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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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制概述
1.1 法律概况
根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央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三大职能: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监管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法律职责规定为:"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助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及时办理支付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1988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和现金使用范围。
《票据法》对中国的主要信用工具——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确定了票据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犯《票据法》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法规以外,还有为特定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1998年《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对邮政汇兑资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现金的收款和兑付,以及邮政汇兑资金的清算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4年《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帐户的设置和开户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除了专用存款帐户以外,其余三个帐户均可以办理转帐结算。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保持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督项目除外"。
1996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卡的业务管理规则、信用卡的使用和销毁,以及法律责任等。
1.2 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银行体系包括四家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十几家小型商业银行、数目众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
村信用合作社(信用社正在合并成为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的分行和办事机构。三家政策性银行也提供某些支付服务。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起各自系统内的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大约三分之二异地支付交易是通过这些系统进行清算的。
中国人民银行运行着三个跨行支付系统,它们是: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包括同城和异地)支付交易和商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支付业务。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为一些没有自己系统内支付网络的小型银行提供
支付服务,使他们能够不依赖于其竞争者为其提供类似服务。
1.3 其他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机构
1.3.1 邮政储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22条明确规定邮政储蓄和邮政汇兑业务是金融服务。由于邮政储蓄局服务网覆盖广和着重为普通个人提供服务,所以它在零售支付服务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3.2 城市银行卡公司
到1996年底,有十几家城市银行卡公司运行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正处于筹建中,它将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
国家银行卡授权系统包括全国和城市跨行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内的银行卡授信系统。
二、行间支付系统
自1979年起,中国的银行体制逐渐由以前中央计划经济下的单一银行体制该变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层结构的银行体制,它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外国银行的分行和代表处。
随着两层结构银行体制的建立,中国支付系统也从保存计划经济活动的财务记录的手段改造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支付系统。
中国支付系统的演变受到环境、文化以及国家幅员辽阔、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两个最明显的特征是银行结构和中央银行帐户结构。
2.1.1 银行结构
中国的银行结构要比其表面情况复杂得多。虽然在中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银行机构,但每一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有数目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依据地域范围按照规定的等级进行运作。在许多情况下,每一地域和每一分支机构的运作都可以被看作是独立的实体。因此,在一家银行机构内,其标准和业务处理程序也可能依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每一分支机构,甚至是县级支行,也都在中央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有独立的帐户。因此,每一个在中央银行开立帐户的分支机构都代表一个独立的支付业务处理单位。这样以来,就形成了十分复杂的被分割了的支付环境。这一点远比只计算为数不多的主要商业银行的数目所能想象的情景复杂得多。
2.1.2 中央银行帐户结构
商业银行所持有的中央银行帐户的结构在支付交易的清算和结算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有大商业银行具有和中央银行相类似的多层次式结构:
——总行(1)
——行(省、自治区、直辖市)(9)*
——心支行(城市、地区分行)(326)*
——级支行(1827)*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数目,每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数目各不相同。
在每一级,商业银行必须在相应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开设帐户。一般地讲,各商业银行之间,同一家商业银行各分行之间,相互不开设帐户。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情况。
商业银行的每一家主要分支机构要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设三种
帐户:
——储备金帐户:在目前法定储备要求为吸收存款的8%。该帐户余额是封存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清算,通常每隔一定时间根据存款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贷款户:该帐户的建立表明该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从中央银行得到的贷款限额。该信贷规模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后,按地区和机构分配。
对于储备金、备付金存款,中央银行支付利息,但利率较市场利率低一些。
支付交易的资金结算是通过商业银行分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之间资金转帐来实现的。
由于在同一管理等级上各商业银行、各分行相互不开设帐户,同一级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也互不开帐户,所以支付结算经常需要把资金转帐到上一级人民银行机构。
2.1.3 支付系统概述
受上述多层次管理和高度分散式中央银行帐户的影响,中国目前的支付系统,从概念上可以分为以下6个系统:
——全国手工联行系统
——全国电子联行系统
——同城清算所
——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