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监护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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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护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行为。
3. 监护人应当遵循尊重、关爱、保护的原则,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全面发展。
二、监护人的确定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2. 老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 残疾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配偶、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4.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履行。
三、监护职责1. 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被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2.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3. 监护人应当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发生意外事故。
4.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习惯。
5. 监护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情况。
四、监护人的更换1.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2. 监护人因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依法更换监护人。
五、监护制度的监督与救济1.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监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被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监护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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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法确定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例 如,在孤儿、弃儿或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能由国家或相关组织担任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制度最早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之后在《中华民国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都有所体现。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和家庭结 构的变化,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监护制度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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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 洞和不足,如法定监护人 的确定、监护人权责不明 确等。
执行难度大
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法律漏洞侵犯被监护 人的权益。
社会认知不足对监护职责缺乏认识和履 行。
监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协调家庭、社会
和国家的关系。
完善监护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增强家庭功 能,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 家庭和谐。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治 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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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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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问题,确保他们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然而,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
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拔和审查机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获得了监护权。
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监护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衔接和协作。
监护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面临很多和孩子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需要建立起监护制度与其他机构的有效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的照顾和保护。
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各方的合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框架。
最后,完善监护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倡导和培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也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对监护制度的支持和参与。
总之,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加强监督、加强衔接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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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成长环境良好、安全、健康。
这个制度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系统,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等。
以下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述。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福利法》等。
这些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规定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其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尊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监护人的责任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教育和培养,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再次,监护制度的核心是监护人的选定和管理。
监护人可以是父母、亲属或其他有关系的人。
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并且在经济、教育、保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监护人还有义务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此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包括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
监护机构是专门负责监护工作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监护措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采取的行政或法律手段,包括监护令、福利安置、庇护所安置等。
最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监护制度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总结起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教育等多个领域的体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
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来的社会培养出健康、有责任心的新一代。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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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同时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家庭的监管等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倡导相关政策等方式,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负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保护、照顾和监督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的成长。
监护人的疏忽和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侵权,因此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监督。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和培养好他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b777886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ed.png)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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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日益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和权益保护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我国于2021年起施行的新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监护责任的界定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权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编《未成年人法》,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权益和义务负有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权由父母行使,若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由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监护人行使。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必须履行与子女身心发展相适应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性,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监护责任的界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的界定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条件,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在履行监护责任时,监护人有以下义务:一是保证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
监护人应提供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二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
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关注其学习和成长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培养机会。
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制止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四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应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三、实施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与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对于相关机制进行了规范。
