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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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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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路桥函〔2011〕41号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务段,上海维修基地高铁部,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规章编号SHG/GW277-2011)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SHG/GW277-2011

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我局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高速铁路运营期间路桥沉降情况,为线桥路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理提供必要依据,确保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安全平稳运行,依据铁道部《高速铁路运营沉降监测管理办法》(运基线路[2010]55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管内高速铁路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管辖范围内所有既有高速铁路和新建高速铁路运营期路桥沉降观测管理,新建铁路建设期、运营期,原则上以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初验之日为界,新建铁路开始联调联试至通过初验期间,比照运营期管理,高铁联络线的路桥设备运营沉降观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3条高速铁路路桥沉降监测工作应委托具备铁路测量、数据分析等方面资质及技术能力的单位实施。在委托工作完成前,由工务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路局管界划分分别负责对重点路桥设备进行沉降观测。

第4条路桥沉降观测资料的验收交接工作

1.各高速铁路合资公司在线路正式运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期间路桥沉降评估单位、施工单位与工务设备接管单位,做好施工期路桥沉降观测标(桩)、沉降观测资料及其评估分析资料的验收交接工作。

2.对于缺失及失效的沉降观测桩(标)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交接前补齐。

3.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在完成验收交接工作后应及时建立路桥沉降观测桩台帐,记录好观测桩桩号、线路里程及对应的轨道板板号,并制作示意图标明观测桩位置,确保标桩齐全、资料完整。

第5条高速铁路沉降观测重点地段是指高度在5米及以上的路堤地段、软土地基路堤地段、路堤与桥梁过渡段、路堤与横向结构物(立交框构、箱涵等)过渡段、路堤与路堑过渡段、路堑与隧道过渡段、无砟轨道与有砟轨道过渡段及路桥隧涵沉降异常地段。

第6条沉降观测单位须编制合理的沉降监测方案及实施细则,报路局(工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沉降观测技术要求

第7条路桥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扣件调整能力和线路竖曲线圆顺的要求。工后沉降不宜超过15mm;沉降比较均匀并且调整轨面高程后的竖曲线半径不小于0.4Vsj2时,允许工后沉降为30mm。路堤与路堑、桥梁、涵洞及隧道等构造物交界处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

5mm,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2.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符合下表要求。

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标准

3.桥梁静定结构墩台工后沉降不应超过下表限值:

静定结构墩台工后沉降不应超过下表限值

注:超静定结构相邻墩台沉降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根据沉降差对结构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确定。

4.涵洞工后沉降限值应与相邻路基工后沉降限值一致。

第8条路基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原则:

1.路堤地段至少每50米设置一个观测断面,布置在路基面上的观测点应尽量采用建设过程中已有的观测桩。

2.过渡段的沉降监测应在结构物上布设不少于1个观测点,路桥(涵)过渡段在桥台(涵洞为边墙)及桥台(边墙)后10米、30米处各设置一个观测断面;有砟轨道和无砟轨道过渡段在过渡点及两侧10米、30米处各设置一个观测断面。

3.沉降异常地段(可结合轨控连续出现不良等情况进行判断)根据需要每20米设一个观测断面。

4.每个观测断面应至少设置三个观测点,分别位于两侧路肩及线路中心,必要时还应在路基坡脚外一定距离处增设沉降观测点。

第9条沉降观测周期

1.全线路基沉降、桥梁沉降普查观测,运营初期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沉降情况可适时调整观测周期。

2.重点路桥地段沉降观测,运营初期每月至少观测一次,根据沉降情况可适时调整观测周期。

3.当线路周边环境条件改变、发生异常沉降及遭遇连续降雨时至少半个月观测一次,并根据具体沉降情况,相应缩短观测周期。

第10条仪器设备及测量精度要求

1.路基运营沉降监测应使用电子水准仪、全站仪等先进设备。

2.沉降监测精度选取变形三等精度,具体指标见下表。

运营沉降监测精度指标

第11条基准点应建立或选设在路桥沉降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宜选用CPⅠ、CPⅡ控制点以及线路水准基点。当需要增设基准点时,按照线路水准基点的要求增设基准点,并确保其稳定性,定期进行检查校核。

第12条使用的仪器应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每周期观测前,均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第13条每周期沉降观测时,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 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测人员;

4. 固定基准点;

5.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

第14条路基沉降总观测时间不宜少于10年。

第四章沉降观测安全管理

第15条沉降观测过程中所有进入栅栏内部的作业均比照营业线施工进行管理,沉降观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关于高铁安全和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相关规定,并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16条沉降观测单位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铁路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第五章沉降观测成果

第17条沉降观测单位新建的观测网必须经路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应用。

第18条沉降观测单位在观测过程中必须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时间节点及时向路局(工务处)提报观测工作进度、路基沉降观测资料和分析报告。

第19条沉降观测单位应编制年度高铁路桥沉降监测综合分析评估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路局(工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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