有融资性欠债状况;
(六)借钱人关系方及关系交易等状况;
(七)贷款详细用途及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交易敌手资本占用等状况;
(八)还款根源状况,包含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利润及其余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本贷款,还需检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
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状况。

第二章流动资本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
《流贷方法》明确了流动资本贷款需求量应鉴于借钱人平时生产经营所需运营资本与现
有流动资本的差额(即流动资本缺口)确立。

借钱人运营资本量影响因素主要包含现金、存
货、应收账款、对付账款、预收账款、预支账款等。

在检查基础上,展望各项资本周转时间
变化,合理估量借钱人运营资本量。

(一)、估量借钱人运营资本量
在本质测算中,借钱人运营资本需求可参照以下公式:
运营资本量=上年度销售收入× ( 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估计销售收入年增添
率) / 运营资本周转次数
此中:运营资本周转次数=360/( 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对付账款周转天数
+预支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 =360/ 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 均匀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 均匀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 均匀存货余额
预支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 均匀预支账款余额
对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 均匀对付账款余额
(二)、估量新增流动资本贷款额度
将估量出的借钱人运营资本需求量扣除借钱人自有资本、现有流动资本贷款以及其余融资,
即可估量出新增流动资本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本贷款额度 =运营资本量-借钱人自有资本-现有流动资本贷款-其余渠道供
给的运营资本。

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成立完美的风险评论体制,落实详细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察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成立和完美内部评级制度,采纳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成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依据借钱人经营规模、业务特色及应收账款、存货、对付账款、资本循环周期等因素测算其运营资本需求(测算方法参照附件),综合考虑借钱人现金流、欠债、还
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立贷款构造,包含金额、限时、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依据贷审分别、分级审批的原则,成立规范的流动资本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保证风险评论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成立健全内部审批受权与转受权体制。

审批人员应在受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署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钱人及其余有关当事人签署书面借钱合同及其余有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钱合同中与借钱人明确商定流动资本贷款的金额、限时、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本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更改及触发更改条件;
(三)贷款资本支付的限制、严禁行为;
(四)借钱人应实时供给的贷款资本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钱合同中商定由借钱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供给真切、完好、有效的资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本质性增添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归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前
征得贷款人赞同;
(四)贷款人有权依据借钱人资本回笼状况提早回收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不利事项时实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钱人在借钱合同中商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借钱人应肩负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纳的举措:
(一)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商定方式进行贷款资本支付的;
(三)未恪守承诺事项的;
(四)打破商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要交错违约事件的;
(六)违犯借钱合同商定的其余情况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本贷款发放和支付审察。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钱人知足合同商定的提款条件,并依照合同商定经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钱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本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察贷款资本按商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钱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拜托,将贷款经过借钱人账户支付给切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钱人交易对象。

借钱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钱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本发放至借钱人账户后,由借钱人自主支付给切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钱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依据借钱人的行业特色、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誉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商定贷款资本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流动资本贷款,原则上应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钱人新成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钱人信誉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余情况。

第二十七条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依据商定的贷款用途,审察借钱人供给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能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样证明资料符合。

审察赞同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本经过借钱人账户支付给借钱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用借钱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钱合同商定要求借钱人按期汇总报告贷款
资本支付状况,并经过账户剖析、凭据检验或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能否切合商定用
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钱人信誉状况降落、主营业务盈余能力不强、贷款资本使
用出现异样的,贷款人应与借钱人磋商增补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合同商定更改贷款支付
方式、停止贷款资本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增强贷款资本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钱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色,经过
按期与不按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剖析借钱人经营、财务、信誉、支付、担保及融资数
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样影响借钱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经过借钱合同的商定,要求借钱人指定特意资本回笼账户并实时供给
该账户资本出入状况。

贷款人可依据借钱人信誉状况、融资状况等,与借钱人磋商签署账户
管理协议,明确商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本出入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样资本流入流
出状况,增强对资本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向关注借钱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本流向等重要预警信号,依据
合同商定实时采纳提早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举措防备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限时与借钱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般配程度,
作为与借钱人后续合作的依照,必需时实时调整与借钱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依据法律法例规定和借钱合同的商定,参加借钱人大额融资、财产出
售以及吞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理等活动,保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本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察贷款所对应的财产变换周期的变化原
因和本质需要,决定能否展期,并合理确立贷款展期限时,增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本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对付其进行特意管理,实时拟订清收处理方案。

对借钱人确因临时经营困难不可以如期送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磋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的确没法回收的不良贷款,贷款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连续
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犯本方法例定经营流动资本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
应该责令其限时更正。

贷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可采纳《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看管举措:
(一)流动资本贷款业务流程出缺点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检查、风险评论、贷后管理未尽责的;
(四)对借钱人违犯合同商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实时采纳有效举措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除按本方法第三十八条
采纳看管举措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对其进行处分: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出借钱人本质资本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方法例定签署借钱合同的;
(三)与借钱人串联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听任借钱人将流动资本贷款用于固定财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严禁生产、经营的
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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