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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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
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
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 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 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四、观测场不得搬到离地面的任何高度进行观测。
第五条: 对遥测、自动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不同类型的自动气象站对观测环境的要求分别对应于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二、遥测、自动气象站周围不得有致使传感器观测值发生异常变化的各种干扰源。
第六条:太阳辐射观测场的东、南、西三面离开障碍物的距离,应为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第七条:对高空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高空风观测场的四周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的仰角不得超过5?;
二.高空压、温、湿观测场四周除四周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的仰角不得超过5?外,半径20米范围内应平坦,不种作物;半径50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必须空旷无阻; 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探空讯号受干扰的单位。
三.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应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第八条:对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天气雷达站要求近处四周无高大建筑物、山脉等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的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0.5?,其它方向的挡角不应大于1度。
二、在雷达站附近不应有对雷达接收机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九条:对气象卫星地球站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为确保发射过程中和在轨气象卫星及气象卫星地球站稳定可靠的运行,必须确保国际电联划定的气象卫星工作频段不受干扰和侵占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实施。
二、主要公路应距卫星地球站500米以外,工厂、高压线、电气化铁路等应距站址100米以外(距离均从站址边沿算起)。
三、为保证极轨气象卫星接收天线在仰角5?时正常工作,极轨气象卫星接收站要求周围的建筑物对天线的遮挡角不小于5?。
第十条:对大气本底站监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大气本底值监测要求在“清洁”的大气环境中进行,在全球及区域范围测定大气成份的本底浓度的变化、积累及传输等,进而研究人类和自然活动对气候的影响。
按代表性要求、监测范围和项目的不同,世界气象组织将本底站分为两类。
对这两类站址环境的具体要求是:
一、区域本底站要求在其监测公里范围内免受城市的影响,较大的污染源距测站40公里以上,且污染源不得在站址的主导上风方;站址应避免建在山谷地区,站址的高度不得高于海拔1000米。
二、基准本底站要求:
1.未来50年内,测站周围各方向距测站30-50公里内土地利用形式没有显著变化;主要居住区、工业区和主要公路、机场应远离测站。
2.避免某些自然现象,如火山喷发、林火、尘暴等的影响。
3.测站周围空气应完全不受局地污染源的影响,每年至少60%的时间基本不受区域污染源的影响,距测站30-50公里以外污染源排放的化学成份经远距离传输到测站时其浓度应极低。
三、大气本底站站址需经国家级研究单位进行技术论证确定。
大气本底站一旦建成,为确保获得长期有效的资料,站址周围的环境应按本条各款项的要求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对酸雨站监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酸雨站的主导上风方向距测站5-10 公里内无大型工业区,
1公里内无大型燃烧排放装置。
二、酸雨站周围成排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酸雨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三、酸雨站附近的铁路路基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的边沿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1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