监护制度名词解释(一)
![监护制度名词解释(一)](https://img.taocdn.com/s3/m/733173ec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be.png)
监护制度名词解释(一)监护制度名词解释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措施,通过委托或指定特定人担任监护人,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监护人•监护人指被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委任或指定的人员,负责监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益和利益。
监护人必须热爱、尊重并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举例解释:•孩子的父母通常是他们的监护人,他们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
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法院可以委任其他亲属或合格的人为孩子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年龄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其权益和利益需要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
法定成年年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举例解释:•在中国,未成年人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包括在教育、医疗、财产等方面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通常与年龄、智力水平和心理状态等因素相关。
举例解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可能缺乏完全行为能力,他们无法独立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权利不被侵犯。
法院•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负责审理和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案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有权委任或指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得到合法的监护。
举例解释:•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或无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时,法院可以介入并委任合适的人担任监护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以上列举了监护制度中的几个关键名词,并且对每个名词进行了解释和举例说明。
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合法的监护和保护。
这些名词的解释和举例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监护制度的含义和作用。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c2543d3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7.png)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这么重要?你看,现在的社会,复杂多变,各种诱惑层出不穷。
那小孩子一个不小心,就可能掉进坑里。
就比如说,街上那种不太正常的网红视频,或者各种电子产品,让人眼花缭乱,根本分不清楚什么该看,什么不该看。
而孩子,他们大脑还在发育,判断力和自制力都不太成熟。
想想看,如果没有家长的监督,他们能控制住自己吗?恐怕不太容易。
就像你给一个小孩一把刀,他可能不知道怎么用,但如果没有大人看着,他说不定就真能闹出事来。
你觉得不重要?错,超级重要!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就显得特别关键了。
它不仅仅是为了确保孩子不被坏习惯带坏,还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你看,像现在的社会,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甚至一些离异的父母,都可能让孩子的监护状况变得复杂。
这个时候,监护制度就得发挥作用了,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说到未成年人监护,咱们国家现在其实已经有了不少规定。
早在2017年,我国就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或者其他有监护责任的人。
这就意味着,如果孩子有了问题,家长得负责。
好家伙,父母成了“终极责任人”,连带孩子的每一个小毛病,甚至一点点情绪变化,家长都得盯着。
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也是各地不太一样。
要知道,咱们中国幅员辽阔,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文化差异也很大。
像一些大城市,经济发达,教育资源丰富,监护制度的落实相对还好一些。
可到了偏远地区,可能家长的教育水平有限,甚至有些家庭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孩子就只能由爷爷奶奶照看。
你说这怎么办?一方面,老人年纪大了,照顾孩子精力有限;另一方面,孩子的成长也可能受到不良影响。
要是缺乏监护,孩子可能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迷失方向。
社会上会出现一些让人担忧的现象。
比如,一些孩子沉迷游戏,甚至上瘾,根本不想读书,家长却束手无策。
监护人制度
![监护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e85240b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89.png)
监护人制度介绍监护人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提供合法监护人的一种管理机制。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照顾和指导。
监护人制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方式,下面将从定义、法律基础、选拔条件等多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重要的任务主题。
定义监护人制度是指为那些由于年龄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全面行使自己权利的人提供合法监护人的一种管理机制。
这些人可能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成年人但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代表其进行法律和生活事务的处理。
法律基础监护人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法规。
在大多数国家,监护人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例如,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这些法律和相关法规为监护人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规定了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选拔条件为了保证监护人制度的有效执行,监护人的选拔条件通常会有一定法定要求。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良好的道德品质等。
在中国,监护人的法定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确保监护人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能力,能够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需求监护人应当确保被监护人得到足够的食物、居住条件良好、教育和医疗保健等生活需求的满足。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2. 保障被监护人的安全和健康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被监护人免受伤害和虐待。
他们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法律事务处理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合法代表,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法律事务。
他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参与诉讼、签署合同等法律行为。
4. 为被监护人提供教育和指导监护人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的教育和成长,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指导。
我国监护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cd21b32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12.png)
我国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中被广泛应用,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监护的条件与要求以及监护的程序与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监护制度是指一种法律规定的事实或法律行为,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监护制度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它通过确立监护人的法定地位,保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其生活、教育、财产等方面的需求。
其次,监护制度是一种代理关系。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其执行法律行为。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负责,并在其利益与需求之间保持平衡。
最后,监护制度具有临时性和可变性。
监护关系可根据被监护人的变化情况进行变更或解除,当被监护人成年或行为能力恢复时,监护关系可自行终止。
二、监护的条件与要求监护制度的确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监护人必须具备监护资格,即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等条件。
监护人必须能够独立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其次,监护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并保持与被监护人密切的联系与交流。
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中心,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最后,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监护权,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保障与支持。
三、监护的程序与效力监护制度的确立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监护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首先,监护人需要向有关机构提出监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有关机构将对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其次,经过审查合格后,有关机构将作出监护裁决,确定监护人,并颁发监护证书。
监护管理制度
![监护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0f73ef7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f.png)
监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其他需要监督和保护的人,无论是 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中,都需要得到必要的监护和保护。
02
监护管理工作的实施
监护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
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安全,监护管理制度应遵循依法 、公正、公开、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
目标
监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维 护其合法权益,并协助其融入社会生活。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家庭依然是监护管理的基础,国家将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约束, 强化家庭在监护管理中的责任和作用。
完善社会监护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监护体系将逐渐完善,包括社会组 织、社区、学校等在内的社会力量将更多地参与到监护管理中。
政府引导和监督
政府在监护管理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未来政府将进一步强化对 监护管理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重要性
