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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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呢?以下是具体的内容。

1、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延伸阅读: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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