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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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六、申请压覆矿产资源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压覆的矿产资源设置有矿业权时ຫໍສະໝຸດ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
四、查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矿业权的,由省厅出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但设置有矿业权的,用地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先协商并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省厅再出示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规范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必须先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还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经审核的查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的必备文件。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的,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时已进行查询或评估的,一般不再进行查询或评估。
八、规范查询和评估报告编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调查报告和储量评估报告的收费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已于2012年3月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优化矿产勘查布局,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规范、有序运作,加快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区的划定、发布、实施、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一般勘查区。

风险勘查区,是指具有一定的成矿地质条件和一定找矿前景,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找矿难度较大、找矿风险较高的区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8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为加强中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的管理,根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月25日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中央专项)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进行国外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和矿山建设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勘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7号)各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领导要求,为全力配合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取得成效,进一步打击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较为重视,精心组织、迎难而上、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通过督导检查发现,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非法采矿出现反弹势头,甚至非法采矿造成矿山环境破坏严重。

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取得成效。

一、严格落实巡查责任,确保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促进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加强对非法采矿易发区、废弃矿井和关停矿山的常规巡查;二是要加强对持证矿山及有证矿山周边的巡查和排查;三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持证矿山的动态监测。

通过有效巡查监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严格落实查处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对巡查发现和其它部门移交的违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问题,及时梳理和分析,达到立案条件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一是加大对无证采矿的打击力度。

对发现的无证矿山(点),要以政府集中行动或专项执法行动等形式坚决打击,对违法采矿现场要按“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取缔,防止死灰复燃;二是严查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违法案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须 向所 在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国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了解 时修改 设计 , 避 免和减 少压 覆矿 产 资源建设 。 拟建工 程所 在地 区的矿产 资源分 布情 况和矿 业权设 七、 重要 成 矿 区带 上 建 设 的建 设项 目 , 至 少要 有 两
立情况 。 个选 址 方案 。避 让找 矿前 景好 的 区域 。 城 市建设 用 地规 划 范 围 内的建 设项 目, 向项 目所 在 八、 建设项 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在建设项
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 的 内容原 则 上应 包括 : 矿 业权 人被 压覆 资 源储量 在 当前 市场 条 件下 所 应 缴 的价 款 ( 无 偿取 得 的 除外 ) ; 所 压 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 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 搬迁 相应 设施 等 直接损 失 。 十、 已批准建设项 目压覆 的矿产资源 , 各级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不 得设 立矿 业权 。
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 区的矿产资 源分 布情 况 和矿 业权 设立 情 况 批 次用 地和 成 片开发 的各 类开 发 区 ( 园区) 用地 , 应 当根 据 实际情 况 办理 压覆 矿产 资源储 量预 登记 。 二 、建设项 目压覆 重要 矿产 资源 的由省级 以上 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 、 天然气 、 放射性矿产 以及压覆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 ( 石油 、 天然气 、 放 射I I 生矿产 除外 ) 累计查 明资源储 量数量 达到 大型矿 区规模 以上 的 ,或 矿 区查 明资 源储量 规模 达 到大 型并且压 覆 达三分 之一 以上 的 , 由国土资 源部 审批 。 压 覆 非 重要 矿 产 资 源 和不 压覆 矿 产 资 源 的 , 由市 ( 地)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审批 。 三、 市( 地) 、 县( 市) 国土资 源行政 主管部 门编 制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 时 ,应 当根据 当地 已探 明重要 矿产 资源储 量分 布状 况 以及 矿产 资 源规 划 安排 的矿 产 资源 勘查 、 开 发利用 和保 护 隋况 ,充分 考虑城 市建设 发展 涉及 压覆重 要矿 产资源 问题 ,合理 确定城 市发展方 向和新增 城市 建 设 用地 布局 。有条 件 的地 方 , 可 以统一 开展 调查 , 编制压 覆 重要 矿产 资源调查 报告 ,经 省级 国土资源 行政 主管部 门组织 专家 审查后 , 办理 压覆重 要矿产 资源储 量预登 记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通知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用地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报批工作,结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现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审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1、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前办理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其他审批类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2、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如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含扩权县、市)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查,出具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报批时提供市局证明文件即可,不需再报省厅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3、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采矿权范围重叠,项目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署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

对属于有协议不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交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和进行专家评审。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为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储备监管,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规定如下。

一、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一)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负责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工作。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工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85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44项)一、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6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 0100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2.《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0100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于2014年5月17日发布)资金信用证明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3 出具经审计的企业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4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5 0100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出具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的招投标专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613号,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于2001年9月27日发布)招投标专项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6 0100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编写节能评估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节能专项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项。

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

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第四款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技术评估、评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或规划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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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
核准制项目
2
0200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行政许可
市发展改革委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九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第九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办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6]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始终坚持“治乱”,突出重点“治散”、积极推进“规范”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

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

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单独选址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三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不含334?资源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地热、矿泉水之外的32个矿种和碎云母矿。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经查询初步认定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二章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第七条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深耕资源领域,做深度矿业平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确定压覆范围是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重要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进行压覆补偿时,确定补偿评估范围是认定压覆事实的重要环节,是计算压覆补偿金额的基础。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压覆范围,是确定压覆补偿评估范围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

实践中需要根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委托评估、司法认定等方式确定补偿评估范围。

一、确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相关依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为确保工程建设和探矿、采矿活动互不影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的法律政策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参考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被压覆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开采条件等,确定压覆范围。

1、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为保障工程项目安全,铁路、公路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和矿山开采活动之间的安全距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冀政办[2005]3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0【实施日期】2005.1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建立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为促进河北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整顿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矿和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山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7]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7]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7]21号2007年3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等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决消除整顿死角,持续保持对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通过对违法采矿出现反弹苗头地区的集中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基层监管到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

这次集中治理整顿,以打击曲阳县、易县、平山县、行唐县、赞皇县、元氏县、邢台县、临城县、沙河市、内丘县、磁县、涉县、蔚县、赤城县等县(市)乱挖滥采铁矿、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全省其他地区也要对前一阶段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回头看,严防违法采矿行为的回潮和反弹。

二、工作安排这次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各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0.09.19【实施日期】2010.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规划)实施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复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为实施矿产规划而进行的矿产规划公告、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审核、地质勘查项目审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审核、矿产规划调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规划勘查与开采矿产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矿产规划。

第二章矿产规划公告第四条实行县级矿产规划公告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矿产规划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乡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矿产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关和时间、规划区块、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第三章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第六条实行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矿业权年度计划包括部分矿种矿业权投放计划、矿山数量控制计划、矿产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等指标。

依据国家矿业政策,矿业权计划内容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矿产规划,控制主要矿产开采总量,保护矿产资源。

(二)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实现矿产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三)符合国家矿业政策,适时确定禁采、限采矿种,科学利用和保护紧缺资源。

(四)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实现矿业权在禁采区有序退出,限采区递减,开采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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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
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
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
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
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
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
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
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
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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