监护管理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他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避免 他们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监护管理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监护管理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当时主要是为了保护家族财 产和家族荣誉。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监护管理制度逐 渐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成年人提供了更加精准和有效的司法保护和心理援助。
监护管理改进案例:某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背景
某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一个由政府主导、多个部门 参与的综合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旨在协调各部门工作 ,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需要改进的方面
尽管该委员会协调了多个部门的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足、部门间沟通不畅 等。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b65266a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de.png)
⼀、研究⽬的与意义 监护制度是民法的⼀项基本制度,是指对于⽆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保护。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为能⼒⼈的监督和照顾制度。
监护设⽴的⽬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未成年⼈是指不满⼗⼋周岁的中国公民。
未成年⼈作为⾃然⼈,从胎⼉开始就具备民事权利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如继承、⼈⾝⾃由、⼈格、⾝⼼健康发展、受教育等权利。
但由于未成年⼈智⼒和情感以及道德观念尚发育不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的⾏为,是⽆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
所以,未成年⼈的各种民事、刑事、⾏政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实现、保护和救济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监护⼈代其⾏使。
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较晚,⽬前有关⽴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章第⼀、⼆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的资格、监护的设⽴、监护⼈的职责等规定,虽然初步形成了⼀定的特⾊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的未成年⼈监护制度从⽴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法缺陷。
随着社会的变⾰,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趋复杂,更⽇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例如;在对于未成年⼈的监护⽅⾯: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这种未成年⼈监护制度的设计表明我国⽴法者对于未成年⼈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治化观念中;未成年⼈“国家⼈”、“社会⼈”的现代⾝份境界未获确认,因此产⽣了我国未成年⼈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以及相关规定却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专门机构从事这公⼒介⼊有限并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我国⽬前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保护⽴法,但在家庭保护这⼀环节上的⽅⾯的监督⼯作,因此也难以约束监护⼈的⾏为。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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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益的保护。
制定《家庭教育法》
02
规范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行为,明确其在未成年人成长过
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
03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确保未成年人
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支持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监护人失职表现
包括疏于照顾、教育不当、虐待、遗弃等,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损或陷入危险境 地。
处理措施
一是及时发现并报告失职行为;二是依法对失职监护人进行教育、训诫、责令改 正等处理;三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跨部门协作难题解决
协作难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各部门间存在职责不清、沟 通不畅等问题,影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护类型及转换
01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当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父母
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02 03
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包括《民 法典》、《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未 成年人法定代理与监护制度。
监护职责进一步明确
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包括抚养、教育、保护 等,同时规定了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和职 责。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1958557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fe.png)
近年来,因家庭监护失职而导致的恶性事件不再少数,“南京女童裸身乞讨案”“亲生母亲向女儿灌剧毒农药”“福建饮料男孩案”等,这些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确实存在不足,国家监护严重缺失的现状。
2017年安徽省蚌埠市的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也进一步促进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依据我国国情,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照看抚养属于“家务事”的范畴。
传统封建时期,在封建礼法制下,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和核心的宗族制度。
在宗法制下,家族存在感很强,有严格的内部尊卑等级,抚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完全是家族之事。
因此,在传统文化的不断熏陶下,现代法律社会依然存在监护抚养是“家务事”的理念,大众普遍认为父母应该是完全负担起监护未成年子女的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在第2款,同时提出,除了父母以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似乎不容乐观。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政府理念的差异,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理念与规范是存在差异的。
在德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体现。
例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条规定了:“一、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二、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
由此可见,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有较明显的体现。
同时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明确提出,在监护人的基础上另有监护监督人,青少年福利局就可以作为监护监督人。
一方面,在已有监护人的基础上,通过监护监督人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监护监督人可以独立行使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此外,德国还规定了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监督,在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心灵或是肉体上遭到侵害,但父母不作为导致子女得不到救济时,家庭法院可以为免除危险采取措施。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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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1二、外国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一)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1.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2.法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二)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1.英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2.美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3(三)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所带来的启示..........................3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4(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4(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5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低..............................52.没有建立完备亲权制度......................................53.居委会和单位未发挥好职责..................................54.监护的种类与内容较少......................................65.监护人所受到的监督不完善..................................6四、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完善.....................................6(一)制定一套未成年人监护的专门法律............................7(二)构建完善的亲权制度........................................7(三)取消居委会和单位的监护职责................................8(四)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监护种类..................................8(五)切实提高监护人监护教育机制................................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着社会稳定。
监护人制度
![监护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afdf25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37.png)
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制度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它起源于古代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监护人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
首先,监护人制度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缺乏对社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容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和诱惑的影响。
监护人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保护他们不受到伤害和损失。
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关心和照顾,确保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安全地成长。
其次,监护人制度有助于教育未成年人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监护人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不仅要起到榜样的作用,树立正确的行为和价值标准,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培养他们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通过监护人的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才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走上人生的正轨。
再次,监护人制度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独立生活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未成年人需要在更早的阶段中培养独立生活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
监护人的存在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帮助未成年人逐步学会独立生活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自主思考和决策能力。
同时,监护人还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分配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让他们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自主决策和行动。
最后,监护人制度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行为和发展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监护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减少青少年犯罪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又会促进监护人制度的更加健全和完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局面。
总之,监护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培养他们的独立生活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以及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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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引言
2011 年10 月13 日,2 岁的小悦悦在佛山某五金城被两车碾压,后经抢救无效离世,此事曾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18 名冷漠路人。
2013 年 3 月 5 日,一名叫周喜军的男子偷盗一辆车子后将车内婴儿小浩博掐死埋于雪中,周喜军的恶行被千夫所指,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2013 年6 月21 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悉,当时女童父亲李某正在服刑,女童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且沉溺于打游戏机和上网,曾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导致两个女儿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乐某因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上述三起事件中,乐某因不尽抚养义务导致两女饿死家中而获刑,小悦悦和小浩博的父母却博得了全国人民的同情,试问,作为父母,他们有没有失职之处?虽不像乐某直接导致孩子身亡,但如果他们恰当地尽到监护职责,悲剧是否可以避免?除去上述三个极端例子,近年来女童被性侵、未成年人乞讨流浪以及子女被父母虐待致残致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影子。
深究之下,不难发现,此类现象的存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难辞其咎。
监护的性质,即监护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分歧较大。
监护性质的不明朗亦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
若监护是权利则当事
人可随意放弃,若是义务则必须履行。
未成年人监护人,比如父母,以放弃监护权为由,互相推诿以逃避法律责任者有之;以行使权利为借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有之;漠视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权利的亦不鲜见。
下文笔者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等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及特点
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未达法定成年年龄的人。
未成年人因为年幼,且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社会活动中其判断、行为能力均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像成年人那样顺利地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不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需要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别呵护。
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否合理、完善,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
1、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因此,在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公民,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 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都属于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的国际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的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联合国在拟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曾对未成年人的概念有过争论,但最终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未成年人或少年。
”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俄国、法国,成年人规定为18 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20 岁,奥地利、意大利等规定为21 岁1,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虽未达到成年年龄,但已婚者视为成年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1 条规定,未成年人系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国际未成年人概念基本一致。
本文所称未成年人、以及根据上下文所需称作“儿童”或者“青少年”的,均系指未满18 周岁的人。
3、未成年人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生理心理原因和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限制,比如,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刑事责任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受教育程度以及劳动就业和婚配生育制度方面,
我国法律有如下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16 周岁是合法的就业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劳动者是受特殊劳动保护的。
由于制度、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社会角色、责任、义务、机会及能力方面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在某些方面甚至迥然有别,人们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社会期望也大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为未成年人设置必要的监护人,传统民法对监护制度的考虑,无一例外地照顾了亲属之间自然感情的独特性,建立了主要由亲属来担任监护人的规则。
(二)监护的概念及性质
1、国际普遍规定
所谓监护,是指对于法律上那些由于年龄或精神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的、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罗马法中的监护是指为了继承人或者家族利益,家长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大陆法系监护对象一般是不在父母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英美法系不设亲权制度,对未成年人统
一由监护制度来保护。
因此,纵观各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监护有广义的监护和狭义的监护之分。
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狭义的监护是指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3.
2、我国关于监护的规定
在我国,有学者将监护定义为,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4.也有学者认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5.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和17 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对监护采用广义监护说,被监护对象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监护内容主要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义为--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同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人。
与此相对,广义的未成年人监护不区分亲权和监护,这种规定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我国由于未规定亲权制度,因此我国的监护是广义的未成年人监护,父母不是作为亲权人而是与其他监护人不作区分。
3、监护的性质
现代民法中的监护权概念通常都是对监护人而言,学者对此也多有异议,认为其虽名为监护权,却更多地是一种职责而无民事权利的实质。
关于监护的性质,现代学者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是权利说,认为监护就是一种权利,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实际为亲权的补充和延长6.其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8 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是监护权含有亲属法的内容,其权利中也包含以义务为中心,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第二种是义务、职责说,认为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或者说法律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的一项义务,而非民事权利,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如果说监护是一种权利,就等于说监护人可通过监护他人而获得利益。
就实质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且《民法通则》第18 条也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7,笔者同意第二种说法,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而非表面所述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监护性质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多重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堪忧。
下文将详述之。
(三)监护的目的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问题是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福利制度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表征,各个国家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监护法
制建设,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8.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应当进行赔偿,监护人同时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照顾、看护、教育和扶养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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